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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中央铲除出租车恶法,还社会民众公平正义

乔驴狮 · 2008-11-13 · 来源:
当代“买办”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拥护中央铲除出租车恶法,还社会民众公平正义  

重庆出租车管理办法根本就是一个剥夺财产权和财产收益权的恶法  

恶法自始无效!  

扩大内需,让民众有财产性收入,就从出租车行业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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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目前的出租车经营现状,基本上是依据于 2007年12月27日 公布的《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然而,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个《办法》,其实是一个“恶法”,因为该《办法》未经法定程序而生,并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反垄断法》!故该《办法》自始无效!  

且看分析如下:  

   

一、特许经营没有法律依据  

《办法》第三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这明显违背《行政许可法》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要知道,《办法》是依据现行有效的自 2006年10月1日起 施行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而制定,且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合法权益”!,该《条例》第二十条首次规定了“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然而,我们在自 2001年2月1日起 施行但现已失效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并无 “特许经营”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特许经营”,是2007年发明的!  

地方政政虎府的立法究竟是在进步还是倒退?我们看看中央最近的规定就明白了:  

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  2004年11月12日 )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  

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对一些地方政政虎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l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l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  

“(六)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车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  

   

l        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2006年5月22日  建城[2006]116号)  

“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  

   

西方国家流行的代表利益集团而非民众利益的说客、政客,中国是否存在?  

正是这些说客,忽悠美国通过了金融新法案,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造成了今日的次贷危机!  

中国国内这些利益集团说客所立之恶法,我们民众要不要推翻?难道我们等他们祸国殃民后再收拾他们不成?  

二、《办法》还存在着许多违法的内容。由于《办法》从根本上违反了《反垄断法》和《行政许可法》,故讨论下列违法情况实属无意义,但我们可以看一下,《办法》是如何违法的,我们也可以知道地方政政虎府是多么赤裸裸地违背中央的号令!  

l        违法一:以协议方式实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必须招标、拍卖)  

《办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拍卖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法律何时允许重庆政府以协议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  

   

l        违法二:行政许可收费入地方政府财政(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必须入缴国库)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l        违法三:违法私自设定资格门槛 (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必须入缴国库)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面临经济危机,中央的英明政策,就是扩大内需,让民众有财产性收入,就让我们从出租车行业做起吧!  

   

放开出租车行业的准入限制,欢迎所有愿意为民众提供客运服务的国民,欢迎市场充分的竞争,铲除不劳而获的恶瘤,让真正的劳动者和消费者获得市场竞争的好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抱着“担心无良从业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绪,死守着出租车市场,只会增加腐败和加深社会矛盾,是完全没有智慧的执政意识!毕竟,无良从业者永远只会是社会的极小分子!本着这种错误的前提思想,就是把广大民众看成是无良从业者,这种逻辑思维当然是反动和错误的!  

民众和政府的团结一致定会让无良从业者无藏身之处!没有这个信心,就不要出来混!更不要出来当什么“人民公仆”!  

   

政政虎府要做的,当然仍然应仅限于打击拒载、宰客和其它不法行为。  

   

没有了“份钱”,相信会有更多的民众(包括的哥和消费者们)帮助和支持政政虎府整顿出租车市场!  

   

没有了“份钱”,定会是一个法制的和谐社会!  

   

民众正拭目以待!  

彻查比黑车更黑的非法经营权市场,还的哥和社会正义公道  

比黑车更须打击的是泛滥全国的非法经营权市场  

中央政政虎府三令五申要惩处责任人,至今无着落!  

民众当然拥护并要求落实中央政政虎府的正确做法  

地方政政虎府必须承认错误、真诚道歉并彻底追究责任人  

还市场以正义,惩处极个别真正幕后黑手!而不是黑车!  

如出租车属司机所购,司机本就应该获得更多报酬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行政垄断是政政虎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社会应欢迎“黑车”纳入服务正途,因为他们也是劳动者  

拒载、宰客、趁机打砸抢者才应负法律责任  

黑车无罪!私人财产不容侵犯!  

 “主仆”齐心共创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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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勇于罢工的出租车司机同志们致敬!你们勇敢行使了中国法制社会赋予的“罢工”权利!  

然而,仅仅获得降低“份钱”的待遇,其实你们获得的只是类似 “朝三暮四”的“猴子般”待遇!只是当然比“奴隶”待遇稍好点(因为本来你们就有开来开去的自由)!作为辛苦的劳动者,如果出租车是你们购买的,你们理应获得更多的报酬,只需支付微不足道的真正意义上的管理费!!且看分析如下:  

一、纵观历史,罢工的权利,是世界各国劳动人民争取而来的基本权利!我们要向勇于行使权利的司机同志们致敬,因为我们都是人!  

现今法制社会,罢工权更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1年2月28日 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该公约第8条第4项即规定公民有且政政虎府有责任保证和保障公民“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  

作为缔约国,我国在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罢工权,目前的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赋予公民罢工权,但基于前述公约和国际法则,我国公民当然具有合法的罢工权利!  

我们缺失的,只是规范罢工的法律,但这不是出租车司机们的责任,也不能说明我们无权罢工!我们罢工时没有《罢工法》,就好比小岗村搞“分田到户”时没有相应法律规范一样,这是我们人大职能的缺失!  

罢工是人性基本权利!  

人民大众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行动理应而且值得全体民众的尊敬和支持!  

   

二、看似突发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其实是非法的“出租车经营权”制度长期运行的恶果!!  

全国大多数城市,对出租车管理采取了所谓的“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即出租车公司从政政虎府部门获得所谓的出租车的“经营权”,司机则出资购车,承担运营费用,按月给公司上缴管理费。这种制度,根本就被错误的,而且错在根子上!  

政政虎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根本没有权利“出售”出租车营运权!试问哪一条中国法律赋予政政虎府机构这种权利?  

政政虎府根本就无权“出售经营权”给出租车公司,如果出租车是出租车司机自购的话,出租车公司当然更无权“出售经营权”给出租车司机!!因此,出租车司机根本就无须支付所谓的“份钱”!出租车司机要交给出租车公司的,也许是一些真正意义上的管理费,但,那又能有多少呢?  

公权本属于民,政政虎府只是一个管理机构,凭哪门子法允许你政政虎府卖公权资源?收一点成本价才是社会民众能够接受的!  

我们常说,权力寻租,定会滋生腐败!在出租车行业上,这种公然明显的错误作法,有“恶法”支撑,其社会危害性,比“权力寻租”更大!  

因为这样必然会滋生腐败,定会造成社会不满、不公,最终导致社会的不幸!  

试问:  

如果不是腐败,市场上会有这么多“正踪黑车”-――挂一模一样的牌子、计价器、顶灯、发票??  

这么多年交的份钱,是如何分配的?  

民众―――尤其是,出租车司机们,当然对这种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消费者幸福的严重扭曲的生产关系的容忍已是极限!  

所以说,民众的勇气,正如小岗村改革的农民同志们,值得我们和历史的尊敬!  

随着自 2008年8月1日起 施行的《反垄断法》,我国政政虎府和每一位公民最新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诚如该法所说的:“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出租车经营权市场,正是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  

地方政政虎府必须承认错误并纠错!必须还民众一个说法!  

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中央政政虎府,其实是反对这种非法行为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  2004年11月12日 )就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对一些地方政政虎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2006年5月22日  建城[2006]116号),也进一步重申了同样的政策,但是结果如何?  

地方政政虎府的不作为,正是本次罢工的必然!  

民众应追究地方政政虎府不作为的责任!  

   

三、社会大众,尤其是我们广大的消费者,更包括出租车司机们,当然是欢迎“黑车”纳入社会服务正途的!因为黑车司机们,他们也是正当的劳动者,只是,他们也许仅仅因为交不起“份钱”而不得不黑!  

    也许,我们大众都还记得今年高考满分的作文:“他们!”,而这个“他们”当然也包括我们的黑车司机们!  

“黑车”司机,他们首先是劳动者!他们中,确实有一小部分是拒载的、宰客的,但社会大众有没有思考过,他们为何这样?  

我们有没有为他们考虑过:他们要考虑“违法”成本!!一旦被抓,他们的“投资”―――车子、牌子、计价器、顶灯、发票等成本,都会泡汤!车子还会被扣、人还会被抓!所以,他们不得不提高“利润率”―――通过宰人、拒载的方式!最关键的,他们还要讲究江湖义气,不能说出谁是帮助他们获得“黑车”身份的幕后人,否则,他们想再从事这个“黑车”生意的机会都会失去!!或者,被抓的“黑车司机”,是否就是仅仅因为连那个“假的黑车份钱”也不愿交或交不起,所以才被抓?  

如果存在这样的黑幕,我们社会大众还一起参与批判“黑车司机”的大潮,我们社会大众是否在良心上过得去?我们的社会还有没有起码的良知和是非心?难道,我们的社会就真的是“笑贫不笑娼”?(注:其实,笑贫和笑娼都是不对的!因为,贫和娼都是社会的底层,他们本身已承受了社会太多的重压!保护贫和娼和权利,提高他们的幸福,也是我们社会大众应尽的集体责任!邓爷爷就要求我们:先富起来的要带动后富的人们!更何况,“黑车”司机与毒贩、娼妓们有着本质的不同:“黑车”司机的劳动形式―――驾驶和运输服务,完全是为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  

出租车司机们,你们当然也应该欢迎“黑车”司机们成为你们的同事、朋友,也成为你们的公平竞争者,因为我们都是劳动者!我们大家都尊重劳动!也欢迎欣赏劳动者间的正当竞争!  

我们大家都鄙视不劳而获!所以我们应该团结起来,一起消灭拒载和宰客行为,让我们出租车司机们赚的每一分钱都是荣耀的!!  

同时,我们大家应联合起来,出租车司机和普通大众,共同消灭最不劳而获的“非法经营权”市场!!没有了份钱,我们大家都会过得更好!相信我们的出租车司机同志们,更愿意将节省下来的“份钱”贡献给我们的客户,贡献给祖国最需要的地方!  

只要是出租车司机们出资购车的,取消全国的“份钱”!  

在当前经济危机来临的情况下,我党我中央我政政虎府已作出了许多英明的决策,希望我们出租车司机们的建议和呼吁能锦上添花!   

   

最后,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罢工过程中,趁机打砸抢者,请你们主动站出来,承担你们该承担的责任,相信社会大众一定也会为你们说话,只要勇于承担该承担的责任,你们也是勇敢和值得尊敬的!人在愤怒的情况下所犯的冲动之举,需要赎罪赔偿,当然不需要刑事处罚(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   

   

讲了这么多,讲一个日常小故事:家中有两个小孩,要分月饼,家长如何让小孩都觉得结果是公平并满意呢?  

答案是,家长不要参与分配,只制定规则,只做裁判,更不要参与分月饼!  

规则是让两个小孩,一个负责先分,另一个有权先选。至于,谁来分,谁来选是孩子们自己的事。(因为孩子们有充分的智慧和诚信,尽量分得公平,也懂得谦让!)在信任的基础上,无论结果如何,大家都会觉得是公平合理的!出现极端的分月饼不均的情况是极少的,更有机制上的保障,因为另一个先选就会自动制衡!只有在极端情况出现时,家长才有介入的必要!否则,“狐狸”就会趁机来帮小孩们分月饼,却侵蚀大半个月饼!)  

   

危机面前,是考验政政虎府智慧的时候,相信我们的政政虎府会做出智慧的决断!  

   

政政虎府退出市场交易!禁止经营权市场!取消份钱(合理利润的管理费是允许的)!收编“黑车”司机!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政政虎府监管和惩罚!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我们的司机朋友和我们的消费者们,定会得到更多的实惠!  

   

愿我们大家享受劳动的快乐和公平的分配!  

   

愿中华民族和谐度过各种危机!  

   

   

注:相关法律背景材料:  

法律:  

l        自 2008年8月1日起 施行的《反垄断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l        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虎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试问:出租车行业进行过行政许可的听证吗?  

   

法规、规章:  

l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所谓特许权经营,只有企业才有权享有,政政虎府何有?  

   

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  2004年11月12日 )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  

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对一些地方政政虎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l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l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  

(六)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车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  

   

l        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2006年5月22日  建城[2006]116号)  

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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