宋公明
林高官酒店侵犯女童事件,警方已定性为酒后行为失当,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不构成治安案件。但是因事件的影响太大,交通运输部已对林某做出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可以说事情到此已经有了结果。但是近日仍有不少人对警方的结论和处理结果非常不满,还在不断表示着愤怒质疑。不过这已经是事件的余波,估计不大可能推翻警方的结论和处理结果。
林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治安处罚,只是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但是他所遭到的舆论谴责和民众的唾骂,可谓铺天盖地,足以够他一生消受不尽了。要说林某的行为,与每天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相比,实在也算不上是多大的事,可是他的一番“屁论”,却一下子点燃了民众的怒火,以至于全然不顾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确定事件的真伪和性质,这背后其实反映了当今社会一个严酷的现实,就是民众对官员和主流精英们长期飞扬跋扈,视民如屁的作风早已忍无可忍了。一些官员和主流精英虽然嘴上没说,但是其日常行为早已把飞扬跋扈,视民如屁的意思表达得淋漓尽致。民众从切身感受中,一听到“屁论”,当然就一下子暴发了,把长期积累的愤怒和怨气全都发到林某人头上。林某人其实是代所有飞扬跋扈,视民如屁的官员和精英们承受民众的责骂和讨伐,也不知这些官员和精英们有没有愧疚之感。
然而众怒虽然激昂,警方却只能依法办事。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警方的结论并没多少漏洞,很难找到理由推翻。况且,刑事案件,也不是公安部门一家说了算,还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还要经过法院审理裁判,法院审理还要听取律师和本人的辩护,如果没有强有力证据和法律依据,怎么能把林某绳之以法呢?所以,即使对警方的结论有再大的不满,恐怕也只能接受这个既成事实了。与其对警方的结论不满,倒不如对现行的法律,特别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做一点检讨为好。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律师,都要遵守。人家一讲法律,你就说人家是为林某人说话,这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现有的证据确实很难认定林某有罪。其实无罪推定的原则,就是主流精英们提出来的,主流精英的粉丝们当初也是热列拥护坚决支持的,说宁可放过一千,也不能冤枉一个;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分子;即使是犯罪分子,也要保护其人格尊严,等等,都是体现了人道主义、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法律的进步。很奇怪的是,一些主流精英的粉丝们即自称右派的人,现在又激烈反对警方的结论。为何在林某人的事件上,又全然都不顾法律的尊严了?“普法”已经普了20多年,现在是“五五”普法第三年,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教育,难道全民的法律意识不仅没有提高,反而还下降了?
由此说到无罪推定的原则。其实用辩证的观点看,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是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都不能绝对化。有罪推定就一定是错的吗?非也。据说无罪推定是西方人的法律的思想。其实正是西方人有着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想根源。他们认为在上帝面前,每个人都是有罪的。所以他们时时怀着赎罪之心,常常去教堂忏悔。没罪你忏什么悔?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完全排斥有罪推定。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你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就认为你有罪。这不是有罪推定是什么?
西方人认为,在上帝面前,每个人都是有罪的。中国人认为,在父母面前,每个人都是欠债的。共产党人认为,人民就是上帝,人民就是父母。陈毅说,人民是我亲父母,我是人民好儿郎。邓小平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毛泽东说,人民万岁!毛泽东把党的宗旨归纳为五个大字:为人民服务。而且还加上了“完全”和“彻底”这两个永无止境的标准。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所有国家机关,前面都有人民二字,就是要把人民放在心上,顶在头上。在人民面前,国家的每个公务人员,都要有赎罪之心,感恩之心。国家是人民的,是人民养育你们。只要人民不满意,就应当自责和忏悔。所以,对国家公务员人员,就应当实行有罪推定,就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样,如果人民对你不满,你又不能证明自己无罪无过,就必须向人民认罪忏悔,如果还不能得到人民的谅解,就必须受到惩处。其实这个办法,过去是曾经实行过的。如果是这样,还会有人敢于飞扬跋扈,视民如屁吗?
200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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