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不起房就是在承受社会结构性暴力
:石勇
中国很多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一直在鼓吹“自由”,似乎它既是一种普世价值同时又可以普遍化。这是当前中国比较响亮的声音,颇具洗脑魅力。
但是,从心理上来说,自由先验地具有稀缺性。让一些人享有自由,另一些人必定很难受,或者自己的自由成为不可能。比如,如果穷人也享有富人的那种可以悠闲地购买高档服装、旅游的自由,富人的那种自由就没有意义,因为取消了一个阶层物质享受和生活方式的对比结构,富人不可能再从这种自由中收获快感。同样,如果穷人不加班、不必忍受严酷的工作环境,不必忍受资本家雇佣的管理人员的打骂就可以很好地生活下去,那资本家哪儿来的赚很多钱并且还可以羞辱穷人的自由?
从心理上来说,富人的自由和穷人的自由只是在形式上、政治象征上、消极层面上才可能共存,而在社会经济领域,一方自由的获得必然意味着另一方自由的失去,或自由意义的消失。这一切首先是因为存在着心理竞争,人们既想争个钱多钱少,也想争个自由多自由少。其次,心理竞争也是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秩序建构、制度安排的灵魂,它们都会先验地设定,为了让一些人获得自由和使自由有意义,另一些人不能对那些自由进行染指。
这样,看起来一些所谓的“自由主义者”是在鼓吹所有人的自由,但在逻辑指向和对象指向上,实际上只是中上阶层的自由,下层社会是不包括在内的。
尊严也是。
因为温家宝总理说过几次,今年,“尊严”成了一个关键词。他在说这个词的时候,实际上在语境和逻辑上有一个不言而喻的预设,就是现在的中国人并无多大尊严可言。
而与之相伴,中国社会这些年来暴力日益泛滥,人们,特别是底层社会,似乎变得越来越具有攻击性。像工人杀老板、杀老板的管理人员,还有屠童案之类的,几乎让人眼花缭乱。
根据精神分析的理论,一个人天生并不喜欢暴力,他之所以具有攻击性,是因为他的生命潜能被阻遏,他的精神结构被破坏,所以他以攻击性来应对。也恰恰是从这个理论中,我们发现,底层社会之所以具有攻击性,恰恰是因为他们一直被欺侮。这种其余包括官方、资本阶层的暴力欺压,也包括社会的结构性暴力对他们的伤害。
很多人对暴力是谴责的,无论是官方、资本阶层的暴力还是底层社会的暴力。如果底层社会受到这种暴力欺压,从而选择暴力对抗,他们也表示理解。但是,在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没有进行暴力欺压,而只是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制度安排伤害到了弱势群体,使他们作出暴力应对时,很多人,特别是知识精英就要谴责了。暴力当然是错的,但是,这些知识精英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就是社会结构性暴力对弱势群体的伤害,有时候并不亚于直接的暴力欺压。在他们眼中,这些社会结构性暴力可能还不算是暴力,因为它们有社会分工、科层制、经济发展、能力导致收入差异等东西来粉饼自己。下面我就分析,它们能否获得辩护,而社会结构性暴力对于人们的心理结构,又有着怎样的影响。
当社会成为少数人羞辱多数人的舞台
有理由这样说:处于社会最底层、遭受官僚机构敲诈、打劫和城市居民歧视、排斥的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他们只能靠肩挑背扛在城市里出卖苦力)没有发疯或去杀人,真是一个奇迹。
走在繁华的大街上,当我看到一个或一群愁苦不堪的农民工蹲在地上,间或漠然地看着衣服光鲜的城里人走过时,我总是担心,他们会不会在某个时候,在某种刺激中痛快淋漓对这个不属于他们的世界进行暴力性攻击?
当然,很多人不会这样。他们已经高度认同于自己的命运,认同于给他们施加结构性暴力的既存等级秩序。他们知道自己的处境无法改变,正因为如此,任何对于现状在心理上的不接受和敌视,对于他们来说都是一种威胁。接受命运,是他们在一个充斥着不平等和羞辱的世界上所必须筑牢的心理保护大坝。他们比既得利益者更不想改变社会秩序,因为任何一点改变都会让他们在心理上风雨飘摇。
但是,对于其精神结构已被城市的物质享受和生活方式所俘获的 “二代农民工”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甚至,即使仅仅是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屈服于这个社会关于农民工的身份设定“低档”而白领、老板、“黑领”们身份设定“高档”的价值排序的农民工来说,在持续的刺激中他们也不可能一直保持沉默,他们对自己的麻木远远没有成功。太多的事例表明:在某个看似偶然的时刻,他们将会拿起武器狂怒地一跃而起,向羞辱了他们的人,向这个给了他们无尽屈辱的世界证明他们的存在。
2009年3月12日,广州番禺区大罗塘银平路金信工业大厦一珠宝公司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年轻男子刺伤两名女高管后,从大厦8楼跳下当场死亡。女高管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这不过是弱者在遭到制度性权力和资本权力侵害时进行报复的一起“普通事件”,事件发生后即已被人们遗忘。
后事的事实披露确认:杀人并自杀者原系该珠宝公司工人,刚结婚不久。金融危机时被辞退,但厂方给予经济补偿时对其故意刁难。他多次与厂方管理人员交涉,不仅没有效果,还被掌掴。绝望愤恨之时,报复性暴力由此发生。而两名女高管作为凌辱了他的抽象体系的可以确认的“代表”成了牺牲品。
三个月后,即2009年6月15日,东莞又发生一起类似的血案。一个叫刘汉黄的打工仔,因工伤赔偿纠纷,用仅存的左手,刀捅东莞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三名台湾籍高管,致2死1重伤。事件的逻辑轨迹和以上事件惊人相似:都是企业在消耗了打工仔这一生产工具,在其已无价值或成为残废品丢弃时拒绝支付相应的补偿成本。
在2009年11月2日对此案的宣判中,刘汉黄在法庭上情绪异常激动地呐喊:“我已经两次低头,为什么还要苦苦相逼啊!”。
刘汉黄的话已经成为这两年弱者针对强者的压榨与欺凌进行暴力性报复的经典辩护词。对于这些挣扎于血汗工厂谋生的人来说,他们处于农民“无产阶级化”的前夜,尚没有形成“阶级意识”,无法以群体性的行动和企业主阶层抗争——而且这样做也面临着政治上的巨大风险。因此,“捣毁机器”这种经典马克思主义所描述的“自发”的阶级意识还不会在他们身上出现。他们只有三种选择:或者用脚投票(就像2010年初所发生的“民工荒”一样),或者忍受压榨(就像现在很多人仍然在“血汗工厂”里一样),或者以个体行为进行暴力的报复(比如刘汉黄等)。
在触目惊心中,有理由说弱者“报复性暴力”的频发以一种惨烈的形式反映了一个社会制度和结构上的非正义性。在弱者的直觉中,社会不应该是某些人以权力、金钱、知识来表现自己并羞辱大多数人的舞台,并不只是用来让少数人玩的——如果不幸如此,那么这种羞辱感将驱动弱者的心理防御机制运作,仇视这个社会结构中的利益格局,甚至整个世界(在这种情况下,无辜的弱者也会成为牺牲品)。
人与人的不平等其实是一种“社会设置”
不会有人公然说一个无视劳动者权益的“血汗工厂”的所作所为是正当的。同样,有人完全可以表示不赞成某些被逼急了的农村工选择暴力报复,或谴责他们的这种暴力行为,但毫无疑问,即使是这样,很多人也承认:一些企业主的行为难以在法律和道德上获得辩护;可能正是后者没有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的压榨和羞辱存在着被报复的风险,没有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引发了前者的激烈反应。
但是,假如企业主及其管理-保安体系没有侵害农民工的权益,也没有对农民工进行肉体暴力呢?假如承认企业主赚的钱来源于他和农民工的“社会合作”,那么,他们之间所建构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无论有没有所谓法律的保护),以及在这种关系之中的收入的巨大悬殊,是否完全可以通过道德正当性的论证?进而言之,在一个存在不平等但并没有形成权力-资本阶层进行勾结严重侵害人权的社会,对于自己处于社会底层的处境,穷人弱者是否只能怪自己没有能力?
经典马克思主义当然否认这一点。但对于当下中国社会来说,市场意识形态在对人的精神结构、思维模式、价值观念这些“制高点”的争夺中早已大获全胜,而溃不成军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已黯然退场,作为一种历史文物只在官方教科书中出现,因此在关于一个社会的经济和身份不平等是否可以获得辩护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持肯定态度。
这带来了一个认知上的结果:社会不平等除非能够找到权力剥夺和垄断的影子,或者发生在权力和权利激烈较量的领域,否则它就是一种市场现象,因而也是合理的。一个千万富翁和一个只能在工厂里出卖苦力为生的农民工,他们的收入似乎更多地只能被解释为一种市场选择,是个体原因而不是社会原因、政策原因,甚至制度原因;一个人处于一种屈从和收入极低的地位不能怪罪于他自身以外的世界。自由主义经济学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强势学科话语下,借助于它颇具魅力的洗脑机制和对中国经济改革政策的掌控,全面挤压了本应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社会学等占据的解释和规范空间。
但首先,很多人也承认,这种结果和它的解释并不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有一个网友就这样发帖质问:
一个农民工,一个月只能休息一两天,每天从早上拼命干到晚上,累死累活且忍受着噪声、有毒物质对身体的毒害,一个月的收入也才一两千块钱,而雇佣他们的企业老板一个月却至少拿几万的收入,为什么?
这个实际上已经非常古老,从马克思时代到现在的中国都存在的问题毫无疑问触及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敏感神经。正因为如此,它极容易被转化和表达为“劳动和资本哪个更有价值,工人是否被资本家榨取了剩余价值”的问题。
但从“社会合作”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或许会好些,至少没有意识形态色彩,利于澄清。从表象上看,离开了资本,劳动无从体现其“价值”,同样,没有对劳动的雇佣,资本也不可能像变法术一样凭空变出利润。因此,无论是企业主每个月几万元的收入,还是农民工每月一两千元的收入,在他们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仰赖的实际上是他们的“社会合作”。在这个意义上,断言谁养活谁可能是草率的。固然不能像经典马克思主义那样说是工人养活了资本家,但也绝不可以反过来说,是资本家养活了工人。
既然资本和劳动的收入都仰赖于双方的社会合作,那么,问题只在于:他们之间巨大的收入差异是如何在社会合作中形成的,是谁让农民工收入这么少,而让和他合作的企业主收入那么多?合作需要自愿,相应产生的就是关于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利益分配的成文或不成文契约。那么很显然,如此巨大的收入差异,证明农民工和企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极不对等,他们关于利益分配的契约极不利于农民工。在这里,就有了一个谈判能力的差异:在掌握可以购买到很多东西(包括权力对自身的服务)的资本的企业主面前,除了出卖劳动力便一无所有的农民工的谈判能力极低,他们的意志无法影响到他们和企业主的契约中。在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中,拥有资本这一稀缺资源的企业主占据了一个强势的地位,而在这个结构中处于弱者的农民工只能对它俯首称臣。因此,资本和劳动的收入差异在更深的层次上而言并非个人“能力”的问题,而是内嵌于一个社会结构的阶层力量设定的结果。假如回到原始社会,或者把农民工和企业主置于野外生存的处境中,那么情况很可能颠倒过来。
为了看清这一点,让我们再举一个其比较性不再局限于公司、工厂、单位这种小系统内,而是“社会”这一大系统内的例子。比如一个农民和公司经理的收入差异。理性分析的话,无法断然肯定农民创造的价值就比公司经理少,但很少有人反对,公司经理收入远比农民高得多是天经地义的。在这里他们有一个潜意识的认知,即这种预设:一个社会有不同的职业和职位,有的职业阶层较高,有的职业阶层较低;有的职位较高,有的职位较低,而无疑,职业和职位都较高的人,收入应该比职业和职位都较低的人高。在很多时候,这一认知还有这样的一个预设:职业职位都较高的人,所作出的贡献比职业职位都较低的人高得多。
这当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有大量的例子可以驳倒认为社会地位高、职权大就贡献高的预设,比如一个公司经理很可能真的比普通员工更平庸,他收入高仅仅是因为他是经理而已。因此,真相只可能如此:农民远比公司经理收入低,更可能是他们分处于这个不平等社会结构的不同节点,这个节点代表不同的阶层、职业、职位,相应地,在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经济运作模式的主宰下,它们有不平等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尊严设定。一个农民因为他是农民,在他被嵌入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价值排序上时,一切都不利于他。因这个社会结构俨然已不需要论证的合理性,处于这个社会结构节点的个体在收入上、价值上、尊严上是何种命运,似乎也是天然合理的。而质疑公司经理为何收入比农民高得多,必然遭到社会分工和科层制这两个把社会进行分层并固化社会结构节点的庞然大物的有力阻击。
“社会分工”对等级秩序的辩护
只要人类以社会的形式存在,就有社会分工。即使是对于最平等的原始社会来说,取消社会分工也是不可想象的。而对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来说,这甚至成了我们谈论某种无论是否公平的社会现象的前提:分工的消失即意味着社会的消亡。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分工在必要性上不证自立,在正当性上也不言而喻——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类存在和存在得更好,是人类立足于地球的拐杖。
但是,社会分工有一个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即产生职业的差异,并进而导致社会的结构化。我们看到的是,似乎是在一个神秘的结构中孕育出了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上的区别:在人群中,有农民,有工人,有公司经理,有官僚,有资本家,并且他们在身份上、地位上、收入上、所获得的社会荣誉上都有很多区别,社会呈现出一个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权力、金钱、社会价值排序,给整个社会的人都排好了位置,纳入一个等级秩序。在这个等级秩序里头,有些人似乎就该活得人五人六,吃香的喝辣的,出门被人前呼后拥,而有些人似乎就活该被羞辱,为一日三餐而发愁,对高等人低声下气。有分工存在使社会变成了一个由中上阶层的人表演的舞台,而除非无法忍受自己的命运而发出了激烈的抗议,甚至打算颠覆这个社会结构,否则处于底层的大多数人只有看戏的份。
有一种论调认为,一个农民工和公司经理的收入差异(在这里他们故意对农民工和公司经理在身份上的差别保持沉默)可以从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中获得辩护。然而,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论点,因为非常明显的是,原始社会也存在社会分工(虽然不发达),但并不出现我们通常所讲的社会不平等,不存在一部分人因为他的“职业”而被设定为上等人,并且可以压迫、羞辱被设定为下等人的人的现象。显然,前者仅仅是为了生存而根据生理属性进行的自然分工,而后者则在分工的必要性中,异化为一种社会的“阶层位置”的分工,给社会分工打上强制的烙印,并以权力、金钱的力量进行维持。另外,这种“分工”在社会价值排序的作用下,也被设定为身份、价值等方面的区别。换言之,在阶级社会,社会分工本身就是一种或多或少的“阶级分野”。
因此,即使证明社会分工是合理的,也难以为社会不平等进行辩护,因为社会分工从来不暗示或预设在社会上给人进行分等分级,并且允许压迫和羞辱的存在。相反,一个社会所产生的让人在道德上无法接受的不平等,并非社会分工的过错,而是强者制造并维持一个有利于他们的等级秩序的结果。要消除的,不是社会分工,而是躲在社会分工的背后以强制力进行维持的等级秩序。
社会分工表现为“阶级分野”,意味着它在确立社会不平等,对一个人进行价值排序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但它要产生并维持全方位的等级秩序,就必须借助于一个使权力在社会的分布呈现梯级化、并通过组织而体现出来的制度安排。因此,管理和统治从社会分工借助强制力维持的第一天开始就已经登堂入室。而管理和统治必须借助于一套组织严密的官僚体制,并把它渗透到整个社会的深层结构中,籍此既可以有效地使强者对社会进行控制,同时又可以证明这种“社会分工”是合理的。科层制在人类历史中出现,到现在分工越发达越普遍、牢固,这绝非某个天才一时心血来潮的创举。
科层制毫不掩饰它的这种预设:在一个组织系统内,上级掌握着对下级进行支配的权力,决定着下级的报酬、晋升机会、在一个组织机构内的地位,甚至他的命运。也就是说,科层制根据人的社会角色,根据他在一个组织机构内的“职业”,设定了他可以支配谁,又可以被谁支配。社会角色与社会角色之间(理论上不涉及人格),在科层制下毫无平等可言,而是贯穿着自始至终的权力支配。不仅如此,由于无法对作为社会角色和作为一个人的人加以区分,科层制下的权力支配在操作中实际上体现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单向权力支配,表征的乃是一种人格上的凌驾。因所设定的职位在权力上的不同,不仅人与人之间在收入和地位上的差异是合理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借助权力进行施虐,似乎也是合理的。
由社会分工和科层制所异化和维持的阶级分野、权力支配萌生出一种暴力:社会结构性暴力。这种暴力和肉体暴力、统治者的国家暴力不同,它全方位渗透于现代社会之中,体现于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组织系统之外,公司经理可以在精神上对农民进行施虐,因为前者拥有可以对后者施虐的资源。而在组织系统之内,部门主管对他手下的员工的施虐更是司空见惯,因为前者对后者的施虐完全可以视为他日常工作中的一部分。这种结构性暴力在平时隐藏于人们对一个社会不正义的制度以及统治的愤慨后面,同时也可以和后者进行结合,共同恶化为一个社会制度和结构上的非正义性。当代中国社会就是这种状况。
严格地界定的话,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边缘游走的“社会结构性暴力”一词有两个含义:第一,它表现为整个社会组织架构安排的权力支配网络,这既包括统治者对被统治者,也包括各种组织中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在作为角色嵌入权力秩序的情况下,不仅人与人之间在报酬上的不平等得以合法化,而且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进行合法的施虐。
第二,它表现为整个社会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和阶层在资源获取机会上的巨大差异,并常常表现为巨大的贫富悬殊、社会排斥、社会歧视、社会阶层结构的固化,甚至制度性暴力。掌握稀缺资源的阶层常常倾向于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利益秩序的联盟,而弱势群体在这样的社会中,处于被剥夺、被防御、被羞辱、被隔离的命运。
社会结构性暴力对弱者的施虐
社会结构对人的心理结构有着巨大的影响,毕竟,假如一个人在心理上有“病”的话,那么,社会就是一个他无法摆脱的病源。弗洛伊德曾经揭示:对一个在心理上有“病”的人的治疗之所以很艰难——往往他在心理治疗室好好的,但一走出门口问题就又来了——,是因为他重又返回到了“社会”这个致病情境。因此,像佛家、道家的修行,都往往选择在远离“社会”而且风景不错的地方(现在这些地方几乎已经成为风景区了),面对自然而不是社会,才可能让人最大限度地静下心来。
中国社会的结构性暴力在现在已呈一种歇斯底里的症状。与之相伴的是,整个社会,无论强者还是弱者,都弥漫着严重的心理危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自杀率最高的国家,每年有至少28.7万人自杀,而“自杀未遂”的,每年在200万人以上。而一个人因为心理和精神问题杀人,几乎已无法统计,而且破坏性越来越让人触目惊心。最醒目的可能是2004年的马加爵、2006年的邱兴华,以及2010年3月在福建南平丧失天良而极端残忍地杀害8名小学生的郑民生。我曾经警告:有着破坏了他的生命潜能的心理和精神问题的人,潜在地已经成为一颗颗“心理炸弹”,这些“心理炸弹”何时在刺激中引爆,是自行引爆还是扔向人群,不可预知,难以防御。
毫无疑问,就人的存在来说,一个社会存在结构性暴力,对于施虐者和被虐者都是一种对人性的破坏。
掌握权力、金钱、知识等稀缺和强势资源的人,在压迫、剥夺、愚弄弱者时,无论他是否意识到,都存在一定的道德焦虑。为了消除这种道德焦虑,强者就必须强迫自己相信自己对弱者的压迫、剥夺、愚弄是合理的,而弱者也必须被强加以某种可以用来歧视、排斥、侮辱的特征(比如懒惰、愚昧、可恶),这样才能在心理上让强者觉得,弱者的处境是其应得的,而强者也才觉得他对弱者这样做天经地义。换言之,强者要维护有利于他们的利益秩序,他就必须蔑视弱者。而对弱者的施暴总存在遭到反抗的可能,因此会给强者带来恐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压抑恐惧,强者还必须仇恨弱者——越是对弱者施暴,仇恨就必须越剧烈,因为只有仇恨才能消除恐惧。不需要特别强调,弱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到社会结构性暴力的施暴,在无法压抑自己,也无法真正认同自己的处境的话,他也会变得对强者,对这个世界(包括弱者)充满仇恨和攻击的欲望。
社会的结构性暴力,通过对人的心理结构的破坏,由此把一个本来应该好端端的人变成“暴徒”。在精神分析眼中,这种暴力机制如下:人活着就是为了实现其生命潜能,而生命潜能的实现必须使人实现自由自发的生长;如果人的生命潜能的生长遭到阻遏,受到破坏,以致无法达成实现生命价值的目标,那么,它就启动了人的心理防御机制,生命力生长的能量就会转化为破坏性的能量。
一个维护等级秩序和结构性暴力羞辱穷人弱者的社会,在它对人的生命潜能的破坏中,必然遭到报复。换句话说,没有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和结构维护不需要支付成本,等级秩序、结构性暴力和对穷人弱者的羞辱,都必须由社会埋单。强者没有安全感和心安理得感,他就无法停止羞辱弱者的行为;弱者没有尊严,他就用拳头来证明自己的不可侮辱性。
但从马加爵开始,到现在的郑民生,他们对一个社会的“报复”,和杨佳完全不一样,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报复到那些他们认为侵害到了他们的对象,相反,是弱者,甚至是比他们更弱的人,成了无辜的牺牲品。在郑民生们的精神结构里,让他们觉得自己的生命力遭受破坏的,似乎并不只是某个具体的人或稍微抽象一点的阶层,而是非常抽象的“社会”这一体系,除了他自己(或他的亲人)以外,似乎所有人都羞辱了他,都必须付出代价,杀害这些人似乎等于报复了社会。因此,他们随便砍杀一个无辜的人,甚至是天真无邪的儿童都没有罪恶感。
这一点几乎不可避免:强者对弱者的施暴,需要支付的成本往往首先由弱者埋单,弱者的所谓“报复”往往是朝另外的弱者挥刀。因为非常简单,第一,强者对弱者的施暴往往不是直接面对的肉体施暴,而是抽象的制度性和结构性的施暴,并且他们一般不和弱者在生活中有多少接触,一直隐身于对弱者的施暴背后;第二,面对弱者的“报复”,强者有着严密的安全防御体系,比如住的地方有保安,出门有人保护,所在的场所远不是弱者能够涉足的。这使他们虽然恰恰是破坏了弱者的生命潜能的那个“社会”的主要人群,但由于并不出现在弱者身边的那个“社会”中,因此往往不是弱者所要报复的那个“社会”。而和强者相比,无论是哪一种职业的弱者,往往和那些已经在心理上畸变、充满攻击性的弱者构成一个面对面接触的“社会”,而他们在防御能力上也是最终的。因此,如果有人“报复社会”,他们往往成为替罪羊。
这当然不意味着强者就不可能遭到报复。但这往往是弱者群聚而起,再也无法忍受这个社会的游戏格局而要求重新洗牌的那一天。
结语:既得利益者是否会让步
对于当下中国来说,让底层社会活得有点尊严,至少是等级秩序和结构性暴力不那么刺眼,无疑困难重重。
民主、约束政府权力、收入分配改革、企业工资由员工和企业主集体协商等道路选择已经取得共识,但既得利益者能否放弃自己所精心建构的利益秩序仍然是一个疑问。
事实上,情况不容乐观。问题倒不在于当一个人拥有某种利益并已经被视为正当、应该由他拥有时,叫他放弃会被他视为是对他的损害,而是在于,一旦这种利益被要求放弃,那么,因为这种利益的获得是既得利益者强迫自己相信这是合理的,他就会有一种焦虑:放弃这种利益,会不会带来更多的利益的损害,会不会形成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被剥夺者会不会认为,他们得到了既得利益者所放弃的这点利益,本身就应该是他们的,而既得利益者欠他们的远远不止这点?而在被剥夺者力量的壮大中,被清算是不是既得利益者放弃一点利益的结果?“花钱消灾”的结果是不是不仅没有消到灾,反而充满了风险?对此,既得利益者完全没有一个预期。
既得利益者或者可以左右决定一个社会的资源分配和利益流向的政策制定,或者可以使不利于他们的政策流产或在现实中丧失效力,这是近年中国的“改革”屡屡无法真正让被剥夺者获益和感觉到有“尊严”的根源。假如一种表示有利于被剥夺者的政策都首先必须对既得利益者进行收买,那么,被剥夺者就很难摆脱被剥夺的命运。它描画出这样的一幅图景:最高层基于执政的理念和稳定的维护,希望能够改善底层的处境,但是,社会的中高层,特别是掌握权力、金钱、资本的阶层却能够轻易地通过他们的权力和影响使最高层的这一愿望落空,并斩断最高层和底层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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