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人们还在讨论‘中国需不需要继续利用外资’。现在,‘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已成为主流观点。”这是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所表达的“主流观点”。对王志乐的观点偶有几处不甚明了。
一、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究是所在国企业还是中国企业?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纳税权、撤资权等权利究竟是归中方还是所在国方?
二、按王志乐的说法,投资国方只要完成了企业投资行为,这企业就变成了所在国方的企业,这种“主流观点”的依据是什么?或是在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部国际法中得到确认?
三、“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是指企业的哪一部分?是所有权、经营权、撤资权、纳税权等权利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如果涉及企业的所有权,不仅出资人(资本家)不答应,是否也与合市场经济经济法则相悖?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偶虽然孤陋寡闻,对国外的公司法缺少了解,但中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之规定,应该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同或相近似。这样问题就产生了,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就是说公司(企业)的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同样的原理,外企应归外国出资人所有,外企的所有权根本不容所在国置喙,也根本没所在国什么事。所谓“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的“主流观点”只是一种忽悠,是万万当不得真的。对外企较为准确描述应该是:外国出资人(资本家)建在中国(外资通过征用取得一定年限使用权)土地上的、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受中国法律规范的、向中国政府纳税的、归外国出资人所有的、并由外国出资人经营管理,或由外国出资人聘用、委托中国及第三国人士经营管理的企业。
顺便说一下,凡主流精英鼓吹、倡导、肯定的人或事,一定要深入思考,独立分析判断。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说法、做法只对少数人有利,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反着看,这是偶的经验,可以说屡试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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