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军舰进入中国南海的哀歌
云门禅人
美国将“无暇号”侦测船开进中国南海进行间谍活动,进而有派出护卫舰为其护航。并声称“有权进入”。这似乎让人觉得时空倒转,回到了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王世杰、王化成、司徒雷登、施麦斯签下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然中国当时并无一船一舰能远涉重洋,有能力进入美利坚的港口和内河。然而伟大的中华民国仍然慷慨地打开了国门,签订了这一“友好”、“平等”的条约。从《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以下条约我们不难看出:第二十一条(一)缔约双方领土间,应有通商航海之自由。 第二十二条 (五)倘缔约此方之船舶,由于气候恶劣或出任何其他危难,被迫避入缔约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时,此项船舶,应获得友好之待遇及协助,以及必需与现有之供应品及修理器材。本款于军舰及渔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之船帕亦适用之。”
由此条约,美国的“无暇号”侦测船和护卫舰在中国的南海不仅有权自由来往游戏,而且中国还应该按“ 第二十二条、(四)缔约此方在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商务及航业开收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内,应备有合格之引水人,引导缔约彼方之船舶,进出上述口岸、地方及领水。”的条款提供相关的服务。看来美国政府的“有权”是有其“道理”的。
只是我们中国人似乎要首先搞清楚,我们到底是生活在什么时代,我们的国号是什么?因为,在中国的空气中,似乎弥漫着一股异味。中华民国似乎“光复”了大陆,国民党似乎香气四溢,蒋介石是“空前绝后”的“英明”领袖,而毛泽东则是可以任由李锐、胡星斗们谩骂、侮辱、妖魔化的标靶,汉奸、买办、卖国贼都是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的“伟大”先行者。
当美国利用“金融海啸”对中国进行货币战争,肆无忌惮地掠夺中国人民的血汗,对台独、藏独、疆独大力支持时,我们的政府仍然要为了维护他们的“核心利益”而高唱“信心之歌”,仍然要“风雨同舟”;而我们的人民却面临着工作、住房、受教育、医疗、退休养老五座大山的压迫。中国的国家利益任由官僚买办精英和洋人出卖和践踏,我们的高官大员,任然喜笑颜开、风光无比,而无一人“问责”!在如此匪夷所思的国度,美国人今天可以声称他们军舰“有权进入中国的南海”,难道明天不可以声称“有权进入中南海”吗?
今日中国将举国之财力购买美国的国债,不正如苏洵在《六国论》 中所言:“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赂秦而力亏,破灭之道也.或曰:「六国互丧,率赂秦邪」曰;「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故曰弊在赂秦也.」 ”历史是何其相似啊!六国因赂秦而亡国、大宋也因赂金,而有靖康之耻。当局难道没有“赂美”之嫌吗?
再有,当今对中国之领土主权,一味地退让妥协,东海、南海、台湾、钓鱼岛乃至西藏、新疆、内蒙都成了列强再次窥视的目标,难道我们仍然要“搁置主权,共同开发”吗?真要如此,那真是如“古人云:「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呜呼!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使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历史之鉴犹在,难道我们不以为鉴而要重蹈“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历史悲剧吗?
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二十一条
(一)缔约双方领土间,应有通商航海之自由。
(二)凡船舶悬挂缔约此方之旗帜,并备有其本国法律所规定之国籍证明文件者,在缔约彼方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内,以及在公海上,概应认为缔约此方之船舶。本约中所称”船舶”,应解释为包括缔约任何一方之一切船舶在内,不论其为私有或私营者,抑为公有或公营者。但本约中各项规定,除本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外、不得解释为以权利给予缔约彼方之军舰或渔船,亦不得解释为本国渔业或其产品所专有之任何特殊优例,给予缔约彼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船舶及载货,或给予缔约彼方之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
(三)缔约此方之船舶,应与任何第三国之船舶,同样享有装载货物前往缔约彼方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商务及航业开放之一切口岸、地方及领水之自由。
第二十二条
(一)缔约此方之舶舶及载贷,在缔约彼方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内,不论船舶之出发口岸或目的口岸为何,亦不论载货之产地或目的地为何,亦各方面,概应给予不低于该缔约彼方所给予其船舶及载货之待遇。
(二)在缔约此方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内,凡以政府官员、私人、法人或任何种类之组织之名义,或为其利益而征收之吨税、港税、引水费,灯塔税、检疫费,或任何种类或名目之其他类似相当之税款或费用,除在同样情形之下,向本国船舶同样征收者外,概不得向缔约彼方之船舶征收之。
(三)对于旅客,旅费或船票,已付或末付之运费。提单、保险或再保险之契约等之征费,对于有关雇佣不论任何国藉之航船经纪人之条件,以及对于任何种类之其他费用或条件所订之办法,不得使缔约此方之船舶,较诸缔约彼方之船舶,享有任何优惠。
(四)缔约此方在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商务及航业开收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内,应备有合格之引水人,引导缔约彼方之船舶,进出上述口岸、地方及领水。
(五)倘缔约此方之船舶,由于气候恶劣或出任何其他危难,被迫避入缔约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时,此项船舶,应获得友好之待遇及协助,以及必需与现有之供应品及修理器材。本款于军舰及渔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之船帕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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