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从”浅议
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09级研究生 闫玉杰
[摘要]本文探讨了“公民不服从”的历史、定义、特征和作用,分析了公民的不服从与人的拒绝行为的关系,重点论述了在中国“公民不服从”稀缺的原因、“公民不服从”的权利及其表达途径,最后指出“公民不服从”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意义:公民不服从,官员更守法,政府更合法;“公民不服从”彰显了做人的权利和尊严!
[关键词]公民不服从 人的拒绝行为 法律意识 公民权利 参政议政 人的尊严
一,“公民不服从”的历史
“公民不服从”是一个纯粹的西方概念。
“公民不服从”作为西方弱势群体表达意愿的方式,其发轫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传统;然则迟至20世纪,甘地领导印度人民对抗英国殖民统治和马丁-路德-金率领美国黑人反抗种族隔离制度才使得“公民不服从”变成为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此一运动深刻植根于西方的伦理及宗教传统,通过诉诸公众的良知达到祛除社会不正义的目标。
“公民不服从”思想三个最有影响的根源是苏格拉底、梭罗和马丁-路德-金,但苏格拉底是讲为什么应当服从一个不公正的法律,而后俩人则讲为什么应当不服从。
从亨利-大卫-梭罗(1817-1862)起才使“公民不服从”的思想脱离宗教;通过列夫-托尔斯泰和甘地,才使这一思想国际化;在美国,则是马丁-路德-金领导的1955年蒙哥马利城公共汽车抗议事件才使之公开化。1961年,美国哲学协会组织了“政治义务与公民不服从”的研讨会,是第一次全面讨论此问题。
当代有关“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则首推约翰-罗尔斯,他在其名著《正义论》中系统阐述了“公民不服从”的定义、证明和作用,观点深刻、全面,在世界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公民为什么不服从
在罗尔斯看来,“公民不服从”的前提是假定社会上存在着公认的正义标准,而法律只是偏离了这一标准,所以“公民不服从”可以通过诉诸社会的正义感来尝试改变这些偏离正义的法律。奥古斯丁说,一个不公正的法律全然不是法,即恶法非法。马丁-路德-金认为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公正的法律,一种是不公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乃是人数或权力上的多数集团强迫少数集团服从,却不用以约束自身的法律,这是差别的立法。同样,公正的法律则是多数强迫少数遵从其自身亦原遵从的法律,这是平等立法。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须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人若违反他根据良心断定其为不公正的法律,若情愿接受监禁的惩罚以唤起社会对其不公正的良心,这实际上正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尊重。疖疮不破,便无法治好;必须将其打开,好使其所有的丑恶都能得到空气和阳光的自然疗治。与此相同,不正义也必得同样揭露,连同揭露时造成的紧张——这才能让人类良心的阳光与舆论的空气为其疗治。
由此可见,“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主要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在于平等自由和公平机会原则的被侵犯,在于不公正的法律,在于不正义的社会。
三,什么是“公民不服从”及其特征与作用
罗尔斯把“公民不服从”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其特征如下:
1,“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却是出自良心的违法。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从”——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也包括间接的“公民不服从”——如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自己的抗议。当然,公民不服从与公民义务是紧密联系的。若没有义务和正当概念的限制,不服从就会“成为反抗一切 ”;若没有一种忠诚于法律的至尊至贵的精神,“公民不服从”就会失去方向、失去目标、失去灵魂。
2,“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来的,是由一些政治原则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来指导和证明的,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
3,“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它不仅诉诸公开原则,其行为亦需公开进行。它不求隐藏也不求机密。
4,“公民不服从”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试过其它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对法律的不服从。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法的后果来体现的,所以公民不服从具有甘愿接受法律制裁的特性。
总之,“公民不服从”适用于民主和法治社会。它诉诸的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多数人的正义感,其力量有赖于把社会看作一种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自愿合作的体系的民主观念。它通过纠正对正义的偏离,把稳定性引入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之中。因此,“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合理有效的抗议形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长期的稳定。
四,人的拒绝与公民的不服从
在《国际社会科学的百科全书》中,“公民不服从”意指任何一种对既定政治当局实施的某项法律政策公开违抗的行为或过程。此一行动系经过预先策划,而行动的参加者(们)明知其为非法(或不合此项有争议的法律),依然为限定的公共目标,采用谨慎择选且手段限定的方式,坚持进行下去。这,对于“公民不服从”,与其说是定义,倒不如说是一种描述。无论是这里的描述还是罗而斯对“公民不服从”的定义,他们对于“公民不服从”的定性都是比较狭窄的。实质上,“公民不服从”是人的拒绝行为中的一种。人,在生活工作中有接受就必然有拒绝。人来到世间的第一声啼哭或许就暗指某种拒绝吧。笔者把人的拒绝行为按其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1,本能的拒绝。这很好理解也很简单。例如:某物体朝你眼前飞来,你自然要眨巴眼睛以示躲避。某暴徒对你拳脚相加,你又无力反抗,本能地你首先用两手抱住你的头。就是刚出生的孩子,你喂到他嘴里的如果不是乳汁之类,他马上就会吐出来。可见,为了逃命为了生存,人本能地条件反射般地拒绝伤害自己的人或物。
2,常识的拒绝。根据常识,人们自然而然地知道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天冷了,要多加衣服以防感冒;天热了,要减衣服要走阴凉处避免中暑。肉不能生吃,水不能生喝等等。
3,道德文化的拒绝。根据自己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文化习俗和人情世故,为人处事,一定有所为有所不为。
4,法律的拒绝。一个守法的公民当然对违法的事情是必然拒绝的。
5,良心的拒绝。有些事情做不背常识,不反道德,不违法律,但就是良心上过不去。良心是最后的裁判所。一个人是千万不能做伤天害理违背良心千人骂万人咒的亏心事的。“良心叫狗吃了”就骂那些昧着良心干坏事的人。
6,爱的拒绝。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手难牵。某男子有地位有钱,某姑娘就是不爱他。茫茫人海,每个人根据爱的感觉和缘分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另一半,对不上的,肯定爱起来不舒服。有情人苦苦追求终能成眷属。
7,信仰的拒绝。根据宗教教义和教规,出家人以慈悲为怀是万万不能,杀生的。我们中国共产党人信仰马克思主义,我们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坚决反对在中国实行西方多党制的图谋。
8,“公民不服从”式的拒绝。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的拒绝方式。它是公开的政治性的非暴力的违反法律而又甘受惩罚的拒绝行为。这是对罗尔斯“公民不服从”定义的概括,但笔者经过思考认为在实践中“公民不服从”行为并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公民不服从与人的拒绝的关系。从人到公民,从人的拒绝到公民的不服从彰显出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五,“公民不服从”在中国为什么稀缺
如果按照西方人的定义,在中国寻找“公民不服从”,几乎没有!“公民不服从”思想、“公民不服从”精神在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是很稀缺的,根源在什么地方呢?
其一,中国封建专制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在几千年的“臣民社会”中人们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等方面的意识淡薄;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只有诚惶诚恐的臣民,而无具有独立人格和法治精神的公民。如此,何谈“公民不服从”!
其二,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使中国社会缺少“公民不服从”存在的土壤。中国文化生命的特质及其发展的限度,在全幅人性的表现上,从知识方面说,它缺少了“知性”这一环,因而不出现逻辑、数学与科学;从客观实践方面说,它缺少了“政道”之建立这一环,因而也不出现民主政治,不出现近代化的国家、政治与法律(《中国哲学之特质》牟宗三著,罗义俊编)。可见,没有近代化的国家、政治与法律,公民不服从就如无根之木,无水之源。
其三,由中国传统文化和封建思想熏陶的国民性格,正如某位著名学者所说,可以简化抽象为两大类:伪君子(秦桧类)和愚忠者(岳飞类)。我们耳熟能详的在字典里可以读到生活中可以看到的就是良民、臣民、子民、暴民、刁民、难民、草民等等,不一而足。鲁迅先生曾批判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吃人”的社会,任何人都无法逃脱吃与被吃的命运,谁还有不服从的道理呢!当然,中国历史上不乏斗争意志和反抗精神,但是历代农民起义都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其四,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从此,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枪杆子里出政权”的暴力革命和西方的“公民不服从”、印度拉-甘地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是完全不同的。在黑暗的旧中国,要么顺从要么反抗;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内忧外患,中国人民面对三座大山(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压迫决无中间道路可供选择。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浴血奋战,百折不挠,终于结束了中华民族屈辱的历史。但是,不容否认在国人的意识中,二元思维定势潜移默化,面对强权和不公正待遇要么忍气吞声地服从要么轰轰烈烈地大闹一场,直至粉身碎骨。所以,人们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不转变,“公民不服从”意识就很难在人们的心里扎根生长。
其五,在当代中国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难以促生“公民不服从”精神。每个中国孩子从小就被反复告诫:在家里要听爸妈的话,在学校要听老师的话;长大后工作了要听领导的话。孩子不服从就要受责备和惩罚,大人不服从就要掉饭碗,领导不服从就要失权力。现实生活使得每一个中国人的“公民不服从”之路显得很逼仄很难走。
当然,还有一点绝对不能忽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日中国,人们的利益诉求日益明显,利益之争呈复杂化状态。如何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走“公民不服从”的道路还是另有它途?答案是肯定的。大家都心知肚明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关系与背景的社会,中国又是一个金钱和权力崇拜的社会。只要我按照投入与产出的成本效益计算,走哪一条路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明的太耗时耗力,暗的何尝不是一种坦途呢?从中可知,光明正大的“公民不服从”也许会冒更大的风险。权钱大比天,关系密如网,腐败面甚广,背景深又壮,身处此社会生态,“公民不服从”要抗争,无疑是以卵击石,自不量力。所以,正当的“公民不服从”在中国稀缺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之,中国人沿着“路径依赖”,缺乏独立人格,只有伏伏切切的命,鲜有“公民不服从”的惊天之举!
六,公民不服从的权利及其表达途径
“公民不服从”是宪法赋予每一个人的神圣权利。公民不服从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非暴力的、可控制的权利。它是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不会伤及无辜,既可以是集体的权利也可以是个人的权利。尊重宪法上的公民不服从权利,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一个缓冲的地带。它有助于国家权力机关调整自己的决策,从而缓和消除社会矛盾。
在此强调公民不服从的权利是很有必要的。现行的社会秩序并非适用于每一个人,也并非为每一个人带来利益的最大化。现代民主国家除了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之外,宪法还充分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让处于边缘化的公民享有尊严,并且能够生存下去。在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器以及其他国家机器失灵,或者由于监督机制不到位,公民的个人权利很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法律赋予公民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之外,还必须允许他们通过非常态化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情绪。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虽然不能直接解决他们的问题,但是可以发泄他们的情绪,并且向社会展示他们的诉求,从而引起执政者高度注意。所以,这些权利是典型的不服从权利。充分尊重并且保护公民不服从的权利,虽然在局部地区会出现一些混乱现象,但它却能够将矛盾化解于日常生活中,从而防止矛盾越积越多,最终酿成大规模的革命性行动。(荆楚网:东湖评论,乔新生《论公民不服从的权利》2008年07月20日)
自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普法宣传的开展,公民教育的实施,我们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已成为党和人民的共识。这一切都为“公民不服从”思想及其产生的“公民不服从”行为提供了现实的土壤。
那么,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什么途径表达自己的“公民不服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所以,根据宪法,我国公民表达“公民不服从”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上诉,通过法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政府部门去争取权利修改错误。
2,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权利,进行结社、示威、游行等活动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3,违抗不合理的某项法律、政策或行政指令并付出接受惩罚的代价,以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的关注以及整个社会的正义感。
4,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等空间揭露社会的阴暗面和不正义现象,提高广大人民明辨是非的能力,进而推动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
七,“公民不服从”的现实意义
在当今中国“公民不服从”有何现实意义呢?一句话:公民不服从,官员更守法,政府更合法。
河南沁阳市八位农民发传单称村支书有经济问题。此事引来当地公检法全力介入,最终,这些农民被挂牌示众并判刑。该事件曝光后引起中央领导重视,案件又被撤销了。而地方政府也开始想办法让还关在看守所的农民“戴罪”离开,又督促他们领了补偿款了事。农民们不答应,希望当地政府认错,还他们清白。(《新京报》2010年5月13日)
同日,《新京报》也报道: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法官陈本涛,在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人一方索要19000元办案经费。当事人将整个过程秘密录像,要求法院退还所谓的办案经费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从这两件事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当下很宝贵的精神——“公民不服从”。他们不愿再做封建社会的臣民,而要做一个享有法律权利和监督政府的公民。作为公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政府的不守法行为的不服从,并敢于揭露抗争。公民不服从,才能敦促政府守法,才可能引起全社会对法制不健全和权力不受约制现状的清醒认识,才可能争取到自身的合法权利,才有望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一步步走向完善。
由此,在中国倡导“公民不服从思想”、“公民不服从精神”、“公民不服从言行”,将有助于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权利的实现,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有助于遏制官员腐败廉洁从政,有助于化解干群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稳定和谐。
无可否认,我们国家现在正进入各方面改革向纵深发展的矛盾凸显期,特别是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接二连三,防不胜防。所以,在实施“公民不服从”行动时,我们一定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公平,伸张正义,坚决反对暴力和恐怖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党和政府承认和维护“公民不服从”的权利,并为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提供表达“公民不服从”意愿、想法和行为的畅通渠道。面对国民日益高涨的公民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我们的为政者要不压不堵,积极引导,以开放宽容合作共享的姿态认真对待正当的公民不服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八,结语:“公民不服从”彰显做人的尊严
近期,温家宝总理在接受美国《时代周刊》记者扎卡里亚采访时再次重申要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又尊严!什么叫有尊严地活着,就是面对强权与暴政,不委曲求全苟且偷生,不为私利而丧失做人的气节;而要敢于进行正当的不服从,敢于捍卫做人的权利与自由!
是的,面对各种不公正和非正义,无论是国际的还是国内的,中国人现在可以理直气壮地大声说“不”了,中国人现在可以勇敢地不惟“命”是从了,中国人现在可以自信地依据法律施行正当的“公民不服从”了!来自西方的“公民不服从”思想与当今社会主义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必将产生强大的改变传统与现实的力量!公民能服从,社会上轨道;公民不服从,世界更美好!
参考文献:
1,《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何怀宏编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年9月第一版。
2,《世界百篇经典杂文》长江文艺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
3,《中国哲学之特质》牟宗三著,罗义俊编)。
4,《新京报》2010年5月13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6,《国际社会科学的百科全书》
7,荆楚网:东湖评论,乔新生《论公民不服从的权利》2008年07月20日。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