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儒以文乱法,刀笔吏以刑犯义
剑云拨雾
人佛曰:世外人法无定法非法即法,世间事,不了亦了、了犹未了、不了了之。一切都将结束,一切都将归于沉寂,邓玉娇案亦然,街市依旧太平!佛祖之言,一种对浅薄世俗法制的深刻批判也罢,一种看穿红尘的微观无奈也罢。中华先圣老子却不大同意,有箴言曰:“道可道,非恒道。”明明白白指出天地万物世间是存在一种“恒道”的,遑论佛祖法言,基督圣灵,西方“法治文明”,中国皇帝世俗法制,皆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上溯宇宙天地造物,下瞰万物众生,涵覆古今中外,古往今来,玄哉斯言!大哉斯言!如日月之明,若宇宙之恒!故谓之神。
巴东诛淫官案未结,肥西恶吏打人兽行又起,按住葫芦浮起瓢,被“依法严肃处理”了:“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马克思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手中任意玩弄的妓女”的本质揭示,再一次被证明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邓玉娇,在我眼里,还是个可爱的孩子,她这20天无端祸从天降,所经历的暗无天日,她撕心裂肺的哭喊声:“爸爸,他们打我……”成了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一直在我的耳边回响,让我震惊和痛苦莫名!苍天啊,这是谁的错!………可能因为我没有一个女儿的缘故吧,这撕心裂肺的哭喊声,以及被警察带走之前,告诉母亲“那些人是畜牲!”拿出一张账单让妈妈帮忙把债还清·····那种“风萧萧兮江水寒”之决绝燕赵悲歌!········让我老泪纵横。在这个人欲横流、众生苟且偷生、笑贫不笑娼的龌龊时代,出现一个这样的女孩子,犹如一道闪电刺破万里夜空,恰似黎明前一抹启明毫光,真乃列祖列宗、历代圣贤英雄在天神灵庇佑,苍天造物不弃我中华民族哉!
高一飞,别看他头上顶着一堆不堪重负花里胡哨的炫目头衔道具,在我眼里,也还是个幼稚无知的孩子。下面的分析让人震惊!如此丧尽天良的话语,从这样一个稚气未脱的年青孩子嘴里汩汩流淌出来,竟是那样的自然,充满“学术”气味,就像一匹豺狼嘬吸吮一块人头骨那样,神闲气定,津津有味!在那浸透残忍冷漠毒液的可怜小脑袋瓜里,法律与正义良知完全被割裂撕裂成一堆毫不相干的碎片垃圾!一具毫无人性的充满暴力恐怖的僵尸和教条!到底出现了一种什么样的邪恶?到底是一种什么样邪恶的教育和职称制度,把一个孩子彻底妖魔化!变成了没有人性的“叫兽”和魔鬼?苍天啊,这是谁的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说话”,这是美国华裔鉴识专家李昌钰的名言。何其冠冕堂皇!
当年黄静案取证,关键物证接二连三蹊跷地丢失、毁损之后,千夫所指的嫌疑人姜俊武无罪释放。邓玉娇“被强奸”消息一出,证据随即极其诡异消失?就算邓玉娇说出真相,没有可以帮她说话的“证据”。“俯卧撑”、“藏猫猫”、“70码”、“高莺莺案”、……每一个案子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永远无法揭秘的“真相”——“人和证据都控制在我手里,想办成什么案子,就怎么办。”如果司法是根据缺乏公正的案情调查以及被权力控制了的信息渠道来执法,哪里还有什么“证据”可言?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孩子们都没有错——这一切迫使我不断地从文化,从历史深井,从制度的深层去寻找原因——作为民族传承的一个环节,我们这一代人有这个责任。我们必须帮助下一代人认识我们生存的这个社会,到底出现了一种什么样的邪恶?这种邪恶的源头在那里?从“俯卧撑”、“杨袭警”、“高莺莺案”、“黑煤窑案”、“宝马案”、“飙车杀人案”、层出不穷的腐败案、城管案、暴力拆迁案……所有个案到底指向什么样同一个根源,指向几十前一个什么样的某个重大事件,指向历史上的某个标志性人物………
宇太先生写了“既要谈问题,也要谈主义”一文,其中谈到李大钊和毛泽东与胡适及“摸着石头过河”先生之间的争论,很有意义。这个问题很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我觉得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根源于“主义”。什么是“主义”呢?简言之,问题的集中指向就是“主义”;深言之,就是我中华先圣老子箴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之“道”抑或散则为器也。“俯卧撑”、“杨袭警”、“高莺莺案”、“黑煤窑案”、“宝马案”、“飙车杀人案”、邓玉娇案、层出不穷的腐败案、城管案、暴力拆迁案……这些都属于“问题”层面,这些“真相”背后都隐藏着一个“主义”的幽灵。根据幽灵的某种需要,展示在大众面前的“证据”可以被“强奸”,“真相”可以被“推坐”。
我发现高一飞们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主义”的幽灵,邓玉娇夏霖们背后其实也隐藏着另一个“主义”的幽灵。这两个水火不容的幽灵都隐藏的很深很深,人们只能看见高一飞与邓玉娇夏霖们那些眼花缭乱的过招,邓玉娇白刃三寸寒光起,亿万网友义愤填膺,夏霖们怒不可遏的控告书。高一飞侃侃而谈,美国法律好,英国月亮圆,数黄论黑,唾沫四溅,竟至忘了祖宗遗传给自己的黄皮肤黑眼睛,痛斥邓玉娇故意杀人,夏霖们违背职业道德。却看不见背后指挥操纵着这一切的那两个幽灵。
高一飞说:“异性洗浴服务这个问题牵扯到涉及到色情服务鉴定的问题,法律条款并没有说异性不能够帮助其他异性洗浴提供服务,这个情况跟色情服务还是有区别。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
孩子,真的感谢你!你这里终于使我从云遮雾障里,看透明白了巴东县警方为什么要把先前《通报》中说的邓贵大等人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后来改成了在大城市中也并不多见的“异性洗浴服务”这个口径?因为精心设计预谋、连篇累牍、浩如烟海、苛细浩繁、如同迷宫的“法治”本来就包藏祸心,一个人十辈子也读不完。你要不说出来,谁也不知道猫腻在这里,最后判决时突然抛出来,则邓玉娇必死无疑!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何其冠冕堂皇!
但是,只要“以文乱法”,把“强奸”修改成强索要“特殊服务”就可以了。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对正在进行强索要‘特殊服务’,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这显然就是第一次《通告》的考量。
但是“特殊服务”如此之约定俗成,以至于人们的理解如此一致,“特殊服务”就是“卖淫”,强索“特殊服务”就是“强奸”。在声讨的怒涛中,修改成强索“异性洗浴服务”就可以了,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对正在进行强索要“异性洗浴服务”,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这就是第三次《通告》的考量。
假如高一飞“被”邓玉娇母亲“自愿”聘请为律师(如同汪少鹏、刘钢),到了法庭辩论,高一飞一定会说,“异性洗浴”也是“洗浴”嘛!“洗浴”就是洗澡,为洗个澡就杀人,铁定是杀人犯了吗!
洗浴——洗澡——杀人。蝴蝶蜕变成毛毛虫,一个完整逻辑链形成
至于习水、丽水那边只要“以文乱法”,把“强奸”、“强奸幼女”修改成“嫖宿”或“嫖幼”就可以了。“嫖宿”也好,“嫖幼”也好,总之就是一般性的“嫖”,凡是“嫖”就不是“强奸”,只要付款,就是一种达成的“性交易”。高一飞进而引经据典,从“学术”高度,论证了“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i]。一个被强奸了的未成年少女,立即变成了“卖淫妓女”,身体和灵魂双重的迫害!成年男子与一个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遑论自愿还是强迫,中华民族自古都是列入从重惩罚打击的犯罪,斩首、凌迟,诛族——因为这将涉及中华民族的未来,动摇中华民族的核心根本利益,这才是真正的五千年“毫不动摇”!现在居然被这个“先进生产力标准经济核心”“动摇”了!看一下附录高一飞的文章,就知道这是一个什么货色。
相比邓玉娇案,习水案、丽水案中,高一飞“以文乱法”的水平远远领先与当地警方,达到了“先进法治文明”的最高境界,登峰造极。无论‘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嫖幼”,虽然洗白了“强奸”,但还都还是与“色”沾边。而高一飞的令人震撼震惊之处,在于干脆用“侮辱”代替了“强奸”——高一飞喋喋不休地说,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的行为,不是“强奸”,只是一般的“侮辱”[ii]行为,因此不可能无限防卫。他认为“侮辱”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身体动作的,本案中邓贵大是语言加身体动作,整体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特殊服务”没有了,“异性洗浴服务”不见了,“强奸”焚尸灭迹了,惟有“侮辱”了,连“色”字也洗白了。高一飞说:“邓玉娇的行为从情理看,道德上也要得到谴责”,“生活中仅仅是因为别人对你进行侮辱,对方不是强奸也不是杀人”,“你把对方杀了,国家的法律当然对这种情况应该要定罪判刑”。——高一飞与汪少鹏、刘钢两人拙劣表演“接轨”了:“目前唯一的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这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汪少鹏刘钢博客留言,后又说是“假冒”,蛇鼠两端,一张嘴可园可方,可黑可白,这就是法律精蝇,这就是“法治”,………)
经过如此这般的“以文乱法”,漂洗漂白,则中国正负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全世界宣布:“中国已经没有强奸案件发生,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一个彻底消灭了强奸现象的法治民主文明国家,连号称“法治民主文明典范”的美国都望尘莫及。中国已经“崛起”“盛世”,已经完全不是什么“接鬼”的问题,而是与美国争夺“法治民主文明典范”领袖地位的问题。
“法律规定禁止卖淫嫖娼”,何其冠冕堂皇!
但是,只要“以文乱法”,把“卖淫嫖娼”修改成“异性洗浴服务”、“发廊”、“浴足”就可以了。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异性洗浴服务”、“发廊”、“浴足”就是卖淫嫖娼。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所以,有市委书记提倡“大力发展浴足保健产业”,所以“打黄扫非”32年,特色“异性洗浴服务”、特色“发廊”、特色“浴足”、特色“舞厅”和特色“洗脚城”激增满天下,红尘滚滚污浊性病毒溢神州,官府推行“封闭管理”政策保护。现在有的外国人连嫖娼都来中国,因为我们社会“在街上叫个小姐比买包烟还方便”。
观高一飞这孩子智商实属平常水准之下,有头无脑,因其“高论”不过鬼魂幽灵附体,捡食一摊臭名昭著老掉牙余唾而已:
“资本家”是违反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但是只要“以文乱法”,换个名词“民营企业家”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
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是公有的,不得买卖交易。”但是只要“以文乱法”,换个名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土地流转”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
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只要“以文乱法”,换个名词“产权交易”“现代企业制度”“MBO”“国退民进”,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
“分田单干”是违反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但是只要“以文乱法”,换个名词“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
……………
……………
神州将陷于陆沉矣,余悲愤绝望之余,依稀看见一点希望之光,我看见了邓玉娇、夏霖、夏楠律师,在我眼里,他们都还是可爱的孩子。但是,夏霖的“控告书”把黄德智作为罪犯嫌疑人推上了审判台——“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抓住了邓玉娇有罪无罪的关键所在,若黄德智强奸罪名成立,则真相大白于天下,小玉娇抗暴有理有功。巴东官吏涉嫌包庇犯罪,陷害良善之罪责难逃。若黄德智强奸罪名不能成立,则小玉娇抗暴就失去了前提。故高亦匪们势必要拼死负隅顽抗,用“侮辱”、“洗浴”、“服务”、“交易”这些时髦词汇,继续表演“以文乱法”闹剧,来为黄德智们洗白脱罪——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正义良善与野蛮犬儒悍匪的较量!夏霖夏楠律师《控告黄德智强奸罪书》的意义,还在于在权贵资本的大本营后院(法律暴力)——开辟了第二战场,与亿万网民举起森林般的手,将欺凌者押上了网络审判台的正面战场,遥相呼应,夹击邪恶势力。
夏霖夏楠他们那“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大声疾呼呐喊,自古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处!他们的失声痛哭(我看到邓玉娇的遭遇,也曾几度老泪纵横);说他们“作秀”者,已几近高亦匪之流之冷血。西方30年渗透,政治、经济、文化全军覆没,“十条戒令”人皆尽知,汉奸买办满街跑,没有管事的出来放一个屁?汶川死亡学生家长要求查处豆腐渣教学楼,余秋雨就大流淌鳄鱼泪警告:“要防止敌对势力的利用”,邓玉娇事件“五毛”又来这一套?动不动就上纲上线,文革的精华好处没学会,缺陷却全盘继承发扬光大了?说什么“左派”“右派”?都属于无产阶级,左右都是对正确道路的偏移!毛主席说:“无产阶级人民大众内部没有必要分成誓不两立的两大派。”言犹在耳,年轻人不知道,有些人“忘记”了,我却至死也忘不掉。因为在背后挑拨离间,制造分裂,历来是反动派分化瓦解无产阶级人民大众的卑劣下流手段,文革武斗就是这样发生的。孩子们,永远记住你们毛爷爷这句话,这是中华祖宗遗训,天道恢恢之法,任何时候也不要忘记!
让我感到一点宽慰!因为他们还没有象高亦匪一样,被这个邪恶的社会所同化,血还是热的,还有恻隐廉耻之心,还没有丧尽天良!在目前的法统环境下,他们的知识和行动,是有功的!不容亵渎(虽然他们未必有能力从文化,从历史深井,从制度的深层去寻找邪恶泛滥的真正原因,他们可能还要走很远的弯路,甚至被误诱邪路,才能找到真理。但是我坚信,只要天良未泯,历尽劫波终成佛,就一定能找到正确的路)。
我感到宽慰的是:自然造化,龙生九子,子子不同,并非全是妖孽(那人类早就灭绝了)。中国并非全是高亦匪,还有邓玉娇、夏霖、夏楠们,邓玉娇可杀不可辱、大义凛然,两夏虚虚实实、斗智斗勇,颇暗合兵法。孔子曰:怀仁则勇,勇则智,智则神专。不仁则怀私,怀私则怯,怯则愚,愚则神散而乱。故仁者无敌。我以前还有点小看这帮毫无章法、东撞西杀的小家伙,惭愧啊!真是老了!主席时代,讲理论道;三国时代,讲武侯兵法;水浒时代,讲武松刀法;酒肉穿肠过,佛在心中留,见招拆招,试问今日什么之时代?“廉颇老矣,倘能饭否?”今后之中国,将是邓玉娇夏霖夏楠们的中国,将是他们与高亦匪之流战斗的中国,有他们中华民族就不会亡族灭种——东方将晓,莫道君行早,长江后浪推前浪,正义与邪恶的战斗正未有穷期。
我深深地爱你,眷恋你,我即将化为尘土永恒地拥抱你,我那源远流长伟大的中华民族万岁!
[i] 高一飞:《基本人权背景下的性交易合法化----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 》)
[ii] 高一飞、汪少鹏、刘钢们的“理论”,通过恩施警方发布的关于邓玉娇案从故意伤人到防卫过当的新闻中得到印证。恩施警方发布的关于邓玉娇案从故意伤人到防卫过当的新闻中说:“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请注意这个措辞:“拉扯推搡、言辞侮辱。”完全是按照高一飞移植美利坚的“理论图纸” 斧凿加工,如法炮制出来的“真相”,不过是把高一飞啰啰嗦嗦的“本案中邓贵大是语言加身体动作,整体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具体化为“拉扯推搡、言辞侮辱”之法律文书语言而已。下一步,将按照汪少鹏刘钢们“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 的 “庭辩图纸”,制造强奸有理,反抗有罪之现代窦娥冤案,已经毫无疑义。“法治”像流水线一样严守程序,“弱女不堪欺辱刃向淫官”一宗千古义事美谈,经过一道一道精心设计的工艺流程,终于打磨成一桩“故意伤人案”(原先更歹毒的“故意杀人”)…………呜呼!正义安在?苍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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