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于法的本质的理解
对于法的本质的认识,已经是当今国内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重新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而重要的理论问题。然而,国内许多的法理学者不是简单照抄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就是照抄所谓西方法哲学的相关理论,对于如此重要的问题却未能予以深入进行探讨。
必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史观看待这个问题,其他任何立场都是错误和有害的。特别是要警惕一讲到民主、自由、人权和宪政就言必称英国“大宪章”、美国“联邦宪法”和法德“民刑法典”。这些法律成果固然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但是,必须要清醒地看到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我认为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法的本质是人类社会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法在人类社会早期表现为习惯、禁忌等,以经验积累为主要产生形式,随着历史的演进,人类自身的主观能动不断扩大和加强,逐渐以理性创建即所谓立法为主要产生形式,这里所说的立法既包括制定成文法,也包括创制判例。
二、在人类社会进入国家阶段以后,人类社会越来越依赖于国家这一组织形式表达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也就是说,在未经国家这一组织认可之前,任何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都是弱小乃至被打压的,即使是国王皇帝也是如此。
三、以往任何统治阶级在诞生之初都代表着人类当时的历史发展的进步要求,人类社会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也都反映在当时的法律制度成果上。然而,一旦统治阶级(它以私有制为基础)站稳脚跟,它所关注的就必然只是自己阶级的利益,并由此走向人类进步的反面,直至最终被历史抛弃。特别是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以纷繁芜杂的法哲学理论及司法活动中的繁琐程序,妄图通过学术障眼法变相继承古代统治术的神秘主义,大力消解启蒙思想家们所作出的革命性贡献和历史进步影响。
四、直到现代无产阶级即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以后,这一状况才可以彻底改变,这其实是因为人类社会进入到了一个崭新阶段即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在这一阶段,私有制走到了历史尽头。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之后,不再谋求一己之利,而是要领导全人类,实现共同自由解放。
五、觉悟了的工人阶级(这里面当然要包括那些觉悟了的并自觉与工农无产阶级结合的知识分子)在建立和掌握国家政权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不断地将其对于客观规律的新的认识和把握及时通过国家这种组织形式表达出来(这即是不同于以往的崭新历史类型的立法活动),用于维护已经取得的各项成就并努力扩大之。必须在蔑视以往统治阶级的法的同时,高度重视工人阶级领导的法的创建和执行。任何关于法的虚无主义态度和对以往统治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法至上的迷信都必须以辩证唯物史观进行认真地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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