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法医早年就以“躲猫猫”忽悠患者
三明医学会仿效其法继续忽悠其他患者
患者王火平仅仅是小感冒却被无证医生一夜间医治成瘫痪,这次感冒治疗医院竟然开出了五万元的用药发票且拒绝给患者每日用药清单。后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患者一个病情竟然出现两份不同版本的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而患者家属及律师手执住院发票在福建永安市立医院分别三次刷出三份数字悬殊不同的用药总清单,哪一份用药清单是真实的药方?可是,医院始终拒绝提供出每日用药清单及处方来与这些总清单进行比对。就再继续为患者瘫痪治疗时,患者王火平却不明不白地死于医院的病床之上。
医院当时收了患者5万元的用药发票上到底是用了什么药剂?由于医院始终拒绝向患者提供用药知情权,由此导致当时的用药真相至今始终是一个谜。
于是死者家属将永安市立医院告上法庭,然而,被告医院仍然始终拒绝向法庭提供出用药清单及病历,拒绝向法庭举证。由此,鉴定机关始终无法针对医院的用药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后,两法医与三明医学会联合暗箱操作,隐匿用错药剂害人的证据,公然编出患者的瘫痪死亡与感冒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属医疗事故。三明医学会始终没有针对医院的用药处方是否有害患者生命进行司法鉴定,故意隐匿对用错药方的鉴定,玩起文字游戏,以“躲猫猫”忽悠患者。由此,导致死者家属至今没能讨回说法。
患者的用药知情权到底要上哪实现?错药害人真相是由谁来调查?卫生部门及法官为何不能帮助受害人委托一次司法鉴定,帮助鉴定医院当时的用药与患者的瘫痪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多家媒体及律师多次帮书面呼吁要求司法机关给予鉴定且要给予真相,卷宗内有无数张的书面申请鉴定书分别递交到各级法院,可是,没有想到法官竟然瞎编出患者没有申请要求鉴定。老百姓的鉴定权在哪?生命权在哪?如果没有针对医院的用药进行相关鉴定,没有鉴定就没有真相。没有用药真相法官凭什么判决?法律赋予医疗举证倒置的法规为何在这里得不到执行?由此,死者家属四处上访求助维权,要求查明当时的用药真相。全国百姓上网恳求3.15消费者协会能帮患者王火平实现5万元的用药知情权。
参见记者调查《一起被“黑”的百姓维权案》
2009年2月8日 24岁云南男子李乔明在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受伤,送院后不治身亡,事后警方称其是和狱友玩“躲猫猫”致死。之后“躲猫猫”以极快速度被网友捧为09年继“这事儿不能说太细”之后的第二个网络流行语。而“躲猫猫”与“俯卧撑”哪种游戏更危险,也成为网上热议话题。
人民网转贴《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题为《好一个“躲猫猫”致死!》的文章认为“躲猫猫网络井喷缘于公众知情权受阻”。“躲猫猫”戏语继“俯卧撑”和“打酱油”之后窜红网络,表明了素不相识的网友们对李乔明之死质疑、嘲讽、愤懑、同情、失望……是正义在遭遇证伪时发出的讽刺之声。
其实一些执法者在玩弄语言游戏忽悠群众时的荒诞作法,早年就在福建省高级法院的两名法医手上玩过,至今,此后,三明市医学会继续仿效,并以同类的荒诞作法继续忽悠患者。据搜狐首页 > 搜狐财经 > 网上“3·15” 消费者的家 > 315特别活动 憋屈维权事件的《药物致害 怪病频发》一文报道,在福建永安市广播电视台工作的患者管其乾于2000年9月15日、16日和17日到永安市石门花园附近的南郊村卫生室的梁亚政医生挂瓶治疗牛皮癣,3天合计收费用177元,梁亚政此前还声称要挂很多氨甲喋呤(化疗药),9月17日夜里,管其乾又拉又泻,尿频、尿急还伴有尿痛,差不多每5分钟就要拉一次,9月18日,患者住进了三明市第二医院,三明市第二医院在给患者的《出院小结》中“住院经过”一栏上这样写道:“患者以‘尿频、尿急、尿痛、排血眼血尿1天’为主诉入院,入院前3天因牛皮癣发作在当地诊所予氨甲喋呤静滴后出现尿频、尿急、尿痛,呈间歇性发作,剧烈时每5分钟排尿一欠,并尿道烧灼感,无向其他部位放射,并排全程性肉眼血尿,伴腰部疼痛,无畏冷、发热、无夜尿增多,无全身浮肿,无头晕、头痛,遂就诊我院”;《出院小结》中还写道:“入院后考虑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部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早期观察初诊可能系氨甲喋呤中毒,经四氢叶酸钙解救疗法,加上保肝、保肾、血透等治疗措施,现肝功能恢复正常,肾功能好转进入恢复期。患者因牛皮癣要求转院治疗,予自动出院。另性功能障碍亦待继续治疗”。
管其乾在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滴注氨甲喋呤时,医方梁亚政没有做记录,没有给处方; 9月18日 上午,三明第二医院内三科门诊医生看了管的尿、血常规检查后建议管住院治疗。管经请示单位领导同意之后,管一边回家找公费医疗门诊病历,一边顺路向梁亚政医生要处方。梁看了永安市立医院门诊部的尿检报告单后,针对氨甲喋呤的用量只随手在一张空白的处方笺上凭空写了“总量7.5mg”几个字。此后,管多次向梁讨要完整处方未果,遂向当地永安市消委会投诉,当地消委会介入后,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梁亚政通过消委会提供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虚假处方。
此案诉到永安市法院后,梁的代理人一边对三明市第二医院在给患者的《出院小结》的真实性表示无疑议,一边声称,其所滴注的氨甲喋呤“剂量”属于“正常剂量”不会导致管住院期间的临床现象,要求法院委托鉴定。
永安市法院将此案委托福建省高级法院法医室鉴定后,福建省高院法医室的人曾经托永安市法院的人来向管其乾索要已经长出新头发的照片,法官曾让管其乾自己去送照片,但管其乾坚持由法官转送,不久,在管连鉴定费都没交的情况下,福建省高院的陈起凯和黄瑞亭两位法医来到永安市,找了梁亚政,也找了另一家诊所建南居委会卫生所,还找了三明市第二医院皮肤科医生张家确和医生陈建才,话题之一就是“‘2.5毫克’的氨甲喋呤会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但唯独没有找患者管其乾。
两位法医还从三明市第二医院找到了两张管其乾于2000年3月29日在三明市第二医院的门诊票据。一个中国司法鉴定史罕见上的 “怪胎”就寄生在这两张未经庭审质证的票据上。两位法医的“躲躲猫”游戏也就玩在这两张票据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2001)闽高法鉴重字第0028号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1、正常情况下,永安市建南卫生所及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给原告使用的药物剂量不会立即产生肝肾功能损害的临床表现;2、根据目前查证到的材料无法确认原告入住三明市第二医院时的临床表现就是由本案MTX(氨甲喋呤)毒性反映所致。
在在2001年12月11日的开庭审理中,第一次出现的福建省高院法医室鉴重字第0028号《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材料”第(4)条上有这样一段话“管其乾2000年3月9日至4月5日在三明二医院就诊用药情况:(1)、收据号00205075,姓名管其乾,药品或医疗项目名称氨苯喋呤50mg*100S片,迪银片100*100S片;(2)、收据号:00205017,姓名管其乾,药品或医疗项目名称,氨甲喋呤2.5100S片”。在“分析说明”(3)上,还有这样一段话“经查,患者管其乾在2003年3月9日至2000年9月14日期间曾经使用氨甲蝶呤等药物,即在永安市南郊卫生所治疗前已经使用氨甲蝶呤,但具体情况目前无法查明”。这两段话在外行的患者的代理律师以及所有外行人看来都是100片,氨甲喋呤的毒性大,50mg*100S的氨苯喋呤更可怕,票据的发生的时间是2000年3月9日和4月5日,而且是2003年3月9日一直吃到2000年9月14日管其乾到梁亚政诊所治疗前的一天还在吃这些药。在法庭上,管其乾的陈述是这两次药他都拿到了,但是出现了合乎情理的意外灭失,一次是上厕所不慎掉在粪坑里,一次是不小心随着衣服泡在洗衣机里了。
法庭上,当管其乾看到《文证审查意见书》时,还没有看到“文证审查意见书”上所转抄的以上两张门诊票据。是在这次开庭之后,他到三明二医院找到以上两张门诊票据和2000年3月9日的一张收据号码为0018819,药品为荆芥、生地、石膏、当归等处方中药煎剂和一瓶外用药恩肤霜的票据,以及2000年4月5日的收据号码为00210563,药品为与氨甲蝶呤反应毫不相干也无副作用的潘生丁片6片,维生素C6片,可以用于小儿的皮肤擦剂一瓶的票据的,所谓“收据号00205075,氨苯喋呤50mg*100S片”的票据发生日期是2000年3月29日,指的是每瓶装有100片的瓶装规格而不是剂量,票据上显示的剂量为8片,而且药名是氨苯喋啶,属于利尿药,查了《新编常用药物手册》才知道,其副作用很轻且与化疗药氨甲蝶呤完全不同;所谓的“收据号:00205017,氨甲喋呤2.5100S片” 的票据发生日期也是2000年3月29日,也是指每瓶装有100片的瓶装规格,票据上显示的剂量是50片;所谓的“迪银片100*100S片”也是与“急性肾衰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毫不相干的药物,同日发生的票据还有一张血液检查化验单。至于2000年3月9日的处方中药煎剂和一瓶外用药恩肤霜和2000年4月5日的收据号码为00210563潘生丁片6片,维生素C6片,可以用于小儿的皮肤擦剂一瓶,这些连两位法医想用来嫁祸于人都没门的药品,本来都已经被两位法医扔在《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材料”第(4)条的列举之外了,可是两位法医在《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材料”第(4)条上抄写00205017号和00205075号这两张票据时却被用来两张票据的发生时间,同时更改了药名、混淆了剂量。
管其乾称,有开药未必都有吃到肚子里去,即使硬要推测患者服用了那50片氨甲喋呤,遵照医嘱,每12小时1片,每服5次停服5天,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就服完了;利尿药氨苯喋啶8片的副作用与氨甲喋呤明显不同;而且抢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摘抄》明确写道“患者无食物和药物过敏史”,福建省高院的两位法医把它改为“氨苯喋呤50mg*100s片”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凑数和为了蒙骗外行的法官和外行的原告——患者,为了混淆视听,把水搅浑,而不是为了分清是非。如果是为了分清是非他们就应当在找到两张门诊票据后马上找患者,询问氨甲喋呤50片怎么吃,吃到什么时候,而是不有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3条、64条和66条将未经质证门诊票据拿去做所谓的“鉴定依据”,还搞出“剂量不够规格来凑,更改药名来凑”。如果真的是为了分清是非,他们就应当认真仔细地审阅庭审记录和经双方质证对其真实性无疑义的《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摘抄》以及陈敏章主审的《临床用药指南》和《新编常用药物手册》等权威医学书籍上的学理原则,并对两家诊所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现象的特征和时间表进行认真的鉴别和比对,而不应该抛开经双方质证对其真实性无疑义的证据而用双方争议极大的待证事实——医方事后提供并且漏洞百出的“剂量”,瞎说什么“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给原告使用的药物剂量不会立即产生肝肾功能损害的临床表现”,同时又拿出与本案发生无关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3条、64条和66条的未经质证门诊票据来混淆视听,从而搞出一个“根据目前查证到的材料无法确认原告入住三明市第二医院时的临床表现就是由本案MTX(氨甲喋呤)毒性反映所致”的歪歪曲曲的“审查意见”来为医方开脱责任。
2002年1月22日 下午,在管其乾的两次书面申请之下,一审法院的一位办案法官和书记员到梁亚政的诊所去盘点,刚好被回家路过的管看到,盘点发现一审梁亚政诊所里 1999年1月4日 购进的50支氨甲喋呤只剩下了2支,梁亚政声称有2支被一位叫“邱国庆”的人用了(梁声称“邱国庆”的所谓用药时间是 2001年3月7日 ,据办案法官称,在管 2001年3月21日 上午8时 起诉梁之后的另一本《简易门诊病历簿》上有针对所谓“邱国庆”的用药记录),有3支被住在永安探矿厂的一个叫“黄阿七”的民工头用了,还声称被漳州市的“卢宗林”诊所拿走8盒。无奈之下,管只好向永安探矿厂保卫科查询,该厂保卫科证明没有住过一个名叫黄阿七的人;向永安城乡各个派出所查询,均没有所谓的“邱国庆”此人;经委托漳州市电大教师严威和漳州市职业中学保卫科干部倪咏辉等三人突然访问并有卢宗林签字的手迹证明,卢和梁某系外甥和母舅的关系,卢宗林声称有“拿到”他母舅的8盒氨甲喋呤,但是说不清带药人是谁?卢宗林所说的“拿药时间”也与一审梁亚政在接受永安法院调查时所称的时间不一致,卢宗林声称剩余药品过期丢弃了,可是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紧急通知精神,此批药品并未过期,经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局调查,卢宗林不是所谓“蒲南村卫生所”的医生,为无证行医人员,在接受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局调查之前就被查处过,接受芗城区卫生局调查之后,又因非法行医,误诊误治而被芗城区法院判刑。
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局漳芗卫函〔2002〕10号《复函》第2页第7行至第9行说“在调查中未发现有原始的购药记录、处方、病历等原始凭证和‘MTX’剩余部分的药品实物,查无实物”。因为卫生和医药部门曾有规定要求诊所对药品的保管要做到“看病有病历有处方,药品保管要定期盘点,出入有据、帐物相符” ,管其乾说,按照这些规定,药品在医疗机构的进出都必须有处方和病历,因此推定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帐物不符的230毫克氨甲喋呤就是滴注在他的身上。
《文证审查意见书》亮相后,管其乾给福建省高级法院院长、福建省纪委等领导写信,还给一审法院写了很多《异议书》,得到的是两位法医通过永安法院经办法官的传话“那个*100s片是表示规格,氨苯喋呤是打错了一个字”;福建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室负责人姚阿柱的回信是“1、未经法院确认的,其任何方所提交的一切资料都不能做为鉴定材料。2、‘文证审查意见书’只属证据资料的一类型,担能否成为断案的依据和证据,仍须法庭质证。3、如对‘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意见有疑议,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并要求法庭重新鉴定。要是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或者裁定,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上诉至二审法院”,但永安法院未再重新委托鉴定,也未再开庭就以“原告系多年牛皮癣患者,曾有口服氨甲喋呤药片史。
2000年9月15日 至 2000年9月17日 ,原告因患急性胃肠炎症,在建南居委会卫生室和被告的卫生室兼治疗牛皮癣。此后,原告产生不良的临床反应,原告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白细胞减少症、牛皮癣、尿路感染。但经双方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仍无法确认原告的上列症状是被告使用氨甲喋呤所致”而驳回良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其乾说,他的这起案子是被所谓的“鉴定”有意混淆视听搞黑掉的,所谓的“鉴定”完全是一个圈套,他们精心炮制的所谓《文证审查意见书》可以在没有阳光的暗箱里妨碍司法公正,却见不得媒体的阳光,“如果有那家媒体敢把这些事实公开发表,我管某人就不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不被稍微内行的人笑掉大牙!也敢保你们媒体能够赢得公众的认可”。
2002年6月12日 ,管其乾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由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2年7月30日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当管其乾当庭朗读了《出院小结》上的“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部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时,梁亚政辩称:“管其乾入住三明二医院的疾病不是氨甲喋呤所致,而是牛皮癣”。
在2003年4月3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上,管其乾的发言用的是事先准备好的约8000字的发方稿(每位专家的手上都给了一份)。患医双方的30分钟内发言结束后,专家们首先质证的是医方有无皮肤科诊疗科目的问题,管其乾说:“我已经向一审法院举证了,在医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表》上没有皮肤科,医方自己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也没有皮肤科”。医方代理人先是声称医方有皮肤科的诊疗科目,林应光也说:“可是这些卷宗里没有啊”。直到管其乾当场找到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且读到“另查明,被告开办的永安市燕南街道办事处南郊卫生所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儿科”之后,梁亚政的代理人又声称是永安市卫生局允许他的诊所跨科诊疗看皮肤病的,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时就有专家说:“噢,那就是说不要鉴定喽?那么,专家是你选的吗?”
这时候,三明市医鉴办中心主任郑全久撇开三明市中级法院的委托鉴定要求“管其乾在三明市第二医院治疗的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白细胞减少、牛皮癣、尿路感染是否由梁亚政所用的氨甲喋呤药物所致”说:“法院法医室的委托也是说鉴定一下管其乾的氨甲喋呤中毒是否由梁亚政的氨甲喋呤引起?”
管其乾说,这样一来就撇开了鉴定的前提——本案是否属于非法行医?是否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是否享有合法行医所具备免责条件等明显的法律界限问题——而转向了本来应该以比对患者症状的特征与发生时间等来印证的待证事实氨甲喋呤的剂量问题。
当时专家组长林应光先问管其乾:“你说医方给你用的不是2.5毫克,你有证据吗?”管其乾说:“我的代理律师范丁宝曾经到永安医药公司查过,医方曾于1999年1月4日购进氨甲喋呤10盒,计50支共250毫克,2002年1月22日,一审法院到本案医方诊所盘点时,发现只剩2支注射用氨甲喋呤,本案医方没有原始处方记录来证明其帐物不符的46支氨甲喋呤不是用在本患者的身上。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日常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8日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规定可以推定,本案医方给本患者滴注的氨甲喋不是所谓的‘7.5毫克’,而是总量230毫克。”
接着林应光问本案医方:“你给患者用了2.5毫克氨甲喋呤时有让他看就用这半瓶(支)吗?另外半瓶(支)你有还给他吗?”(管其乾称,林应光在有意把针剂瓶的“支”说成点滴瓶的“瓶”),本案医方声称“有”,当场就遭到了管其乾的否认,“没有说,也没让我看到,他躲在一个很暗的的隔间里,他的药水很黄,也很浑,可以去看现场。”
林应光眨了一下眼睛,说:“好哩,我们会去看现场的”。管其乾感到林应光的问话带有很大的暗示性,如果是公正的问话应该是“医方你当时是怎么给他使用2.5毫克氨甲喋呤的?你使用这样的剂量,依据是什么?你是怎么操作的?”
这时,医方的代理人又否认了他们在一审、二审开庭期间多次默认的3天总共收费177元(第一天52元,第二天75元,第3天50元)的事实,声称“总共才收你52元,你想用那么多?美着呢!”这时,正在看卷宗的温通权专家便问医方:“在一审的庭审记录上有这样一句话,你曾经给患方讲过治好过一个牛皮癣患者,要挂得眼冒金星才会好?”医方说:“那个大湖的农民喝农药自杀,他也患牛皮癣,那时我在部队医院,打了很多6——542,是我讲的,他还硬要叫我带他去采访。” 这时有专家接着问医方:“你的氨甲喋呤一支多少钱?”医方说“5块多吧!”(据患方调查的永安医药公司《销售流水帐》显示50支总价175.5元,每支3.51元),这时便有专家感叹说:“那么贵?你一次就收了人家52元?”
2003年4月22日 上午,管其乾到三明市医鉴办去以当时的收据换取发票,医鉴办郑全久主任在不让管其乾看《医疗事故鉴定书》内容的情况下就叫管其乾签收了《医疗事故鉴定书》。管其乾打开一看,只见在《诊治概要》一栏中写道:“患者诉十年前出现‘牛皮癣’症状,98年始到三明市第二医院皮肤科诊治,诊断‘银屑病’,曾断续服氨甲喋呤及雷公藤等(具体不详)”。
管其乾看到以上内容感到十分突然,当即问郑全久主任:“我何时向专家、法庭陈述过我有断续服雷公藤等(具体不详)?”
郑全久找了管其乾在专家鉴定会上发言稿和相关卷宗,原来“雷公藤”一词是一审医方在《答辩状》上捏造的事实。于是管其乾问郑全久:“你们就这样搞?把医方《答辩状》上捏造的所谓‘事实’改成我的自诉?这岂不是移花接木的栽脏吗?”管其乾当即就把《送达签收单》和《医疗事故鉴定书》原件退还给了三明市医鉴办,要求澄清事实。
4月22日下午,管其乾再次找到三明市医鉴办,4月3日负责摄像的该办女工作人员吴琳也证明管其乾在4月3日鉴定会上的发言中没有所谓的“雷公藤”之说。郑全久说:“你讲的雷公藤等,如果你没有说过‘雷公藤等’,那我会找专家来商议一下,能改的话,我会再打印一份给你”。
管其乾要求查看《诊治概要》一栏的底稿,郑全久不让查。管其乾问:“这份《诊治概要》是谁执笔的?”郑全久不肯说。
郑全久问管其乾还有什么意见,管其乾说:庭审质证中,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疑议的《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照抄》是明确的事实依据,三明二医院的治疗方案是针对“入院后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都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进行治疗的而且治疗有效,这么关键的事实为什么不写进《诊治概要》?法官是外行,专家们为什么不明确这一事实,反而用双方尚在争议之中的“剂量”来做“依据”,最后得出个“因医、患双方在氨甲喋呤使用剂量上各执一词,本鉴定小组也无法认定其责任程度”的结论?
2003年4月25日,管其乾应郑全久电话催促,再次前往三明市医鉴办,领到了经郑主任请示领导同意删去“雷公藤等”四个字的明鉴字(2003)1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管其乾称,“雷公藤等”四个字是删去了,可是栽脏者到底是谁?郑全久不让查。
4月25日 下午,郑全久不在,负责接待的吴琳女士告诉管其乾和代理律师范丁宝,制造“雷公藤等”四个字的栽脏者手迹,患者不能查,但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来可以查。
吴琳女士还告诉管其乾及其律师:“明鉴字(2003)1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上说‘若氨甲喋呤的用量为2.5mg/日,三天共7.5mg临床用药一般不构成氨甲喋呤的各种中毒症状’,但是也有的专家讲,也有意外,不过那是万分之几的比例,因为医学上有个正常许可的用药范围,所以《鉴定书》说‘没有因果关系’。”“在讨论时,有的专家说‘人家肿瘤科的患者有的还用到1000多毫克的呢。’”
管其乾在投诉材料上说:“人家肿瘤科的患者用到1000多毫克是有条件的个别现象,如同柯受良可以驾车飞越黄河,多数医学专家去开快车必然是‘十次快车九次翻’一样。有的专家为什么用在肝肾功能和血象检查监测下的其他科目违规用药的侥幸个案来套用我这个在没有任何监测条件下发生氨甲喋呤反应的皮肤科病人?这个以有条件而且条件不同的个别现象来否认皮肤科诊疗中的普遍规律‘大剂量、违规操作会使多数人中毒’的专家有没有在坑我?不是明显摆着在坑我吗”?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被上诉人已尽到了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上诉人无提供证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不客观、不真实的证据,故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在为其治疗银屑病的过程中,超剂量使用药物,导致其受损害,要求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3年9月11日,三明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管其乾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有趣的是,此案判决后,三明中级法院的法官到永安做法律讲座时曾把管的二审鉴定做为经典案例,“两个如果”的“给论”刚刚讲完,在座的律师们笑了。
对于法院的两次审理,管其乾始终不服,他认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或者申请再审对他来说只是迟早的事。最让他感到不明白的是,两次的鉴定和判决,居然把经双方质证无疑义的《出院小结》上的“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部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也隐匿了。
如果仅从《文证审查意见书》和明医鉴字(2003)1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来看,经过鉴定之后,不仅连他被滴注氨甲喋呤后出现的氨甲喋呤反应是什么“怪病”都不清楚了,那么,他在滴注氨甲喋呤之后出现的急性肾衰等急性疾病又是一种什么结果?究竟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法官都感到无所适从,他自己也想讨个明白。
向一审法院起诉后,管其乾参加了厦门大学法律大专自学考试,有《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两门考试及格,因此他知道,在民法理论和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配套规定中都有强调“对于多因一果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俗地说就是“心脏病人受到惊吓而死”诱因也是因为受到了惊吓。管其乾说,作为鉴定人不能仅拿着双方争议极大的待证事实“剂量问题”作为依据、做为尺子去衡量已经经过抢救医院临床对症治疗实践验证的结果,然后得出一个正常剂量一般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如果氨甲喋呤的用量为总量230毫克,从皮肤科诊疗上是属于大剂量,是违规操作,然而两次法院委托的鉴定对出现氨甲喋呤中毒的症状却是含糊不清,只言片语。两次法院委托的鉴定都有人存心要回避患者住院期间的“急性肾衰、药物性肝炎、白细胞减少症、大把脱发”等是否为氨甲喋呤中毒(或毒性反应);两次鉴定只讲一般,不讲特殊,在推定大剂量滴注氨甲喋呤时又以体制特好的有条件个案来含糊一般情况下的必然结果,存心是要让患者拿不到索赔依据。
福建省高级法院法医室的陈起凯和黄瑞亭两位法医,三明市以学会的林映光等所谓的专家称“正常情况下,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给原告使用的药物剂量不会立即产生肝肾功能损害的临床表现”,三明市以学会的林映光等所谓的专家称“若氨甲喋呤的用量为2.5mg/日,三天共7.5mg临床用药一般不构成氨甲喋呤的各种中毒症状”。但此后的2005年6月1日《海峡都市报》发表林海峰记者就此案的采访报道《谁为药物不良反应买单?(组图)》一文中却这样写道“解放军临床药理基地副主任、福州总院医学博士、教授史道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氨甲喋呤副作用很大,即使是正常用量也会因个体差异,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
此后,管其乾曾向三明市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要求再审此案并要求查处陈起凯和黄瑞亭两位法医,结果还是被以各种理由唐塞了事。
在管其乾诉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医疗侵权一案中,永安市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法医室和三明市医学会,对梁亚政的诊所没有皮肤科却看皮肤病的非法行医行为,以及明显涉嫌病历造假的行为一概不予追究。继管其乾被三明市以学会以虚假病历忽悠之后,福建水泥厂职工王火平诉永安市立医院一案也被以同样的“躲躲猫”方式忽悠。王火平因患小感冒在永安市立医院被当场治成瘫痪后死亡,案中的见习医生程前为无证行医,但至今市卫生局未按非法行医认定;而且一张住院发票出现有三种不同版本的用药清单,并且一次住院有三种病历却未做真伪鉴定,法庭始终不知道当时的用药真相,就拿着一份假病历去做所谓的医疗事故鉴定,从而导致王火平的亲属7年讨不回公道。
尽管管其乾和王火平的案件都曾有地方媒体介入报道,但由于早些年网络监督之风尚未红火等原因,两起同样被以“躲躲猫”方式忽悠的案件并未在网上迅速传开。如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黄松有都被绳之以法,天价烟局长周耕久也因为有了网络舆论监督而倒下的今天,重提此事,期望得到更多网友的关注。(高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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