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自:http://www.17feiba.com/lunwen/show.asp?id=43923&page=1
关于按劳分配中“劳”的计量标准
这是一个极简单明确而又极为重要却又被严重误解了的理论问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中,“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而劳动,为了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称其为尺度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者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比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部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它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在《资本论》中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劳动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品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第一章96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实际上,这里只要有会计就足够了,在实现等量劳动的产品同等量劳动交换时,如果会计以自然的劳动尺度------时间,即以工作小时来计算,这就比他预先把工作小时转换为货币简单得多。”(第三编。分配)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完全赞同马、恩的理论。
所以,按照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的“劳”的唯一计量标准是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即工种差别,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转化为劳动时间的比例)。除劳动时间外,其他一切条件均不是计量工资报酬的标准,诸如:产量、质量、工龄、技术水平、职务、资历、功劳、脑体劳动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男女差别、干群差别、劳动态度等等。这些条件中,有的是奖金标准(如产量、质量、劳动态度等),有的是优抚标准(如工龄长、功劳等),有的与工资、奖金、抚恤均无关系(如职务、资历、技术水平等)。也就是说,只要“各尽所能”——即自觉劳动了,同样的劳动时间就领取同等的报酬,即“在劳动时间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工人、一个农民、一个士兵、一个教员、一个工程师、一个国家主席,八小时劳动(工作)的报酬是一样的。
至于劳动者的“各尽所能“,即劳动态度自觉程度,则是奖金评定的标准。所以,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仅仅说成“按劳分配”,不提“各尽所能”这个大前提是不完全的。尤其是仅看产量,不看劳动态度,更是片面的。也就是说劳动的产量多少,并不是勤懒的必然标志。自觉劳动态度,这正是培养人们向共产主义思想水平提高自己的因素。如果不是“各尽所能”——自觉劳动,他就不是社会主义者,他就还停留在个体劳动者的水平,他就要受到批评和处罚。比如,一个人在自觉劳动时八小时能生产八件产品,而他不积极劳动,八小时只生产了六件产品,他就只能领取六小时的工资,而且要受到批评。从产量上通常可以直观反映出一个人的劳动态度,但产量并不是完全等同于劳动态度,而且劳动态度是奖励的条件,不是工资的标准。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者是具备生产出合格产品率的劳动技能后才能成为正式劳动者(脑力劳动者是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效率),所以质量已在正式劳动者的条件之内了,不是“劳”的计量标准。但质量属于奖励条件,生产优质产品受奖,生产劣质产品受罚。
至于职务,只是分工不同,职务本身不参加创造价值,所以它不应作为报酬的计量标准,能担任某种管理工作是各尽所能的本分,也有国家培养的因素。在管理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多做贡献,属于奖励方面事宜。
资历(包括职称),是参加劳动、工作成绩的积累,一方面它属于国家培养的结果,一方面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这部分只属于奖励方面。它属于各尽所能的责任义务,而且在以往的工作、劳动中努力提高自己已受到及时的奖励了。
至于功劳,更是以往一次性的贡献,它应该受到国家的优抚待遇。但它不参与现实价值创造,不能成为经常性、永久性领取报酬的“资格”特权,而且很多功劳是以其他人牺牲奉献为基础的,所谓“一将成名万骨枯”,不能将以往功绩作为自己永久得利的“资本特权”。
至于脑体劳动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男女差别,也不应成为报酬上的标准,所谓“同工同酬”就是否定这些差别的,因为工作劳动的计量标准只有劳动时间。
至于技术水平、资历、脑力劳动等复杂劳动,均是国家投资、建场所、办教育的结果,收益应完全归国家所有,并不是具体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条件。恩格斯对此有一段著名的论述:“现在怎样解决关于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的全部问题呢?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训练有学识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有学识的劳动力的较高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的贵些,熟练的雇用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负担的,所以复杂劳动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反杜林论》)这就是过去常说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知识是人民的”。因此,搞知识私有化、教育商业化是与科学社会主义原则背道而驰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产品仍未达到极大丰富,还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只能实行同等劳动领取同等报酬,这在原则上与资产阶级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是一样,所以从这个形式平等意义说,按劳分配是不得不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但按劳分配否认阶级剥削,所以它仅仅保留资产阶级平等法权的平等形式而取消了剥削内容,反对按资分配。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中没有剥削成分,它只是体力差别和家庭人口等方面的差别,因此这些不很大的差别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和阶级分化。对于马、恩、列来说,这是讲得极明白的原则理论。但是,在苏联从斯大林时期起,对这一基本理论产生了极严重误解,将不属于按劳分配中的“劳”的计量标准的许多条件(尤其是将资历、功劳、职务)都当作制定工资、级别、待遇的标准,错误地认为这些都是不得不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其实,这是严重错误的理解。这些条件中大部分是资产阶级等级特权,如按职务、按资历等级分配。而按功劳定级,尤其享受特殊待遇(如用车、医疗、保健、出国以及惠及家属子女的多方面的优越待遇),则更是封建等级特权了,比资产阶级等级特权还落后,根本不是资产阶级平等法权。
这里有一个一直为理论界忽视和搞错了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则理论问题——即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产品价值的内涵和标准的问题。在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中,商品价值是以商品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这是一个曲折的间接的衡量标准,因此一个具体的商品,它的市场交换价值就可能与生产它的实际的具体时间不一致,如果这个具体的生产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在出售时就吃亏了,反之如果技术设备先进,生产商品的具体时间就少,那就赚便宜了。所以,技术设备先进、生产组织科学化程度高的商品生产者就在竞争中占有相对优势。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产品价值的概念范畴仍然存在,衡量价值的标准也仍然还是劳动时间,但计算的方式不同了,是以直接的劳动时间为计算,不再曲折地间接地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生产者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比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部分。“(《哥达纲领批判》)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不分差别,劳动时间是等价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最终是要取消商品交换的,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做价值标准就没有意义了。
后来虽然不得不实行两种公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但只要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工农知干的地位已经平等,不允许剥削,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商品交换中也不允许含有剥削成分,所以工农业产品价值都应该以具体劳动时间直接计算,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也都是以劳动时间直接计算劳动价值,不应有差别。
近一个世纪中,社会主义理论家一直没有透彻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这个极简单明确的理论,却一直沿袭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商品价值观念认识社会主义产品(和商品)的价值,没有明了社会主义产品(和商品)的价值与以前的商品价值在内涵上的本质区别。斯大林看到了两种公有制有差别,要有商品交换,这是对的,但他把资本主义商品价值观也引用了,由此把根本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许多因素都当成了分配条件和理由,从而产生等级分配制度。现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所谓市场经济完全套用资本主义商品的价值观,更是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
分类:经济学职称>(定做论文)发布时间: 2011-01-09 06:00 浏览:21次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