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不支持报复型离婚舆论
——二·一四写给天下有情人
: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百度百科对“离婚”一词做了一般解释: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缘由有很多,举不胜举。但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报复,这是法律上以及社会公德上均不支持的。《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以下简称“石文”)一文由作家石野等撰写,我不怀疑石野等“公民记者”的文采,但就文中主人公董女士对前夫这种报复行为不敢苟同。如果全社会的离异女子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对前夫实施报复,社会还有何安定可言?所以,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公德层面对报复前夫的行为都是不予支持的。
家庭暴力发生时间是在婚姻持续期间,而非婚姻结束之后。假设董女士与前夫在婚姻持续期间,董女士口述前夫曾将其致残(见鉴定报告),但证据并不尽完善。如果当初董女士鉴定后,要求法院对前夫进行赔偿,哪怕只有起诉状,即便前夫通过不当手段干扰立案,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也能说明问题,但这些董女士都没有举证,所以,仅凭口述得出的鉴定报告是不能作为认定前夫涉嫌犯罪的证据的。
2009年7月23日 ,董与陈离婚。我们从文中不难看出,双方婚姻持续仅3年有余。但声明中却称做了6年的“性奴”。“性奴”一词与“房奴”、“车奴”不是相似法律概念,这词是不能乱用的,用的不当就让别人笑喷了。百度百科是这样解释的:“施虐癖是反复、强烈的渴求、往想象涉及对性对象施加心理或躯体伤害行为,以取得兴奋、满足,并把它付诸行动,至少持续半年时间。与之相反,受虐癖以承受此类伤害或痛苦以获兴奋或满足。两者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并存。在性格方面可以称为性奴。”“性奴”是指男女双方性交的行为,而非单方行为,可以是施虐癖,也可以是受虐癖。所以你们既侮辱了对方,又侮辱了自己。
离婚手续生效后(包括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已经依法分割完毕),如果一方对财产分割持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打官司解决,法院也会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而这些本应获得社会支持的做法董女士并未采取,而是通过极不正当的途径对前夫正常生活进行滋扰,一会儿采取在前夫私车上涂抹,一会儿去电话称自己生病,一会儿找李母女争吵,这些不当行为只能印证了董女士是一位极不理智、极端的报复行为,“石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且涉嫌侵权。如果全社会离异女子都采取这种报复前夫的做法,社会就不会再有什么公道可言,社会道德的底线将被诸位“公民记者”砸的稀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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