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煤田无疑是为了以合理的支出满足广大人民对能源的需要,同时给开发者合理的报偿。但是有一种说法是“要以营利为目的,提高全体职工的生活水平,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1]姑且不论这些股金的属性,但是煤矿职工的待遇与股东谋求的财富如何权衡,企业倾向靠开采优质易采煤层图利与国家要求优劣兼采的方针如何统一,而且各个企业的利润因为资源条件的差异靠什么来夷平,都是根本性的问题。如果只是以股东财富的极大化为目标,难免会放松资源利用的合理程度、采煤工人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超额利润压倒一切导致铤而走险甚至蔑视法律的局面并不罕见。所以这个命题极重要。
给矿山开发者颁发许可证时必须确认他们熟知任何阶段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的目的性和矿山业绩的社会主义标准。专业工更应率先弄清这些要点。
如何经济有效地利用煤矸石、煤层气和矿井水,取决于科学评价和优选全局性方案。有报道说,山西全省截至2007年底堆存的煤矸石有5.6亿吨,当年排放的瓦斯(折甲烷纯量)有43亿立方米,当年的矿井排水量有5.8亿吨[2],全国煤矿在2003年排放的瓦斯为100亿立方米,在2008年它增加到150亿立方米[3]。煤炭工业界如此巨大的排污量目前的利用程度甚低,使其化害为利成为不可绕行的重大课题。“统筹开发、利废和环保举措”的思路,希望能在原则上适用于产量高居世界首位的中国煤炭工业。这是一项巨型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多层次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专家长期专注地工作。
不论煤矿企业把资源补偿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它在实质上是企业资源优势带来的超额利润,理应上缴给资源产权的所有者国家。然而由于煤田开发权的授受远未规范化,而且开发者应当缴纳的费税项目和额度度不明晰[4] 结果是企业为了超额利润导致人身事故频发和环境严重污染。可见煤炭工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和行业立法还十分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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