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的v+M与社会主义的V+m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C、V 、M之二
于泮泉
摘要:同一个新价值Q,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可分为v+M即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一切生产新价值的方法,同时又是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分为V+m即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两部分,一切生产新价值的方法,同时既是增加劳动者个人劳动收入的方法,又是增强国家和企业实力的方法。在工资率一定的情况下,工人工资将会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步变动,这是社会主义企业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判断生产之姓社、姓资的一个显著标志。剩余价值m又可大体上分解为企业利润m1和国家税金m2两部分;企业生产效率的变动,V、m1、m2将同向同时变动。这种变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和三者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的紧密关系。
关键词:新价值|工资率|国税率
站在资本的角度看劳动,劳动只是资本的附庸;从全部社会财富到每一件具体产品,都表现为资本和资本的带来物,即(c+v)+M或k+P。站在劳动的角度看资本,资本只是劳动的条件和产物;我们用Q表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从全部社会财富到每一件具体商品都表现为劳动的条件和劳动的产物:即c+(v+M)或c+Q。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价值作为劳动的凝结或凝结了的劳动,只同劳动直接联系在一起;同资本无直接关系。严格说起来,不仅不变资本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可变资本本身也无法直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我们讲剩余价值是由可变资本带来的,仅仅是因为可变资本部分在生产过程中被工人的活劳动所代替,是工人的活劳动(而不是可变资本本身)创造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工人在劳动中不仅再生产出同可变资本等值的劳动力价值v,还能够与此同时带回一个增殖额——剩余价值M。
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已不属于劳动者自己而属于资本家了。由于在新价值一定的情况下,v越大,M则越小;反之,M越大,则v越小。资本家为了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总是要极力压低工人的工资;如果可能,资本家甚至希望v为零,即希望工人的全部劳动都成为剩余劳动,从而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但这是办不到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只能按照大体反映劳动力价值的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否则,劳动力购买不了,剩余价值的生产也无从谈起——但无论如何,资本家是绝不肯在劳动力价值之上再付给工人一个价值原子的。即使在劳动日延长、劳动强度增大、甚至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增多的情况下,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也不会超出劳动力价值,资本家们必然会尽一切可能,要将多生产的价值作为剩余价值统统纳入到自己的腰包中去。
假设某资本主义企业耗费的不变资本相当于1600小时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量,下同),不变资本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即所用不变资本C=所费不变资本c),用价格表示是 8c ;付给工人的工资相当于400小时劳动量,用价格表示是2v;工人共提供了800小时劳动量。那么,其产品的价值构成则表现为:
8c +2v+ 2M =12W ⑴
这样,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总量为4Q,分为2v与2M两部分,v与M各占Q的50%。
如果工人的劳动日延长(或劳动强度提高)了1/2(由1600小时增加到2400小时),其商品价值构成则变为:
12c +2v+ 4M =18W ⑵
即这里,必要劳动时间(400小时)未变,工资总额仍为2v;剩余劳动时间延长了一倍(由400小时增加到800小时),使剩余价值由2M增加到4M;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总量由4Q上升到6Q;v在Q中的比例由50%降为33%;M在Q中的比例则由50%上升为67%。
由此可见,劳动日的绝对延长,实质上是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并未变化;只是增加了剩余价值在新价值中的比重,劳动力价值从而工人的工资水平并没有提高,而其在新价值中的比例反而随劳动日的延长而降低了。
再假设在原有⑴的基础上,总劳动时间不变,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那么,劳动力价值成反比地降低为原来的一半,剩余价值相应地大大提高,其商品价值构成将变为:
16c +2v+ 6M =24W ⑶
这里,工人的工资2v,过去须400小时现在则只须200小时就再生产出来了;总劳动时间800小时中过去有400小时现在则有600小时成为剩余劳动时间了;v在Q中的比例由50%降为25%;M在Q中的比例由50%上升为75%(网友们一算便知)。
由此可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会引起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延长,从而加重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工人的个人工资所得不仅不会提高,反而会使其在新价值中的比例相对下降了。
这样,一切生产新价值的方法都同时又是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都成为加重对雇佣工人剥削程度的方法。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事情发生了根本变化:
如果说,在资本身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本质上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整体与个体之间的相容、非对抗关系,后者体现的则是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对抗性关系;而在其内部结构上[K=C+v或k=c+v 即:所用资本=所用不变资本+可变资本 或 所费资本=所费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基本上还是相同的;那么,在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身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则无论在本质上还是在内部结构上都是十分明显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每个劳动者都成为国家和企业(乃至一切社会资本)完全平等的主人,劳动者的劳动不再属于资本家而属于劳动者自己了,过去资本家总是千方百计压低工人工资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而可能代之以千方百计地提高自己的工资,甚至希图用最小的活劳动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工资收入。但真要这样想也是行不通的。因为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人们通过工资形式能够满足的,往往只能是个人(家庭)正常消费的需要,却远远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全部需要。例如:人们需要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生产、学习和生活;需要社会生产不断地进行下去、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获得社会的有效帮助,等等,等等。这就需要有另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去作为社会基金发挥作用。因而每个劳动者作为一切社会资本的主人,又必然要求用最小的活劳动耗费获得剩余价值的最大化。由于在新价值Q 一定的情况下,V越大,M越小;反之,V越小,则M越大——这一点并不以生产之“姓社”或“姓资”而有什么不同。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M与V的矛盾直接体现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个矛盾却根源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既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又是社会资本的主人,体现了作为整体的劳动者与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因而这个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完全可以通过一个合适的比例获得解决。我们把工资在新价值中所占份额即V/Q叫做工资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或一定社会条件下,这个工资率显然就是按劳分配的比率;按劳分配原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的工资率得以公平有效地贯彻实施。
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劳动将摆脱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性质而变成联合劳动。联合劳动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生产和再生产直接满足劳动者个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的劳动;另一部分是劳动者为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对于劳动者说来,这两者都是必要的。我们可以把前者叫做直接必要劳动,把后者叫做间接必要劳动;把直接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叫做直接价值,把间接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叫做间接价值。
这里须强调指出的是,这种完全不同于雇佣劳动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法,绝不是在玩弄概念游戏,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我们用大写字母V表示直接必要劳动或直接价值(表现为联合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用小写字母v表示必要劳动或劳动力价值(基本工资),用 Δv表示直接必要劳动中超出必要劳动的部分,并把这部分劳动叫做剩余直接劳动;再把剩余直接劳动创造的价值叫做剩余直接价值(附加工资)。可见,V=v+Δv。 在新价值Q一定的情况下,当然不会凭空多出一个Δv。Δv既然不同于v,就只能来源于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我们用大写字母M表示本来意义的剩余价值,用小写字母m表示间接价值,用m 0 表示剩余价值中转化为附加工资的部分,那么,M=m+m 0;m0 = Δv。
显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联合劳动之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的划分法同马克思早已科学地揭示的雇佣劳动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法之间的关系为:
直接必要劳动=必要劳动+剩余直接劳动 或 直接价值=劳动力价值+剩余直接价值 即V=v+Δv(或=v +m 0)。
间接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剩余直接劳动 或 间接价值=剩余价值-剩余直接价值 即m=M-m 0或(=M -Δv)
我们用中间的双横线表示全部新价值Q,上述关系可图示如下:
从一般的理论意义上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日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加大,一般都不会引起必要劳动的变化,而只能导致剩余劳动的增加(这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却使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延长(这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是劳动日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加大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则不仅会增大间接必要劳动量(间接价值),也必然同时增大直接必要劳动量(间接价值)。
这样, 雇佣劳动的公式是Q=v+M或=v+m+m0, 联合劳动的公式是Q=V+m 或=v+Δv+m。 前一个公式,反映了雇佣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或新价值分为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后一个公式反映了联合劳动划分为直接必要劳动和间接必要劳动两部分(或新价值分为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两部分)。
我们知道,生产决定消费。但生产本身不是目的(不会有什么为了生产而生产的社会生产方式),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人类从事生产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消费,为了满足人们消费使用价值的需要。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这种需要总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我国目前一个三口之家的城市居民,有一套百多平米的住房足矣。这是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必然实现的一个基本物质依据。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却使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发生了扭曲。我们知道,一般说来,用来满足人们需要的都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使用价值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本身不具有可通约性,这也正好同人们多种多样的消费需要相适应。因为这些消费需要之间也不具有可通约性,同时也完全没有非得具有可通约性不可之必要。例如,吃饱与穿暖的需要之间就是不可通约的,但同时也完全不需要通约,我们只要知道不同的人吃饱和穿暖的正常需要量各不相同,但又都是有限的,并均可以通过人们的劳动来提供这种满足就可以了。如果说,以往人们的多种需要难以获得满足,主要是由于生产力水平太低的话(虽然这种说法也太过片面),那么,社会发展到了今天,还有许多人的正常需要仍然得不到满足,则完全是一种社会问题了——具体说来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切都价值化、货币化了,这就可以变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之不可通约性为价值上的可通约性,并一律可以通过货币的形式予以计量,从而变人们对使用价值的有限需要为对价值的无限贪欲。雇佣劳动之分为v与M两部分,就是适应资本家阶级对价值、从而主要对剩余价值的无限贪欲应运而生的。这种贪欲,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功运行,在一极造就了少数人的穷奢极欲、富可敌国,由于大大超出其自身需要而必然引起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以及人类生活环境的不断恶化;在另一极,则使大量人连基本温饱问题也难以获得有效解决。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其背离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由其贪欲制造出来的大量无端浪费、尤其是不断周期性爆发的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必然造成社会周期性震荡,阻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就决定了它的历史暂时性。“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与此相反,联合劳动之分为V与m,由于符合社会需要的自然结构,就在客观上为社会产品的实现提供了起码的保证,为社会生产有计划按比例地持续和谐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可能。我国建国后的前三十年,由于国外帝国主义的封锁、国内敌人的破坏,以及我们自己的经验不足,我们的发展虽然也不尽如人意,但其大体上是公平的,社会是相当稳定的(包括三年自然灾害与十年文革时期也是这样),发展的脚步也是相当快的,谁也否定不了。可如今,我们一方面砸碎了几千万工人的铁饭碗,另方面又造出了上百万公务员的金饭碗;一方面在同国际接轨的口号下制造出年薪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国企高管,另方面又以所谓打破国企垄断为借口,极力压低区区几千元月薪的国企工人工资;一方面造就了拥有几十套豪宅的政府大员,另方面又让大量弱势群体成员过着蜗居、蚁族的生活;一方面造就了可以让少部分人人享尽一切淫乐奢华的“天上人间”,另方面又造成了让人不得不开胸验肺、富士康“十三跳”、喝毒奶粉等等人间惨剧……这一切,绝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而是背离了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初衷,实行了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这样说,不是认为我国经济中已经完全没有社会主义成分了。而是强调,在我国目前公有制经济成分三分天下仅剩其一,从而其主体地位岌岌可危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经济在事实上已经有着逐步取代社会主义经济而成为“普照之光”的趋势。上述情况的发生正是这种“普照之光”发生了转变的结果,同社会主义毫无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个生产过程开始之前,也必须将v部分以可变资本的形式准备好,并按照劳动力价值以基本工资的形式送给生产工人;该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又必须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计算劳动者提供的直接必要劳动量(或直接价值量)与必要劳动量(或劳动力价值量)的差额发放附加工资Δv。V可分为v与Δv两部分,均以工资的形式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m作为间接必要劳动或间接价值,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转化为企业利润,我们用m1表示;另一部分转化为国家税收,我们用m2表示。显然,m=m1+m2,Q=V+m=v+Δv+m1+m2=v+m 0+m=v+M。
假设有甲、乙、丙三个前面提到的同⑴的规模完全一样的社会主义企业,其商品价值构成均为:
8c +2v+0Δv+ 1m1+ 1m2 =12W ⑷
这里,新价值总量为4Q,其中工资为2v,工资率为(2v÷4Q=)50%;企业利润为 1m1,企业利润率为 [1m1÷(8c+2v)=]10%;国家税收总额为1m2,国税率为[1m2 ÷(8c+2v)=]10%。
由于实行按劳分配,要求劳动者根据自己通过劳动向社会提供的新价值量,按照相对不变的工资率领取相应的工资报酬;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资本仍然有着同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相类似的性质,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规律仍然起作用,客观上要求作为全民资本所有者代表的国家,要根据各个生产企业实际占用的全民资本量,按照相对不变的国税率向自主经营的企业收取相应的国税。这样,
以⑷为基础,如果甲企业劳动时间延长(或劳动强度提高)了1/2,其商品价值构成将变为:
12c+2v+1Δv+1.6m1+1.4m2=18W ⑸
即新价值总量将由4Q上升到6Q,在工资率仍为(3V÷6Q=)50%的情况下,其中工资将上升到(2v+1Δv=)3V;在国税率仍为10%的情况下,国家税收总额将上升到 [(12c+2v)×10%=]1. 4m2;间接价值3m的其余部分是企业利润,企业利润总额是1.6m1,企业利润率上升到[1.6m1÷(12c+2v)=]11.4%。
仍以⑷为基础,如果乙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其商品价值构成将变为:
16c+2v+2Δv+2.2m1+1.8m2=24W ⑹
新价值总量为8Q,其中工资为(2v+2Δv =)4V(工资率仍为50%);国家税收总额为1.8m2(国税率仍为10%);企业利润为2.2m1,企业利润率上升到 [2.2m1÷(16c+2v)=]12. 2%。
还以⑷为基础,如果丙企业生产效率下降了一半,其商品价值构成变为:
4c+2v-1Δv+0.4m1+0.6m2=6W ⑺
新价值总量为2Q,其中工资为(2v-1Δv=)1V(工资率仍为50%);国有资本税率还为 10%,国家税收总额下降到0.6m2;企业利润为0.4m1,企业利润率下降到 [0.4m1÷(4c+2v)=]6.7%。
这里,依据⑸,劳动日的延长(或劳动强度的提高),不仅延长了间接必要劳动时间,而且也同比例地延长了直接必要劳动时间;依据⑹、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降低,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而只会同时同比例地提高(或降低)用不变价格形式表现出来的V与m的量。
由此可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搞好了,用不变价格表现出来的新价值Q总量加大了,V、m1、m2的量会同时加大;反之,这三个量又会同时缩小。三者的一致性恰恰反映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劳动者集体(企业)和全体人民(国家)三者之间经济利益的一致性。这同资本主义条件下v同M的对立,并体现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提高用不变价格形式表现出来的新价值的方法,都同时既是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方法,又是增强企业实力与加大对国家的贡献的方法。
当然,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同企业生产状况的相关度是不同的。劳动者个人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度最大,二者几乎同步变动:劳动时间延长了1/2,工人的工资也提高了1/2(如⑸同⑷比,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了1/2,工人的工资也由2V增加到3V);生产效率提高一倍,工人的工资也提高一倍(如⑹同⑷比 ,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工人的工资也由2V提高到4V);生产效率下降一半,工人的工资也下降一半(如与⑺同⑷比 ,生产效率下降一半,工人的工资也由2V下降到1V)。二者几乎完全呈正比例变化。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确定不移的结论:在工资率一定的情况下,工人工资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几乎完全同步变动。这是社会主义企业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这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由每个劳动者都是社会生产完全平等的主人这一点所决定的。正是这一点,才同资本主义企业的情况恰成鲜明对照。通过对比,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搞得再好,好处都会统统落入资本家的腰包。即使资本家出于笼络人心的需要,分出一杯羹来施舍给工人一点点,要使工人的工资收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全同步,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所以,看工人的工资收入是否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步,这是判断生产之姓社、姓资的一个显著标志。
企业的经济利益同其生产状况呈正相关关系。如⑸同⑷比,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了1/2,,企业利润率由10%上升到11.4%;⑹与⑷比 ,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企业利润率由10%上升到12.2%;⑺同⑷比,生产效率下降一半,企业利润率由10%下降到6.7%。
国家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生产状况相关度较小。无论企业的生产效率如何,国有资本(全民资本)税率不变。但是国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全民企业,全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变好或变坏,国家税收总额必然随之提高或降低。即使对于个别企业说来,其生产效率的高低由于直接影响企业集体和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会使国家可以收取的所得税等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归根结底,国家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同样呈正相关关系。
这样一来,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中,只有工人的个人工资收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完全一致;而国家、集体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正相关关系,却不是完全同步的。但这又是一个假象。在新价值一定、工资率不变的情况下,国家、集体的利润加总作为新价值的另一组成部分(剩余价值)自然也是一定的了。人们之所以会得出国家、集体利益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完全同步的错误结论,是因为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掩盖了事实的真相。从归根结底的角度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实质上还做了这样一个假定:当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了,从而需要增加货币作为追加的不变资本时,国家可以立即拨款来;当生产效率下降,从而不需要那么多不变资本时,企业又可以立即将多余部分以货币形式退还给国家。即企业的规模可以根据生产效率的变动情况随意扩大和缩小;而企业所占用的可变资本的数量,从而企业的组成人员则基本上不发生什么变化。这种假设显然有不尽合理之处。
我们还可以做相反的假定,即无论生产效率提高还是降低,企业所握有的全民资本的规模不变,并负有使全民资本保值增值的同等责任;企业职工则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或进或出。再假定有三个均经营着100K(单位为千元,下同)的国有资本,各有职工40 名;资本有机构成均为4c:1v;周转时间为一个月,生产的产品全部卖出,卖出的价格为120W;工资率为50 %;国税率为10%,其中一半即5%属于全民资本增殖率,另一半 (同样为5%)上交国库。在第一个生产周期,这三个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均为:
80c +20v+0Δv+ 10m1+ 10m2 =120W
这里,每个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劳动力价格)为人均(20v×1000元÷40人=)500元,附加工资为0,工资率为50%;企业利润率为(10m1 ÷100k=)10%;国税率为(10 m2÷100k=)10%。
假设在第二个周期中,甲企业劳动生产率不变,劳动时间延长了(或劳动强度提高了)1/2,在全民资本增殖率为5%(由100K提高到105K)的情况下,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率会由4:1上升到6:1(表现为90 c:15v),由于可变资本由20v降至15v,工人人数就将由40人降到30人;原来40人可创造新价值40Q,30人则只能创造新价值30Q,但由于劳动时间延长了(或劳动强度提高了)1/2,新价值总量也将由30Q上升到45Q。在工资率仍为50%的情况下,工人工资总额将达到22.5V,并分为15v与7.5Δv两部分。每人的工资也会平均增加1/2。新价值余下部分(间接价值)22.5m,扣除按10%国税率计算的国家税收(105K×10%=) 10.5m2 之后,剩下的就是企业利润(22.5m-10.5m2=)12 m1了。企业利润率将达到(12m1÷105K=)11.4%。就是说,这时甲企业产品价值构成将变成:
90c +15v+7.5Δv++ 12m1+ 10.5m2 =135W
但这样一来,就会有10名工人失业;如果要保证工人不失业,保持工人人数不变,就需要国家追加全民资本投资,从而该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将是:
120c +20v+10Δv++ 18.5m1+ 10.5m2 =180W
但这样做(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或提高工人劳动强度)的结果,会影响工人们的休息与健康,是社会主义原则所不允许的(除非为形势所迫,若不这样做会影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才会偶尔允许这样做一回);而且这样做一旦造成工人失业的严重后果,理所当然地会被立即叫停。我们之所以将此情况下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情况也一一列出,是要让大家看到,即使在这样情况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也是完全一致的: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或提高工人劳动强度,生产工人的个人工资收入会同步提高,企业利润与国家税收同样会跟着增加。
再假设在第二个周期中,乙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了一倍。这就意味着:⒈每个劳动者平均推动的不变资本量上升了一倍,即资本有机构成由4c:1v上升为8c:1v;⒉每个劳动者在这一周期中创造的新价值总量也提高了一倍。假设单位商品的价格不变,并全部卖出。这时,在全民资本总额增殖率为5%的情况下,该企业产品价值构成变为:
93又 1/3 c+11又 2/3 v+11又 2/3 Δv+12又 5/6 m1 +10.5m2=140W
国有资本总额由100K上升到105K,在资本有机构成变为8c:1v的情况下,可分解为93又1/3 c+11又 2/3v;在劳动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工人人数将由40人减少到 (11又 2/3v×1000元÷500元/人=)23 又 2/3 人;每人创新价值由1000元上升到2000元。在工资率仍为50%的情况下,人均工资由500元上升到1000元,工资总额上升到23又1/3 V(分解为11又 2/3v+11又 2/3 Δv);国税率不变,仍为10%,税收总额上升到10.5m2;新价值中余下部分(12又 5/6 m1)为企业利润,企业利润率上升到(12又5/6 m1÷105k =)12.2%。
那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不是一定会造成工人失业,即发生机器排挤工人的现象呢?我们可以十分肯定地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当然不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往往意味着该企业产品适销对路,符合社会需要,必然受到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资金支持。这样,23又2/3 名工人可推动105K资本;40名工人则可推动180K的资本。按照8c:1v的价值构成,可分为160c+20v。即在工人人数(仍为40人)不变的情况下,该企业产品的真实价值构成将变为:
160c+20v+20Δv+22 m1+18m2=240W
即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也将提高一倍,国家税收与企业利润总额也跟着上升一倍。
同样在第二个周期中,又假设丙企业生产效率下降了一半。这就意味着:⒈每个劳动者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数量下降了一半,资本有机构成下降为2c:1v;⒉每个劳动者在此周期中创造的新价值总量也下降了一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变为:
70c+35v-17.5Δv+7m1+10.5m2=105W
国有资本总额同样上升到105K,在资本有机构成变为2c:1v的情况下,可分解为70c+35v;在劳动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工人人数将由40人增加到(35v×1000元÷500元/人=)70人,每人创新价值由1000元减到500元;在工资率仍为50%的情况下,人均工资由500元减到250元,工资总额下降到17.5V(分解为35v-17.5Δv);国税率不变,仍为10%,国家税收总额上升到10.5m2;新价值中余下部分7m1为企业利润,企业利润率下降到(7m1÷105k=)6.7%。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该企业生产效率下降一半,一定是因为出现了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产品仍然是社会所需要的,该企业就不会轻易破产,同时,工人人数也不会轻易增加,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氛围中,其结果必将激起该企业工人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从而可以通过尽可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延长劳动时间或提高劳动强度等办法,减少生产效率下降的损失。这样,在70名工人须投入35v可变资本的情况下,40名工人则只须投入可变资本20v即可。由此,105K总资本的剩余部分85 c将统统成为不变资本。既然投入70 c不变资本可生产出价值105W的产品,那么,投入85 c不变资本就将生产出价值127.5W的产品。从中扣除85 c旧价值,新价值就是42.5Q。再按照50%工资率,工资总额将达到21.25v(可分解为20v+1.25Δv)。国税10.5m2不变,企业利润还可达到10.75m1的份额。因而该企业产品的真实价值构成将可能是:
85c+20v+1.25Δv+10.75m1+10.5m2=127.5W
即在整个社会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该企业全体工人的共同努力,国家(全体人民)、集体(企业)和工人(个人)三者利益都可以获得保全。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由此,我们仍然可以得出一个与前一个条件下几乎完全一致的结论。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在前一个“假定”下,国税率虽不变,但国家税收总额随企业生产效率的变动而变动;在后一个“假定”下,国税率不变,税收总额随全民资本增殖速度稳步变动,并不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转移。其实,这种不同完全是一种错觉。在前一种情况下,单从个别企业看,税收总额似乎随企业生产效率变动而变动;但有的企业使用全民资本多一些,有的企业使用的全民资本少一些,从整个社会角度看,在某特定时期,一切企业使用的全民资本总额总是一定的,只要税率不变,税收总额也不会变化。这同后一种情况完全一致。那么,我们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企业生产效率的高低只同企业职工本身利益有关,而同国家利益关系不大呢?绝对不是。第一,从整个社会看,国家税收归根结底只能来自生产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全体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越多,从而剩余价值越多,国家得到的税收才能越多;否则只能少些。第二,从个别企业看,如果它的生产效率高了,国家在征得一定的资本占用税、资本增殖税外,还可以征收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生产效率太低,甚至破产,虽然法律同样可以要求其首先做好国有资本的保值、增殖工作,但这种保值、增殖只能是理论上的,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国家的税收归根结底来源于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不仅直接影响企业工人的个人利益,而且最终也必然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所以,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经济利益虽也有矛盾的一面(表现为在新价值一定的条件下,其中一方多得了,另两方就会少得);但其一致性更为根本;V、m1、m2三者肯定会随着生产效率的变动而同方向变动。一个人为社会提供的间接必要劳动越多(即为集体和国家贡献越大),其为自己提供的直接必要劳动就越多,工资水平也越高。因而,在社会主义经济法规完满健全的情况下,一个人获得的工资收入越多,就不仅说明其提供的直接必要劳动越多,也说明他提供的间接必要劳动越多,说明其对社会的贡献越大,越应该受到人民的尊敬。
从上面的事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不仅仅根本利益一致,而且还是谁也离不开谁的。首先,劳动者个人生产条件的改善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国家的富强和全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国家、企事业集体的生存、发展也有赖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积累。同时,任何企事业集体都是在国家范围内生存、依赖国家和全民人民的支持,“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劳动者组成的企事业集体则是国家的细胞、国家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源。如果大多数人、大多数单位同国家离心离德,这个国家最后土崩瓦解的悲惨结局就指日可待了。
当然,以上所说,只是一种纸上推演,远远不是社会现实。而且,我们的研究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科学抽象法的要求,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抽象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经济条件至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建国以后有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普照之光”。我相信,我的这个研究方向是正确的。只要我们的改革一步一个脚印地沿着前人已经开辟出来的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其结果尽管同我们的分析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其差距绝不会太大——从而完全不必经过一个“先富”的弯路,就可以促使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完善,并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远大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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