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领导中国应有的方式:政治性领导和社会性领导
孙寿慧
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取得政权以后,如何掌控政权、领导人民,才能既保证自身的不变质而健康发展,又保证在法制范围内的合法合理的开展活动?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取得政权后,该建立一个怎样的政治运行机制,才能保证党内、党政、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和前进?这是个大课题,很复杂,子课题很多。本文只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这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解放后,直到今天,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掌控和对人民群众的领导主要就是靠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方式实现的。这种领导机制有极大的弊端,在党内容易导致干部的官僚、腐败、变质,在党外容易产生非法管制群众的行为。其不合理性不仅在今天及未来使党处于被舆论批评、讨伐的位置,就是以前党内的不少领导人也一直将党政分开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改革的目标,所以中国共产党应该寻求建立一种合法合理的领导机制及方式,实现对中国的领导。
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领导,应该是实行纵横两向的领导方式,纵的就是政治上掌控国家权力,横的就是社会上主导群众组织。
第一,中国共产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以合法的方式实现对人民群众的政治性的领导。
目前,中国共产党通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方式掌控国家权力和领导人民,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党委书记可以直接干涉政事,党的官员可以直接管理群众,基层那些腐败的党支部书记成为压在人民群众头上的土皇帝,都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导致的结果。党的官员只能直接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党的官员无权直接管理群众,这是法治时代的要求。
那么,中国共产党怎样才能既保证对国家政权的掌控和对人民的领导,又符合法治时代的要求呢?
我认为,政党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党员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 因此,要保证党对国家政权的掌控不易,就要保证国家的权力掌握者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按照现有的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非党员也有被选举为政府官员从而掌握国家权力的权利和可能性。农民在海选村委会主任的时候,就常常选出非党员村民为村委会主任,这就是已经证明了的事实;党的高层反对在基层民主实践中产生的乡镇长直选的政府官员产生方式,其原因也在于此。人民民主与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存在着矛盾,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一直难以破解的难题。但是,由人民群众自己直接选举产生政府的领导者,这是时代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邓小平同志也希望中国在本世纪中期能够实现普选,实现中国人民追求了一百多年的民主政治的理想。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思维就不应该总是朝着党组织“提名”“推荐”、“党管干部”这些方向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前者是传统的非法治时代的思维,后者才是与时俱进的意识。与其采取党组织“提名”“推荐”“党管干部”等与法治和民主相偏离的方式来保证党对国家政权的绝对掌握,不如通过法律的途径直接明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国家权力必须由中国共产党党员掌控,这样,既光明正大,又合理合法。
可以这样吗?
当然可以。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阶级阶层,通过艰苦卓绝的各种斗争建立起来的,法律赋予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的执政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的解放历程中以自身的行动和贡献赢得的历史之权利。二、“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早已是深入人心的全国人民的共识。共产党解放了人民,人民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认为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当然的,这一直是人民群众接受和拥护的。人民群众反对的是腐败的共产党员掌握权力,绝不反对共产党及真正的共产党员掌握国家权力。历史地位之根据和人民认可之根据,决定宪法等法律完全可以明确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国家权力由其党员掌握。具体而言,就是要规定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的一把手必须由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其他副职组成人员由中共、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也由中共党员担任,副职官员也由各方面人士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军队完全由共产党党员领导,党的总书记任军委主席。
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否剥夺了非共产党员的公民的被选举权利呢?这个问题不能一般化的看待。一方面,法律规定政权人员结构中必须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即非共产党员有被选举权;另一方面,在我们现实的政治实践中,非共产党员不能担任政权中的一把手之职位,已经是事实,它既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选择使然,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再一方面,现代政党政治中,由执政党的党员担任政权中的一把手职位,是全世界普遍的事实;一个国家要由政党来领导,则必然要由政党的党员掌握国家权力,这是政党政治的要求。
法律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的对国家权力的掌控权利以后,就可以破解目前国家官员的法律产生机制中存在的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与保证中共执政地位之间的矛盾性难题了。有了这样的法律前提,在直接选举中,中共的任务就是在自己的党内产生出供人民群众选择的数名候选人,人民群众的任务就是在中共提供的候选人中选择适合的领导者。民主党派等也依此产生候选人供人民群众选择。只有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置于”法律中,才能以符合法治精神的方式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在这样的法律前提下,不仅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更可使得国家官员被人民群众直接有效监督,促进官员的清正勤政,促进党的自身建设。兹不多述。
在这样的法律前提下,才能真正进行和实现党政分开,党委书记及党委的工作才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回归本职;行政一把手才能真正独立。党政分开后,党的书记等主要领导人不在人大、政府等中兼职,党委书记及党委不再过问日常的政府工作,他们的职责大致如下:一、发展党员,纯洁队伍,建设自身;二、研究国内外情况,为人大和政府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建议等,为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提供正确的、科学的内容;三、为人民民主的选举提供候选人;监督掌握国家权力的党的具体执政人;四、积极组建群众性的社会组织,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党对群众的领导——社会性领导。关于第四点,下面将详述。党政分开后,行政一把手直接对产生自己的人大负责,履行法定的职权,向人大述职,接受人大的评议、处置;不再请示和遵从于党的书记等。行政一把手对党的负责,不再是以对党的书记个人负责的方式出现,而是向党代会或党委述职,接受党集体的评议、处置。
党政分开,才能使得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在法律许可的方式内进行,才能使得党的干部不需要去直接管理人民群众,保证非党员的人民群众不被党的干部管制,使得党群关系在法律上得到理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建设人民民主政治的,因此,共产党自身就必须做民主法治的表率,实行党政分开;通过自己的党员掌握国家权力来实现党对人民群众的政治性领导,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第二,中国共产党应该通过组建社会组织并取得其领导地位来实现党对群众的社会性领导。
在进行阶级斗争和民族解放的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除了建立军队进行武装斗争,还通过自己的党员到人民群众中建立各种社会团组织影响人民,凝结人民群众的力量于自己周围,从而将武装斗争与社会活动结合起来,从而完成了阶级解放和民族解放的历史任务。但是,新中国建立,取得政权后,在党的上级的意识中,共产党员的作用似乎就是贯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发扬共产主义精神,以及接受党挑选干部的准备;中国共产党可以说是完全丢弃了积极组建社会组织的历史经验和传统。这是中共在执政理论认识上的严重失误。从现有的为数不多的由党领导的社会组织来看,基本上都是由解放前的组织转化而来的(比如文联、作协),而解放后由中共派自己的党员积极主动组建的社会组织似乎还没有。
单靠党掌握国家机器来保证执政地位,宣传自己,影响人民,是片面的、狭隘的执政思想意识,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必然保证党不会疏离人民群众,走向官僚化。党密切联系群众,决不能仅仅是所谓的干部的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深入基层调研情况,因为它“来”的目的还是为了“去”,其缺陷是明显的:一是群众因种种原因,难以对官老爷讲实话,导致带回去的收获是不真实的;二是留下了滋生走过场搞形式的空间。这种事实可谓比比皆是。群众因惧怕直接管制自己的“现管”的事后打击,在面对高高在上的“县官”来访的时候就尽说好话,更甚者基层“现管”们安排好人员乃至亲自装作群众接受上级“县官”的调研也层出不穷;下到基层群众中调研的官员,面对受调研者的讲述,录音机式的记录,哪管“群众”的真和假,哪管其讲述的内容的真和假,他只要到群众中“来”了,就是完成了工作。因此,“深入群众”在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中是有其缺陷性的。党的干部疏离了群众,必然导致群众对党的宣传持不信任的,乃至反感的态度,党的执政的根基也就疏松了。
只有党——党的代表——始终实实在在存在于群众中(这里“党的代表始终存在于群众中”与普通党员生活在群众中不是一回事),才能真正实现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使党和群众之间形成鱼水关系。怎样才能实现党永久性的实实在在存在于群众中呢?那就是党要求有关的党员,到人民群众中去,组建各种群众性的社会组织(比如文娱组织、卫生组织、关爱少儿组织、行业组织,等等),以自身的感召力取得这些组织的领导地位,引导群众进行积极健康的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优化社会风尚,以党员自身的行动赢得群众对党的拥护,把群众的力量凝聚在党的周围。党以党代表组建和领导群众性组织的方式始终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群众中,党代表在这样的党群关系中,才能真正了解群众的冷暖康疾,了解群众的喜怒哀乐,才能有真实的民情信息反馈给党组织。这样的工作,必须不依附于行政,是纯粹的社会化的。
党通过组建社会性组织来实现对群众的领导,更是中国当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党的领导方式提出的要与时俱进的要求。
改革开放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技术条件的进步,人们在家务劳动等方面获得了较大解放,自由的时空得到了较大的扩展,追求身心康乐等的文体活动成为了人们提升生活质量的需要。现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城市中,纯粹群众自发组建的文体组织纷纷产生。这些群众组织开展得几乎都比官僚化的“群众”组织要好。人民群众有了这种需要,党就应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积极到社区中、行业中,组建各种群众性组织,这是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本身要求。群众性组织大量出现,成为社会现象,这就要党积极地去帮助、引导,这是党保证执政地位的政治要求。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为什么在群众很有市场?一个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丢弃了解放前组建群众性的社会组织的传统,使普通群众在面对现实的世界时思想上无所依赖,被邪教乘虚而入。在社会转型的长期阵痛中,党通过组建群众性社会组织来实现对群众的领导,成为一个严峻而迫切的需要!
改革前的集体生产劳动制度中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企不分的方式实现党对基层社会的领导还是具有适应性和有效性的,但是改革后,这一切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劳动者越来越具有社会化的特性。无论是国有企业的工人,还是私有企业的工人,他们都有了工作方面的自由流动的权利,党领导下的政治权力体都不能够像以前那样实现对他们的领导了。过去,农民平时的工作被限定在集体这个特定的空间中,而现在农民已经离开村组进入社会中了,主要和社会各方面发生联系,因此,政治权力体的传统的领导和掌控方式已经不能够再紧密、有效地实行了。公民的的社会化已经要求政治权力体对基层社会的领导和掌控也要与时俱进,实现社会化。政治权力体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的领导,要从“社会人”的角度出发,而采取顺应的方式,应当主要要通过在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民主建设、信访调解建设、突发事件防控建设、领建群众组织,以及具体的政策的施行来实现。其中,组建和领导群众性的社会组织,是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只有实现党代表组建和领导群众性的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建立了多种多样的联系通道,才能够使得群众表达愿望和反映诉求便利化,最及时地获取民情,化解矛盾,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使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建设性的关系。
党的群众工作,绝不能再仅仅看作是单纯的思想教育工作,更不能就是出了问题之后的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组建群众性组织,以其为载体,将教育引导自然地寓于活动之中,应该是党目前要大力做好的事情。以这种方式实现党对人民群众的社会性领导,是共产党执政的根基性工作。
对人民群众实行合法的政治性领导和社会性领导,形成纵横两条线,形成互动的机制,必然极大的巩固和发展共产党的政治地位,必然极大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然极大的促进中国社会的有序、和谐、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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