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指司法不受司法主体自身以外的主体意志的不当干预,而能自主地依照理性和良心,依照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案件的处理作出判断和决定。强调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司法公正的范畴内,司法独立是必须坚持的,关键是要厘清其边界和范畴。简单地反对司法独立是有害的。
理解司法独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司法独立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司法独立不是说司法可以任意而为。司法最重要的是不能独立于一个国家的国体。任何司法都建立在一定的国体之基础上,必须为维护这个国体服务,而不得做有损于这个国家的国体之裁判。如美国的司法,不可能作出损害和否定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判决。同理,中国的司法也不能作出损害和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判决。哪些宣传西方司法独立的人故意不谈这点。而西方三权分立思想中的最初含义就是法官不得造法,只能是执行法律的机器。我国主张向西方法治学习的人,一方面大谈所谓“三权分立”,另一方面却对有意无意地违背我国宪法和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的某些司法解释和个案判决不闻不问,甚至赞许,此乃一大怪事。
2.司法独立不是司法独裁。司法要保障个案公正和公平,就必须接受法定机构和社会大众的监督,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这里要区分监督和干预的本质不同。监督是对偏离公平正义行为的制约,其针对的是偏离特定社会制度司法本质要求的行为,偏离社会大众一般理性和良心的行为。而干预恰恰相反,是一定主体通过不当手段使正常司法行为偏离其法律和良心的轨道,实现干预者的个人目的。一般的理性和良性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反应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必须认真关注民意,而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哪样,要远离民意。两大法系的民事、刑事案件都是实行陪审团审理,而陪审团就是哪些随机抽取的民众。这既可以保障司法尽可能符合自然正义,弥补法律思维的缺陷,又可以对国家制度内的法官群体构成制约。这项制度,英国在十二世纪就开始实行。哪些鼓吹西化的人却不谈这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反而一味提倡什么精英司法,开口闭口老百姓愚昧,不懂法,是糊涂,还是别有用心?
3.司法独立不是司法孤立。司法要有效运行,就必须在自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和力量,才能实现法律的预期目标。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主张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因为事实真相群众是最了解和能提供各种线索的。对于疑难案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因为大众的意见既可反映一般的民意,也可防止法官受个人智慧的限制而做出误判。刑事案件的侦破,民事案件的执行,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证,都应广泛依靠民众的力量。我们现在民事案件执行难,很多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其实就和一些人误解或故意曲解司法独立,使司法孤立起来,不去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民众的支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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