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以来,军队和武警部队有2万多名退役军官(警官)执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简称93复员试行通知)。2000年12月28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1年3月出台了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但仍然没有军官退役复员安置相关配套的政策,继续执行93复员试行通知,完全把复员军官排挤在法律保护之外,复员军官群体被边缘化,广大复员军官生存陷入绝境。
一是没有组织。复员军官有着十几、二十几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信念坚定,信仰坚强,听党指挥,永远忠于党的共和国军官,自从复员后,就失去了与组织的联系,无处交纳党费,无处过组织生活,几年、十几年后的今天,早已经脱党、离党,过着人户分离的尴尬生活。二是没有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落户农村的没宅基地、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落户城镇的年龄偏大,无专业和特长无法就业,市场准入门槛高,唯一按1963年标准核算的复员费,除去安家所剩无几,早已被飞涨的物价吞没,没有资金创业。三是没有收入保障。许多家庭一直处于零就业、零收入状态,生活无来源,无力缴纳社保、医保,生存、医疗、养老等没保障。四是没有家庭。40%的复员军官因身份地位发生变化,经济枯竭导致家庭破裂或正在发生裂变,夫妻分离,妻离子散,居无住所,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五是死亡加剧。复员军官多数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因自然条件和职业的特性被落下一身疾病,大病等死,小病硬拖,已经病死或被疾病拖死,凄然离世的悲剧不断地发生。复员军官成为了党不管,军队不管,各级政府不管,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保障的共和国退役军官,没有组织的失散党员,沦为社会底层的边缘群体。
2万多名复员军官不仅是2万多条生命,2万多个家庭,而且是2万多名共产党员。93复员试行文件不但是给退役的复员军官本人及家庭带来灾难,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损党和国家、军队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军队的稳定。依法恢复复员军官的干部地位及一切正当权利,是对党和国家宏伟事业负责,对依法治国,依法治军负责。
一、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严重违法,有悖于《宪法》、《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法律条款及党的干部政策。
(一)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确立的军官退役作“复员安置”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决定权限。1993年以前通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八十三条、1994年5月,经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2000年12月,条例经修改后,上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该法第五十一条依旧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法律明白无误地规定了军官退役后由政府进行安置并实施管理,安置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对退役军官是按计划分配、退休还是“自行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决定权限,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下属职能部门无权决定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和安置办法。因此,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严重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决定权限,是明显的越权行政,典型的有法不依。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没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明确授权,甚至连党和国家的招牌都不打,就擅自决定对退役军官作“复员安置”,“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公然藐视法律的尊严,根本不具备作为国家政策的法律效力。2万多名被误导选择复员的军官完全就是无效选择,因为,国家对退役军官安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试行文件严重超越了法律规定,选择复员的军官被完全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因此,该试行文件是一个非法文件。
(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非法剥夺了复员军官依法享有的国家干部地位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及其以前通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确立了军官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对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讲:“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无论怎样改革,对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包下来’”,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军官是国家干部”。因此,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历代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讲话精神,都明确无误地确立了军官是国家干部的法律地位。军官的干部属性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界定和保障,它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不会因为是否在役而改变,除非国家修改法律或军官犯罪丧失干部资格,被法院判决剥夺干部地位外,正常退役的军官,无论以何种方式安置,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剥夺其干部地位,以及国家根据其职级确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复员军官在服役时负责地履行了军官职责范围内应尽的义务,当然有从国家获得政治和经济待遇的权利。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用一笔复员费就同时把干部地位给剥夺了,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三)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非法剥夺了复员军官依法享有的由政府安置管理的权利。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条、1993年前后通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中发(2001)3号第四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国家的法律,中央的文件对转业干部历来都是坚持由政府安置管理。政府安置就是由政府分配工作,安置就是确保转业干部依法享有工作权和劳动权。如果安置确有困难,就由国家给退役军官发放退役金,由本人自行就业,从而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
(四)国安190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非法剥夺了《宪法》赋予的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退休权和养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会保障适用于事业企业组织职工,国家保障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复员军官虽然复员了,但是干部地位和干部身份没有复员,始终是干部,是国家公务员。因此,复员干部必然应该享有退休制度所规定的退休保障权中的国家保障权。但是,试行文件把《宪法》赋予的这一权利同样无情地给剥夺了。
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违背真理,违背法律,违背生存法则,违背客观规律,违背人伦情理,有失公平和公正。
(一)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依据的国发(1975)129号《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在政治上与党对“文化大革命”所做的重大历史决议相对立,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纠正将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的错误”中发(1980)3号相对抗。国发(1975)129号文件作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产物,已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所否定,被中发(1980)3号所废止。改革开放以后至1993年,国家对军队退役干部重新定位在政府安置管理。特别是中发(1980)3号鲜明地将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是错误的定性,不仅是对国发(1975)129号文件的明确废除,更清楚地宣示了建国以来国家对退役军官时断时续搞复员的终止。一个被废弃了的国发(1975)129号文件,没有资格作为改革开放以后形势和任务已经完全变化了的制定退役军官安置政策的依据。而且,当时就有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在那里摆着,政策制定机关不依据《条例》办事,竟然跳过《条例》去照搬“文革”时期的作废政策,这样的试行政策不但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不符合改革发展的精神。
(二)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把改革的风险转嫁给退役军官。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新探索和实践中搞军官复员,让舞枪弄炮的职业军官到市场经济的商海中去求生存,求发展,直接违背了人民解放军的军事特性和军官的职业特性。军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是抵御侵略,保卫祖国的。军官是这支部队的各级组织者、管理者和指挥员,是以军事为职业的职业军人。在风华正茂的十七、八岁时参军入伍,报效祖国,在军队摸爬滚打了十几、二十几年,为国家服务了十几、二十几年,要资本没资本,要文凭没文凭(唯一有的军队文凭地方不承认),要关系没关系,要专业没专业,要体力没体力,后半生靠什么生存?他们不是企业管理员,没有学过经商这门课,更不懂经商,十几、二十几年后,当他们的思维、观念、习惯、人生已成定局时,当青春已逝,再无多大使用价值时,组织就一脚踢出军队大门,到完全陌生的市场经济商海中去自己找职业,找饭吃。明知复员有风险,明知商海无情,明知难就业,仍然推出这个违背人伦情理的试行政策,把社会转型的风险,国家改革的风险转嫁给毫无准备、毫无经验的共和国军官身上,把政府机构改革,转业干部安置难的责任强加到他们头上,转业难办,安置难落实就慌不择路,病急乱投医,胡乱搞出一个政策把他们推走了之,一了百了。可以说,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就是对2万多名“自愿”复员的军官赤裸裸的刑判决,是对退役军官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把正常复员的军官与判过刑不宜作转业安置的军官相提并论,同等对待,这是对2万多名共和国的营长、团长、师长的人格侮辱和政治迫害,严重侵犯了复员军官的名誉权。他们已经复员几年、十几年了,但今天都还背着“肯定犯过错误,所以被部队处理复员”这口黑锅,在社会上,在亲属中,在所有人面前抬不起头,直不起腰。他们不仅本人受到非人的歧视,家属被另眼相看,甚至子女都低人一等,小小年纪自尊心就受到严重伤害,所以说,从复员那天起,2万多个家庭从此再没有过轻松、舒坦、有说有笑的正常生活。他们在尴尬中无地自容,在贫穷中痛苦挣扎,简直是百口莫辩、他们对党,对国家不敢奢谈有多大贡献,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党是忠诚的,对国家是吃过苦、流过汗的,对军队是忠于职守的,他们的前半生清清白白,坦坦荡荡,政治上没有污点,工作上没有犯过错误,试行文件斩断了他们后半生的生路,并视为犯罪分子,享受与罪人一样的待遇。
(四)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设计的复员干部就业和划分土地、山林的规定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严重对立。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第四条规定:“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原则……”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试行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他生产经营任务”。众所周知,自1982年开始,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不变,山林的承包期限为五十年不变,自留地以人户为准,各自管理和使用,这是基本国策。同时,从农村入伍的复员干部从提干之日起,就把土地退还给了集体,试行文件反过来又让我们到农村去分土地、山林,此时此刻,哪里还有土地和山林可分?一个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相对立的政策,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凭什么去执行?怎样执行?正因为如此,复员军官复员之后普遍失业,长期失业这是无论如何都掩盖不了的铁的事实。这些规定完全与党和国家在当时的路线、方针、政策唱反调,是无法兑现的一纸空文。1、它依据的国发(1975)129号文件是被废止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2、该文件设计的复员军官谋职的渠道和划分土地、山林等规定完全违背了国家当时的大政方针;3、试行文件依据的复员费计算标准是1963年总后财务部的标准,与改革开放后国家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著增强的国力相比,整整落后了三十几年,标准太低,根本满足不了复员军官后半生的生存需要;4、由于该政策将复员军官就业、经商、就医、养老的大门完全封死,复员军官就完全丧失了生存的一切基础,永远被挂在空挡上,既不能进,又不能退,只能眼巴巴地等死。
(五)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文件使复员军官成为了军官退役安置改革的试验品和牺牲品,特别是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出台,出现的“一军两策”,是对复员军官极大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到2001年,该文件通过8年的试行,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以及社会经济转型的基本完成,执行该政策的大环境已发生不可逆转的改变: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工资大幅上调,物价指数大幅上扬,银行利息连续调低,各方利益关系和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复员安置这种办法不仅因待遇过低而又不能保证退役军官的生存需要,而且本身的政策漏项和缺失也越发凸显。至此,中央在认真总结了“93.1通知”试行8年的情况后,结合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状况,颁布了新的安置办法,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文件中把退役后都是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的军官,由“复员”改为“转业”,把“自行就业”改为“自主择业”。其实二者安置性质、择业取向完全相同,但待遇确是天壤之别。有组织管理的同时,部队同样发给退役军官一笔钱(前者3—12万,后者9—26万),前者其它全无,后者除了一次性发给退役金外,另按本人原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医疗、住房、死亡抚恤等待遇统统享有。
三、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文件对军队退役军官进行复员安置情理法不溶,所造成的恶果及国家、地方的态度已经是人神共愤、天怒人怨。
(一)复员军官认真学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翻阅了大量的历史文件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走上了慢长的上诉之路。他们生活不下去了,就必须实事求是的把落难情况和要求向党和政府诉说,以求尽快使全国复员军官得到国家保障,正常的进行休养生息,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民生水准。更重要的是,他们将以不幸经历和有生之年强力推进军队人员退役保障机制的建设。国家只有高度正视和彻底解决复员军官生存问题,才能凝聚一切力量,全面落实中央新政,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与科学发展。死难当头,复员军官不在维权中重生,就在抗争中倒下!从2002年3月到2010年12月,历时9年,全国各地复员军官由五人到几千人规模持续不断到各省、各大军区、总政治部、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上访,要求国家依法安置,恢复干部身份,落实相关经济待遇。到北京有关国家机关就达15次,人数累计达万人之多,报送材料近千份,创中外之最。
(二)军官复员安置政策违法事实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国家相关部门和总政治部就是不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认识错误,纠正错误,解决问题,极端地表现出了对法律的藐视,对党和国家、军队不作为态度。复员军官历经9年之久的艰苦上访,总政治部的口头回答“复员干部不是转业干部”、 “你们是自愿复员的”、“你们复员了,就不是干部了”。如此的答复,是对军官退役安置政策的法理与公平正义的肆意践踏。国家有关部门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解决问题的态度仍不明朗。2005年以来,国家劳动部、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就复员军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出台了(2005)17号、(2006)17号、(2005)110号、(2007)28号、(2007)172号等文件,解决复员军官问题仅仅定位在灵活就业人员层面,其文件没有标准和可操作性,各地很难实施,有些地方得到落实,大部分地方没有得到落实。
(三)复员军官维权是《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和党员的权利,是合法正义之举,不但得不到伸张,反而进行非法的打压,阻塞诉求渠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非法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凸显苍白无力。国家及有关部门置之不理,总政治部有错不纠,给复员军官扣帽子、打棍子,对上访的复员军官交“安元鼎”类似的黑监狱处置。地方政府把复员军官列为不稳定因素,公安、国保采取非法的手段对复员军官进行非正常的调查、跟踪、监视、拘禁,控制人生自由,有的还动用黑势力进行威胁。复员军官学法、懂法,利用法律依法维权,而一些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懂法执法而违法,让复员军官问题演变为矛盾,让矛盾上升为仇恨,由仇恨走向对立,与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要求背道而驰。
四、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情、理、法不合,有损党和国家军队形象,依法恢复复员军官的一切权利,就是挽救2万多个家庭,2万多条生命,2万名失散党员,就是拯救党和国家已失去的信誉。
(一)呼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站在讲政治、讲法制的高度,用科学发展观的态度正确审视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匡扶正义,将退役军官纳入法制化管理,既立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民主与法制,矫正复员军官依法诉求渠道,建立公平的对话和听证机制,畅通维权渠道,把“维权”和“维稳”有机地统一起来,立刻停止对复员军官的非法打压,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推进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
(二)依法撤销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是超越权限的;二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是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四是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是违背法律程序的”。以此法条为据审视“93.1试行通知”:(1)“93.1试行通知”的制定者总政和八部委办在立法权限上,属于超越权限。(2)中发[2001]3号文件对制定军官退役政策而论,属“上位法”,“93.1试行通知”属于“下位法”。(3)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出现“自行就业”为复员和“自主择业”为转业,是同一性质叫法不同,属于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4)“93.1试行通知”以计划经济为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出现诸多政策漏项,属于“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三)立即归还复员军官的干部地位、干部身份,法律赋予的政治、生活待遇及一切正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及其以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条例》明确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讲:“无论怎样改革,对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包下来’”,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军官是国家干部”。法律和领袖讲话精神都明白无误地确立了转业干部无论以什么方式退役,以什么样的方式安置,始终都是国家干部的法律地位。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对复员军官干部地位、干部身份及政治、生活待遇的剥夺是非法剥夺,必须依法归还。
(四)依法对全国复员军官重新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发(2001)3号第四条规定,依法重新安置:1、退休。复员时符合正常退休和病退的,办理正常退休和病退。2、自主择业。复员时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按自主择业办理。3、重新安置。 复员时不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现在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由政府重新安置工作。现在四十岁以上不到退休年龄的,定月发给生活费,其标准根据退役时的职务军衔结合现行标准发给。
(五)依法补发复员干部自离队至今的退役金。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干部。是干部,就有与其职务相称的工资待遇,国家停发了我们离队至今的退役金,应该予以补发。同时鉴于复员军官没有参加房改也没有享受房补,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一次性给予合理数额的住房补贴,客观公正解决复员军官的住房问题。
(六)将复员军官的人事档案统一纳入人事部门管理。1、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中办发(1983)26号明确规定:“复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2、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全国军队复员军官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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