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不是谁霸道、谁占理;道理,需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需要顺应公序良俗的传承,需要顺应民众的意愿。无论政权还是法权,都得以“合理”为最高准则。或者说,无论政权或法权,都得以权顺应理,而不是以理迎合权。合理不合法,需要调整法规,而不是以“理”去迎合法规,合“法”不合理,需要调整法规,使法规更合理。道理,是政权、法权等各类权力之核心。
崇赏“法”制人士特别强调:完善法制、依法治国。似乎只要完善了法制,进行了依“法”治国,就能万事大吉。在这些特别的强调中,很少听到需要“法”制的合理性。仅强调完善法制,仅强调依法治国,而忽略“法”制本身的合理性,犹如政权强调路线,强调方针、政策,而忽略路线、方针、政策的合理性,结果大同小异,很可能助长擅(强)权的泛滥。法权不合理造成的恶果,和政权不合理造成的恶果相比,很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某个历史时期,在某种社会环境中,买卖奴隶是合“法”的;反对、阻止、破坏奴隶买卖的言行,很可能涉嫌违法;政权在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也为买卖奴隶的合“法”化推波助澜;这类法,这类路线、方针、政策未必都合理。以道理去迎合这类法、路线、方针、政策,显然不妥当;调整不合理的法、路线、方针、政策也许更妥当。社会发展到某种程度,某些道理越来越被民众接受,政权向法权发难,废除(或调整)不合理的“法”势在必行;废除(或调整)不合理的路线、方针、政策势在必行。这儿没有法大还是权大之争,也没有法权、政权如何平衡的话题,而偏向政权、法权等各类权力如何合理性的问题;或者说:各类权力如何去顺应“理”的问题。
在某种社会体制环境中,买卖奴隶是合“法”的;在这类社会体制中,在这类“法”制环境中,一味强调“依法行政”,社会进步与发展很可能将成空话。社会体制发生(革命性)变革后,买卖奴隶是违“法”的;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在推动着法制的进步与发展,法制往往和社会(政权)体制相呼应,空泛的“法制”几乎是不存在的,独立于社会之外的“法制”几乎是不存在的。什么样的社会体制,很可能产生与之相辅相成的法制。
政权,其路线、方针、政策等不合乎理,很可能助长擅权泛滥;法权,其法律、法规、程序等不合乎理,很可能助长强权猖獗。
道理,在不断探索中越辩越明;各类政权中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越来越趋向合理;各类法权中的法律、法规、程序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越来越趋向合理。通常情况中,道理先进,各类以“权力”为特征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稍滞后;道理领路,各类“滞后”者(趋向)跟上,推动着社会、人类的进步与发展。道理,各类权力之根本、根基,请勿轻易丟弃。此类丟弃未必有污染环境之嫌疑,至少有那么点可惜。
政权,合乎理,人心畅、江山稳;法权,合乎理,浩气扬、社风正。
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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