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管理职能大到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小到市容与卫生环境,占道经营,小摊小贩。不难发现,在城管涉及的这些职能范围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相关单位重叠。城管就像一个“万金油”,别人能管的它可以管,别人不能管的它也要管。
城管该不该管?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可事实上,城管执法作为一项专业性,规范性较强的工作,应明确该怎么管。
各地探索“柔性执法”来破解执法难的问题,然而我并不赞同这种提法,当然,也不认同“刚性执法”。因为柔性过强,“太柔则废”;刚性过强,“太刚则折”。也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正确的行使手中的权力,才能更好的维护人民的利益,正如美国学者潘恩所说:“在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才是政府的工作宗旨。上海交大郑成良教授说:“我们服从警察,不是服从他的管理,而是服从法律。”当然,城管也不例外。
中华法律文化历来坚持“不偏不倚”,“城管”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尽管目前存在争议,但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民赋予了它“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可是当我们再看看一些暴力城管,“管了谁”,又“理了谁”,而又把“服务”放到哪里去了?相反是“乱管”、“修理”。前不久,上海市出台了让小摊贩在固定地方时间摆摊设点的政策,一片叫好,为何?一方面,小摊贩有固定的摊位了,起码有生计了;另一方面,市民百姓生活也方便了。一时间,这被称为是“猫与老鼠”和好的典范。城管放宽,坚持的就是人民的利益至上。
当然,我们不否认群众有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的,甚至暴力抗法的。但一个事实是,城管的恶名却的的确确存在,在老百姓心中,城管几乎成为野蛮与暴力的代名词,其中大多数因城管的暴力执法引发,尤以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最为突出,于是产生了对城管这个部门存废的讨论。上文中已指出城管的工作特点,而就目前来看,城管这个部门,恐怕还要存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那么,已经身负“恶名”的城管该怎么改变自己形象,如何人性化管理城市,其实已经成为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想改变城管执法的尴尬,就要出台《城市管理法》,使城管执法合法化。大陆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建立城市管理警察制度。但我觉得这种做法不现实,尽管这种做法不违背《行政处罚法》,可是基层群众并不认可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目前还不认可执法资格),而对公安队伍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力却深信不疑。因此,在法律没有给城管正式颁发“准生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应该管好自己的“私生子”。
城管面对的是弱势群体,极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引发暴力事件。前不久,《人民日报》开展了关于弱势群体的讨论,广引关注。在经济的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弱势群体扩大化、积弱化、复杂化的趋势日益凸显,而城管的暴力针对的恰恰就是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刺痛的是众多老百姓的良知。河南郑州城管掌掴76岁的菜农,令10余万微博网友“接力”关注,媒体纷纷跟进报道。执法犯法更加可怕,法无授权就应禁止,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执法行为,只能是“越权”、“权力滥用”、“权力错位”,因此必须立法来规范城管的行为。
我们要看到,摊贩们这些弱势群体一旦遇到城管的暴力执法,用什么来救济?最近的武汉童贻鸿“进京自首”事件也折射出弱势群体在权利遭到侵犯后选择一种无奈的救济方式,这样的事件再次表明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制定法,更需要在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中运用法。
群众利益无小事,“只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温家宝)。城管要清醒地树立对权力的自制与对权利的尊重观念,“绝不能简单的以为了群众的长远利益为借口,损害群众的现实利益;决不能随意的以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为借口,损害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
“城管乱管”,一是没有法律明确其执法资格与执法权限,二是城管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拥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城管没有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尤其是缺乏关注弱势群体的意识,我想这也是解决“城管乱管”这个问题的着力点。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一个“管”字,也就是怎么管,怎么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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