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几点原则
一、 企业军转干部享受的是人道主义的国家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有着为国家作出牺牲奉献的历史业绩功劳,并带着国家保障的法定身份和法定待遇进的企业。所享受的是军人长期保卫国家安全作出流血牺牲奉献获得的一种人道主义补偿的国家保障,此为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只要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改变,不管出现任何情况变化(如改革或社会转型等)都必须按照国家保障底线兑现。任何中断、改变、取消都是违法的,以企业效益待遇、养老金待遇、解困待遇等,都是弄权枉法侵犯人权。
二、 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定地位清晰明确。军队转业干部不管被分配到哪里(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其法律地位都是同样的:“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国家干部”身份这一法律地位,是根据中国国情,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补偿与保障,它既确定了转业干部在社会上的政治地位、政治荣誉,也明确和界定了应享有的在政治与经济上的级别待遇。
三、 以改革和社会转型放弃退役军官国家保障是弄权枉法、缺乏人道、违背科学发展观。在改革或社会转型中,军队转业干部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待遇不但未改变,反而更加强化。有关转业干部的法律法规政策,都与时俱进的经过修订、明确、重申、强调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与改革是同步的。尤其军
转安置政策在社会转型前、转型中、乃至到今天都还重申强调这一法律地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胡锦涛,在社会转型中对军队转业干部更作出了硬性规定:“军队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据此,造成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显然是在社会转型中有法不依违法行政所致。那种以社会转型为由剥夺退役军官人道主义的国家保障,是既得利益者丧失国防意识,不讲法制,不讲诚信,为其政绩和行政不作为辩解的一种荒谬说法,与科学发展观更离谱,不是“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重要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科学发展观读本》)而搞强求一律、齐步走、一刀切,硬把属于有人道主义保障的特殊群体利益的企业军转干部,无罪无错统统剥夺干部身份,降为企业职工。
四、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与社会上分配不公问题是两码事。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企业军转干部在未转业或转业那天起就归属于党和国家干部序列,有法定的国家干部身份极其相应待遇,应是依法按政策恢复或兑现问题,不是再重新设置或解决的新问题。企业军转干部是特殊群体的一部分,比须按照特殊群体的有关法律政策办,因为他们是为国家安全从生死关头过来的幸存人,必然要享受到人道补偿和国家保障,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政治荣誉和经济待遇。若按照社会上一般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对待解决,显然是违法行政。
五、 关于对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言论的识别标准。涉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必须依法按政策,下位法下位政策服从上位法上位政策,一切说法都要以胡总书记讲话为准。依照此标准,以改革或社会转型论、攀比论、顾全大局论(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抽象稳定)和有中央领导人讲话论等,均脱离法律法规政策,属于以权代法是无效的。
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
2010年12月26日
来源:http://bbs.shangdu.com/t/20110105/0100101036875/36875-1.htm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