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执政为党,行政为民,务实,清廉,秉公执法。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埋头苦干,迎难而上,在带领一班人,为官一印,治理一方,造福一方.。在行政的实践中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要牢固地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永葆共产党人和人民公仆的革命本色。 由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人的革命优良传统思想淡化了,开始追求金钱,权力和享受。把党的纪律和法律抛在一边,就不择手段的敛财。有的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脏枉法,买官卖官。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自已和家人捞取好处的工具。进行披着执法的外衣执法犯法,办人情案,油水案。收受贿赂后,就欺下瞒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进行违背事实与法律擅自改变案件性质,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为了金钱什么法律,道德,良心于不顾,大捞而特捞。信奉”一日权力在手,好处样样都有”这样就人为的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导致了极大的社会不公。问题得不到公正解决,本来民事纠纷被徇私舞弊,不公正裁判,导致矛盾激化,已经危及社会安定。有的把黑社会犯罪团伙谋杀,抢劫,故意伤害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收到大红包就定成“斗欧”,把强奸犯罪说成”卖淫,嫖娼”….因此,有的司法机关就成了制造假案件,假证据,假鉴定,假笔录的大造假窝点,警察与黑恶势力互相勾结….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通风报信,摇控指挥参与作案,包庇,纵容,参与犯罪。警察一旦参与违法犯罪就胆大妄为了。在我国警察是享有广泛权力的群体,警察个人是这一群体的基本单元。警察群体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的专门力量。警察具有识别违法犯罪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当警察自身实施职务犯罪时,其抗法性不言而喻的。一方面;警察犯罪人主观上具备实施职务犯罪的认识水平,易于把握犯罪时机,客观上可以利用职业的物质条件,并借助于职权和职务之便,掩盖犯罪过程;另一方面,警察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犯罪人不仅会调动一切自身可利用的资源,以逃避法律责任,而且还会极力调动和利用群体的力量协同抗法,警察犯罪人的抗法就特别强大。从己经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可以看出,警察职务犯罪的查处立案难,侦察难,处理难,执行难就是最好的证明。 警察是知法,执法者,一旦实施犯罪就早有预谋,因为自身有侦察犯罪的水平,懂得反侦察毁证据的知识…所以,主观上是完全故意的,是经过细致周密安排,等作案各种条件具备才实施犯罪。警察职务犯罪发生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与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环节中,由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对社会各界来说,完全是隐蔽甚至是秘密的。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一般犯罪更高。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由于即时性特点所决定。正是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所以,大多数警察职务犯罪只有犯罪人和受害人和行贿人知情…. 腐败己成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最大人为障碍。而腐败中最大最严重的便是司法腐败。因为一般犯罪只会污染水流,而公安司法腐败则是在污染水源。它不仅丧失了打击犯罪威懾作用,还会与犯罪团伙勾结,纵容犯罪,或为其充当后台和保护伞。以贪护黑,黑养贪,黑贪互惠,形成了好人怕坏人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文明,和谐社会创建,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黑社会最大的危害性在于,通过各种手段向政界渗透,获取政治上的庇护。因此,打黒必须先铲除腐败,首先要克服来自政权机关内部的干扰和阻力。挖岀那些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后台和保护伞。后台和保护伞不落马,黑恶难除! 因为,警察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他们享有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然而,某些警察凭借手中的权力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警察比普通公民更容易侵害社会。那么,警察也应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较重依法定刑是警察用权力犯罪的必然的法律后果。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警察职务犯罪的蔓延己到触目惊心的地步,甚至,半公开化… 这些犯罪严重的鲸吞改革开放的成果。对此类犯罪不予从重严惩,既不足以遏制犯罪分子重蹈覆辙,也不足以警诫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目无国法以身试法者。因此,对贪利型,专权型,执法犯法型的职务犯罪从重从快严惩。将公安司法队伍中的为黑社会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彻底挖出来严惩不贷。是纯洁执法队伍的需要,是净化社会风气,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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