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但法律一定是现实正义的吗?法律是如何产生的,马克思已经说得很清楚,法律本身就是社会阶级分化的产物。毛泽东时代只需要很少的法律,人们普遍地依照道德行事。这本身难道不是马克思关于法律产生的观点印证。既然法律是社会阶级分化的产物,法律代表正义的实然命题又如何成为现实?即使代表了正义,又是谁的正义观为之订立和评价的准则?例如,站在奴隶主、封建主的立场上,一个不平等的社会本身才是正义的,劳动大众掌权才是不正义的。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维护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占有便是正义的,否则便是不正义的。所谓“私权至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正义原则,其实是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其并不是指人们的劳动成果所形成的哪些私人权利至上,不是指人们自身的劳动成果神圣,而是资本主义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无限占有至上,对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占有至上。
如果不是带着有色眼镜,只要经历的时间或对历史考察的时间拉长一点岁月,您便可以观察到,法治实现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社会道德堕落的过程!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古代王朝哪个不是从建立之初的法律简约,而风尚良好,到法律如牛毛,而道德沦丧的过程。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号称民主,其实也只是资本的民主,和古代的希腊奴隶制民主一样,是个少数人奴役和压迫多数人的民主。严重的阶级分化,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十分复杂,矛盾丛生,其实就是其法律如牛毛的社会基础与必须。民主也好、专制也罢,德治也好、法治也罢,归根结底,在阶级社会里,都不过掌握政权的统治者根据不同社会情形的治理需要,是人治的不同形式而已。将法治与人治作为一组对立的概念,这本身就是不合逻辑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实际是种属关系,而非并列的对立关系。而且,在阶级社会里,首先要看是哪个阶级掌握政权,才能决定和认清这些治理方式的自身属性。
法治,也就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布规范,并以暴力强制的手段为后盾要求人们遵守。而什么条件下,需要这样的治理呢,那就是人们较多地不遵守道德。例如,借了他人的债不还;买了他人的货不给钱;盗窃甚至抢劫他人的财物;经常地因为矛盾激化而伤害或杀死他人;官员将公权力私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谋取个人利益;等等。法律,其实就是用强制手段使人回归道德或不去背离道德,而且已经背离的道德,最多也只能回归到道德的最低水平,甚至很多情况下,连最低水平也无法达到!如果一个社会的人们愈来愈多地不遵守道德,法治就成为必然。本来,真正的社会主义,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按劳分配、人民大众当家做主,社会日趋平等,人们的道德水平也将日益提高,法律应是逐渐趋于消亡的。毛泽东时代,没有多少法律,从当今法治论者的观点看,似乎是毛泽东“无法无天”,而其实哪是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法律产生和消亡的观点,不是那个时代不讲法律,而是人们比所谓法治时代要做得更好,如军队就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秋毫无犯,人们见到解放军就感到亲切;干部则普遍低地廉洁奉公,与群众同甘共苦;群众则爱国守纪,互帮互助,道不拾遗。在这种社会下,还需要多少法律呢?。好比夫妻之间和和睦睦,相互信任,相敬如宾,需要订立一个什么家庭协议吗。如果矛盾激化,就不仅可能要立个什么协议,还需要他人的介入和协调,最后甚至由国家来裁决他们之间的某个争议。其实这就好比一个社会由道德治理走向所谓法治的过程。当今某些法治论者的社会观和法律观其实是倒立着的,在这种倒立着的社会观和法律观下,甚至鼓吹人们要把法治作为普遍追求的信仰,岂不可笑。更何况,一个需要愈来愈多的法律才能治理的社会,必然是社会经济状况日益分化,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社会。更何况,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阶级或阶层之中,除此以外,立法者和司法者还有性别、民族、地域来源等的不同,谁在立法,站在什么利益立场上立法,这本身就成为法治中一个难解的问题。有不少法律的确是代表正义的,如资本主义社会基于工人的斗争而被迫写进的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款,基于人类一般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需要的且与剥削阶级利益等不具有直接相关性的法律等。但如果一般地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化身,这不是无知、幼稚,便是有意欺骗。法律必须代表正义,与法律实际代表正义,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命题,前者是应然的,后者才是实然的。但既然法律的增多本来就是阶级分化的产物,立法者往往是这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质财富占有的优胜者,加之还有其他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个实然又从何而来,或多大程度上能够得以体现?在当今市场经济、私有化成分不断增大、利益个别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的社会条件下,法律必然是愈来愈多,甚至会多如牛毛,但要知道这只是社会治理现实需要的选择,是无奈的结果,而不应当是什么美好社会的理想追求。如果真要建设美好的社会,恐怕只有向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体,人民大众当家做主的社会迈进,而不是什么期望什么法律的多少与体系的完善与否。
要建设或回归社会主义,就必须打破某些法治论者所制造的关于法治的哪些唯心主义的神话,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以这些价值观和道德观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正当性的重要标准,以此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维护及发展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加强计划对市场的主导和引导,使社会日益趋于共同富裕和实质平等。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固然也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但绝不能依靠什么法治至上的理念。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数量尤其是哪些直接地具有暴力强制性的法律量可能还会趋于减少,因为法律的量应取决于社会的需要量。如果这样,不仅不必担心法律建设的不足,而是应当欢呼社会主义制度的日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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