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及人大会议主席团:
我们是建国后入伍,二000年底以前转业,被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退役军官。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违法行政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实施依法审查,并认真纠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违法行政行为。将解决军转干部安置问题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上来。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此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法律授权,仅从一九七九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中制定的关于军转干部(退役军官)安置政策文件达三十多份,份份都坚持了“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享受与地方同等职级干部相同的待遇”这一法定的原则规定。军转干部不管分配到哪里(包括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其法律地位都是同样的:“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这是国家从我国国情出发,把以“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用法律、政策的形式规定下来,不管出现任何情况变化(如改革或社会转型等),都必须按国家规定落实兑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律和三十多份党和国家文件对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的干部身份”定性一直没有改变,然而国务院人社部硬是把我们贬为一般职工身份,强行使我们至今只能享受企业职工平均生活待遇。这是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侵害人数之多,侵害时间之长,是国内外军史上绝无仅有的大冤案!另外,我们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与河南省其他地市一起已将状告国家人社部的诉状于2010年12月30日前特快专递寄达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也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的告知。
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必须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从源头上从根本上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转干部安置的政策上来。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实质上是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取消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企业军转干部反对取消他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反对剥夺党和国家给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经过一段时间折腾到现在,问题是越来越清晰,矛盾是越来越明朗。本应及时解决,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无果。国务院人社部不仅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1)3号、中发(1998)7号、中发(2007)8号、中办发(1999)15号等一系列文件,反而下发了与上述文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和通知。特别是企转组在“宣传口径”的文件中把企业军转干部推到对立面之后,问题和矛盾非但未解决,相反,大有激化的趋势。尽管人社部等部门一方面用劝访、限访、压访、动用警力打访;另一方面用解困和补贴等手段安抚是起到了缓解作用,但是,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和矛盾是依然客观存在的。这些矛盾的存在,就必然继续影响着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影响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继续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坏党中央的权威,干扰党中央治国理政,阻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全面落实。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党中央早就有明确具体规定的。
一是“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是党中央在中发[2001]3号文中为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所明确规定的党和国家干部身份。
二是“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的规定进行套改”。这是党中央在中发[1998]7号文中为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规定的政策。
三是“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在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这是党中央在中发[1998]7号文中为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待遇规定的政策。
四是“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同职级的医疗待遇”。“军队干部转业后,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对应的地方同级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党中央在中发[1998]7号文中为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在医疗和医疗保险待遇上规定的政策。
五是“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这是党中央在中发[1998]7号文中为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住房待遇规定的政策。
六是“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这是党中央在[1998]7号文中为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当中师团职军转干部专门规定的政策。等等。
党中央的这些政策,我们打心眼里敬重党中央。党中央在对待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的干部身份和各项待遇都一一做出了详尽的政策规定,与此同时还为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了专门的政策规定。我们十分感激,非常欢迎。党中央这些政策规定既清晰明白,又全面周到;既肯定了军人的价值,又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的尊重、爱戴和关怀,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策,是符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政策,是符合科学发展观战略理论的政策,是十分英明的政策。因此,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不是个小问题。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不仅仅是取消企业军转干部党和国家干部身份,剥夺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问题。而是涉及到军队裁军特别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军队大批裁减员额的战略决策正确与否的问题,是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问题,是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国家尊严的大问题。同时,军转干部维权不单纯是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国家政令畅通。把军转干部政策落实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化解内部矛盾,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需要。
在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要召开之际,我们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退役军官,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请求:
一、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督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从源头上、从根本上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军转干部政策落实问题,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一系列政策上来。
二、依法审查国家人社部对转业到企业退役军官的违法行政行为,撤销侵害企业退役军官权益的一切与党中央文件相抵触的违规制定的各种文件、规定和非法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的一切行文,恢复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行文行政责任。
三、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退役军官诉讼国家人社部一案,依法尽快立案,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将立案和审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并向我们反馈有关情况。
致以敬礼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退役军官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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