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造谣者鼓噪: 谢泳 教授的“惊世”之作
汉乐府
在任何现代语言中,造谣都是一个非常强烈的贬义词。因为众所周知,造谣的意思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谣言,所以古今中外都罕有公开为造谣辩护、开脱者。但看了 2011年2月5日 厦门大学 谢泳 教授首发于学术批评网的“大作”——《史学研究规则断想》(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2387&type=1002),却不能不感慨当今价值观的变化,此公就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公开为造谣者鼓噪。
当然,这里所说的“造谣”并不是通常意义的造谣,而是特指学术研究尤其历史研究中的“造谣”。因为在“独立的学术研究中”是根本不存在“造谣”问题的,所以 谢泳 教授劈头就谴责说: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历史研究中,特别是关于现当代中国历史研究中,屡见有频繁使用“造谣”一词的文章,比如关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国人口的增减问题;1949年后毛泽东的稿费问题;毛泽东的帝王思想问题、朝鲜战争起源问题以及上世纪四十年代末学生运动问题等学术研究中,许多研究者对于和自己学术观点不同的学者,在争鸣中频繁使用“造谣”一词,以此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
谢大 教授的愤慨不难理解,人家明明是进行“历史研究”,却被扣上一顶又一顶的“造谣”帽子,“以此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岂不令人发指?然而, 谢 教授却实在是“有意”忽略了一点:既然谈的是学术研究,那就必须遵守“学术规则”,即应该把上述争鸣中“许多研究者”究竟是怎样“频繁使用‘造谣’一词,以此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的手法都告诉读者,至少也应该注明其文章的出处。否则的话,如果事实并非如此,比如某些人虽然“频繁使用”了“造谣”一词,但却没有“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而是通过研究或“批判”得出的结论, 那谢 教授的这番谴责岂不也是“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吗?显而易见,这样的立论实际也就是捏造!
为了证明在学术研究中不能被别人指为“造谣”, 谢 教授又进一步提出和引申:
独立的学术研究中根本不存在“造谣”问题,只存在使用材料合不合学术规则的问题,如果材料本身符合学术规则,叙述历史符合常识性逻辑,那么结论可以不同。就是使用了假材料(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也只能说这个学者的学术水准不够,而不能认为是在“造谣”。“造谣”是政治概念,不是学术“概念”。在学术争鸣中,我们不能使用“造谣”一词。
这真是令人大跌眼镜!堂堂厦门大学的教授,竟然认为在历史研究中故意(“有意”)使用假材料都不能说是“造谣”。如此奇谈,这样“高水平”和“高标准”的“史学研究规则”,恐怕在全世界都可以说少有。中国的学术研究有 谢 教授这样的“奇才”,也难怪国外学界有人会贬低中国的学术水平,只是可惜了有着近百年传承的厦门大学的声誉。当然, 谢大 教授的水平并不能代表厦门大学的研究水平,也更不能代表中国的学术界。因为他虽然自学成才而跻身到厦门大学的教授行列,但却往往露出了缺乏严格的科学训练、学术功底浅薄的破绽。其实说到底,他的奇谈也不过是为所谓名牌大学增添了一个新的笑料而已。
至于“造谣”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即使凭常识判断,也显然不能完全说成是“政治概念”,更不能说与学术完全无关。仅就史学研究而言,其中就很可能存在“造谣”问题。以 谢 教授的“大作”为例,此文被题为《史学研究规则断想》,应该算是“独立的学术研究”吧。但它却偏偏捏造别人在“争鸣”中使用了“造谣”一词,“以此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而且明明知道材料为假,为了达到目的,也宣称可以使用。可见其“造谣”问题的存在。
那么,此公为什么非要强调“造谣”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学术争鸣中不能使用“造谣”一词呢?看看其文章的最后两段,人们也就不难明白:
最后我想再强调一点,任何学术争论的发生,只与本人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相关,而不与的供职处所相关。也就是说,真正的学术争鸣,不管是什么样的学术争鸣,都不宜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而只能通过学术争鸣本身来完成。
在学术研究中,求同存异是常态,学术定论只能在学术争鸣中产生,而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加给学者。现代学术争鸣和供职处所已有清晰边界,参预争鸣的学者必须自觉遵守这样的规则:自由争鸣,在任何情况下,凡寻求把学术问题诉诸行政渠道解决的企图都是不合现代学术规则的。
原来他是反对在“学术争鸣”中诉诸于“行政渠道”。考虑到文中一再提到“的供职处所”, 谢 教授这里所说的情况自当有其所指。大致说来,由于“造谣”是一个政治概念,可能就有人在学术争鸣中被指为“造谣”后,由学术问题而变成了政治问题,受到了不应有的行政处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确实是应该反对的。但经验告诉我们,对 谢 教授的话显然还不可尽信。且不说许多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还很难被截然分开,就是 谢 教授所说的“真正的学术争鸣”,什么“现代学术规则”,其中不也夹带着一些“私货”吗?更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些人就是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故意把政治问题说成学术问题,大肆地歪曲和伪造历史。因此,为这些人的“造谣”极力来制造免责的依据,为由于“造谣”而受到行政处分的人鸣不平,恐怕才真是 谢 教授的醉翁之意吧!比如,在 2008年7月25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即发表《毛泽东“亿元稿费”谣传的真相》一文,用确凿的事实证明毛泽东的稿费只有124万多元,所谓毛泽东有“亿元稿酬”纯属造谣,但至今 谢 教授也仍然污蔑这是“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就是一个铁证。
诚然,对真正的学术研究,我们也赞同“不管是什么样的学术争鸣,都不宜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而只能通过学术争鸣本身来完成”的看法,但首先应当厘清什么才是真正的学术研究。除了不能抄袭和剽窃,真正的学术研究还必须恪守公认的学术规范。具体来说,如果是真正的学术争鸣,比如历史研究,那就请在论著中清清楚楚地告知论据和来源,让人们能够辨明真伪;而如果提出某种“观点”却并不提供依据,或歪曲和捏造事实,或拒不告知材料的来源,那就只能用信口雌黄、指鹿为马和作假等等来形容,实际也就是“造谣”。毫无疑问,对于像这种信口雌黄的“争鸣”,相信绝大多数民众都会坚决支持把它定性为“造谣”并采取行政处理的。
附:
史学研究规则断想
谢泳(厦门大学教授)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历史研究中,特别是关于现当代中国历史研究中,屡见有频繁使用“造谣”一词的文章,比如关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国人口的增减问题;1949年后毛泽东的稿费问题;毛泽东的帝王思想问题、朝鲜战争起源问题以及上世纪四十年代末学生运动问题等学术研究中,许多研究者对于和自己学术观点不同的学者,在争鸣中频繁使用“造谣”一词,以此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
我们要养成在学术研究中尊重不同观点的习惯,首先要有容人的雅量。学术本身有自己的尊严,有自己的独立品格,也有自己的学术规则。学术如不独立,只能变成宣传,而宣传不是学术。
独立的学术研究中根本不存在“造谣”问题,只存在使用材料合不合学术规则的问题,如果材料本身符合学术规则,叙述历史符合常识性逻辑,那么结论可以不同。就是使用了假材料(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也只能说这个学者的学术水准不够,而不能认为是在“造谣”。“造谣”是政治概念,不是学术“概念”。在学术争鸣中,我们不能使用“造谣”一词。学术的发展和繁荣一定是建立在允许不同学术观点存在基础上的,没有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学术机构在学术研究中可以获得道德或者政治上的优先权,以绝对预设天然正确来对待持有不同学术观点的学者。
中国当代历史研究中有相当多的问题涉及还健在的人,为了息事宁人,以往我们在解释当代历史时,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但我们必须清楚,这个原则是对负有行政责任的领导而言的,不是对研究历史的学者的要求,如果以“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来要求学者的历史研究,这本身即不符合学术规则,也不利于学术的繁荣。
另外,在网络时代到来以后,争鸣性质的学术文章,一定要以原刊的、得到本人认可的文本为学术争论的起点,不能以网络“标题党”来判断文章的性质。对于复杂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在陈述各家对同一历史事件和人物的判断时,并不意味着这些事实陈述即为的观点。
最后我想再强调一点,任何学术争论的发生,只与本人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相关,而不与的供职处所相关。也就是说,真正的学术争鸣,不管是什么样的学术争鸣,都不宜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而只能通过学术争鸣本身来完成。
在学术研究中,求同存异是常态,学术定论只能在学术争鸣中产生,而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加给学者。现代学术争鸣和供职处所已有清晰边界,参预争鸣的学者必须自觉遵守这样的规则:自由争鸣,在任何情况下,凡寻求把学术问题诉诸行政渠道解决的企图都是不合现代学术规则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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