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怎样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对此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涉及到按劳分配主要有这样一些论述:
“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末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它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极为显著地缩减,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地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各别场合。”
根据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按劳分配概括地说有这样几个主要特点:第一 ,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制为基础的;第二,按劳分配的对象是做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之后的消费资料;第三,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个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
根据马克思的上述论述,还可以看到按劳分配有两个主要环节:第一,在分配之前要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各种必要的扣除,以确定用于按劳分配的消费资料的总量。第二,在分配时要对劳动者提供的社会劳动进行计量,以确定个别劳动者在用于按劳分配的消费资料总量中可以领取的份额。
必须看到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当时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至少存在两条重要差别。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之外,还存在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不仅没有实现全社会范围的对总劳动(社会资源)的集体调节和安排,就是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也不可能集体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进行统一的调节和安排。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在市场经济中运行,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上同样对国有企业起基础性作用。
这两条差别对按劳分配有重大影响。
第一,按劳分配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实行,只能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实行,严格地说,只能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中实行。因为只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条件。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此,以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按劳分配是不现实的,不能一厢情愿地扩大按劳分配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即使是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的劳动,也并不直接就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也必须经过产品的交换,“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价值,才能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差异,实现的价值有时会大于有时会小于国有企业提供的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各别场合。”国有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一般来说直接是企业劳动的组成部分(因为企业内部的劳动调节和安排有高度的统一性),但显然不会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要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必须回答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怎样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必要的扣除,以确定用于按劳分配的消费资料的总量。因为这种分配只能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进行,在这里所说的社会总产品只能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总产品。第二,怎样计量、确认个别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以确定每个劳动者所应分配到的消费资料的数量。当然,在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是指国有企业的劳动者。
关于第一个问题。从马克思谈到的六个方面看,社会总产品的扣除涉及到再生产、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社会储备和社会保险、社会管理和公共消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问题。这些都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虽然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是国民经济的全部,但全民所有制经济毕竟占很大的比重并且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必须从全民所有制经济整体的角度来考虑和决定这些扣除问题。从单个国有企业的角度是无法考虑和决定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的。至于各方面扣除的比例和数量,要研究方方面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平衡(这方面的内容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在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就可以确定全民所有制经济整体用于按劳分配的消费资料的总量。这个总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是一个确定的资金量。根据这个资金量可以得出所有国有企业全体劳动者每个人的平均的按劳分配所得。据此还可以算出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按人均数计算的按劳分配资金总量。应当根据企业的特点(主要是企业的技术含量及必需的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对按劳分配资金总量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划分不同的档次,有的企业高一些,有的企业低一些。由此得出的某一国有企业的按劳分配资金总量应当是这个国有企业进行按劳分配的资金总量的基准。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来看企业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劳动与社会劳动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其基础性作用。由于市场调节在配置资源的同时对企业有积极的促进和激励作用,因此,必须肯定和承认这种差异(当然,前提是国有企业必须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当企业实现的价值高于企业的劳动时,企业应当按高于基准的按劳分配资金总量进行分配;当企业实现的价值低于企业的劳动时,企业应当按低于基准的按劳分配资金总量进行分配。至于怎样进行判断,使用哪些效益指标,变动的幅度多大为宜,是需要另行研究的具体问题。从理论上说,这样以来每个国有企业都可以确定一个与社会劳动(即实现的价值)挂钩的按劳分配资金总量。
下面再来研究企业内部的分配。必须看到,企业劳动与社会劳动差异的产生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而较少地取决于一般职工。因此,不能让一般职工无辜地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一般职工无辜地得到报酬。应当按照本企业基准的按劳分配资金总量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个岗位的工资标准。各个岗位的工资标准应当有一定的差距,但这个差距只应和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相关,不应当包括其他因素。因此不可能太大。在此基础上对职工的劳动进行考核计量。国有企业一般职工的劳动所得应当基本取决于其提供的劳动。因为一般来说企业职工的个别劳动直接就是企业劳动。由企业劳动与社会劳动差异引起的按劳分配资金总量的变动,则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以企业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差异为由领取过高的报酬,特别是不能只负盈不负亏。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是否过高,是否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报酬的平均数来考察研究。当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平均数也会提高,但提高的不仅应当是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而且应当包括一般职工的报酬。
综上所述,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国有企业一般职工的报酬不是在市场竞争中被压低的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对社会总产品做了必要的扣除之后确定的那部分消费资料在国有企业职工中的分配;国家委派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本质上与一般职工没有不同,只不过要根据企业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差异做适当的调整。因此,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在国有企业内部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对于全社会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劳动者的消费能力、实现共同富裕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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