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强奸犯罪简介
一、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或奸淫幼女的,可以构成强奸共同犯罪的主体,应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应按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定罪量刑。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侵害的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或可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希望发生奸淫的结果。不过,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害人的实际年龄,且从幼女的体型、外貌等发育情况看,已确实像一个少女,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或由于女方谎报年龄,实际上也难以确认的,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表示同意或者有无反抗表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同时,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强奸既遂。
以上可以看出,习水恶性案件中特殊群体,即习水的相关国家机关人员奸淫幼女的事实是成立的。在犯罪的定性上,关键是这帮败类是否有主观故意。从对强奸14岁以下幼女的犯罪故意堪查上,我国司法对主观故意的表现列举了三种情况:1是明知,需要从犯罪群体的内在侦询中得知;2是被害人的体貌特征;3是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我对中国当代强奸犯罪的认定中有些心得:1是承认了客观的卖淫事实;(从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上判定产生的漏洞和被害人的社会故意行为)2是犯罪定性考虑了犯罪行为人犯罪前后的意识表述;3是引入了司法界的社会心理推定,即被害人的体貌特征。这三点是对当代司法制度先进性的表现,还是在司法认定中过多的引入了主观因素和唯心态度,我们不得而知。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的意识表现,法律条文的科学性起源于哲学的先进性和社会知识的客观真理性。有什么样的主流道德,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准则。习水案件大家都试目以待,它也考验着社会的良知和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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