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毛泽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有着坚实的“物质晶体”,又有着坚硬的“物质外壳”——这个坚实的“物质晶体”概而言之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个坚硬的“物质外壳”一言以蔽之就是国家对人民主人翁地位的根本保障——因而绝非像某些人宣称的那样:我们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谁也没搞清楚。中国人民虽然可以容忍这些人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背叛,对自己历史的否定,但决不容许这些人否定中国革命、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决不容许这些人否定毛泽东依据中国人民的实践而形成的既具有坚实的“物质晶体”又具有坚硬的“物质外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的确,毛泽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的创立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的修正者,这正是圣人的高妙之处:“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论语》子罕篇11 )。诚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庄子》的(天下篇)说飞鸟之景,未尝动也。世界上就是这样一个辩证法:又动又不动。净是不动没有,净是动也没有。动是绝对的,净是暂时的,有条件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第313页)——毛泽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正是充满辩证法的理论:它使毛泽东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理论建立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实体之上,它又促使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和更新。毛泽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可以说是关于“一个根本,三个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理论。
(一)、一个根本——毛泽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是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或曰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根本制度的理论
早在全国解放前夕,毛泽东就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第1488页)“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经验……这就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同上第1472页)。“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同上 第1476页)。“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同上第1478页)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同上第1479页)。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毛泽东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得到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宪法》的确认;尔后随着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发展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而为一九七五年《宪法》确认,从而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从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就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理论。
(二)、三个基本——毛泽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是关于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人权制度的理论
1、它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理论
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而且更善于建设一个新
世界。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的新世界首先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中国历史的选择,更是中国革命的必然结果。早在上个世纪1940年代,毛泽东就指出:“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同时又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谁人不知,关于社会制度的主张,共产党是有现在的纲领和将来的纲领的,或最低纲领和最低纲领的。在现在,新民主主义,在将来,社会主义,这是有机构成的两部分,而为整个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所指导的。”(《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第686页)。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建立社会主义的中国而不是新民主主义的中国也就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但是,建立社会主义的中国必须首先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为了夺取政权,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还是为了巩固政权,同时还是历史的经验:“从世界的历史看,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不是在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以前,而是在这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大发展也不是在上层建筑革命以前,而是在这以后,都是先把上层建筑改变了、上了轨道了,才为生产力的大发展开辟了道路,为物质基础的增长准备了条件。”(《毛泽东文集》第八卷 第132页)。毛泽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理论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位一体”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最基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或曰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关于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毛泽东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指出,(新中国)的政权将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革命的创造,更是毛泽东的科学总结。毛泽东在总结这一创造时,称它“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他认为,“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们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第1308页)。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人民民主专政或曰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九五四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九七五年《宪法》更是彰显了中国国体的内涵,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一个“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政权难道不是在此之前空前、直至今日绝后的真正的人民政权吗?毛泽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理论难道不是迄今为此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理论吗?
(2)、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制度
毛泽东告诫我们,“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全国人民的领导,不是自封的,而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宇宙观、阶级基础、历史贡献、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已经证明,“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
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而不是全部力量。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205页)。毛泽东对中国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有首创之功,而且有奠基之劳。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就和各民主党派就形成了一种患难与共、风雨同舟的合作关系。一九四九年一月,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著名民主人士55人发表《对时局的意见》,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中共和毛泽东对各民主党派的态度十分赞赏,自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格局得以形成。1949年9月,中共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表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得以正式确立。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由《共同纲领》规定的新民主主义变成社会主义。毛泽东及时提出了中共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并从加强监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出发,提出了“两个万岁”的思想,一个是“共产党万岁”,一个是“民主党派万岁”,从而为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即使是在文化革命期间,各民主党派也并没有被强行解散,而且即使是被一些势力指斥为极左的1975年《宪法》仍然规定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见毛泽东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理论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只不过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和不同的内容罢了。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又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经过探索逐步确立起来的。1922年,中共二大提出在蒙古、西藏和新疆三部实行自治的设想。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指出应当“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组成统一的国家。”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并将此作为党的具体纲领的内容之一。1947年5月,在我党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它的成立及日后的成就,为中共最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成功的范例。1949年9月,《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使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是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自治基本原理,结合中国是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历史和现状而制定的政策和选择的制度,也是到目前为止最适合中国民族实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它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
毛泽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基础的变更而不断发展着的理论,也是以所有制为核心的制度经济理论。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就提出:“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毛泽东选集》 第二卷 第678页)。1949年,毛泽东提出了“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官僚资产阶级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的经济纲领,这个经济纲领在《共同纲领》里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认。尔后,毛泽东根据中国社会已变化了的经济基础,提出了过渡时期中国有五种经济成分的理论,即国有经济、合作经济、资本家经济、个体经济等五种经济,其中国有经济是领导经济的理论,这个经济理论被1954年《宪法》所确认。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事实上形成了“国有经济是领导,集体经济是基础,个体经济是补充”的经济理论,这个理论在1975年《宪法》中得到了确认,从而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绝对主体的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个理论的内涵,在1975年《宪法》里是这样表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因此,即使从被认为是极左的1975年《宪法》看,批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三纯”,搞什么“穷过渡”,都是“眛眛(你)思之,哥哥(你)错了”。
3、它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人权制度理论
这里讲的人权,不是西方所讲的抽象的人权,而是讲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这里讲的基本人权制度,也不是西方所讲的基本人权制度,而是讲的是确立和保障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制度。广义地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都是确立和保障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但在这里是狭义地看的,即毛泽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人权制度是关于“人民政府爱人民,人民干部为人民,人民政府人民爱,人民群众享受最广泛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相应地,毛泽东的这个理论就是关于“人民政府爱人民,人民干部为人民,人民政府人民爱,人民群众享受最广泛民众权利”的基本制度理论。这个理论,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但是它的基本内核是一以贯之、始终不渝的。
(1)、“人民政府爱人民”
那首唱出新中国、唱红新中国的《解放区的天》形象的道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也形象地概括了毛泽东的这个理论:“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解放区的人民好喜欢,人民政府爱人民呀,共产党的恩情说不完……”岂止是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毛泽东时代中国的天都是明朗的天,中国人民都好喜欢,人民政府爱人民,共产党的恩情说不完……人民群众为什么发自内心地热爱党和政府?这是因为毛泽东不仅在理论上阐述清楚了党和政府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从制度上确保了党和政府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2)、“人民干部为人民”
若问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什么时代官吏最清廉、作风最纯正、工作最勤奋?必然绝大多数人的答案是毛泽东时代!毛泽东时代的官吏为什么真正成了人民的勤务员?因为毛泽东的基本人权制度就是制约官吏的制度,毛泽东的基本人权制度理论就是制约官吏的制度理论。
——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让干部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毛泽东始终强调,我们的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从而从思想上树立起了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自己或小集团服务的公天下意识。
——矢志不渝地将各级干部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让干部阳光行政成为自觉。毛泽东实行了严格的民主集中制,使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机制;毛泽东制定了严格的干部联系群众包括干部参加劳动的制度,让干部饮水思源、不忘根本;毛泽东赋予了人民群众监督干部的权力,让干部不能乱说乱来。
——严肃认真地 将各级干部置于党的纪律约束之下,让干部时刻感受到达摩克斯剑的厉害。毛泽东强调,治国就是治吏,如果一个个寡廉鲜耻,就会国将不国,必须从严治吏。
(3)、“人民群众享受最广泛的民众权利”
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勤务员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毛泽东的基本人权制度还是让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制度,这个理论也就是让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制度理论。
——“赋予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毛泽东强调,只有人人起来监督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人人都有监督政府的权利。
——“赋予人民监督官吏的全力”。毛泽东强调将干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并让群众有监督干部的全力。
——“赋予人民大众最真实、最广泛的民主权利”。毛泽东强调,劳动者必须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学校、管理企业的权利。这些权利落实得怎么样?可以从极左的1975年《宪法》中看出一个侧面: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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