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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是谁在捏造?

hello4436 · 2010-09-0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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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流传的《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http://blog.163.com/cqkz-gxp/blog/static/12351086520108314623212/】  

【网上的沈志华版(还特意把该协定作为附件,附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后,作为“揭秘”来公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806/17/2342409_44141860.shtml】  

看了此篇文章后,实在觉得恶心。但是实在惭愧,鄙人才疏学浅,仅能提出些质疑,没有足够的学识进行彻底批判,现转发此文,以供对历史有深入研究的网友的批判,以正视听。  

微博歪风似有越刮越猛之势,不能纵容这种歪风邪气的蔓延。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  

下面是网络上的全文(“注”是原来网络上的,加粗字体也是原来网络上的。引用的网络文章用楷书、深蓝色写,我的质疑用黑色宋体字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安德列(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赫鲁晓夫倒是提出过建立长波电台和联合舰队的事情,可那是1958年的事情。50年的这个“协定”之后,中国境内有苏联驻军吗?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抗美援朝是在50年10月份打响的,刚好在该“协定”签署后不久。似乎是由于苏联空军“没有准备好”,因此中国志愿军空军跟美国人打了一场“重量级拳击手与轻量级拳击手不公平的较量”,中国空军从1951年1月21日与美机交火后,取得了击落击伤美机425架,其中击落330架,被击落231架,战损比1:1.3的赫赫战果。当年11月,美国空军参谋长范登堡将军便大发感叹:“几乎在壹夜之间中国便成了世界上空军力量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当然这跟苏联的援助密不可分(有说法是苏联后来确实出动了空军,但是为避免美苏直接对话,而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朝鲜战争专家达恩兹·布拉塞认真阅读苏军档案后发现,朝鲜战争空战中,苏军飞行员出动架次约占70%”)。但是如果东北、华北海空基地都“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那抗美援朝空战中的中国空军是怎么回事?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都收编了,珍宝岛怎么打的?仅仅因为1960年后关系不好所以协定没续约?都收编了,关系不好更不能把战斗指挥权交还给中国了。难道把兵权还给你,让你打我不成?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1954年9月29日,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率代表团访问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周年的国庆庆典。访问期间,赫鲁晓夫向中国领导人提出,由于苏联西伯利亚地区缺少劳动力,希望中国派遣100万工人前往苏联参与西伯利亚地区的开发。”  

“1954年10月12日,中苏两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中国政府将派遣工人去苏联参加工作,并协助苏方进行管理。苏联政府为中国工人提供与苏联工人相同的薪金与福利待遇。中国工人在苏联劳动期间有权将工资总额的10%汇回中国,在苏联工作3年期满后,回国时每人可将1000卢布以内的工资汇回中国,在苏联用自己工资购得的物品,有权带回本国。”  

“1955年初,中国国务院召开了关于“派遣中国工人参加苏联共产主义建设会议”,协调工人出国的具体事宜。会议将工人出国的具体数目规定为8万人,其中除复员转业的1万多名军人外,其余工人主要来自河北、山东、河南等北方省份。同时,解决了中苏双方对于工人出国前的健康检查和出国集结地点问题,并责成出席会议的铁路部门,准备工人出国专列”  

“1955年4月29日,苏联驻华大使尤金在拜会刘少奇时,婉转地提出推迟中国工人赴苏。但中方并不了解苏方的意图,仍准备按计划向苏方提供援助。刘少奇表示,最好先派遣几百名或1000名工人到苏联去,以便取得经验,为以后大批工人赴苏做好准备。最终,苏联政府同意了中方先派1000名工人的建议”(http://www.stnn.cc/global/world/t20060505_205562.html)时间、人数对不上。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有老人解放后在这些港口城市见过成批的苏联大兵?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我军历次裁军回放  

一、1950年6月,全军参谋会议精简整编方案中规定全军员额精简为400万,当年即复员23.9万人。  

二、1952年1月,毛泽东批准《军事整编计划》,全军总定额缩减至300万人左右。"  

三、1953年12月,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决定,把全军整编为350万人,到1954年底基本完成计划。  

四、1957年1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确定全军总人数再裁减1/3,要求3年裁减130万人,压缩至250万人左右。  

五、1975年6月24日至7月5日,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3年内将军队减少60万人,后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精简整编任务没有完成就停了下来。  

改开后历次裁军略。  

可见,50年初总兵员550万,由于抗美援朝才扩充到627万,事实上中央是要裁军加强经济建设的,怎么叫“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咋这么不听老大哥的话?http://news.xinhuanet.com/mil/2003-09/07/content_1066898.htm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有网友认为“50年代末饿死3000万和文革整死2000万”就是为了“落实该政策”。  

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中国人口信息网的数据http://www.cpirc.org.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3885,1949年末中国人口为54167万人,1950年末人口为55196万人,1951年末人口为56300万人,也就是说,从数据来看事实上一直在增加。  

(不过这个数据确实并不十分准确,比如1959年末67207万人,1960年末66207万人,不多不少刚刚好少了1000万人。这也成为了好多人说的“饿死好几千万”的数据来源。而关于这个数据,有如下两段文字,对真相有兴趣而不仅仅是盲目骂毛骂共的网友可以看看http://hi.baidu.com/yangtao1968/blog/item/79ffa4fec59813365c6008ab.html 还有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8688087.html)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这么说新中国刚站起来,立马就趴下了,成了苏联的傀儡了?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技术人员”搞“经营”?那时候中国百废待兴,说是建设差不多,哪里来的“经营”?搞不懂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自由贸易?倒是有一些关于贸易的协定,可是不是这样的不平的那个条约啊。——  

“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政府在克里姆林宫正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及《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苏联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长期经济贷款作为偿付自苏联购买工业与铁路的机器设备的协定》。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乘专列离开莫斯科回国。中苏谈判中尚未解决的其他相关问题,由李富春、王稼祥等五人组成代表团留在苏联,按照毛泽东、周恩来回国前议定的大原则继续谈判。  

这些问题中,难度最大的就是贸易问题。毛泽东和周恩来对此早有预料。2月17日7时,毛泽东就由李富春主持中苏贸易谈判等问题专门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政治局。这份由周恩来起草的电报称:在尚未解决的诸问题中,“最费事者为贸易合同及出入口货单的厘定,尤以货单的规格价目为最难确定”。显然,毛泽东和周恩来抓住了当时中苏谈判中的主要矛盾(贸易问题)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贸易货单的规格价目)。电报还请刘少奇提醒当时负责国内财政经济工作的陈云、薄一波注意:货单“价目不宜提得太高,致与苏联方面相差悬殊,颇能影响商谈”。 据笔者看到的材料,自离开莫斯科回国至中苏贸易协定签订,周恩来就贸易协定谈判问题先后以自己或中央名义至少八次致电中方谈判代表团李富春等。  

周恩来之所以多次致电指导,一个重要原因是进出口货单始终不能达成共识。原因是什么呢?在上面提到的毛泽东2月17日电报的指导下,中方已经注意对货单价目进行调整,以使与苏方的要求不致“相差悬殊”。但是,当时新中国成立不过几个月,国家财政十分困难,所以在与苏方谈判时,除了照顾苏方的要求,还要争取通过贸易顺差改善我国财政困难的局面。周恩来先是在李富春等1950年3月21日致毛泽东并中共中央的电报上批注:“货单尚需缓一步确定,因需挤出外汇。”紧接着,3月31日,他又在中央致李富春等人的电报中指出:如能做到“争取出口货平均增价百分之五,入口货减价百分之五”,“当然很好”;“尚有何种货品,可以向苏出口,以资弥补外汇”,这点也要考虑。  

经过中苏双方的多次磋商,4月7日,贸易协定谈判情况有所好转。4月8日,李富春等致电中共中央报告了相关情况。电报说:4月7日,“苏方最后答复了我重要出口货的各项价格”;至于我方增加出口货问题,苏方原则同意,待外汇确实不够时,再具体商谈;关于我方进口货,通过减去一部分原定进口的工业设备,推迟部分大设备的交货时间,压低部分进口货的价格,全部进口货总价款减少1120万美元;全年进出相抵的余额加上贷款剩余,可有6850万美元用于军事订货等。  

对李富春电报提到的情况,周恩来十分满意。他在中央4月9日给李富春等人的复电中,表示同意贸易协定的各项文件和进出口总货单。对于中方谈判代表团“已经减少或推迟的进口货单”,他用“甚妥”二字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周恩来又以惯有的冷静提醒李富春等人特别注意一点:军事订货费用加上支付苏联专家薪酬等,算上从苏方所贷款项在内,仍有近2000万美元缺口,如空军方面再需增加军事订货,则缺口会更大。这就提醒中方谈判代表团,在协定正式签字之前,只要还有一丝可能,就要努力争取更理想的结果。周恩来还指出:在签字前,我方必须声明,我们对于进出口货的价格,多数是满意的,但我方有些出口货价格确实是赔本的;由于缺乏国际贸易经验,虽然我们觉得有些进口货价定高了,有些出口货价定低了,但因无充分证据,中方“愿保留将来对这一部分货物价格的声明权,以便作中苏双方今后谈判新的易货协定时的参考”。这里,周恩来着眼于中苏贸易的长远发展,并不避讳当时我们经验不足的弱点,坦诚声明,有理有节。  

周恩来对中苏贸易谈判的把握和指导,还体现在对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的斟酌和修改上。周恩来在3月26日代中共中央起草的给李富春等人的电报中,对中苏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共提出了九处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有的是针对原文中的错误,如贸易协定第十二条第三节,原文“将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四节”实为“第七条第四节”之误;有的是针对原文表述不周全,比如,交货共同条件第十二条,原文并没有考虑到购方船只如晚到也需赔偿的问题;有的是针对文本翻译不准确,比如,银行结算计算办法协议中,原文“年息一分”的表述容易使人误解,不如直译为“年利百分之一”。在最终的协定文本中,这些修改意见都被采纳了。4月5日,周恩来又致电李富春,对贸易协定的全称作出改动:在中苏两国政府名称之间加了一个“与”字,以使名称更规范(最后签字时,在两国政府名称之间加了一个顿号)。这也体现了周恩来“外交无小事”的思想和“小处着手,为大于细”的处事风格。  

在周恩来的精心指导下,1950年4月19日,中苏两国政府正式签订了1950年中苏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同年5月12日,政务院第32次政务会议予以批准。周恩来在这次会议上指出:这次中苏两国签订的贸易协定的重点,是争取出口要多,进口要少,还要努力争取同其他国家做生意。这是周恩来对这次中苏贸易协定谈判的一个总结。中国政府在这次谈判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并由此逐渐开始了对新中国对外贸易之路的探索。”(http://news.sohu.com/20080218/n255208106.shtml 高长武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上一条中提到了,中苏贸易是要“银行结算”的,而且也有“以资弥补外汇”的考虑。这怎么是“物物交换”?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这段文字不知从何而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提到苏联放弃一切特权,这个《协定》里面的东西从哪里来呢?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东北倒是有些老毛子后代,传说是当年避难来到中国定居的,现在成了“俄罗斯族”,也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部分了。可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并没有大批俄罗斯族聚居地啊。  

另外,汕头的历史沿革是:“1950年3月15日成立汕头市人民政府。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市区龙湖片区试办经济特区。1983年12月22日实行市管县体制,撤销汕头地区,原地区所属8县1市并入汕头市。1984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汕头经济特区的区域面积扩大为52.6平方公里,分龙湖和广澳两片区。1991年4月国务院批准汕头经济特区的区域扩大到整个汕头市区,面积234平方公里,并确定于是年11月正式实施;同年11月,汕头地区行政区域调整,潮州、揭阳分设地级市。 ” http://baike.baidu.com/view/4279.htm?fr=ala0_1_1  

——50年3月份才成立汕头市人民政府,怎么2月份时候就以“都市” 的面目出现在《协定》中了?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这是一些关于苏联援华贷款的文章,还有很多,网友们可以自己看后再考证 http://tieba.baidu.com/f?kz=301646944 。  

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中,“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  

文中提到的“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不知从何而来。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关于长春铁路,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有文章提到此事(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0817/4604.html),以下为该篇报道——  

“周恩来总理访问苏联 长春铁路的中苏共管历史宣告结束  

“1952年8月17日,周恩来总理率政府代表团访问苏联。中国代表团成员有:李富春、陈云、 张闻天、粟裕等。代表团到莫斯科与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斯大林、苏联外交部长维辛斯基等举行谈判。8月17日,中国政府代表团抵达莫斯科,周恩来在莫斯科机场上发表了讲话。双方在谈判中讨论了有关中国和苏联两国关系中的重要政治与经济问题。中苏两国政府就苏联帮助中国今后5年的经济建设广泛交换了意见。9月16日,发表了双方谈判的中苏公报,公布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及两国外长《关于延长共同使用中国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期限的换文》。《公告》规定:根据两国于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的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于1952年底移交完毕。12月31日,中苏关于苏联政府将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议定书签字仪式在哈尔滨举行,并发表了公告。中国长春铁路的中苏共管历史宣告结束。中央铁道部把原来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改为哈尔滨铁路管理局。《换文》规定:根据两国外交部长协议,将苏联军队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的期限,延长至中国与日本,苏联与日本之间的和约获致缔结为止。”  

这里面提到了一个“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那么这个协定是怎么写的呢?  

1950年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http://baike.baidu.com/view/418371.htm?fr=ala0_1_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是以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基础草拟的。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期满后没有再延长。  

其中有关长春铁路问题,是这么说的“《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政府。在同一期限内,苏军从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国政府,由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起对上述设备的恢复与建设的费用;苏军撤退前的时期,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由中国政府管辖。大连的行政,也完全由中国政府管辖。”  

那么长春铁路是怎么跑到苏联人手里的呢?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http://baike.baidu.com/view/106349.htm?fr=ala0_1_1)是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就对日作战后期及战争结束后解决双方争议问题的一个条约。其中有关于长春铁路的一个协定《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http://www.coolaw.com.cn/law/detail/31871),是这么说的——  

第一条 日本军队驱出东三省以后,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州里至绥芬河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  

共同所有与共同经营以中东铁路在俄国及中苏共同管理时期与南满铁路在俄国管理时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筑之铁路辅助线而为该两铁路之直接需要者以及在上开时期所建置并直接供该两铁路之用之附属事业为限,一切其他铁路支线与附属事业及土地应归中国政府完全所有。  

上开铁路之共同经营,应在中国主权之下,由一单独机构办理,并为一纯粹商业性质之运输事业。  

看见了吧,这是老蒋干的,怎么屎盆子扣到老毛头上了!!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满洲协定倒是有一个,可那不是共与苏联签订的。还是回到前面那个1945年国民政府与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后人是这么评价的“关于满洲的各项协定的总的结果是,苏联得到了实质上是帝俄从1898年至1904年期间享受过的同样的法定权利;主要的区别是新协定不给予在满洲的苏联公民以治外法权,不恢复帝俄曾经在铁路区域内一度行使过的行政和警察的权力。在给予苏联这些特权上所作的让步,无疑引起了中国政府的悔恨,因为这同以前要求废除外国在中国的各种特权的倾向相比,是一个大倒退。从中国人坚称他们对满清政府的全部领土拥有主权的观点来看,对外蒙古独立的事实上的承认,又是一帖苦药。http://news.163.com/07/0529/16/3FM3G37700011232.html  

文中的这个中共与苏联签订的“满洲协定”是个什么东西,我没找到。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同样是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根据条约换文,中华民国政府允许将依公正的公民投票的结果决定外蒙古是否独立。1945年10月20日,外蒙人民在外蒙当局的监视和控制下进行公民投票,结果显示97.8%的公民赞成外蒙古独立。(就冲这一点,就不能在中国搞什么全民公投,搞这个狗屁,中国早就四分五裂了)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安(扬) 维辛斯基(签名)  

注:本协定签署于1950 年2月12日,即《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前2天,为绝密。1950年7月16日被美国对外政策协会纽约公布,引起轰动。  

这么机密的一个条约,事关中共、老毛脸面的条约,事关新中国是否独立自强的一个条约,仅仅在签订了5个多月后,就被美国公布了,几乎可以说是“立即”公布的。保密这么差,难道是苏联故意羞辱新中国、羞辱中共、羞辱老毛?眼看着社会主义阵营中的一个新成员就这样被敌对的帝国主义势力拉走?即便是为了苏联自己的利益,他们也要拼命加大保密力度,更不会亲自去公布于世。  

但是原文中说美国人5个多月后就公布于世了,所以如果真的是由美国人公布的,那我倒是怀疑当时美国人试图离间社会主义阵营。在新中国内造成“中共、毛跟国民党老蒋一样不可靠”的谣言,用于攻击新中国。  

刚才在网上看了下,这个《协定》的唯一来源似乎就是:沈志华的《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载《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日译文发表(岩波书店)《思想》2001年8月号;英译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2年第3期;俄译文发表在Проблемы Дальнего Востока(远东问题),2004,№2。S063——百度百科沈志华)(http://www.coldwarchina.org/zwxz/zgxz/szh/002024.html)。  

所以现在又有个问题了:这到底是沈志华捏造的,还是1950年美国人搞出来的?  

这个帖子流传这么久,不知道“阎王部”的老爷们都在干什么。  

历史像是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真的有点被人篡改的面目全非了。

鄙人才疏学浅,希望有研究的网友能够严谨评论此文,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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