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某网友:我们要为取消“奸淫幼女罪”的文明与进步叫好
老衲今日上网,看到一个网友写了个贴,看了后,深觉观点过于偏激,不妨逐一驳之: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4/78377.html
(括号中为网友原文摘要,括号外为老衲驳文)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今日开庭…愤怒的群众挤满了法庭,现场一度失控…足见此案公愤之大…这是民意啊,民怨已经沸腾了,如此禽兽,不杀不足以平愤!)
网友这个想法太过于偏激了。我们国家是民主法制的国家,一切都要以事实以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嘛。如果只强调民意,无视国家法律,那还不乱了套,还不导致第二次文 革?民意是靠不住的,把民意当成准绳是很危险地。老祖宗早就讲过“民者,在上所以牧之;趋利如水走下,四方无择也。”所以老百姓是经常会不明真相被别有用心地。我们作为有知识的网民,千万不要把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千万不要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别有用心了呐。
特别是在执法问题上,宁过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人,尤其其中还有公职人员,个别人员可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你严格执法了,得罪了被告的亲戚朋友,破坏了官官关系、干群关系,导致习水县没有了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这是不利于习水人民团结一心促进发展嘛。
再一个,谁知道那女孩是幼女是“熟女”、是学生是妓女?作为被告,不知者不怪嘛。否则,冤枉了那些人,国家法律尊严何地,天地良心何在?你光同情那被嫖宿的幼女,你可否想到过:如果象你所说,那几位如真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被处决,他们被高兴吗?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吗?更何况,现在食品中各类添加剂这么多,女孩子发育都比较早,是否幼女还难以判断定呢,怎么能轻易地就杀人呢?
他们的家属呢,会不会上访,以致于上访成瘾,精神出了问题,国家还要拿钱来在精神病院养活他们,这能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稳定吗?而且他们的家属,肯定会留下一些文字资料,通过网络发布的。这个社会,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能说出来谁就有理,谁的声音大谁就有理嘛。这会有很大后患的。
再二十年后,当群众更不明真相时,好事者如X牛羊们2029(汉译为“中美国新青年二蛋二球”)贴到网上,现成的标题即《多数人的暴政:合法买春惨遭镇压》、《一两黄金两只鸡年代的荒唐事:说说我所亲历的十个月没有性欲的故事》。这种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我们是习惯于用当代思维考察历史的。二十年后,肯定人类越来越早熟化,吾国男女1:1.15的性别差距,如果我们不收复失土的话,必然导致卖淫低龄化合法化,一切禁欲的宗教大行于世……
(如果作孽者不能处以严刑,将严重影响人民对政府的信心!)
这个话也不对嘛,有以民意要狭司法机关的嫌疑。这范围也太宽了嘛,按照理工科思维,上网的网民约二亿多,关注到这个事的占10%,就2400万左右,其中持有和相同观点的占三分之一,价值观念多元化了嘛,余800万左右。这800万中,不明真相的群众占80%,这个80%是可以通过说明真相后不再激动的。余下的也就160万,这其中估计可能又有80%是被别有用心的人欺骗的,经过我们习水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及街道乡镇干部的大量说服教育,群众们终于明白了事实的真相,原来挑头闹事的就个别人,除了受害者家属及亲友不便打击外,第一个要打击的,就是以XXX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网络版)
(但是,冷静下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26日 起施行)…“奸淫幼女罪”罪名已经取消了!… 1997年3月14日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条又明确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看样子这网友还懂得法律,懂得法律就好。一切按国家法律办。道德的约束力是低于法律的,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道德这个软刀子,杀了多少人?我们现在一切要向国际看齐,一定要唯法唯理唯人权(包括性的自由权),不唯道德不唯“多数人的暴政”。
(我们都知道,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尽管付了嫖资,一样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还是应当按奸淫幼女论处的。然而新刑法却另辟一条,对其量刑明显减轻,这是为什么?难道仅仅是因为行为人付了钱?)
这个法律修订的好呐,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
从这一段,明显可以看出这个网友的思想是僵化封闭保守落后的,难道你生活在月球上吗?你怎么就不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呢?我知道你也就一个中年人,你的思想怎么连我们“伟大”的茅于轼教授这样年过八届的“思想先驱”都不如呢?
市场是万能的,市场是公正的,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与其政府干预市场,导致腐败和低效率,还不如政府什么都不管,当个守夜人,一切交给市场,由市场来自发调节好了。所以耕地红线是不用保护的,市场会自动保护;所以经济适用住房是不用再盖了,市场会自动调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都是可以卖的:企业效率低,卖了效率就高了;医院效率低,卖了效率就高了。性生活,一夫一妻制效率明显低嘛,完全也可以由市场配置,这样可以解决多少社会问题呐。
由于僵化保守的落后思想的影响,由于传统的封建道德伦理的束缚,我们多少男人和女人生活在不人道不普世没有和国际接轨的性压抑中呀?性欲超强的潘金莲却嫁给半个阳萎的武大、善于调情的西门庆却娶了不懂风情的贞妇。世间多少旷夫怨女,有多少人是五个指头消了乏的?明显资源浪费嘛!
难怪上访的这么多?“利比多”太多了,导致不能正常释放,于是偏执于一事,重信重访,越发偏激以致于精神出了问题。幸好我们有著名高校的著名专家学者——敢于“坚持正义”,“坚持学术道德和学术自由”“品格高尚”的孙东东教授,我们也有了“敢闯敢干”“勇于解放思想”“尊重科学”的山东新泰等一批精神病院。
只要给了钱,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嘛。我们一切要向国际发达水平看齐。国际发达水平也就英法美日德意。英国不是有十三四岁少年生孩子的吗?为什么英国行,我们中国就不行?中国人难道就比外国人差?美国这类的现象就更多了,凭什么美国人可以干,中国人就不能干,中国也太不自由了吧?所以我们的网友们啊,思想一定要解放,一定要与时俱进嘛。随着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不断使用,肯定人类是越来越早熟的,现行的幼女的年龄限定明显偏高嘛,也不教条的嘛,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实践证明,人的生理年龄和性成熟年龄是完全不同步的嘛,以后我们要以实践检验来认定幼女,只要有第二性特征出现、只要来过例假、只要下体有毛发,都是“熟女”!这些特征很直观,实践证明,采取这个新的标准,可以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要以体征而不是年龄来断定是不是幼女。
我们的强奸罪也明显不合乎现实嘛:“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这个定义也有些太宽泛了。如果以这个定义来真的执行的话,估计只要有婚外性行为的,除了个别实在爱得以身相许的年轻人外,多数男人都是强奸犯。这得抓多少人呐?
再者说,两个人的事,谁能说得清,给了钱,一个愿意卖一个愿意买,怎么叫违背其意志呢?一个比较害羞,一个比较用力,这也是人之常情嘛,能不能算强迫?至于14周岁,难道还要一方出示身份证吗?人家出来做本来就有伤自尊的,这样明显是不保护人权、不尊重人家的隐私权嘛,难道美国性工都要带身份证上岗嘛,我们为什么要如此僵化保守呢?
(窃以为,嫖宿幼女,实在与强奸幼女(不给钱)一样可耻,甚至更可耻,因为行为人以为付了几个臭钱,心安理得,因此对其量刑,只能是加重,而不应该是减轻,否则就是变相纵容这种伤天害理的行为。不知当初参与修订老刑法的法学权威们是怎么想的,难道他们和孙东东教授一样冷血吗?)
这个话就更偏激了,明显是一个极左嘛,是文革思维嘛。现在是市场经济,一切由市场来说了算,一切按法律规定办。其实这个法律修订得还不到位。中国现在性别差比例已经很大了,已经有1500万名男子落单了。将来为了解决这部分人口的性饥渴问题,必然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要开放性产业,性产业合法化后,可以释放全社会多余的“利比多”,有利于保持稳定;可以拉动整个第三产业的发展,能够实现多少亿GDP呐。适当形势的发展,为了一步到位,老衲建议法律如此修订,只要给钱,跟谁来都行,都以嫖宿罪论处。凡同自己的女性亲属来,统一定罪为嫖宿亲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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