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历数时事变迁之事史;历史,是人类的共有精神财富,处身其中的任何人均有对历史的知悉权,而绝不应该肆意对此加以侵夺——寄语
历史之公示,是对其真相的镜面还原,不同于以其为素材所进行的文学艺术创作;故而,对于历史的公示应以公平、公正、正当为其基本要求,使任何人均可在适当的范围内所了解和使用及研究(此处所指的适当范围,是指其不以危害社会公众集体福利和基本人权及其共同幸福为前提;当然,若不正当的利用历史资料进行相关行为,自有相关法律的惩处,但绝不能因为其被不合理利用的可能性的存在,而对有关史实加以文饰美化,甚至是不加以公开或销毁)。因为,历史的真正主人是全体人类(目前,其仍有区域性、民族性和国家性的特征,据此而对其加以保护与管理及控制,也是合理的且是必须的;除非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理想人”,只为增进全体人类的福利与幸福),行使对历史的知悉权和使用权,应该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即使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这种知悉权和使用权却是有限的,乃至直接被剥夺的;而且,对于已公示的历史事件或其它相关事项,又加以美化“包装”,愚弄我们这些所谓的历史主人,甚或对于已到解密时限的国家相关秘密,以各种理由搪塞或推诿而不加以公开;如此做法实与所宣扬的“人类是历史的真正主人”背道而驰。哪怕有再多的充分理由,也不是以构成这些毫不谦卑地使用宣称“权力源于人民之授予”的被授予者,肆以剥夺人类对历史的认知。辟如,以有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权益而横加限制或侵夺人类认知历史真相的基本权利,用所谓的“人民授权”进行所谓的“对国家的正当合理有效的“管理”(不习惯用“统治”,此理论的本质在于贯彻愚民路线,有很浓的封建色彩,久而久之我们这些所谓的“主权人”就被“驯化”成了利于其“统治”的“良种顺民”,也就达到了相应目的。其实,基于“人民主权与权力源于人民的赋予”之考量,权力资源行使的受托者应是“管理者”的角色,而不是“统治者”的封建强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宣称的“为人民服务”之执政理念。
历史的公示应当遵循公平之原则;无论是历史事件或人物以及两者的结合,应当将尽可能多的与之相关材料加以公开,绝不应以有利于公共权力机构的某种利益或是宣称“对人民之安康与幸福”而加以美化包装性地处理对其不利的一面或是恶意增加对其“愚民统治”有利的一面。
历史的公示应当遵循公正之原则;历史的公开不是文学艺术创作,对其应进行镜面还原,而不能隐瞒或蒙骗人类对历史真相的认知。以对待“毛泽东思想”与“文化大革命”的态度为例,我们对“毛泽东思想及其体系”的研究不够深入、客观、公正,甚至对其研究还没有国外某些机构或人员的研究成果丰富与成熟;特别是对“文化大革命”的探讨与分析及研究过于片面,这是一种对历史不负责任的主观随意臆断,也非常不利于我们对其全面的认知和以此应吸取的经验与教训,应对此加以纠正。
历史的公示应当遵循正当性的原则;对历史的公示,相关决策机构不应擅权专断,应当恭敬谦卑地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来处理与之相关的事项;特别是对于已到解密时限的历史之实不应当再加以瞒骗“历史的真正主人”。
作为历史的真正主人,我们有权了解历史事实之真相及合理使用历史资源,绝不允许任何标榜“先进性与人类共有财富与幸福之增进的不履行相关承诺的无耻滥用人民授予之权力的公共管理机构肆加限制或剥夺我们所享有的这种历史知悉权与使用权;也严格加以排斥对历史真相的美化后包装性处理,来愚弄其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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