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瑜这么个“给理想一点时间”玩意儿编辑本段回目录
@宅心仁厚黎元洪:就是这么个“给理想一点时间”的玩意儿,内容又如何呢?很不好意思,一者土地私有,二者没有累进地价税率,三者低土地增值税税率,看来只能继续高呼@刘瑜 同学的口号“给理想一点时间”,给自己一点幻想了 (转载HMS-Hood原创) http://weibo.com/1693393297/xq8fYC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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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瑜同学又犯2了……我为啥要说又?
HMS_Hood
刘瑜同学又著文了,这次题为“给理想一点时间”,于是又是被疯狂转载。仔细读来,别的且不谈,对比刘瑜同学的上一篇日志“超越那些想当然”,立刻觉得非常有趣。谈到俄罗斯民主化—— 其实我觉得“去工业化”倒是更形象——之后的种种,刘瑜同学就义正言辞引经据典地挖出了一篇7年的东东来说明问题——能特意找到一篇7年前的论文,倒也得佩服一下刘瑜同学对此问题上心了,所谓“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可惜一谈到土地问题,刘瑜同学就开始想当然了——当然了,按照惯例,哥一般来说总是不愿意以较坏的想法去推测人,所以这里用的是想当然,而不是说刘瑜同学混淆事实,虽然这事登载“超越那些想当然”的《南方周末》经常干。
难得刘瑜同学知道1930年的《土地法》,知道浙江二五减租搞得好,知道太子爷在赣南搞“新生活”运动时候试图解决土地问题,知道党国在台湾的土改是靠赎买,不错,很难得,比一般人对于土地问题的理解要深那么点。可惜这些东西混一块,立刻满拧成了比天津大麻花还乱,比火锅还杂的东西,然后就有了刘瑜同学后面的发挥——或者说,想当然罢,又或者说,抒情罢。
民国的土改,要说源头,那自然是大炮的“平均地权”。要说第一个法令,那也是大炮在1924年北伐之前签署的关于“二五减租”的法令——这个法令结果也是压了箱底,好在到了26年终于又想起来,重新拿了出来,在10月的《关于本当最近政纲决议案》里面定了下来——这是不是以党代政什么什么的,这里先不评论。结果由于只规定了减租25%,而没有规定地租上限,所以又被钻了空子——这和国人劣根性无关。巴菲特说“我的女佣交的税比我高”,那叫合理避税或者你爱称的什么玩意儿,至于是不是钻空子么,南方蜥蜴们的看法大概和我不太一样。至于1930年的土地法规定地租上限37.5%,则是在补漏子。
法令精神是有了,实施得如何呢?武汉政府倒的确是讨论过这个问题。1927年4月2日成立土地委员会,一直开到5月6日,结论是……请刘瑜同学注意…… “经济没收是不能做得到的,大家都赞成用政治没收,并如何保障佃农”(注1)。而这个“政治没收”又是啥呢?就是没收“反革命”的土地。大概看到这里大家都会觉得眼熟,这不整个一土鳖早期的土地革命口号嘛!要不咋说武汉政府尤其是其中的国民党左派和土鳖走得近嘛……这次会议最后通过的《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倒是很平淡,一没说暴力,二没说赎买,不过是“各省省党部应从速会同各省农民协会根据上述之原则,斟酌各该省实际状况,拟具解决土地问题之实施细则,呈请中央裆部核准后交省政府执行之”——换言之,等于啥都没说,你们自己看着办。然后又提到“为肃清乡村封建势力,防止反革命势力向农民进攻起见,对于土豪劣绅及一切妨害人民利益之反动分子,应由各省党部会同农民协会、省政府组织人民裁判委员会,以严厉方法处分之。”——这上面有啥烙印大家都看得出来,反正就是没“温和”的影子(注2)
当然,考虑到开会的背景,武汉政府的这次会议的时代烙印也很明显。开头的讨论“左”得很,最后通过的法案就刷刷地向右转,比如把地租上限规定为40%…… 就这也没搞下去,为啥呢?湖南湖北的运动搞得太热火朝天,很多人——比如日后被常老先生(恩,也是那位提“亲爱精诚”中间那个“爱”还没有心结果仍被一堆人吹捧的常老先生)坑得凄惨得很的何键——就很不满意,在之后就是715了……
武汉政府没办到的事情,南京政府得接着办。于是就有了1930年前后一系列的土地法案。其中最重要的,当然也是刘瑜同学着重提出的,自然是1930年6月 30日颁布的《土地法》。颁布倒是颁布了,不过该法第5条规定“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第6条又规定“本法各编之实行日期及区域,分别以命令定之”。那么《土地法施行法》又是啥时候出台的呢?答案是1935年5月,恩,大概在有些人看来不算慢,不过且慢:该法第2条又规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及区域与土地法同”——我勒个去 这循环论证还真是应了刘瑜同学的标题“给理想一点时间”,至于这个时间是多少,不知道各位怎么想,反正我是想到了《大话西游》里面至尊宝的那句经典台词……
就是这么个“给理想一点时间”的玩意儿,内容又如何呢?很不好意思,一者土地私有,二者没有累进地价税率,三者低土地增值税税率,看来只能继续高呼刘瑜同学的口号“给理想一点时间”,给自己一点幻想了(按:展开研究这部《土地法》的内容太长,这里仅仅简单举出最浅显的问题。要具体展开,请自行翻去注释找参考书去看)。事实也是如此,到了1937年7月,最办理地籍整理最有成绩的江苏,也不过是苏南各县清丈完毕,苏北各县一半将竣,另一半正在开始(注3)。清丈土地尚未搞定,又谈何施行《土地法》?我们只能继续“给理想一点时间”了。至于“减租”的结果,1935年国民党全国土地委员会的调查承认“单以租额而论,本会调查16声144县,平均租金与通常农产品收获总值相比较,在39%以上,比《土地法》的37.5%尚高1.5%。有许多省份,如浙江、湖南、福建、广东则在40%以上,山东、山西则在50%以上”(注4),“但因当时地方未定,‘二五减租’不但没有通行全国,即是实行的省份,也阳奉阴违,鲜有成效”(注5),看来,“给理想一点时间”的口号似乎也没法用了……好在还可以说共党闹事嘛!
至于浙江的“二五减租”运动,说来也可怜,虽然是民国时期土改的一面标杆,但是主要原因是……“黄金十年”党国治下各省,只有浙江在部分地区搞过,其他各省完全当放屁了,不说它说谁呢,难道说苏区不成?而就是这标杆,还是省县二级党部剃头挑子一头热,省政府是一点看不上。1927年因为颁布得晚,租子都交完了,等于废话。1928年倒是早做准备大力宣传,一般说浙江二五减租也就是说这年,结果呢,大家都知道当时在“清党”,所以大家都能想出来什么帽子会满天飞。说起来倒是挺哭笑不得的:承认这顶帽子吧,这二五减租的独苗成绩就得被土鳖拿去;不承认吧,这根独苗又成了“清党”的罪证之一……到了1929年,省政府就提出取消二五减租,党部不干,官司打到中央,结论是“本系为目前实行上之困难,暂时停止其办法,而并非取消二五减租之原则”(注6)。嗯,这里大概又要刘瑜同学的那句“给理想一点时间”出场了……(按:浙江的二五减租在名义上倒是并未从此结束,不过已是名存实亡,就不展开了)。
造成党国土改如此需要“给理想一点时间”的原因倒也不算复杂。以1930年12月30日的《农会法》为例。该法第16条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住居该区域内年满20岁,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乡农会或市区农会会员:(一)有农地者;(二)耕作农地面积在十亩以上或园地面积在三亩以上之佃农;(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习农业者;(四)经营与农业有直接关系之事农业者”(注7).简而言之,贫雇农和小佃户,请一边玩去,讨论土地问题没你们啥事……反应的问题其实都是老生常谈,只不过某些人——我不确定刘瑜同学在不在此例——故意忽视了而已。
“二五减租”和土地改革在抗战期间倒是反而有了点成效——没办法,形势所迫。山西、湖北、赣南、绥远都算是比较有成绩的地区,不过讽刺的是,之所以能有成绩,还是因为山西有阎老西,湖北有陈三昌,赣南有太子爷,绥远有傅宜生,都是一方土霸主,才能依靠强力将减租和赎买土地扶植自耕农——这里请刘瑜同学注意,这是写到这里第一次提到赎买——推行下去。太子爷离了赣南之后,赣南也就浮云了……看来“给理想一点时间”有没有用不知道,“给理想一点暴力”倒是能说得通,然而暴力一去,就又浮云了,只能继续高唱“给理想一点时间”的调子,指望着外力推动:不是日本人打进来,就是来个土霸主……话又说回来,虽然抗战时期的确是有以上亮点(按:还有其他,太长,懒得展开了),但是总体而言,和以往一样,发国难财搞土地兼并依然是主旋律,好在在“神圣抗战”的调调下,大家还能咬咬牙熬着。
最后该谈谈台湾的土改了。刘瑜同学大概从一开始就“想当然”,把台湾模式给推广到整个民国时期了。的确,台湾地区的土改是依靠赎买来逐步完成的,的确是比较平和。但是这种平和么,有几个因素是不得不考虑在内的:
A.对于台湾而言,党国政府基本是个“外来户”,与台湾本地地主并没有什么盘根错节的联系;
B.228枪炮在前,本地地主反抗一个试试?
C.赎买并没有使用现金,而是使用土地债券7成及公营事业股票3成搭配发给——换言之,就是空手套白狼。而放领土地时,佃农/雇农是要付现金滴……
D.补偿地价为耕地主要作物主产品全年收获量之2.5倍计算。一般而言,20世纪20年代的地租购买年为10年上下(注8),而地租则为50%上下(因此才有“二五减租”和“三七五减租”这两种实质相同的不同名称)。按此计算,20年代的地价约为耕地主要作物主产品全年收获量的5倍。这个补偿地价是否合理,这里就不做评论了。
(按:有关台湾的土改可以展开,但是本人懒,就算了)
就此写结语吧。总体而言,刘瑜同学又犯了“理想主义者”的错误,或者用她自己的话来说,没有做到“超越那些想当然”。具体做法就是先有论点,然后“想当然”地改造了事实来削足适履。考虑到刘瑜同学是一个博士后,这种拍脑袋的态度是极端不严谨,不符合一个PhD应该有的素质的,至少,和刘瑜同学之前那篇《超越那些想当然》形成了无比鲜明的对比。我不想以阴暗的心理去推测刘瑜同学的动机,不如就觉得刘瑜同学在犯2好了——谁年轻时候不2过呢?希望刘瑜同学以后继续加强自身学习,养成对任何历史问题都多翻书找资料的好习惯,而不是有选择性地对某些问题去找资料,而对某些问题就拍脑袋捣糨糊。不然大概会有人怀疑刘瑜同学的博后头衔是西太平洋大学,或者克莱登大学的。
以上。
按:本文在引用资料时,尽量使用资料转引的原始档案或者数据,而不使用引用资料自身的分析。如有疑问,请自行查找相关原始档案,比如去南京的第二档案馆什么的。调档费复印费都不贵,据说还能叫盒饭。
注1:《土地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记录》,1927年4月24日。转引自《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P171
注2:《中国农民》第2卷第1期,转引自《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P173~174
注3:萧铮《土地改革五十年》P91,转引自《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P213
注4:《地政月刊》第4卷第7期,转引自《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P218
注5:《中国土地问题教程》,1948年版57页。该书为国民党国防部政工局编印。转引自《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P199
注6:《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函》1929年5月4日,转引自《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P252
注7:《内政年鉴》(三),1935年版1071页,转引自《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P184
注8:《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P134。原文有若干省的数字,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117页,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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