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会所有制还是私有制
——与董德刚教授商榷
2010年4月30日《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一篇中央党校教授董德刚的文章《逐渐淡化“公私二分”,走向社会所有》。这篇文章不仅在所有制问题上有很多错误的东西,其哲学概念也是混乱的。鉴于这篇文章所涉及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特就其中的一些观点与董教授商榷。
一、先谈点哲学问题
董德刚教授曾经指责别人是不懂马克思主义的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那么,作为中央党校的哲学教授,董德刚应该是懂得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是唯物主义,它认为世界是物质的,而人们的思想观念是物质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懂得马克思主义的董德刚教授对此应该是不陌生的。但是,董教授在他的文章中一开始就偏离了唯物主义的轨道。而且通篇文章都没有表现出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修养。这不能不让人对董教授是否懂得马克思主义产生怀疑。
董德刚教授首先是从概念讲起的。他说:“我们长期习惯于使用公有制和私有制概念,但仔细推敲,这种‘公私二分’法存在不少问题”所以,问题就出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两个概念上了。如果不用这两个概念,一切问题就解决了。
这里首先要区分一下名称和概念。名称是我们给一个事物贴上的标签。有了这个标签,我们就可以将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区分开来。但是这个标签往往并不能对事物的本质进行描述。所以在名称之外,还要有概念。概念是基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对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的概括。它与名称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名称是人的主观强加给客观的东西,而概念则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比如激光,有些地方也用“镭射”,那是从英语直接音译过来的。名称虽然不同,但是概念却是一个,都是由受激发射的光放大产生的辐射。所以,“公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更能表达马克思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也不是不可以讨论的,但是本质上都是一个,就是这种所有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替代物而出现的,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
但是从董德刚教授的论述中,我们却看到了另外一个东西。他为“公有制”的提法罗列了四大问题。第一是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语境中,公私之分已经内在地包含着褒贬意味、价值评价;第二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界限模糊;第三是衡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标准存在歧义;第四是公私二分容易造成简单对立。这里面既有命名的问题,又有概念问题,也有价值判断的问题,这就已经超出了我们上面所讨论的范围了。而首先暴露出来了问题还是哲学的问题。
概念是如何产生的?从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人们的思想和观念都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概念也不例外。任何概念都是从社会存在的实际中来的,都是对社会存在的抽象。先有存在,然后才有概念。而对这些概念的命名准确与否并不决定概念本身的优劣。蒋介石是个名字,毛泽东也是个名字。蒋介石的失败并不因为他叫蒋介石,毛泽东的胜利也不是因为他叫毛泽东。我们只能从毛泽东和蒋介石所从事的事业得出毛泽东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而蒋介石不过是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总代表的结论。这是唯物主义的起码要求。如果把蒋介石和毛泽东的胜败归结为他们的名字,那与游荡江湖的算命先生又有什么区别呢?公有制与私有制也是这样。世界上先有了私有制,然后才有了对它的研究,提出了与私有制相对立的概念——公有制。因此,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概念并不是因为我们习惯用才产生出来的概念,而是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事物在我们观念上的反映。你习惯用也好,不习惯用也好,把它们叫做公有制和私有制也好,把它们叫做其他什么所有制也好,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正是由于董教授不理解,或者说不认同唯物主义的反映论,所以他就从概念出发而不是从现实出发去讨论所有制问题。这样,就不能不陷入无法克服的混乱之中。
比如,董教授竟然将公有制按照效率和效益分成了“至少两类”,并且由此得出结论:“可见,公有制不等于好的所有制,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划等号,有了公有制,不一定有科学的社会主义。” 所有制的本质在于生产资料的归属,而它经营得好坏则在于经营者能力的高低。怎么能把这两者混为一谈呢?公有制就是公有制,它有本身的质的规定性。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将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是完全从生产资料的归属来分类的。至于公有制经济单位经营的好坏,那是另一个问题。任何所有制下的经济体都有经营得好的和经营得不好的。公有制企业有效率低的,私有制企业也有倒闭的。按照董教授的逻辑,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中经营得好的就是好的所有制,经营得不好的就是坏的私有制,这样一来,我们比较所有制的优劣不就变成了比较不同所有制下企业的优劣了吗?董教授难道忘记了体弱残疾的人毕竟是人,而身体再健壮的猴子不过是猴子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了吗?
再比如,董教授不知从哪里得来的结论,说社会意识的基本倾向是:“公”是先进的、高尚的、优越的,而“私”是落后的、卑劣的、丑恶的,甚至是“万恶之源”。其实,善和恶、先进与落后、高尚与卑劣这些判断也不是绝对,它们都是历史的、相对的。说它们是历史的、相对的,并不是说它们就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而是说这个标准离不开一定的历史环境。杀人是善还是恶?如果单单是这样提出问题,那是无法回答的。但是法官会依据杀人者杀人时的特定环境和场合毫不费力地做出判断。当然这个判断也是有社会的价值标准决定的。邓玉娇案中作为杀人者的邓玉姣成了英雄,既是由于她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防卫过度),也是因为被杀者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普遍谴责。所以,我们说的价值判断的相对性,决不意味着这种标准可以随着人们的主观意愿而随意发生变化,而是说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这个标准是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定要讲传统,就不能仅限于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因为中国有5000年的文明史。而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也存在一种封建的土地公有制,也就是所谓的“公田”。这种“公田”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是封建统治阶级剥削农民的工具。这样的“公有制”有谁说它是先进的、高尚的、优越的?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不是将这种“公田”分给农民了吗?而我们今天所讲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这种公有制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由封建统治阶级所掌握的“公有制”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只有深入到所有制的具体内涵才能够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仅凭是否带有“公”字是无法判断的。
董德刚教授不是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甚至不是从概念本身的内涵出发,不去分析和研究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概念所出的历史环境,而是仅仅从名称出发去认识问题,这至少不是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
再来说说辩证法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董教授也犯了一个很有普遍性的错误。他说,“我国过去长期宣传‘一分为二’,其消极作用之一,就是致使不少人常持非此即彼的简单化观点,在互不相容的两极对立中思维,以为事情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而它们都是根本对立的。”一分为二就一定非此即彼,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事物中的矛盾对立是客观存在的。矛盾的双方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即使根本对立的东西也是如此。生和死应该是根本对立、非此即彼的吧?但是没有生,有怎么会有死呢?世界上如果从来就没有过董教授这个人,那他也肯定不会死去。正因为他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才会在将来的某一天死去。而他由出生到现在的每一天,实际上都是在与死神的搏斗中度过的。他的每一次呼吸、每一次心跳、每一次进食,都是在为生命的延续创造条件。如果这一切都停止了,等待他的就是死亡。这个道理难道还不明显吗?同样的道理,黑和白、好和坏、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也都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没有这种对立和依存,事物就不会发展。但是同时,事物的性质又是相对稳定的,是由事物内部的矛盾的主导方面决定的。生就是生,死就是死;黑就是黑,白就是白;好就是好,坏就是坏;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就是资本主义。董教授还健在,他是生的,如果我们说他同时也是死的,他一定会很不高兴,这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我们讲一分为二,就是指这样一个状态,相互矛盾、非此即彼的东西稳定地存在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这种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条件,也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公有制和私有制也是如此。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公有制和私有制的长期共存和斗争、公有制最终战胜私有制,就是这个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只看到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斗争,看不到这种斗争的长期性,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去消灭私有制,这就是“左”的思想。只看到两种所有制的共存,不承认公有制最终战胜私有制的历史大趋势,这就是右的思想。我们说我们过去搞“左”的,就是因为我们把公有制战胜私有制的过程看得太短,不允许私有制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现在,如果我们只看到公有制与私有制的长期共存,看不到公有制在我国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甚至主张放弃这种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那我们就要犯右的错误。理论工的任务就是要找出事物中实际包含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矛盾,分析它们的矛盾运动,从而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不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抹杀矛盾的对立和斗争,这是不懂辩证法的表现。董教授不会是不懂辩证法吧。
二、马克思主义是怎样看待所有制问题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经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自己的理论:消灭私有制。”这就充分说明了所有制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如此重视所有制问题呢?因为马克思认为:“只有一个人把自然界当作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泉源,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泉源。资产拥有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给劳动者加上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因为正是从劳动所受的自然制约性中才产生如下的情况: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的社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做奴隶。”[1]这也就是说,谁占有的生产资料,谁就能获得生产活动所带来的成果。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他所付出的劳动不过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创造财富而已。
由此说来,如果人类从一开始就将生产资料交给社会所有,那么人类是否就可以避免几千年来的剥削、压迫和奴役了呢?如果谁这样看问题,那他就是对马克思主义一无所知。因为人类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这个观点的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反之,就是历史唯心主义。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所有制问题的种种混乱都是由于人们在讨论所有制问题时,有意无意地脱离的生产力发展的实际。而离开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是什么问题都说不清楚的。董德刚教授的问题也恰恰出在这个地方。
董教授给出了一个判断所有制优劣的标准:“马克思主义看待所有制问题的根本观点是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它们的综合,就是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综合国力的增强是生产力发展在一国范围内的必然结果)。它认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合理的和进步的;而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无论人们把它称作什么,都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这段话在一般意义上讲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在于我们现在的生产力是一个什么样的生产力?如果我们不深入到生产力的内部,不去分析具体的生产力和它们对生产关系提出的要求,它就会变成完全没有意义的空话。
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曾经指出:“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非常明白,人们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的。但是他不明白,这些一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等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2]我想,作为哲学教授的董德刚先生对这段话应该是知道的吧。所以在研究所有制的时候,他就应该去研究我们现在的生产力到底是手推磨还是蒸汽磨,研究我们现在的生产力对所有制到底提出了什么要求,而不是泛泛地谈什么“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合理的和进步的;而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无论人们把它称作什么,都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在这方面,马克思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谈论公有制和私有制的问题的。他们总是把所有制问题放在大工业这样一个背景下来进行考察。他们发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的过程是封建社会的小生产解体的过程。这个过程曾经是非常革命性的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3]这一过程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以大机器集体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了以个体手工劳动为基础私人小生产,一方面是大规模的的生产资料被资本所垄断,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他们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进入到资本主义的生产当中,这样,虽然社会的生产资料还是私人占有的,但已经不是过去意义上的私有制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成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4]在小生产时代,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他们在自己的生产资料上进行劳动,生产属于他们自己的产品并拿出来进行交换,交换的收益也归他们自己所有(除了上缴封建贡税之外)。而在资本主义时代,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是在别人的生产资料上进行劳动,生产属于资本家的产品。产品的交换完全是资本家的事情,而且交换的收益也是完全属于资本家的。从小生产者的立场来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所必然要求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当然是极其不合理的,因为它剥夺了劳动者为自己劳动的权利,因此,他们要反抗这种生产方式,要求恢复他们重新占有生产资料,恢复他们以往的天堂。但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统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解,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5]因此,他们的这种要求实际是要开历史的倒车。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在机器大生产取代了手工生产之后,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分工和协作渗透到生产的每一个过程。生产的组织越来越成为一项专门的工作而从资本的职能中逐渐分离出来。整个社会的生产日益被组织到一个统一的系统当中。现代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6]这样,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成为人类克服资本主义的罪恶的必然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 “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7]并且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8]
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指出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代替私有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正如列宁指出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结论,马克思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9]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恩格斯在《致奥﹒伯尼克》中讲到,社会主义社会“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10]
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建立起来的新的所有制,不是向小生产的私有制的回归,不是所谓的“将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的“人人皆有”的所有制,而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过去一切社会形态中都能见到的那些私有制的全新的所有制形态。这种所有制恰恰就是一种“人人皆有、人人皆无”的所有制——由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种所有制也可以称为“社会所有制”。
如果董德刚教授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社会所有制的表述比公有制好,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样就抓住了公有制的本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在我们国家,公有制并非只有全社会共同占有的所有制这一种公有制,还有一种由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的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但是它却不是社会所有制。所以,从我们国家的现实来说,公有制只有一部分是社会所有的,我们只能把我们国家的国有经济部分称作“社会所有制”,而不能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都称作“社会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的表述比“社会所有制”的表述更准确一些。
三、董德刚教授的“社会所有制”是什么东西
但是,董德刚教授的“社会所有制”并不是这样一个东西。他说:“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个体所有到较小群体所有,再到较大群体所有,直至全社会所有。”由此说来,社会所有制可以涵盖一切社会。当他讲到个人所有的时候,他是否应该进一步澄清一下,这种个人所有不是一种雇佣劳动的形式,即资本家个人拥有企业、利用雇佣工人来进行生产的所有制形式。但是这样一来,这种所有制不就是封建的小生产的私有制了吗?当一个概念可以涵盖一切的时候,事物之间质的差别就被抹杀了。这样的概念还有什么意义呢?马克思主义者的任务就是要在事物的量的变化中把握质的飞跃的关节点。按照董教授的逻辑,既然个体所有也可以被纳入到社会所有制的范畴,这样一来,公有和私有的界限被打破。
董德刚教授还玩弄了一个小小的花招,他说:“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似乎他也是赞成公有制的。的确,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但问题是董教授的社会所有制是如何逐步发展的呢?原来是由个人发展到小群体,由小群体发展到大群体,再由大群体发展到全社会。只要稍微懂得一点辩证法的人就会知道,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历量变和质变两个阶段。一定性质的事物在其变化的一定阶段,尽管存在量的变化,但是其性质却保持着相对的稳定。就拿所有制来说,封建主义的小生产存在了上千年,其形态一直在变化之中,但是其本质属性还是封建主义的,并没有“逐步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出现了雇佣劳动,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才产生出来并逐步地发展壮大,最终取代了封建的小生产所有制。而资本主义的所有制虽然也在“逐步发展”,经过了300多年的历史演变,到现在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级的阶段。列宁曾经认为20世纪初叶的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了它的最高阶段——帝国主义阶段,而现在看,资本主义已经超出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进入了国际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尽管如此,资本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并没有“逐步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立不是“逐步发展”的,而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就像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确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一样。如果说“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那也只有在这样的意义上才是正确的:社会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孕育发展,逐步成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替代力量。但是无论如何,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否定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质的区别,辩证法就会变成诡辩。作为哲学教授的董教授,可以在经济学上说点外行话,但是在哲学上是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的。
当董教授终于从思辨的领域回到了现实当中来的时候,我们才看到了他所推荐的社会所有制的庐山真面目。他说:“社会所有制昭示着所有制的基本走向是所有权的社会化。同生产不断社会化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所有权必将日益社会化。其主要内容:一是所有权规模的扩大(含所有者的增多),二是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三是生产经营效果同所有者、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有直接的密切联系,四是所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即自由交易。”
这就是董教授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在这里,我们最关心的是他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与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有什么区别。但是我们却遗憾地看到,董教授除了把问题搞得一塌糊涂以外,什么问题也没有说清楚。
所有权规模的扩大?到底是指个人占有的东西越来越多,还是指对同样的东西占有者越来越多?这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情况。但是,这两种情况被董教授给“含”在一起,私有制就被董教授“含”成了社会所有制。实际上,只要生产资料的占有是私人的,不管这种所有制的规模有多大,它都不是社会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一方面是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沦为无产者,成为雇佣劳动者,而另一方面,资本家依靠资本垄断了生产资料。马克思曾经将资本主义生产归结为扩大的再生产,这种扩大的再生产必然导致了资本的增值,这样,资本家手里的生产资料就越来越多,也就是所有权的规模越来越大了。但是,不管这种所有权的规模扩大到什么样的程度,所有制不仅在性质上没有变化,就连它的所有者也没有发生变化——它还是属于最初占有它的那个资本家的。这种所有权规模的扩大与所有权的社会化完全没有关系。当资本主义进入到了高级阶段,后者的情况就更加普遍了。由于金融资本和股份制度的发展,资本主义企业由单一资本家所有的情况越来越成为一种特例。企业的所有者却是增多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说生产资料的占有被社会化了。但是,这种社会化还是在资本主义的内部完成的,它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占有的性质。这一点,我们在下面还会谈到。
所有权的分解与制衡?董教授大概是想说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人所有,不同的所有者按照自己所占有的份额行使对企业的权利这样一种所有制吧。但是这种所有制不是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所通行的制度吗?这样的所有制有谁会认为它是社会所有制呢?也许董德刚教授会争辩说恩格斯曾经说过,股份制表明在资本主义企业的内部,私有制已经社会化了。现在不断有人用这个话来证明,股份制公司就是社会所有制的,也就是公有制的。我们还是来看一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论述的吧。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马克思在这里说的还不明白吗?马克思明确指出了,第一,股份制度还是资本所有制;第二,股份制中包含了资本所有权同社会所有权的对立;第三,正是因为这种对立,只要消灭了资本所有权,就可以将生产资料转变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共同财产。而董教授所讲的“所有权的分解与制衡”不正是资本所有权的表现吗?附带说明的是,《资本论》第三卷是在马克思去世后由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手稿整理完成的,在第三卷的序言中,我们可以看到恩格斯在当中花费了怎样的精力。因此,这一卷也可以看作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的著作。因此,恩格斯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不言而喻是和马克思完全相同的。
生产经营的效果同个人利益直接联系?难道千百年来私有制的发展不是这样吗?难道在私有制下,生产经营的效果与所有者的个人利益不是直接相关的吗?而恰恰是在私有制的条件下,生产经营的效果才是与所有者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者只是完成他所承担的生产任务,对于最终产品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他们是无能为力的。企业的规模越大就越是如此。我们只要看一看资本主义企业的情况就可以明白了。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生产资料是属于资本家的。资本家用他掌握的资本购买生产工具、原材料,支付工人的工资。而生产出来的产品是由资本家来支配的。因此,资本家确实承担了生产经营的全部风险。赚了,是资本家的。赔了,也是资本家的。而在有限公司中,这种风险则由不同的所有者按照其资本所占的份额来分担。因此,董教授所说的“市场经营的效果同个人利益直接相关”,这完全是资本主义企业的通例。
所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难道在封建的小生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私有权的自由流动和组合存在障碍吗?难道私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不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吗?要知道,所有权流动组合的自由既是对买者的,也是对卖者。而资本主义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原来的有产阶级依据法律对自己既有财产的保护。而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任务就是突破保护原来的统治阶级对自己财产的保护,从而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一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历史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地剥夺别人对所有权的自由的历史。现在又有人把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描绘成妨碍所有权自由流动组合的恶魔,人为地制造出一个“社会所有制”来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对抗。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任何社会中,所有权都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但是同时,在任何社会中,对所有权自由流动组合的定义都反映了那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那个社会的社会存在的反映。
我们详细分析了董教授给社会所有制下的四个定义。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董教授所列举的社会所有制的四个特征,我们可以在一切私有制的形态中发现它们。这样一来,社会所有制与私有制又有什么差别呢?从哲学意义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这个事物显著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东西。当我们说人和猴子有差别时,不能说人的特征是双脚行走。因为双脚行走是很多猴子也能做到的。这个道理,任何从事科学研究的人都是明白的。但是,董教授在这里却居然这样做了。我们只能推断,或者是董教授实在不懂所有制的问题,在这里说了外行话;或者是董教授有意抹杀私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的区别,为私有化制造舆论。作为中央党校的教授,我们当然希望董教授是前者。
但是,董教授在文章的开头就写道:“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而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所有制概念比公有制更好些。”原来,董教授推崇社会所有制就是为了反对国家所有制。而他之所以对“公有制”反感,就是因为公有制直接反对了私有制。鉴于在我们国家,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主体,所以,就只好借用“社会所有制”来为私有化开辟道路了。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经济的存在也是长期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私有经济最终要被公有制经济所代替。这是我们共产党人所为之奋斗的目标。抹杀社会所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就会使我们的这个目标变得模糊起来。这也是我们花这么大的功夫来与董教授商榷的原因。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98页,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602页,人民出版社,北京,2009年。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0页
[5]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87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8] 同上
[9] 《列宁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9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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