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说
腐败现象由来已久,腐败成因众说纷纭。比较主流的说法是: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于是,某些精英们给腐败现象开出的药方就是:进行制衡性质的制度建设,监督和约束政治权力。可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机构和机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反腐败的成本却越来越高,腐败的现象和手段却越来越深刻、越来越触目惊心。事实告诉人们,错误的理论必然产生不好的结果,不好的结果只会演绎荒唐的现象,荒唐的现象说明有人别有用心。
政治权力不是腐败的根源,当然,她也不会成为导致腐败的直接成因。如果说,权力得不到监督和约束就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那么,“何不食靡”的晋惠帝腐败过吗?骄奢淫逸的隋炀帝腐败过吗?奢华卖国的慈禧太后腐败过吗?历史对于这些拥有绝对权力者,没有用“腐败”这个词来评价过他们。拥有绝对权力的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他们的权力,他们的所做所为,岂能以“腐败”来一言概之。在当代,受约束受监督的一些小小科级干部,还有更小的办事员,都曾经贪污过数以万计甚至千万元级的巨额资产,不也照样腐败的令人瞠目结舌。腐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与权力有一定联系,但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更是无稽之谈。恰恰相反,腐败是对权力的异化和挑战,腐败的漫延正是对现实权力的冲击和瓦解。
腐败产生在公共利益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封建社会,皇权最大,天下为公,家国天下,所以,在家国内部瓦解皇权、侵犯家国天下的就是腐败。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最大公共利益是维护整个资本家集团的根本利益,所以,打破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均衡,资本主义法权体系自身的内部破坏就是腐败。当代中国,腐败无非就是为谋私利而发生的贪污侵占、行贿受贿、权力寻租、生活腐化等社会现象。腐败的发生,本质上是私人占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是谋私者与社会力量的斗争和博弈。因此,腐败的总根源是私有制形式的客观遗留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意识形态,体现的是私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关系。没有公共利益,就无所谓腐败;公共利益完全实现,也无所谓腐败。社会主义条件下,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的,在于适应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完成公共计划设置,实现社会总价值。现实中,对于腐败问题,很难看到反腐监督体制内部的自身生效和主动解决。查处具体的腐败行为,往往落实在公共计划实施需要实现实质性突破、社会主流价值遭到破坏的时候。
当代理论界的精英们“用心良苦”。在反腐败问题上,紧紧盯着权力,或者对一些客观存在的东西做莫明其妙的联系,或者就权力本身进行唯心主义的分析。什么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了,什么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了,一会儿要靠制度约束来扼制腐败,一会儿要靠个人修养来克服私欲。当主流精英们想分享政治权力时,他们就用“反腐败”的大棒砸向落实公共计划的党政部门;当既得利益者想推进某项特定的任务时,他们甚至抛出“腐败有理”,腐败是改革进程的润滑剂这样的歪理邪说。
权力有大有小,本身只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一方通过特定形式主导其他方面的作用力。而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具有扩张性、占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必须受到制约。权力不是唯心的、凭空想像出来的东西,权力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权力来源于一定的组织制度,在于总体结构的功能运行。具体的权力实施,主要体现在特定人的行为和人格上。所以,权力有大有小,权力的变化在于社会关系的演变和特定制度结构的调整。却没有受监督受约束的权力之说,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利益团体分脏制衡的假托之辞罢了。反腐败仅仅通过叠加式的制度建设,改变主体权力的法制结构,而不是抓住公共利益本身,改造私有制的客观存在,这样的做法真是缘木求鱼,本末倒置。历史长河里,从来没有出现过监督和约束权力而彻底根除腐败的清平之世。
结论显而易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针对改革开放中的反腐败斗争,我们只能通过人民民主专制的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益事业和一定范围内对私有化的坚决斗争才会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靠对症下药的综合措施,反腐败效果必定能彰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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