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性与灵活性
——“从红包上交就不算受贿”所想到的
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介绍了这么一个情况:重庆纪检部门制定了一项政策,干部收红包上交就不算受贿。此举引发笔者想到一些问题。
本人也曾做过纪检工作。记得那时遇到这么一件事:有位老同志在预备党员转正时,主动向党组织交待自己曾收受有关单位送的红包,共计二千多元钱。当时公司党组织负责人把这作为一件好事,写在工作总结中。可是没想到工作总结传到上级纪检部门,此事却被上级纪检部门否定,认为该同志收受钱款数额已经够线,时间长达一年多,且有一部分是在预备党员期间收受的,已经违犯了党的纪律,因此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结果这位老同志没能按时转正,从此再无法跨进党组织的大门。这件事虽已过去多年,但我一直感到很困惑:本来这位老同志是自己主动向组织交待的问题,他自己不讲,组织上根本不可能知道他的问题。但是他自己讲出来不但没得到肯定,反倒连累了自己。这从情理上讲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但是从党的纪律方面来讲,他又确实违犯了党的纪律,而党的纪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时间主动交出收受的钱款不算犯错误。
现在看到重庆纪委做出以上规定,感到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不过笔者对重庆纪委的此举也还有两点疑问:一是会不会收的多,交的少;二是收了红包办没办坏事,造成没造成不好的后果?如任用了贪官,出现了豆腐渣工程等。
进一步的思考使我想起列宁的一句名言:“具体的情况,具体地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仔细琢磨列宁这句话,顿时使我豁然开朗,不仅解开了我对上述事情上多年的困惑,而且使我联想到其实许多事情都存在一个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在看问题处理问题时应该既要掌握原则性,又要具有灵活性。而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关键就在于: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同志的许多做法就很值得我们参考。比如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根据当时的情况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红军改为八路军、新四军,统一穿国民党的军装,戴国民党的帽徽;重庆谈判后,我军主动撤出江南的根据地。当时有的人对此就很不理解,因为恰恰是毛泽东本人就说过“人民得到的土地绝不可以轻易地丧失”,似乎毛泽东的做法与说法自相矛盾,但这正是毛泽东的高明之处,这些妥协恰恰是毛泽东应用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采取了斗争策略的灵活性。
还有对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处理与对刘克功、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理问题也表现出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按理说,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所犯下的罪行要远远大于刘克功、刘青山、张子善,而且后者还都是对革命有大功的人。处理后者理应比前者轻。但后者判了死刑,前者应判死刑却被大赦特赦。这显然有违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 所以如此,原因就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怎么有利,怎么做,这与邓小平提出的“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中体现的灵活性有相似之处。据了解,有的国家法律上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拥有一定的赦免权,看来也是体现了一种灵活性。
根据上述认识,我还想对另一件事情谈谈个人的看法,就是历史上的所谓“61个叛徒集团”的问题。从原则上讲,我们党的纪律是不允许党员叛变自首的。以往,我们党在处理党员有叛变自首行为时,一律采取清除出党的处分。我们许多优秀的党员如江竹筠、陈然等宁死也不写自首书,也不叛党,表现出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高尚气节,是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也允许有灵活性呢?我看也应该允许。即根据当时的情况,为保存党的干部,在没有给党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应该允许党员写假自首书。只要党员出来继续为党工作,没有做背叛党的事情,就不能认为这个党员是叛徒或者是有叛变行为。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回答“社会革命党人”攻击布尔什维克签订的布列斯特和约时对这个问题做过比较详细的说明。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他说:“假如你坐的汽车被武装强盗拦住了。你把钱、身份证、手枪、汽车都交给他们,于是你从强盗的光顾中脱险出来。这当然是一种妥协。很难找到一个没月发疯的人,会说这种妥协‘在原则上是不能容许的’,或者说,实行这种妥协的人是强盗的同谋者(虽然强盗可以坐上汽车,利用它和武器去打劫国)。”接着他说:“应当善于分析每个妥协或每个变相的妥协的环境和具体条件。应当学习区分这样两种人:一种人把钱和武器交给强盗,为的是要减少强盗所能加于的祸害,以便后来容易捕获和枪毙强盗;别一种人把钱和武器交给强盗,为的是要入伙分赃。这实际上也就是说明在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问题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话题可能扯得太远了,还是回到收红包的问题上来。现在党中央和中纪委都面临一个棘手的难题:党政官员的财产公开的问题。如果要求党政官员公开自己的财产,按照原则来讲,恐怕许多官员都会有问题。怎么办呢?我看办法就是学习借鉴重庆纪委的办法,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比如上交红包就不算受贿。但是也不宜将这种作法过于简单化,一交了之。还是应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办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采取不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关键还是要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我赞成这种说法: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抓一百个人,不如建立一项好的制度。当一个人出了问题时,我们不应过多地强调个人的原因,而应多从制度方面查找原因。我们应当尽快采取灵活的办法,为党政官员御掉包袱,以便使他们能够轻装上阵,以便他们能够支持党政官员公开财产制度的尽早出台。制度有了,以后的事情就会好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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