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独裁”的含义多重性及其理解与使用
“民主”和“独裁”是一对相互反对而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二者都有多重的含义,具有含义上的多重性和使用上的复杂性。因此人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或发表与这个问题有关的观点,或理解、评价他人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的时候,必须要注意的是:言说者或思考者自身究竟是在哪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这是自“民主”这个概念产生以来,人们在理解和使用民主与独裁这一对概念上,长期没有清晰地意识到的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是如此的重要,他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关系到人民大众是否能够养成应有的政治识别能力,能否维护和巩固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缺乏清晰的层次区分,人们在讨论(或争论)某个国家、政党、集团等究竟是民主抑或独裁一类问题的时候,或发表有关这个方面的政治、学术的观点的时候,往往既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别人在什么意义上谈论这个问题,也未必清晰地知道自己是在哪个意义上谈论这个问题。因此,也就往往不利于推进有利于自身所在阶级、集团或组织的事业,识别他人的意图,有时甚至也就难免误入歧途,或者上当受骗。
“民主”和“独裁”这两个概念,从政治的层面而言,就至少在以下三个意义上使用,或者说,至少就具有三重的含义(至于在日常生活的层面,具体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层面,可能要另当别论):
一是在国体层面使用。国体,也就是这个社会是由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所谓占统治地位,最基本的就是由哪个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或者至少主要地占有生产资料。因为生产资料是能够生产财富的财富,谁占有了生产资料,哪个阶级就获得了奴役别人的社会经济条件。占有了生产资料,就决定了谁能具有通过生产资料使用,进而获得收益和支配收益分配的权利。其次是为保持和巩固这个占有的权利,所制定的根本原则、根本制度。如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就是为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和表述。因此,在国体这个意义上,哪个阶级占有或主要地占有了生产资料,哪个阶级就是这个社会的主人,他们就是“民主”的。至于他们在其内部是采用民主的方式决策和管理,还是少数人甚或某个人说了算;在其外部是允许利益对立的阶级适度的沟通、反抗,还是不允许或宽容到何种程度,那都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例如,古代希腊奴隶主内部是很民主的,可以到街头演讲,重要决策要召开公民大会等,而中国以及东方的其他奴隶社会却是采用专制的形式,但奴隶主还是奴隶主,奴隶还是奴隶,古代希腊和其他专制国家在这个意义上都是一样。对于奴隶来说,他们都是专制主义者。古代希腊的奴隶是不当人的看的,是商品交换的对象,还谈什么民主地位?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希特勒搞的就是内部专制,外部也及其专制,而美国内部民主,外部也搞点适度“民主”,但同样都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都是资产阶级作为这个社会的主人。
二是在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的内部决策、管理、收益占有和支配的层面使用。在一种特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制下,占有生产资料的这个阶级,其内部在政治体制或具体的生产生活、利益支配层面,是采用“民主”还是“独裁”,或者在具体的各个方面二者兼有之的形式,如集体决策的形式,还是少数人决策的形式,是由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条件、生产管理、利益分配的需要所决定的。但是,不管采用何种具体方式,其目的只有一个,判断的标准也只有一个,即是否有利于维护或者巩固其对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状态。例如,希腊的奴隶主内部之所以采用民主制,是因为原始商品经济发达,并且聚居于人数一般在几万左右的城邦,具备这种能够进行民主管理、决策的社会条件。而中国以及其他的东方社会以农业生产为主,尤其是中国,占有生产资料的大小统治者,散居于广阔的地域,地理环境各异,交通通讯又还极端落后,如果像古代希腊那样搞,是很不经济的,更是根本行不通的,那除非是他们不统治了。因此,这些社会往往选择以“道德”良好为标准、或宗教信仰为约束的官吏来进行管理。而且欧洲后来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如庄园农业生产形式的出现以及其他情况的改变,不是也不哪么搞了,也一样的专制,某些国家甚至比中国的封建社会还要等级森严了吗?实际上,对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选择民主的方式还是独裁的方式治理,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必须根据当时的治理需要所决定的,甚至可能还要看具体是什么事情。比如遇到非常紧急的情况了,如农民起义的军队马上就要攻城了,如果原来没有应对的方案,大家讨论是来不及的,就只能由某个统帅独裁好了,不独裁就只有大家一起完蛋了。独裁或许还能起死回生。不是吗?
三是在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与利益对立的其他阶级的关系处理上使用。一个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与哪些不占有生产资料,不在这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之间,在利益矛盾的处理上,如果采用比较宽松的政治方式,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沟通、谈判、协商,甚至某些适度的反抗,则就是所谓“民主”的治理方式,否则就是“独裁”的治理方式。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古今中外在这个意义上,恐怕都是独裁的方式。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大多采用了所谓“民主”的方式,其原因是资产阶级本身就是打着“民主”这个旗号,并利用普通劳动者的力量获得国体上的这个“民主”的,这个旗号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存在,收不回去了。不过资产阶级对被统治者的“民主”也不是绝对的,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美国麦卡锡运动。至于“民主”的程度和具体形式选择,也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总之,不能以动摇自身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限,最好是能够通过矛盾的一定释放,以维持这种秩序的可持续性。
生产资料由哪个阶级占有,以何种形式占有,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内外治理关系和相应的文化观念等,即共同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占有制,占有生产资料的这个阶级,就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体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要求等等。所谓政治体制,也就是在一种特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制下,为维护这种生产资料占有,以及进行社会生产、管理、及所产生的收益占有和支配所设置的,宏观上的、间接性的组织、管理和分配机制。在这个层面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配置及其具体制度设置。所谓经济体制,也就是为了维护这种生产资料占有,以及进行社会生产和收益占有和支配所设置的相对微观性的、直接性的组织、管理和分配机制。在这个层面主要表现为经营权、财政权、税收权、日常分配权的配置及其具体制度设置。所谓文化体制,也就是为维护这种生产资料占有,能够制造有效地影响人们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的道德、伦理、法律和政治等方面的各种观念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在这个层面主要表现为教育权、出版权、学术权等(这里主要指与观念培养有关的教育、出版、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学术)的配置及其具体制度设置。所谓法律制度,就是为有利于维护这种占有制,并进行日常社会生产、生活、组织、管理、收益占有和支配,社会冲突解决,以及对持续和巩固这种占有的违反行为进行强制性矫治所设置的常规性机制和准则。并且,这些方面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逻辑系统,共同构成所谓的上层建筑、中层建筑。同时它们又和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制,及其相应的占有、处分、分配形式一起,共同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因此,所谓生产资料占有制,是与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构成的一个共同性整体结构。
由此,我们即可以看到以下的一些问题:
一是一种生产资料占有制是可以在“民主”的语境下被釜底抽薪地瓦解的。由于生产资料占有制是一个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所联结的整体性结构,所以,如果对立的阶级要动摇以致瓦解一种生产资料占有制,也就是要把谁的“主人翁”地位,或说国体上的“民主”地位敲掉,只要在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某个方面,加以拆毁或者动摇,就会对这个结构的其他部分引起连锁反应,这个“伤口”如果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治疗,发展到一定程度,整个体系就会崩塌。这样,这个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就被搞掉了。欧洲的“文艺复兴”,实际上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敲掉原来的“主人”封建贵族统治地位的观念改变和制度渗透过程。他们的旗号就是天赋人权、三权分立、自由、平等、博爱等。这个时候,其实对于封建贵族而言,他们本身在这个社会里就是“民主”的,不民主、专制、独裁,要民主,都是站在资产阶级和普通劳动者的角度而言的。所谓“三权分立”,就是要封建贵族把某个政治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或行政权分一个给资产阶级。当然最后是全部都搞过来了,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上的民主也就最终转变成了资产阶级的国体“民主”了。
二是民主和独裁是相对一定的价值主体而言的。在国体的意义上,如果你要搞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哪些要搞剥削制度的人就必然要受到排斥和反对,他们就会说你是独裁。如果你退让了,就是放弃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你就又被剥削制度的人独裁了。这时候,你说要人民当家做主,他会同意吗?他要同意,哪他的剥削制度就不存在下去了。所以,民主、自由、人权等等,这些概念所表达的具体内容从来都是与表达主体有关的,离开这些具体的表达主体,你就不能理解他的真实含义。例如,土地革命没收地主的土地,地主就会说你没有民主、自由、人权,他们会用这些概念来反对你。而农民则是认为,大众没有土地,已经到了难以生存和发展的地步,没收土地分给大众,才是民主、自由、人权。那么,究竟谁没有民主、自由、人权呢?这个问题就不能用民主、自由、人权这些抽象的概念本身来解释,而只能根据各自表达的具体内容,用其他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即这些土地本身就是社会大众的公共资源,本身就是不该独占的,是剥削而来的,并且这种剥削制度已经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了,妨碍社会全面进步了等。
但是,在民主与独裁的问题上,在社会主义社会下,由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制所决定,以及其超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需要,必须在一般情况下,在其内部关系上实现非常民主的治理机制。真正的公共占有,最终要体现在资源和收益的分配上能否由这些占有的各个具体的个体共同决定和平等享受。否则,也就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公有。在这个意义上,列宁其实是早有论述的,他说如果不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就不能建成社会主义。毛泽东其实正是根据这个理论洞察了苏联社会,发现他们会非常危险的,于是才有他的新的民主实践。同时也要注意的是,不是说民主,就一定要普选,几年换一届领导等等。中国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帝国主义挤压出来的,这又不同于马克思原来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也只能适应现实的条件和需要。民主的形式也是多样的,至于采取哪些形式好,可以发挥群众的智慧进行创造,通过实践来进行检验和取舍。关键是一要相信和依靠群众,二要有组织地进行。例如,十几亿人的大国,经济发展还不平衡,若搞全国性的普选,不仅成本很高,难以操作,也未必正好是合适的人选,显然只能是得不偿失。但是,如果以后经济发展了,有了科技条件,如每个人都可以在电脑中点击一下,并可以保障其公正性,那是另当别论了。
由此,我们也就需要注意以下的方面:
一是如果不明白民主、独裁这些多重的含义,以及这些价值概念使用上的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就比较容易出现看到或听到这些美丽的词汇就激动,而不去考究这个词汇所承载的主体目标和实际内容是什么?不是去分析谁(价值主体)在说话?说的什么话(价值内容)?为什么这么说(价值立场、价值目标)?这么说对我如何(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所以也就难免莫衷一是,甚或上当受骗。
比如,很多人看到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允许,且经常发生游行、示威、罢工,实行竞选、多党制等,即以为资本主义才有民主,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却不知无论他们如何“民主”,也只不过是和“主”争取多收回一点自己的劳动成果的过程,更不可能到达他们在国体上的“民主”。不知如果在真正的公有制社会条件下,今天这些要到街头去争“民主”的大众,本身就成了这个国家的“主”了。他们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者,也就自然要成为自身劳动成果的合法占有者和支配者。这时候,如果还要讲“民主”,那也是劳动者内部在具体进行生产、生活、管理、分配上如何要“民主”一些的问题了。或者,对外部及其少数的这种制度的反对者的处理关系问题了。在这个时候,也就是说,劳动者作为原来不是国体上的“主”的地位时,经常要进行的哪些“民主”的行为,就会消失。即使游行、示威、罢工这些权利仍然必要,但在内部意义上,其价值指向却发生了质变,成为了内部权利协调的工具。由于这种利益矛盾是内部的,同属于生产资料占有者之间的,只要其直接的负责管理者、支配者等在认真公正地为他们服务,这些权利便没有动用的必要。社会主义制度越完善,劳动大众(包括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内部利益协调得越好,越日常化,这些工具就会使用得越少,这种“民主”现象就会愈加消失。只有在发生质变的异化时,这些“民主”现象才会重新出现。如前苏联上层管理者腐朽成为特权阶层的时候。但是,这种问题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完善的结果,这些现象也是背离社会主义的结果,而恰恰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所造成的。
再如,有的人大谈要建立公民社会,国家要与社会分离,那也要看是针对什么社会性质即国体和什么时间、地点而言了。所谓公民社会,不过就是相对于国家统治权力而言的概念,是与统治者争取“民主”这个意义而言的。但是,如果是在真正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其本身就是一个绝大多数公民当家作主了的社会。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人民大众当家做主的主义,其本身就是针对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统治和压迫多数人而提出来的,即统治权要回归普罗大众。这个时候的国家也就已经不再是那种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统治多数人的国家,而是相反。如果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国家还要和社会分离,那是谁要分离谁的统治权力和利益呢?如果原本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后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发生了偏差,那是应当建立一个“公民社会”,还是要进行恢复和矫正的问题呢?如此等等,是否都需要深思?
最后,就是要明白,在阶级社会里,作为一个社会的统治者,民主的“核心”是国体民主,其他都是为这个东西服务的;而作为被统治者,民主的“核心”则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意义上的“民主”,只有这样,才能多争取一些生存和发展自身的空间和条件。作为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民主的形式、程度、甚或独裁,在其内部意义上是必须要适应“国体民主”的需要的,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而定的;在其外部意义上,则是还要适应形势的需要。抽象地纠缠于具体形式上过于“民主”还是“独裁”,这对于一定“国体民主”的维护都是不利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人民大众应当极力维护哪些有利于这个生产资料占有制的“民主”,推进它的完善,但也要拥护那种有时候必要的其目的在于维护这种占有制的“独裁”;并经常注意反对那种意在动摇和瓦解这种占有制的“民主”或者“独裁”,而不是不加分析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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