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票当选的漯河市长吕清海任职48天就被“双规”,成为我国选举世上的重大丑闻,充分暴露了我国地方领导选拔和选举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我可以肯定,这位市长没有规范经过或没有经过公推竞岗。近年来,我国产生的干部提拔公推竞岗制度,是干部选拔选拔制度的重大进步。从实践来看,如果规范运用好,适合我国国情,甚至比选举还要好。如果结合选举,既能坚持党管又能体现直选效果,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从目前全球所有选举来看,都存在选民很难了解被选者所作所为的问题。即使像西方选举,选民只能从被选者的宣传中知道一点施政意向。而选举前的宣传,被选者完全可能夸口蒙骗选民,并用一些影响公正的手段,拉拢和控制选民。选举的结果,成了经济实力的较量,选出的官员实际是财团的代理人,所谓的民选其实是虚伪的空话。至于像我国目前的选举,也存在不少问题,事先定好人选,没有竞争对手,有些还是从外地或上级调来的,选民根本不了解情况,甚至不认识,那完全就只能做做样子。
而公推竞岗完善后,可以避免这些问题。首先,党组织可以从众多干部中初步挑选德才兼备者作为候选人,本人也可以按条件自己报名,经组织考察选拔,从而保证忠于党忠于事业的基本条件,确保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其次,采用由专家进行选拔考试和面试,保证了候选人德才的出类拔卒,避免选民因不了解候选人德才而盲目选举。再次,通过所在单位或地区群众测评和任前公示,真正接受人民的选择。因为是在所在单位或地区,群众了解其政绩、品行和能力,避免选举中选陌生人的现象。能够很好地反映其能否往上提拔和群众公认度,对干部在工作岗位上严以律己,有很好的监督作用。尤其是一个地区领导,有了这个程序,他就必须对本地区的人民负责。否则,测评、公示时,人民就会作出否定的选择。这个程序很重要,要把它像选举一样严肃进行。目前,我们存在的问题是随意性很大,还是一个象征性的程序。可能在地区领导提拔前还没有这个程序。如何做到规范?我认为完全有办法。一是当上级党委拟提拔干部时,迅速组织对该干部的测评,不让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测评区做影响公正的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这个比起防止选举中的作弊行为要容易得多,因为时间不固定,被测评者除非在任职期间始终在做这项工作,否则来不及。但如这样的话,很容易被发现。二是测评时要改变组织部门实际包办的现象,增强透明度,强化群众监督。反对票超过一定比例的,取消提拔资格;赞成票超过一定比例的,记分纳入总分。地区测评时,可分片进行。部门和单位测评时,可按熟悉为低线确定范围,逐级逐个进行。目前这方面做得不够。往往是小范围由组织部门发测评表测评,并带回去统计结果。这样就有很大的形式成份和作弊可能。三是在确定拟提拔人选和岗位后的公示中,要让群众充分知情,并畅通举报渠道,除了邮件、上访外,允许通过网上等公开举报,让群众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旦发现,坚决予以否决,并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作为测评的补充。最后,仍实行上级党组织统一研究调配或任命,并实行一年以上试用。这样可以进一步在实践中考察,并避免竞选中容易引起的分裂和派系。但是要完善的是,要严格坚持集体票决制。至于需要经过选举程序的干部,经过公推竞岗和试用后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大大提高了本人素质和群众公认度,而且可以根据试用实践情况,让代表大会代表增强选举的准确性。
公推竞岗,可以在部、省、市、县、镇四级干部中进行。党、国家、人大、政协、军队等最高领导,像我们那么大的国家,只能直接由代表大会选举。如果让全民直选,不但范畴太广,而且基层选民因不了解具体情况,基本上是形式,而且容易形成派系甚至造成国家分裂。候选人可由政治局或人大常委会选出,经大会差额无记名表决。由于各级干部严格实行了公推竞岗,加上代表大会有普通党员或人民代表参加,大会基本能反映民意,比原来的选举更能代表人民的意志。至于村一级可以继续实行自治选举,作为干部公推竞岗的民主政治基础。
当前,我国干部公推竞岗制度还在尝试阶段,主要对象为基层和副职领导。应当尽快在部以下领导中全面推开。它既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充分发扬了人民民主,确保干部既对上级负责又对人民负责,时刻接受人民监督,解决了一党领导下举行全民直选可能带来的动荡和机制障碍,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干部选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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