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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误解和误译马克思的原意

位水宾 · 2011-02-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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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能误解和误译马克思的原意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著作。因此,要想对《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就必须首先要做到完全理解它,并且彻底纠正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而对它进行的误解和误译。

《哥达纲领批判》的确使人难以完全理解。这从以下的情况中就可以看得出来。列宁读《资本论》有一个极为深刻的切身体会。他说:“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分析商品开始,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萌芽、发生、发展和最后必将走向灭亡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使用的分析方法是他自己特有的辩证法。因此,要完全理解《资本论》,就必须首先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但是,马克思没有留下专门论述他自己的辩证法的逻辑学,这就使得学习和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的列宁遇到了困难。稍微有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知道,马克思的辩证法是被马克思改造过的黑格尔的虽然是唯心的但却是客观的辩证法,因为黑格尔的逻辑学“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因此,只有钻研和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才能够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只有通过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的途径,才能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从而才能够完全理解《资本论》。

列宁不仅把《资本论》看作是马克思的经济学专著,而且把《资本论》看作是马克思遗留下来的逻辑学。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即“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在分析价值形式时,“有意摹仿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并且也以实例的形式体现了他自己的辩证法。因此,在列宁看来,《资本论》就是马克思遗留下来的逻辑,即辩证逻辑。不理解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当然不可能理解马克思的辩证逻辑,因而也就不可能完全理解《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从列宁的这个体会中可以看出,所谓完全理解,就是不仅要理解和领会文字内容所表达的全部理论观点,而且还要理解那些理论观点借以形成的辨证方法。只有理解理论观点所赖以形成的方法,才能够说是完全理解。按照列宁的这个标准来衡量,在世界范围内能够完全理解《资本论》的人应该不多。

与《资本论》相比较,《哥达纲领批判》则更加令人难以完全理解。这是因为《哥达纲领批判》中的那些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论述,是马克思在1875年时对未来社会的设想。这些设想的理论依据就是以《资本论》为标志的马克思的整个理论体系。因此,不能完全理解《资本论》,也就不可能完全理解《哥达纲领批判》,甚至能够完全理解了《资本论》,也未必能够完全理解《哥达纲领批判》。所以,即使是列宁那样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哥达纲领批判》的完全理解也是经过了一个过程。别的不说,单是把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有关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同列宁在1922年终于认识到“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的思想相对照,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列宁对《哥达纲领批判》的完全理解走过了一条多么曲折的路程。自从列宁逝世以后直到今天(2010年),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所出现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社会主义的实践结果,例如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等等情况来判断,在世界范围内始终没有一个人能够完全理解《哥达纲领批判》。

《哥达纲领批判》使人难以完全理解,因而也就难以翻译。《哥达纲领批判》的原著是德文。列宁通晓德文,因而在对《哥达纲领批判》的完全理解上不存在语言上的障碍。但对于不懂德文的中国读者来说,要完全理解它则只能依靠准确的译文。如果译文不准确或者出现错误,那就必然会使中国的读者直接产生误解,从而失去完全理解的可能性。《哥达纲领批判》中有一个概念,原译为“资产阶级法权”,后来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准确地理解这个概念是中国的读者完全理解《哥达纲领批判》的不可逾越的先决条件。因此,我们就不能不探讨一下,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如果是错的,那么,它到底错在什么地方。

1977年12月,中共中央编译局发出《通知》,把《哥达纲领批判》原译文中的“资产阶级的法权”,更译为“资产阶级的权利”。其理由是“资产阶级法权”中的“法权”一词,德文是Recnt,俄文是npaBo,可分别指“法”或“权利”,译为法权不能确切地表达其涵义,容易使人误解为“法定权利”、“合法权利”,不符合马列的原意,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错误。于是决定将其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把原译的资产阶级法权,更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究竟是更准确地表达了马克思的原意,还是违背和曲解了马克思的原意,这

似乎只是译者们的事情。

一般说来,把德文译为中文是译者的工作。选择那一个词语更能准确地表达的原意也只是译者们的工作。这种工作的对与错对于不懂德文的中国读者来说,根本没有评论的资格。但是,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却是一个十分独特而且也十分具体的情况,因为不仅有改译在,而且也有原译文存在着。不论是原译者,或者是改译者,他们都通晓德文,所以,问题已经被简化了,而且已经简化到仅仅在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权利这两个词语之中选择一个的程度。因此,在联系前后语境的条件下,不懂德文的中国读者也就具有了判断究竟哪一个译文更加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条件。

词语是用来表示概念的。因此,表面看来的译文的词语之争,实质上是概念之争。在形式逻辑看来,概念仅仅是抽象的。因此,用形式逻辑的眼光来看,马克思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法权”,完全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的。这种观点表现了改译者对马克思的辩证逻辑的惊人的无知。在辩证逻辑看来,概念并不仅仅是抽象的,而且也是具体的。(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辩证逻辑和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是相同的。)因此,在辩证逻辑看来,马克思使用的资产阶级法权这一概念并不仅仅具有抽象的意义,而且具有具体的内容。所以,判断用资产阶级法权或者是用资产阶级权利中哪一个更能准确地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就不能仅仅使用形式逻辑,而是必须使用马克思的辩证逻辑,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概念,并且具体地分析具体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权利首先是和义务相联系的。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864年,由马克思起草并经中央委员会批准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就是“根据这种精神”制定的。在人类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总是同生共存的,一方不能离开另一方而单独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的权利同资产阶级的义务也是相伴随着的。当资产阶级的宪法和法律在规定资产阶级的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规定资产阶级的义务。因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资产阶级的义务是两个并列在一起的概念,两者没有大小之分,在逻辑上也形不成隶属关系。资产阶级法权或资产阶级的法权则是大于这两个概念的概念,即资产阶级法权是比资产阶级权利更为广泛的一个概念,而且两者之间也具有逻辑上的隶属关系。人们认识事物,通常采用下定义的方式。下定义无非是把一个概念放进另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里,然后做出判断。因此,如果给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资产阶级的义务下定义,无非是说:资产阶级的权利就是资产阶级法律所规定的资产阶级的权利,资产阶级的义务就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所规定的资产阶级的义务。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的权利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如自由的权利,平等的权利等等。资产阶级的义务也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义务,如缴纳赋税等等。这些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义务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所规定的。而资产阶级制定自己的法律是以取得并掌握政权为前提条件的。因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资产阶级的义务并不像表面看来的那样仅仅依附于资产阶级,而是依附于资产阶级的政权,它们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消亡而消亡。

但是,资产阶级法权就不同了。法权不仅含有权利的意义,而且同时也含有法的意义。法是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资产阶级法权这一概念,不仅体现着资产阶级的权利,它同时也表现着资产阶级的意志。在封建社会里生长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取得政权以前,他们的权利意识只能处于观念的形态。只有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他们的权利意识才能够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形成法权关系。因此,资产阶级法权不仅与资产阶级权利相联系,而且也与人们头脑中的意识形态领域里的观念相联系。法权在成为法权以前,属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东西。因此,资产阶级政权被推翻以后,虽然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资产阶级的义务被取消了,但一直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资产阶级的法权观念却仍然能够继续存在着。在《哥达纲领批判》所表述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在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因此,人们也只能利用这种在形式上平等,在事实上不平等的法权观念来制定消费品分配政策,从而在消费品分配领域里保留下资产阶级法权。

权利是用来行使的,义务是行使权利方应尽的。因此,资产阶级的权利是资产阶级行使的权利,资产阶级的义务是资产阶级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例如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占有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即不存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者,也不存在由资产者构成的资产阶级,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用来行使的资产阶级权利和用来应尽的资产阶级义务。因此,把在《哥达纲领批判》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能够存在并且必然要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不仅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而且也违背了马克思的原意。如果真像改译者那样认为马克思在行文中使用的是“资产阶级权利”,而不是相反地使用“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科学概念,那么,那就只能证明马克思是一个连形式逻辑也不精通的小学生,硬把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塞进社会主义社会里去。由此可以断定,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使用的只能是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科学概念。原译文是正确的。改译是错误的。改译者指责“有些读者对‘法权’一词作望文生义的解释,说它是‘法定权利’ 、‘合法权利’ , ‘合制度规定的权利’ ”。这恰恰表明原译的“资产阶级法权”一词生动传神地表达了马克思的原意。所以,我在本文中仍然使用“资产阶级法权”这一概念。

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共同占有生产的资料,因此,在消费品领域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关系,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但是,马克思仍然把这个“平等的权利”看作是资产阶级法权,并且做了科学的解释。这在许多人看来,仿佛十分难以理解。马克思用辩证逻辑的观点推导出来东西,只有用辩证逻辑的观点才能全面理解。因此,感到难以理解的原因是不了解马克思的辩证逻辑。按照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在每一个社会有机体中即有现存社会的基础,又有过去的社会的遗迹,也有未来的新社会的萌芽。这些要素相互影响着并且不可分割地形成一个有机的社会整体。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通向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社会。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地兼有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某些共同特性和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存有某些资产阶级法权,正好充分表明了马克思的观点是科学发展的观点。

马克思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可避免地存有资产阶级法权的观点,是列宁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科学论断的直接理论依据。因此,否定了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意味着间接地否定了列宁的这个论断。

列宁在他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说:“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对于列宁把社会主义国家看做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人们通常感到〝费解〞,感到〝这好像是奇谈怪论,或只是一种玩弄聪明的辩证游戏〞。列宁仿佛早有预见似的已经看到将会出现这样的议论。他反驳说:“那些没有花过一点功夫去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极其深刻的内容的人,就常常这样来谴责马克思主义。”当然,那些没有花过一点功夫去研究列宁主义的人,也会这样来谴责列宁主义。

但是,列宁究竟有什么根据证明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国家呢?列宁没有深入地展开说明理由。他也用不着说明理由。因为他的理由是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和学说的科学体系,不是一本小册子所能容纳下的东西。

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例如解体前的苏联,剧变前的东欧各国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资产阶级已经消亡了,已经不存在了。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确是没有资产阶级的国家。但是,在这些国家里资产阶级虽然消亡了,资产阶级先前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却没有随着资产阶级的消亡而消亡。这些生产资料被推翻了资产阶级的以无产阶级为领导阶级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全体社会成员当然也包括那些原先构成资产阶级的那些资产者。)在全体社会成员以集体或国家的名义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构成生产资料的总和里占有一个相应的份额。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者消失了,由无产者构成的无产阶级也整个的消失了;因为无产者已经转变为有产者,无产阶级也转变为有产阶级,而且是名副其实的资产阶级。内容被改变了,但是资产的形式却仍然保留着。因此,列宁才说,在共产主义下,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在《哥达纲领批判》里,马克思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人们只能按照平等的权利,以劳动的量来分配消费品。这个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法权只存在于消费品分配领域。

但是,在《国家与革命》里,列宁已经不能泛泛谈论社会了。在写作《国家与革命》以前,列宁已经写作了《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列宁根据他所掌握的资本主义最新发展阶段的确切材料,已经作出了社会主义革命有可能首先在某一个国家内胜利的论断。这个论断已经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首先在先进资本主义各国取得胜利的设想。因此,面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新情况,列宁只能利用马克思的理论思维方式来思考即将到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形式问题,必然把资产阶级法权与国家形式问题联结在一起进行思考。

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人类社会具有各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仅仅是这些各不相同的社会组织形式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当时,国家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因此,〝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必然以国家作为自己的社会组织形式,〝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也只能在国家的范围以内,不可能逾越国家的界限。

在一个以国家为组织的社会里,已经转变为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必然要以国家的名义,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来保证他们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不受他人的侵犯。一旦宪法或法律将这种共同占有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共同占有也就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所有而受到保护了。

马克思历来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只所以能够在产品分配领域里按平等的权利,以劳动的量来分配消费品,只是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生产资料,只是因为他们每个个人都在共同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总和里占有一个平等的不可被剥夺的份额。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们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必然具有二重的属性:既是集体的,又是个人的,因而既是集体所有制,又是个人所有制。集体之所以是集体是因为集体是由他们每个个人的联合所形成的集和体,离开了个人,集和体也不可能存在。

这个观点与马克思的观点是相一致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谈到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时曾经明确断言:“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因此,就形式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界限之内,资产阶级法权并不仅仅存在于产品分配领域,而且也存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而且恰恰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内存在着能够保护他们每个个人所有权的资产阶级法权,才最终决定了他们在消费品分配领域里必然存在着他们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所以,列宁正是在紧紧地抓住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并且从这个本质特征的表现形式出发,才确切地表达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形式上只能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这是列宁在社会主义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所做的巨大贡献。当然,我们一刻也不能忘记的是第二个资产阶级是特指已经转变为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

列宁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论断是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的理论前提。列宁从资产阶级法权出发,得出了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科学论断。(当然,他如果从资产阶级的权利出发,他必然会一无所获。)但是,列宁的这个论断是在1918年以前做出的,因而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按照他当时的对《哥达纲领批判》的理解开始了伟大的社会主义实践。事实表明,他犯了一个错误。于是,他果断地抛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而采取新经济政策。他的新经济政策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资本主义的成分,即社会主义国家中应该允许资产阶级的存在。因此,既然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允许资本主义的存在,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仅仅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而且应该是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但是,他没有来得及从理论上进行概括就去世了。

中国的改革开放本质上是列宁的被斯大林中断的新经济政策的延续。改革开放不仅以事实证明了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而且也以事实证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是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招商引资,招来的是各符其实的资产阶级;建设经济特区,建设的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的家园;放开搞活,是国内资产阶级生存和发展的适应土壤。正是这些伟大的创举,使中国在经济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因此,如果说提出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是列宁从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那么,中国建设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伟大实践则是更大程度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并且可以看做是邓小平领导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所做的重大贡献。当然这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概括。

毛泽东主席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主席生前多次提出过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其目的是为了“反修” 、“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这表明毛泽东主席没有能够完全理解《哥达纲领批判》。毛泽东主席和他所领导的中国共产党是在通过理解列宁主义的途径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而列宁则是通过理解黑格尔从而理解马克思的辩证逻辑的途径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由于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的途径不一样,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上当然也会存在着差异,由这种差异而导致毛泽东主席不能像列宁那样完全理解《哥达纲领批判》则是难以避免的。

不能完全理解《哥达纲领批判》,当然也就不可能完全理解以《哥达纲领批判》的主要理论观点为基础而生长发展出来的《国家与革命》。因此,毛泽东主席对于列宁的要建设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虽然没有提出异议,但他始终没有能够看到列宁的这个观点的最本质的含义。把社会主义国家看作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表明了列宁的一个最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个观点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共同拥有的生产资料具有二重的属性,既是集体的,又是个人的。国家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也只是集体的一种组织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而且也只能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才能够把拥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看作是资产阶级,从而把他们所拥有的国家看作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由于毛泽东主席没有能够从理论上断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必然具有的二重属性,也由于他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所借鉴的斯大林模式同样也没有看到这种二重性,所以从1952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只片面强调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忽视了与公有制同时存在的个人所有制,从而把人们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只看做是集体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解决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的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始终没有能够从制度上解决另一个方面,即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问题。不解决生产资料所有制中个人所有制问题,必然会导致每个个人只把他们在其中拥有一个份额的共有财产看作是与他们本身没有切身关系的公共财产,从而产生种种弊端。

毛泽东主席看到了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没有解决,也看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因没有解决而带来的种种弊端。但是,他始终没有看到产生这些所有弊端的根源是没有落实个人所有制。因此,他试图用“文化大革命”,用“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形式来解决这些弊端,结果却招致了更大的失误。张春桥(四人帮)从毛泽东主席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出发,提出要对资产阶级进行全面专政,制定“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策等等,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这用不着多说。

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的权利的同志们十分天真。在他们看来,毛泽东主席使用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只要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的权利就能够否定这个错误,并防止以后出现这种错误。他们想都没有想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例如在中国的“文革”及以前,生产资料归集体和全民所有,根本不存在资产阶级,哪里又会有资产阶级的权利。如果像列宁那样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看作是资产阶级,把他们的国家看作是资产阶级国家,那么,在这个类型的国家里,不仅存在资产阶级权利,必然也会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在两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把资产阶级法权更改为资产阶级权利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把毛泽东主席使用过的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同时又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这个错误的严重性就在于通过改变译文而改变了马克思的原意,从而堵住了在理解马克思的原意的基础上完全理解《哥达纲领批判》的可能性。

事实上,同毛泽东主席没有能够认识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二重性一样,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同志们也没有看到这种二重性。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实质上是否定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存在有资产阶级法权,从而不把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看作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这些同志即看不出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是落实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当然也就看不到借口企业改制,在迫使部分职工下岗的同时,即剥夺他们劳动的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在共同拥有的那个生产资料总和里的一个份额,把他们重新变为无产者的行径,不仅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而且同时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潮流的一种反动。农民在他们所处集体里可以承包土地,因而也会有一定的生活来源。那些被剥夺了那份生产资料的下岗职工却正在艰难地度日。看看那些因生活所迫而自杀的个别下岗职工,看看那些退休双轨制所造成的恶果,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如果在理论上否定马克思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实践上必然会走向事与愿违的歧途。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不正是鲜明的例证吗?

主张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经济学家们,也是参与制定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学家。这些经济学家读过马克思的经济学,也熟知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但是,这些经济学家们根本不懂得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同时也根本不懂萨缪尔森的经济学说。因此,这些经济学家们根本不知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不仅是美国经济社会变革的理论表现,而且也是美国在资本主义外壳下的向共产主义社会运动的理论表现。因此,否定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存有资产阶级法权的思维方式,与把美国仍然看做是纯粹资本主义国家的思维方式是同一种形式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另一个典型的表现形式是把劳动对象也看作是生产力的一个要素。这种思维方式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政策的制定中时常表现出来。因此,对于这种时常产生错误和谬论的思维方式,我将在后面分析“生产力三要素”论的错误时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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