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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妹子是“李刚”!

钓雪翁 · 2011-02-0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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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妹子是“李刚”!

   小人得势便猖狂,违法犯禁也平常;

   公权私有助邪恶,只缘妹子是李刚。

   文明法院优秀官,原来却是这模样! 
 

    今年六月三日,我实名向江苏淮安清河区法院纪委监察室举报了清河法院行政庭长蒋国莲涉嫌违规的两件事:一是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 二是泄露案件秘密。
    相隔半年,至今也没有得到正式的回复。
    事情的缘由简单叙述如下:我在任和平新村小区业委会主任期间,于去年根据市政府《107号》文件的规定,为小区综合楼中的物业办公用房问题与淮海房产在清河法院民事庭达成调解协议。
    该综合楼的其它部分淮海房产租给了蒋氏兄妹开了浴室并签了租赁合同。
    谁知后来蒋氏兄妹竟然不想缴房租了,便称该房应该是业主委员会的。是我这个业委会主任出卖了业主利益,在调解书上签字把房子送给了淮海房产。
    其实这份调解协议签名盖章的连房管局在内共有五家。他们不敢去找这些机关部门,就赖上了我这个退休的老百姓。
    他们使出市井无赖最擅长用的方法坚持不懈地上门胡闹,威胁利诱,想要我写下“调解协议上签名是街道办逼的,应该无效”的字据。
    我身患多种疾病,被他们闹得两次去医院抢救。不是110、120来得及时,我恐怕早已一命呜呼了。
    由于我没有理睬,于是5月21日,在小区十多处地方出现了关于我“出卖业主利益”的小字报。
    内容就是其中也有我参与签名的与淮海房产的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笔录等一干档案材料。110来了之后拍下了照片。
    我为此事去了清河法院,结果直到6月12日,我这个当事人才拿到5月21日被非当事人贴上墙的民事调解书。
    问题出来了:
    调解书,连我这个当事人还没看到,非当事人的蒋氏兄妹如何拿到的呢?而且连协议笔录等审理档案都复印出来贴到了小区的墙上!
    原来他们的妹妹就是“李刚”--清河法院行政庭的庭长蒋国莲!
    于是6月3日,我实名向清河法院纪委举报蒋国莲涉嫌“插手他人案件”和泄密,得到的回答是“证据不足”。
    那我就举报法院的档案管理员。
    档案管理员不愿意背这个足以让她丢饭碗的黑锅。
    最后逼出了蒋国莲,她只好承认自己“看了调解档案”。但又声明:后来的事与她无关。
    但,你说无关就无关了么?
    那么,档案是谁复印的?她和管理员二者必居其一;
    复印件又是谁拿出来的?同样是二者必居其一,没有第三人好推诿。
    复印件是如何贴到小区墙上的呢?非她家人莫属。别人不会发神经去贴这玩意。
    莫非法院的这些审理档案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查阅,复印,拿走,到处张贴?显然不可能。
    这些“后面的事”能与她“无关”么?
    如果你把枪偷出来给歹徒去抢劫杀人,你能说这事与你无关?
    早在09年1月8日,国家对这些就都有了严禁的明令,对触犯禁令者,严重到可以“辞退”,“开除”,“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于是在6月3日,我实名向清河法院监察室举报了蒋国莲,因为她违反了从最高法院到市法院的《禁令》。
    现在已是12月份的中旬,其间我分别多次去了清河法院(8次),中院纪委(2次,电话4次),区纪委监察局(7次),区人大内司委(1次,电话2次),请他们督促清河法院纪委给出书面答复。
    可清河法院纪委不予理睬,只在电话中对我告知:“我们已经对蒋国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事到此为止。”
    至于他们对蒋国莲“批评教育”了什么,蒋国莲又承认了什么,作为当事人的我一概不知。就宣布“到此为止”了。
    但是,你说“到此为止”就“到此为止”了么?
    对照《法院系统禁令》可以明显看出:
    她行政庭的人跑到民事庭看他人办案的档案,这就涉嫌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中的第三条:“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她看过之后,档案的复印件就贴到了住宅小区的十多处墙上,这就涉嫌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中的第五条:“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中第五条说得非常明白:“严禁泄露审判(执行)秘密或者其他工作秘密,违者依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淮安市法院六条禁令》的第四条说:“严禁泄露审判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她泄露的还是“严禁插手”的“他人办理的案件”,因此,她的作为不但影响极坏,还几次差点搞出人命。
    但他们仅仅是电话告知:已经“批评教育”了,而且“到此为止”了。连个书面答复也没有。
    不知这些执法机关的人把执法的《禁令》置于何地?!
    《禁令》中有对违规者只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予处分的么?
    这是在建设法制,还是在破坏法制?
    为什么坚持不给书面答复呢?
    是因为复杂查不清,还是因为这种“插手”和“泄密”的事情在清河法院实在太司空见惯?还是因为不敢?
    无论是什么,这种法院还能执法,还能搞什么法治建设么?
    顺便说一句,超时办案也应该要被追究的。
    有制度规定六十天,现在已过了六个月!
    我还在等……一定要等个水落石出!
    不为别的,只是为了严肃法纪。
    因为政府一直在大张旗鼓地宣传要“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和谐社会”。
    有人说,所以拖着不办,一是因为会影响年底的发奖金;二是因为蒋国莲刚刚由副提正,如果被搞出来,这个耳光打得就太厉害了。看来,保蒋国莲其实就是保他们自己。
    如果这样的话,那岂不有集体违规之嫌了么?
    当然,这是猜测之辞,说说而已,当不得真的。
    但是,法,
    你知道我在等你吗?                                                                       2010.12.09.         

注:这是一位朋友委托我写的材料。经其同意今日发在此处,因为至今仍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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