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总体是好的,98%都是好的,都是清廉的;官员腐败的确严重,尽管只有2%是害群之马,但危害很大;行贿受贿都是腐败,都是犯罪,都要打击,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就受贿一方而言,吃拿卡要都是腐败,尤其是索贿者,性质非常恶劣,应重点打击;
但是,目前反腐败,只反受贿一方,只反官员一方,只打击受贿者,对行贿者一般不处理,即使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公、检、法院是这么办事儿的。这种反法有没有问题?有问题,问题极大,一条腿走路,太片面,没有追根溯源,效果注定有限。
我前一篇文章讲《比受贿者更可恨的行贿者也应当严惩》,有人赞同,也有人不服。很多人百般为行贿者辩护,仿佛行贿者都是无奈和被迫的。更有可笑者认为打击行贿者会导致贿赂案件无法曝光。这是很幼稚的想法和说法。腐败事件的曝光从来不是行贿者自行报的案,而是知情者报案或者查出了问题。
只有极少数情况下行贿者狗急跳墙报了案,行贿者报案只占百分之一。
严惩行贿者会使行贿行为本身减少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当然大于百分之一,这帐谁都会算。这道理大家也应该懂得。因为同样的道理适用于一切犯罪。如果“法律严惩犯罪将导致犯罪者更加隐蔽地作案”这个诡辩成立,那么,法律本身就不该存在了。
而事实上法律的确威慑了犯罪,如果没有法律,犯罪将大幅度增加。
有人说“严惩行贿者会导致行贿者供出更多的受贿者”,这话倒是正确的,但这不正说明严惩行贿者的重要性吗?将供出的受贿者一并办了,反过来也威慑了受贿者,可见“严惩行贿者”也是“受贿者很恐惧的”,所以,我的观点有效。
我将行贿者分为三类,一类是被迫行贿,一类是投机行贿,一类是腐蚀行贿。并指出第三类危害极大。对此,也有人不服气,一再强调前两类是主要的,大错特错了,前两类的确表明官员一方存在的问题。但是,若论危害还是第三类危害更大。
第一类和第二类多是小额的行贿,比如一条烟两瓶酒之类的。而第三类则数额特别巨大。比如一条铁路,投资可达三百亿。比如一块地皮,价格可达二十亿。比如一座桥梁造价可达五十亿,比如上市一个公司,市值可达一百亿,这是什么数字?这是天文数字。
在这天文数字里非法利润有多少?可能一个亿,可能十个亿,可能三十个亿。你们想一想啊,前几年,如果一块地皮少卖20%,就有四个亿的差价。如果一个企业改制内部交易了,本来值十个亿的资产也许五千万就被一些人拿去了。与之相比,一千五百块钱的一条烟算什么?
有道是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可以疯狂,也不准确。利润率是一方面,利润额是更大的一方面。好比一包方便面,即使赚你百分之一万,也就一千块钱一包。但是,如果一个大工程,手指头一抖,抖去十五个百分点,也许就是三五个亿。能比吗?可比吗?十五个百分点,疯狂程度更加惊心动魄。
很多网友层次不高,或者说社会地位不高,一般属小资或中产,其平时所能见到的腐败都是台面上的腐败,都是吃吃请请之类,都是坐公车,抽好烟,穿名牌之类的,或者旅游出国之类的。诚然,这也是腐败,应当整治,但这些都是轻量级腐败,几百块,最多几十万就搞定了。
真正的大腐败不是这些形式的表面的东西,真正的腐败是大工程、大系统、大拆迁、大并购、大金融当中存在的腐败。这些腐败可达单比行贿多至八千万人民币。八千万人民币的确很惊人了。的确是很大的腐败了。但这一类腐败的行贿者是被迫的吗?完全不是。
越是大腐败,其中的行贿者越主动。因为利益巨大。就近些年抓出的一些贪官表明,轻量级腐败在几万的样子,轻重量级的在几十万,中量级的三五百万,重量级的一两千万,超重量级的一个亿的样子。再大的就不是受贿了,而是其他形式。
这个数量级表明什么?表明受贿的规模。当然,也有人不承认这个规模,你们可以参见西门子公司的行贿额,全世界一分,也就这个规模。如果我们将这个规模与行贿者所得利润进行比较,哪一个更大?一个公司非法上市,利润可达十几亿,一块地皮,行贿之后可赚四个亿。
什么意思?意思很明确,在重量级腐败案当中,行贿者拿出的行贿款只是其行贿者非法利润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行贿获得的非法利润算,其利润率可达百分之一千!,换一句话说,行贿者从社会或者国家那里得到的非法利润远远大于其行贿额!
重量级腐败行贿者有计划、有预谋的主动腐蚀和诱惑,这类行贿造成的社会损失是最大的,难道对于这类行贿不该严惩吗?不该将其非法所得打出来吗?无论从反腐的两点论上看,还是从规模上看,都必须将行贿者加以严惩,否则,腐败永远反不完,即使全部清官,也难免被拉下水。
如何结合最重大的腐败案件来看,我的反对派就不能说行贿者无辜了。有鉴于此,我建议中国政府尽早修订反腐败的战略战术方法方针,一方面全面反腐,大大小小的腐败都要反,另一方面是重点反腐,将重点反腐败的重点确定为两个,一个是坚决打击索贿的官员,一个是坚决严惩腐蚀类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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