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腐败举偶及其制裁建议
《中国剪报》2008年11月26日第135期头版头条摘转《经济参考报》消息——《医生教师吃回扣可定受贿罪》一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医生、教师受贿的司法解释。
学术腐败环节多,情节严重,多与贿赂并行,有必要制定制裁规范的还有更多方面。
学术腐败表现之一是假文凭。如今文凭只要凭权力和金钱就可以得到。特别是那些在职文凭,没有来上过课的可以有学习成绩,可以得到文凭。权力部门的在读研究生因为文凭要在学报上发文章,上面就有人打招呼。女研究生为了文凭不得不委身于人面兽心的导师,网上揭露的已经多次了。
其次是假学术成果。如今很多学报丧失为科研服务的功能,发稿认钱、认权,而不认成果水平高低。某些学报纯粹是赢利工具,过去的辛苦劳动多少能得点稿酬,如今投稿首先得交越来越多的审稿费,的劳动纯粹是为出版者创造价值。不是为了职称、文凭,少有人写学术文章了。某些教授、导师懒于写文章,或者写不出文章,他们带的研究生必须发表但又难于发表学术文章。于是,一些聪明的研究生把他们自己的作品加上导师的署名投给学报,学报因导师的名声不得不照顾采用,研究生因狐假虎威发表而快乐,导师坐享其成而高兴,各得其所。某些学报自认是为本校员工上职称服务的,学术质量低劣,很多编辑都是违心发稿,根本就不愿看自己办的刊物。有个偷、扒、劫无所不能的学报人员与学校当权派相互利用,一个利用发稿权为领导出成果,另一个利用手中权力提携发稿人。这个编辑很少审阅编辑部收到的稿件,不说全部,他审阅和采用的大多数是他私人关系的来稿。这个五毒俱全(很多情况不便在此列举)的编辑要竞聘学报负责人,大多数学报成员上书学校组织部表示反对,因为有人保护,竞聘居然成功,而且还成了博导。这种领导人和行使职权的人们,这种被不正之风支配的学报,为不才无德者上职称,混进“人才”队伍,开了第二道门。
第三是评奖中的不正之风,有些学会评定学术成果,扭曲标准,为个人、小团体、宗派利益服务。有的学会评奖不是以学术质量为标准,而是轮流坐庄,去年评了你,今年你文章再好也只能评别人。学会负责人为了自己宗派的人评上奖,只通知自己意中人参加评奖会,而屏蔽有更好成果的非意中人参会。我学校还有为阻止别人参加成果评奖而私拆并隐匿评奖会通知的。卑鄙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第四是职称评定中的歪风。现在,各种资格(职称、演艺人员资格、获奖资格等)多由政府主管部门选定的评委评定。选定评委不公,不民主,不科学,评委收受好处,滥用权力,评定不公的现象非常普遍。参评人员,局外人员事后不满,议论者多,但是没有法律制裁规范,没有人诉诸法律,人们只是默认这种病毒的蔓延。这还与政府机构中的腐败联系在一起。例如人们流传,本省某师范大学毕业生在前些年代进入本省政府部门人员多,他们掌控了相当多部门的权力。人事厅就是其一。某系列的职称评委这个学校就占了5席,因此,该校参评的人员几乎无不通过。而其他某些专业院校,如财经院校,全省起码有十几所之众,却没有一个评委。这些院校参评者通过之难可想而知。还有评定标准因人而异,想要某个人过关,就以他的优势为标准:没有学术成果的,可以只强调外语;所谓业绩,可以不看水平,只是形式主义数数过程、经历;没有质量,就只讲数量。因为最后是不讲理由、不记名、不公开投票决定,所以有个当过职称评委的老师告诉我,有些评委根本不看参评材料,只看“招呼”投票。这就是说 有些职称评定没有业绩标准,通行的实际上只有私人利益、评委个人意志标准。由于职称评定多个环节的歪风,职称评定的结果不切实际的情况严重存在。很多优秀者评不上,而差者只要送礼,只要有人打招呼,就可以顺利通过。人才优劣,何会有公论!现在,那么多不学无术,只会在反马列主义方面创新的人被当做所谓人才占据各种学术、权力位置就是明证。
改革之初,邓小平大讲责任制,理论界大讲责、权、利统一。上述学术腐败各个职务环节责、权、利现在是如何统一的?受损者如何维权?利用权力而牟私利的,滥用权利的,不履行职责的如何追究?他们的不法利益如何处置?我看很应当制定一些责、权、利统一的制裁规范来整顿、整顿学术腐败了。
一、恢复“四大”,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四大”是阶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极好方式。毛主席将之写进宪法是英明的,证明毛主席是真正无私的,真正相信群众的,真正民主的。“四大”中某些违背事实的个别现象,“四大”本身就是解决办法之一。法律也是可以规范,可以制裁的。因此而否定“四大”是说不通的。只有那些自己屁股上有屎,否定群众主人地位,反对民主的人才会反对“四大”。
二、收受钱财,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以渎职行为论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利益者,以受贿行为论处。
四、认为各种评定不公、不切实际,有弄虚作假的,可以揭发,要求公之于众,要求撤销评委资格,要求某些人回避,要求复评。
五、处罚可因不同情节,按照违反道德,违反行政职责,违反法律的不同层次,公开或通报批评,记过,撤销或降低职务、职称(评委受贿的一律取消评委资格,参评的行贿一律取消参评资格),退赔,罚款,追究刑事责任。总的一句话,不能让想利用职务得到好处的人占到任何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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