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宝不死,中国的法律死了
大学的时候喝过一斤多白酒,喝的哇哇吐,脚步踉踉跄跄。但你说我意识清醒不?清醒。知道自己能喝多少,知道自己喝多了。工作之后也喝过很多白酒,有时候自己买两小瓶红星二锅头,五十六度到六十五度之间那种,没事儿泯两口,每次都很清醒。后来不喝白酒了,只喝啤酒、红酒、黄酒、清酒、米酒。今天为了证明我的意识,特地买了一桶浙江德清莫干山酿的红枣糯米酒,2.5升的,已经独自喝去了1升。也就是2斤左右,目前正晕乎着。但,我糊涂了吗?没有。我这不是写文章呢吗?
说酒后意识模糊是胡扯蛋,如果意识模糊,那么连嘴都找不到,路都走不成,直接躺在地上呼呼大睡。只有喝到不省人事的时候,才是意识混乱,在此之前人的意识过程是清醒的、比较清醒的、有点迷糊的、中度迷糊的、很迷糊的、非常迷糊的、彻底迷糊的、不省人事的、大小便失禁的。能用酒后意识迷糊减罪吗?不能。即便酒后,人的意识也不等于迷糊。既然如此,南京市中级人民发院凭什么判张明宝无期?而不是死刑?这不仅是草菅人命,而且是同病相怜。
多年以前,我跟过销售做市场,国内的官场还是很熟悉的,局长、处长、科长之类整天在干什么?工作、关系、人事、喝酒吃饭,说官员们天天在外面吃,的确夸大其辞了,但一天吃请两次也是有的,一周吃请三次算是少的,一个月吃请十次是常态,每次都喝多冤枉了他们,局长往下吃用不着多喝,但平级吃请,其他领域吃请,上级吃请,喝多是很正常的。这么一来,人民法院的领导平均吃上七次就有一次喝高,喝高了,有时候靠司机送,有时候自己开车。如此一来,一年下来,一个市里的中级领导醉架的次数怎么也有三四次。如果法官都醉驾过了,能指望他们判张明宝死刑吗?这就是同病相怜。
自打西方法律侵蚀中国的司法制度以来,便有五种发展,一,重程序不重结果。二,重辩护不重事实,三,重生者而不重死者,四,重意识不重客观,五,为了私利哗众取宠而不重社会后果。什么是重程序?要看程序掌握在谁手里?法院审判法官左右程序,重了程序,则法官的地位极高,这时候会有什么事情发生?重辩护不重事实是什么意思?律师可以为了钱而颠倒黑白。重生者不重死者,受害者多是弱者,这么一说就明白了吧?重意识呢?重意识就是可以胡说八道,胡说八道可以成为证据和判决。
什么是为了私利哗众取宠?也很简单,当今这个世道,牺牲他人为自己造特立独行的声势比社会公正更重要。因此,很多官员不讲正话,专讲屁话,讲模棱两可的话,讲有争议的话,讲吸引眼球的话,讲哗众取宠的话,这么一来,这个官员就成名,就有本事了,就有更多的提拔机会了。这时候事情本身成道具了,讲话者本人成焦点了。芙蓉姐姐也是“勇气的化身”并“有独立见解”了,芙蓉姐姐且不去论,即便官场,不也如此吗?南方的书记上QQ,云南的市长搞私有化,都不上去了吗?这么一来的是什么?“公仆的私利已经高于公益”了。这时候能指望他们办事公正?私有化便是给官员、给商人、给老板,哪里有员工的份呢?
南京市这几年经常随心所欲,拆迁随心所欲,天价烟随心所欲,儿童医院随心所欲。更值得思考的是,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对面居然搞了一个商业中心,什么都有,整天锣鼓喧天。他们就不怕死难的三十万睡不着觉?如果再搞个卡拉ok房、搞起舞厅、饭店,按摩房,死难的三十万算是白死了。
闲话少说,书归正传,关于张明宝案,南京的判决不仅滑稽,而且也是随心所欲。谁告诉你酒后意识一定混沌了?如果张宝彻底糊涂了,张明宝怎么可能找到自己的车,怎么还会开车?怎么还知道往自己家开?他怎么不开车往法院的大门上撞呢?张明宝怎么不把自己的车往长江里开呢?只要张明宝知道开车,知道往自己的家开,他就不是无意识。的确,张明宝没有故意撞人,但凭什么假定张明宝无意识?凭什么假定张明宝不知道醉驾的危险?如果张明宝不知道危险,他根本走不出酒店的门,他直接去撞墙了。凡是开车,必定知道躲让,知道躲让就是知道危险。如果张明宝不知道危险,他早撞上公交车和大卡车了。
不行,再喝几口,醉得更厉害些。看我能否写下去,这样才有证明力。不好意思,喝多了。刚才去了趟洗手间,摇晃的厉害,但毕竟找到了洗手间,也没有跑冒滴漏,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即使人喝了酒,喝了很多酒,行动不便,但意识还是清醒的,知道自己的目的,知道自己要做什么事,知道所作的事情要讲规矩。一斤半白酒是我的天量了。一斤半就要呕吐,但吐的时候我还是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来没有丧失意识?真的丧失意识就是直挺挺地躺在地上,跟死人相仿。
张明宝不是知道自己的车吗?不是知道开车吗?不是知道往自己家去吗?怎么无意识了?可以肯定地说,张明宝的意识也是清醒的,否则他车都开不了。张明宝自然千方百计地说自己意识糊涂啦,他想保命啊,南京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信呢?原因很多,最浅显的至少两条,一是同病相怜,二是哗众取宠。南京市中级法院必须通过故意的违背民意
来彰显自己的特立独行,逆天行事,冒天下之大不韪,从而为自己的未来争取眼球。同时也为自己所在行业经常喝酒争取利益。
认罪态度好是轻判的理由吗?张明宝的态度能不好吗?那么多证人,赖得掉吗?你张明宝认罪怎样?不认罪又怎让?又不是秘密的贪污案或者谋杀案,不认罪就难以进展,一个醉驾撞死五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不认罪怎么成为主要依据了呢?张明宝真的认罪,他为什么不敢承认自己当时知道家在哪里?南京市中级法院之所以袒护张明宝,主要原因还是他们自己经常喝酒,他们潜意识里不愿判张明宝死刑,为了自己的喝酒权,他们潜意识里不惜袒护张明宝。什么是阶级意识和阶级感情?不需要相识相知,只要有相同的收入,相同的习惯,相同的方式便要相互袒护。张明宝所以不死,主要原因在南京中级法院的法官们。
如今的法律重意识轻事实,重过程轻结果。不行,要清醒了,再喝几口。咕嘟嘟咕嘟嘟。重意识,为什么重意识?意识可以任意扭曲,罪犯可以有意识地说自己无意识,法院可以有意识地为了特立独行的自身利益而故意承认“罪犯的无意识”,这么一来罪犯就开脱了,法院和法官就彰显了。若干年来,“酒后无意识”以及“罪犯神经病”大行其道,为什么?意识决定论。只要意识至上,意识就可以用来胡说八道,意识嘛,脱离了客观,怎么说都行。这时候法官就有人托付,有人叮咛,有人请吃了
张明宝并非故意撞人,但张明宝是无意撞人吗?酒是一口一口喝的,张明宝最终没有不省人事,最初也是清醒的。在喝酒之初,张明宝知不知道自己要开车?知道!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喝?任何酒桌上过来的人都会说“今天要开车,不能喝”,最初意识清醒,却故意喝酒,算不算有意识?如果“非喝不可”,那么,张明宝的“客人”知不知道张明宝今天要开车?如果知道,他们是不是犯了教唆罪?怂恿罪?他们是否应当负责?应集体赔上几百万?难道没有漠视生命吗?当张明宝开始醉驾的时候,他们为何没有阻止?既然如此,他们要赔几百万。他们要张明宝喝,却没有阻止张明宝醉驾!
张明宝案所以有今天这个结果,主要原因不是张明宝一个人,而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张明宝醉驾耍赖,第二个方面,张明宝所请人士漠视生命,灌醉了张明宝,却允许他醉驾。第三个方面,南京市中级法院。尤其是南京市中级法院,问题很大。他们出于自身利益做出了不公的判决,在醉驾类恶性事故频发的今天他们故意淡化犯罪者的罪行,目的何在?如果不是收了钱,我相信他们没有收钱。但是他们必然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了,必然特立独行了。从而做出了基于私利的判决。
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的眼里五个死去的无辜者也抵不上一个故意的罪犯,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的眼里,醉驾成了接口,只要醉驾,撞死一百个也无所谓,因为这是“无意犯罪”。于是乎。法律变成了儿戏,成了可以任意扭曲的没有标准的东西。意识嘛,你怎么证明?案犯说无意,法院承认无意,一旦“无意”作为标准,后果就无所谓了。这样大的一个典型案件,结果成了意识流。法律还有什么用?是玩物?是工具?是把戏?“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现在还否认吗?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如今更加确信这一点。张明宝不死,中国的法律死了。希望张明宝案能够觉醒更多的社会民众,以法治国的统治,其更大的前提是“谁?以谁的法?治谁的国?”,没有这个阶级性的大前提,法就会成为某些人的工具。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法”,法便转身“为少数人服务”,结果就象任志强公然宣称为富人盖房一样。因此,法律本身不能证明法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必须以大众的利益为前提,而不是以少数人的利益为前提。法的结果如何,主要看法掌握在谁的手里。看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法的结果,不仅取决于被判决者,同样取决于判决者。没有脱离判决者的判决。如今的判决分两部分,一,对张明宝的判决,二,对南京法院的判决的判定。
当然,我也喝醉了,我的一切言论都是胡说,都是酒后无意识的言论,你们可以不信。好了,再喝一口,睡觉。
一觉醒来已是早晨八点,问题随之而来。张明宝喝多了就不能睡一觉吗?他有车啊,在车里睡一觉不可以吗?为什么一定有意识地往家里开?知道开车并且知道往家里开,还是无意识?“非故意”等于“无意识”?“非故意”可以取代客观的犯罪结果?如果今后再出现这类事情怎么办?
南京市中级法院说他们的判决反映了民意,胡说八道,民意?民意是多方面的。民意分酒鬼的民意、罪犯的民意、罪犯家属朋友的民意、法官的民意、律师的民意、受害者家属的民意、公众的民意。哪个民意最多?你反映了哪个民意?难道受害者家属不是民?挑出少数民意替换大众民意,这是哪家的反映民意?分明是强奸民意!由南京法院“反映民意”的诡辩可以反证其审判依据的诡辩。既然他们可以将强奸民意说成反映民意,他们就可以将非故意说成无意识,就可以用主观性来取代客观结果。
不存在自始至终的无意识,只有死人才无意识,只要是活人,哪怕烂醉如泥,也有意识,只是意识少了一些,手脚不麻利了。问题是张明宝没有烂醉如泥,他还知道给朋友打车,他还认识自己的车,他还会开车,他还知道家的方向,怎么无意识了呢?张明宝不是有几十次违章吗?不是有过醉驾的经历吗?都无意识?为什么不提那些记录?那些记录表明张明宝根本不关心他人的安全,打意识里张明宝就是个漠视他人生命的东西。人不是一口喝醉的,而是一口一口喝醉的,在喝酒的过程中人的意识是很清醒的,这时候张明宝不知道自己今晚开车吗?从这个角度看,张明宝在清醒的时候就已经准备醉驾了,怎么能算无意识?
比起重庆打黑的义举,南京法院这种袒护罪犯的做法猪狗不如,砸烂公检法是错误的,公检法里也有正义之士。但很多法官已经烂掉了,很多律师也烂掉了。深圳的法官和北京的律师都有案例,重庆的文强也是案例。这些法律界人士在其当政之时是否经常枉法呢?张明宝该死,这个问题不用过多的讨论,应当讨论张明宝为什么不死?张明宝不死,则中国的法律死了,至少也是南京的法律死了。中国的法律为什么死了?因为律师和法官已经“无意识”了。已经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了。他们只知道歪着嘴巴念经,只会将一本正经念歪了。结果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家属呼天抢地。
在此,郑重建议受害者家属,你们一定要上诉,在四个方面努力。第一,将张明宝的违章记录都拿出来。第二,证明张明宝的有意识,张明宝知道回家,这就是有意识。既然有意识开车,这就是草菅人命。第三,将与张明宝一起喝酒的人全部告上法庭,知道张明宝必然酒后开车,他们却灌醉了张明宝,没有阻止张明宝醉驾,这是间接犯罪。要他们直接负责很难,但经济赔偿是必须的,每个酒客赔几十万吧,这是对间接犯罪的惩罚。第四,列举枉法判决的客观结果和社会后果。这四点都重要。第二点和第三点更重要。法官怎么知道张明宝无意识?你说无意识就无意识,我说他有意识。将一起喝酒的家伙都告上法庭,不仅可以获得赔偿,更可以惩治间接犯罪。
上诉也未必有好的结果,现在的法律往往维护官方第一次判决。官官即使没有相护,这被上诉的法官也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判决。如果张明宝案不在南京审理,结果很可能是另一个样子。或者即便在南京审理,却换了一批法官,结果可能是另外的样子。只要法官有意识地办案,案子办成什么样子便与法官有关。为什么不能加强人民代表在法院审理中的比重呢?以法治国,谁来治法?法是谁的法?法官属于哪一个利益方面?依我看,中国的法官喝酒喝的太多了,他们应属于“喝酒吃饭”集团。他们的判决总体上有利于“喝酒吃饭”集团。弄权者很多,弄法者也不少。法官中也有李庄一类的人物。将一起喝酒的人算同案犯,这是一个突破,也是一个合理的突破,受害者家属须联名状告。至于上诉的结果么,不知道。也许推翻中院判决,也许继续维持。如果继续维持,可以认为中国的法律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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