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身份不容改变 两个待遇不容侵害
——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你们好!
在新的一年里,你们将肩负着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履行向党和国家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的神圣职责,有为党和国家提供重大决策依据的义务。借此机会,我们河南省新乡市4000多名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以下简称退役军官),谨向你们如实客观的诉求退役军官的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万望你们在两会期间予以呼吁,提出你们的议案和见解。
一、 退役军官的干部身份,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定性承诺和充分肯定。
开国领袖毛主席指出:“军队转业干部不仅是国家干部,而且是有功的国家干部,要尊重他们,要妥善安置好。他们为人类付出的代价太多了,他们用热血铸造了不倒的‘长城’ ”。邓小平同志指出:“军队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军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就其某个意义上讲,更有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江泽民同志指出:“改革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胡锦涛总书记又郑重重申:“什么叫‘包’,就是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装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容易,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要绝对保证他们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有保障,不得随意侵害他们应有的权益”。“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没有变,我们更不能变,还要做得更好”。“要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我党三代领导人对退役军官的庄严承诺,是对退役军官干部身份的充分肯定。任何“已经作废”,“已经过时”的说法纯属谬论,无稽之谈。是对国家领导人的极大侮辱,是对退伍军官人权的极大侵害。
二、退役军官的干部身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全国人大批准的六部涉军的法律,完全锁定了退役军官的干部身份。《国防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仍属国家干部”。“国家依法按照转业军人的职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生活,医疗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予以优待,保护军人的社会合法权益”。“国家要妥善安置好退出现役的军人,保障离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军官法》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 《兵役法》第51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的优待”。 《军衔条例》第三条规定“军官军衔,标志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只有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或判三年以上徒刑的,由法院宣布剥夺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立法或取消军转干部的身份,级职荣誉”。 《劳动法》第14条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宪法》规定:“一切机关,各党政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五法一条例”相互呼应,互为补充,退役军官的身份权,荣誉权,人身权“三大权利”受到了法律的终身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企图否定退役军官的“三大权利”,纯属歪理邪说,弄权枉法,以权代法,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法恢复军官的三大权利,完全合理合法。
三、退役军官的相应待遇,中央政策给予了终身保障
我国《民法》第六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政策是法律的具体化,都必须执行。”它表明了法律中有政策,政策中有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涉军的多部法律条款,联合制定的关于退役军官安置的40多份政策性文件,至今没有一份取消。这些文件充分肯定了“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社会合法权益”。这些顶级文件,具有最高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党和政府与退役军官的有效合同,是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的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置退役军官的行为准则。劳办厅(1993)78号文件,《转发深圳市“关于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打破身份界限,一律改为企业员工”。取消退役军官的职务身份,是原劳动部侵犯军官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纯属侵权违法行为。从此,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在一夜之间一律罢官,一律免职,中尉,大尉一律无位,少校,中校,大校一律无效。致使大批退役军官纷纷下岗谋职,生存陷入了危机,由当初最可爱的人变成了最可怜的人。
为了“正名”,为了维护退役军官的“三大核心利益”,(93)78号文件下发四年以后,国办发[1997]12号文件严肃指出:“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接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又有针对性的联合下发了中发[1998]7号文件,该文件再次重申:“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军转干部转业时原军队的职务(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套改”。“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国发办[1997]12号和中发[1998]7号两文件是对原劳动部78号文件的全盘否定和彻底纠正。全党服从中央,是我们党铁的纪律。我们不仅要问: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的两个顶级权威性文件,而偏要坚持执行部级的违法施政的错误文件??!为什么不执行党中央的新文件,而偏要坚持执行部级的错误老文件??!难道党中央和国家的两个文件是错的嘛??!这不是在棚架政策,玩弄权术,以权代法,故意侵犯人权又是什么??!党中央有令不执行,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上位政策视而不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权威主义”,是全国退役军官群体上访,重复持续上访的根源。
我们绝不会甘居屈辱,决不会坐等贫穷,宁可死在上访的路上,决不冤死在家里。退役军官的问题一天不解决,护法维权活动一天也不会停止,这就是全国近百万退役军官的决心。
恳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切实关注我们的合法申诉,合理诉求,在两会期间予以呼吁,作为提案呈报全国人大、政协常委会,认定和恢复退役军官的身份,并彻底落实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致以崇高的军礼!
河南省新乡市全体退役军官
2011年元月28日
社会缺乏正义,没有公平,人民群众打工,其实是出卖劳动,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就失去了干部的身份。【孟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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