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方面国有企业发挥着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因此,不仅需要研究国有企业对市场调节的影响和作用,而且需要研究市场调节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必须看到市场调节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一,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现阶段有利于形成适合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国民经济比例关系。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任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离不开国民经济的总体环境,都需要国民经济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在生产技术水平上存在多层次,在区域经济结构上存在多样性,在经济成分上存在多种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用全面的、详尽的计划在配置资源上起基础性作用是不现实的。市场调节是通过价格波动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企业的行为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因此,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上具有普遍性、自动性、灵敏性等特点。它的这些特点与现阶段的情况是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相适应的。它有利于国民经济在资源配置上保持比较协调的比例关系,并且能够较好地适应情况的变化。这一点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二,市场调节在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同时能够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产生激励和促进作用。
市场调节是通过价格的波动来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的。这种波动能够把科技的进步、资源的节约、生产率的提高、管理的改进、产品的创新等诸多因素与社会资源的配置有机地结合起来。面对市场的价格波动企业有多种选择。比如,当某种产品的价格下降时,企业可以选择退出或者减少这种产品的生产,但也可以通过提高技术、改进管理更便宜地把这种产品生产出来;还可以通过创新设计、改革工艺用性能更好、成本更低的新产品替代原有的产品。可见,市场调节的作用不仅是资源配置,而且对企业有激励和促进作用。这种激励和促进作用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要求是一致的,是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的,并且这种积极作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无法替代的。没有市场调节的这种积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这样充满生机和活力。
市场调节的这种积极作用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国有企业不仅要参与国内竞争,而且要参与国际竞争。没有市场调节的这种积极作用,国有企业要卓有成效地参与世界经济技术合作,在融入世界经济的同时更好地发展自己也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市场调节对国有企业有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和影响。
第一,市场调节会促使国有企业片面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市场调节是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为前提的。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才会对市场价格波动做出反应,市场调节才能发挥作用。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也会促使企业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不惜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必须以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如果国有企业不去努力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是片面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比如,不去努力完成担负的特定任务,而去搞投机性经营,或者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不惜损害人民的利益,不惜危害全局,那就走到邪路上了,就会背离全民所有制的性质。
第二,市场调节会影响国有企业落实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存在多种经济成份,不可能在所有的企业中全部实行按劳分配。但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中,企业占用、支配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员工在国有资产面前具有平等的地位,所以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但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样会影响劳动报酬,这也会使国有企业利用市场竞争尽量压低职工工资。这既会使国有企业背离按劳分配的原则,又会影响全社会劳动者的消费能力,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市场调节会促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求过高的收入。
国有企业中国家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本质上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收入本质上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但市场调节的作用会使他们对市场上竞聘的职业经理人产生攀比心态,不恰当地也要求类似的高收入,而忘记了自己不是竞聘者。这是形成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这种收入差距也对各类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不良影响。当然,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国有企业也可以聘用部分职业经理人。但国家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要与他们区别开来。
第四,市场调节会促使国有企业滋生不良风气。
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意味着市场竞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所有的企业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其中。激烈的市场竞争会使一些企业有不当行为。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奢侈铺张以招摇过市等等。国有企业也难免不受影响,也会滋生不良风气。由于国有企业支配运用的是国有资产,所以在铺张浪费、奢侈腐化方面可能更为严重。这些都严重违背国有企业的性质,给国有企业甚至给党和国家带来不良影响。
市场调节对国有企业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的。严重在它会促使国有企业背离其所有制性质。但在这里必须指出,市场调节并不必然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在所有制性质问题上市场调节不起决定性作用。首先,这是因为市场调节不能改变企业所有者对其资产支配和处置的权力;第二,这是因为市场调节不能改变企业所有者凭借其资产获取利益的权力;第三,这是因为市场调节不能改变企业所有者凭借其资产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监管的权力。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相对于所有制来说,市场调节毕竟是第二位的东西。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来抵制市场调节的负面影响是完全可能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要到位。
在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不同于国家对所有企业都要进行的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而是指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的以所有权为根据的监管。
在这里所说的以所有权为根据的监管也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所有者对其出资的企业的监管。它不仅以经济效益为对象,而且包括更多的与国有企业的性质相关的内容。如,国有企业是否完成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运行中担负的特定的任务;国有企业是否有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否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国有企业是否存在铺张浪费、奢侈腐化、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不正之风等等。这些都是与国有企业的性质紧密相关的。
在这里所说的以所有权为根据的监管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国有企业广大职工作用的监管。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不能干扰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但这决不意味着党组织不能对企业进行监督。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和局限,绝大多数人不可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这一点与其他企业没有不同。在市场经济的现阶段,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方面、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在国有企业的内部收入分配方面,国有企业的职工有权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所有者必然缺位。产生这种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以所有权为根据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在这方面确实还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做大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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