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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首都律师评析河南尉氏县青年被通缉案在线交流活动

蔡金安 · 2011-11-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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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首都律师评析河南尉氏县青年被通缉案在线交流活动  

  

  

蔡金安  报道  

  

  

这是最后一张

  

  

三位律师 左起:赵明、米保平、李志伟  

  

  

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晚7点,举办首都律师评析河南尉氏县青年被通缉案在线交流活动,首都知名律师李志伟、米保平、赵明到会评析马玉东被通缉案,YY语音频道:51627564 (网络讲堂),呱呱视频直播:210232(军区人民万岁房间)作了现场直播。  

  

  

三个方面的评析  

  

由赵明律师介绍了案情后,米保平、李志伟两位律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案子作了评析:  

1、对这种邻里纠纷的案件,是否必须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强制措施?发出通缉令是否适当?  

2、在侦查阶段,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当事人的家属是否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3、给上访人员金钱补助这种方式,能不能真正达到平息上访,使社会和谐的目的?  

  

米保平律师认为:第一,对这类因邻里纠纷产生的伤害问题,一般来讲,按照公安部的有关精神,是化解纠纷,不宜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第二,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如果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对这个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是允许申请重新鉴定的,如果受害人不能配合作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定为伤害案;第三,给上访人员金钱补助这种方式,与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不相符,如果案子办错了,可以给国家补偿。  

  

李志伟律师认为:第一,在鉴定结果让家属始终存疑的情况下,对这种邻里纠纷引起的案子采取发布通缉令这么严厉的强制措施,明显是不当的,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讲也是欠缺很多要件的;第二,侦查阶段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除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两方可以提出,家属能不能提出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案子本身的情况来看,如果不是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的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家属是可以提出的;第三,给予金钱补助这种方式,赞成米律师的看法。  

  

  

聚焦“司法鉴定”  

  

赵律师对本案头两次鉴定过程及相关情况作了介绍,指出尉氏县公安局没有搞重新鉴定,而是搞了个复核鉴定,但该复核鉴定并没有请相关的专家,而且在搞这个复核鉴定时,他们允许受害人贴耳膜纸作检查。他引用2006年破获的河北省昌黎县一个制造耳膜穿孔用来诈骗的的犯罪团伙案,说明“耳膜穿孔造假”很容易,同时认为贴耳膜纸做鉴定,不能完全地反映出案件的实际情况。  

李律师介绍了我国和河南省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条款。他认为从这个案件本身讲,两次鉴定从程序和鉴定机构本身的合法性来讲,是有瑕疵的。尉氏县公安局根据这样的鉴定结论,对马玉东采取这么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不恰当的。  

对李律师提出的“如果所谓的受害人拒绝再次鉴定,该怎么办”的问题,米律师认为:如果受害人本人拒绝重新鉴定的话,公安机关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  

面对案子久拖不决的僵局,赵律师深感该案对马玉东和他的家人带来很大不良影响,认为尉氏县公安局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就可打破这个僵局。  

  

轻伤案件可以将公诉转自诉  

  

赵律师认为本案本来是一个自诉案件,应该由受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诉,自己去收集相关的证据。现在公安机关调动侦查力量替其收集证据,如果对方不配合,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把这个案件撤销或让其自己去起诉。  

米律师也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或撤销案件,然后由受害人自己收集证据。受害人如果认为证据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公诉转自诉。  

  

司法救济途径  

  

李律师提出公安局如果不站在公正立场上而偏袒一方拒不撤销这个案件,我们国家规定了哪些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米律师说:像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是第一道。它立案侦查之后,根据掌握的证据,认为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经县级人民检察院逮捕以后,这个案子下一步就移送起诉。以后,马玉东还有一个补救途径:在刑事诉讼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立案以后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对这个案件的异议,要求检查机关重新鉴定。如果检察机关还不采纳的话,那么最后一道,就是到了法院,在法院可以申请对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而且还有一个二审纠错程序。  

  

  

正确处理好上访问题  

  

  

  

李律师说,马玉东的家属多次上访,每次上访,各级政府要安抚,抽出人来接待,调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我想其中的一个原因,还是因为有些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问题。如果说对这类案子,采取合理的途径及早发现,尽早调解尽早处理的话,就不会逐步演变为刑事案件甚至严重刑事案件,对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赵律师说,我们都说现在我国的维稳经费超过了军费,可能与这种思路有关系。它不是说拿钱来和稀泥就能解决问题,那样的效果并不明显,上访案件还是有增无减。我认为应该端正工作态度,把事情解决好。  

米律师说,上访,从法律角度讲,它是一个纠偏程序,纠正我们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事务等处理过程中一些做得不对的地方,这是一个事后的补救。现在我们有些基层政府的官员,处理这一类矛盾的能力不高。要靠提高人的文化素质,还包括我们一些官员的爱民敬业问题,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问题。五六十年代根本没有这么多上访的,你那时一上访,上面真重视,跟着就追下来了,一追到底。谁的事,出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得具体落实,落实完了以后上级领导还要听汇报。现在,底下往上推,上头往外推,矛盾解决不了……  

  

小   结  

  

  

本来一起无足挂齿的邻里纠纷,竟然演变成拖了一年而陷入僵局的通缉案。此间,不服对方伤情鉴定结论的所谓的嫌疑人马玉东因背着个“通缉令”的紧箍咒,不敢回家开出租跑营运,早就定好的婚期也错过,还面临未婚妻退婚的隐忧;其父马留安及其他亲人在“重新鉴定”未果的情况下,为儿子证清白而层层上访,历尽坎坷。  

纵观此案,结合三位律师的评析,不难看出本案的症结,就在于村民李雪梅“耳膜穿孔”的伤情鉴定的结论是否属实,而要揭开案子的真相,分清各方的责任,必须进行“重新鉴定”。目前,根据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是可以自行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的,如果通过不含水分的“重新鉴定”揭开真相,根据真相依法对当事各方作出正确处理,是最公平合理的选择。而目前之所以陷入僵局,就在于公安机关未能这么做。  

从几位律师的评析中,我们还看到,当今社会,各级官员最需要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邻里纠纷,逐步演变、升级、发展到刑事案件?为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那么多的人上访?为什么五六十年代很少人上访,很多纠纷到居民委员会就给和解了?  

如果我们的各级官员能拥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出于公心,站在群众的立场,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为群众排忧解难,就一定不会存在像马玉东案这样久拖不决陷入僵局的状况。  

希望尉氏县的各级官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群众的贴心人。如果这样做了,相信人民群众也会和你们建立鱼水关系!  

  

                        2011年11月27日  

  

  

  

  附:  

  

《首都律师评河南尉氏县青年被通缉案》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乌有大讲堂。今天我们请到了三位律师就河南省尉氏县的一个案件进行评析。今天请的三位律师是李律师、米律师、赵律师。欢迎他们三位!这个案件,网上有篇文章,咱们网上也发了,《为何证清白就这么难?》。好,我们现在就先请赵律师简要地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赵明律师:  

  

各位网友,晚上好。我现在把案情向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事情发生在2010年10月15日,地点在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蔡庄镇马湾村,是由两户村民争宅基地发生的纠纷。这个起因是村委会一房二卖。它先把这块宅基地批给了村民马留安,又把这块宅基地批给了村民李雪梅。这两家围绕宅基地产生了纠纷,在纠纷过程中,马留安的儿子马玉东捡了个土块砸了一下李雪梅,李雪梅在追击马玉东的过程中摔倒,后来李雪梅去医院鉴定为耳膜穿孔,轻伤。当地公安局就在10月20日把马玉东拘传到当地派出所,后来又带到公安局。之后,因无人看管,马玉东逃逸,公安局就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  

马玉东的家属认为,李雪梅的轻伤鉴定有假,要求重新鉴定。在11月9日,当地公安局作了一个复核鉴定,结果仍然认为第一次轻伤鉴定的结论。可是马玉东的家属认为,在做复核鉴定的过程中,李雪梅拒绝按照医生的要求去掉耳膜纸,复核鉴定的结论是李雪梅在贴着耳膜纸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反映出真实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  

公安局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才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而现在马玉东已逃逸一年,今年全国正好开展一个清网活动。根据相关政策和伤情的量刑标准,马玉东即使归案,也不会采取拘留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他归案有个前提是必须要自首,这一点也是马玉东接受不了的。他认为没有伤害李雪梅,所以一直不同意归案。还有一点就是,当地公安部门曾经表示,因上访给马家补助5000元钱,后来在马玉东同意归案的情况下,公安局的决定又发生了一点变化。过去这5000元钱是以补贴的方式给马玉东父亲上访的费用,后来改为在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况下作为赔偿数额的一种减免,这点是马玉东和其家属不能接受的,所以此案目前陷入了僵局。  

这就是此案的基本情况。  

这个案件本身不大,只是一个轻伤的案件,但是这个案件却反映出三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第一,对这种邻里纠纷的案件,是否必须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强制措施?发出通缉令是否适当?第二,就是说,在侦查阶段,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双方的焦点是,当事人马玉东家属要求重新鉴定,而公安局呢?认为犯罪嫌疑人家属无权提出。就是说,鉴定程序怎样启动?第三个问题,就是说,给上访人员金钱补助,这样一种方式,能不能真正达到平息上访,使社会和谐的目的?我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这样三个问题。  

  

米保平律师:  

  

关于第一个问题,就是说,这类因邻里纠纷产生的伤害问题,一般来讲,按照公安部的有关精神,是化解纠纷,不宜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而且这个邻里纠纷要考虑到起因,究竟是施害人的责任大还是受害人的责任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认为不宜过多地采取行政措施制裁,而应该采取化解矛盾、平息事件这样一种措施。因为你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最后还是要归结到民事上,要解决民事上的实际问题。这是矛盾的根本。  

第二个,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对这个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是允许申请重新鉴定的,而且重新鉴定是不能由同一个鉴定机构作出,而且作出这种鉴定必须由司法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作出,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处罚依据的问题。如果受害人不能配合作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定为伤害案。存在疑问就可排除,是不能作为立案依据的,也是不能起诉的。  

第三个问题,是两码事。你经济补助也好,有条件的经济补偿也好,这跟追究刑事责任是两码事。如果这件事情还没最后定案,就给人一些经济补偿,这是不是公安机关感到存在有些做得不太合适的地方?如果你办案办得非常严谨,没有任何的破绽,何必要走这一步呢?再说,公安机关出的这5000元钱,是纳税人的钱,给不给,我觉得与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不相符。如果说办错了,可以给国家补偿,这是有明文规定的。这种补助,是不明不白,只能说办案过程中不严谨,可能有些漏洞,让对方,也就是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抓住了把柄。人家说你办案有问题,所以我认为是不太妥当的方法,起码是于法无据。另外一个,浪费纳税人的钱。如果案子错了,是不是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立案以后撤销案件。证据不足,就不能再起诉了。  

本案的症结,就在于这个鉴定的结论是否如实反映了伤情,而且我们现在一个通常的做法,就是刑事案件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公安机关未作出伤情鉴定,这种伤情鉴定是否客观准确,确实让人存疑。  

  

李志伟律师:  

  

对这三个问题,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就是对这种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微案件,限制人身自由并发布通缉令是否合适?这应从两个层次来看。一个层次是从案件本身,公安部门发布通缉令是否适当?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发布通缉令的条件是:应当逮捕的人在逃是可以发布通缉令的。在这个案件中,马玉东是不是应当逮捕?他有没有构成重大犯罪嫌疑?从这个案件本身看,案子疑点重重。在鉴定结果让家属始终存疑的情况下,对这种邻里纠纷引起的案子采取发布通缉令这么严厉的强制措施,明显是不当的;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讲,也是欠缺很多要件的。从另外一个层次来讲,邻里之间这种民事纠纷,为什么逐步演变为这种刑事案件?这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讨论的问题。这里面肯定与司法机关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当有一定关系。  

第二个问题,侦查阶段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应该由哪些人提出来?刚才赵律师提出这个问题,是说除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两方可以提出,家属能不能提出?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案子本身的情况来看,或者你抛开法律条文,不是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的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家属是可以提出的。因为在很多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没有办法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提出重新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应当允许他们的家属提出重新鉴定的程序的,不然,这个案子就永远没有办法了解到真相,所以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犯罪嫌疑人也好,受害人也好,他们的家属是应当有权利提出重新鉴定的。  

第三个问题,就是给予金钱补助这种方式。刚才米律师已经解释得非常详细了,他的观点我赞同。  

另外我想补充一下,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个案子中,如果所谓的受害人拒绝再次鉴定,该怎么办?那就是说,她拒绝再次鉴定,这个案子是不是永远这样拖下去,马玉东就永远没有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了?如果案件陷入到这种僵局,该怎么处理?我想请米律师谈谈看法。  

  

米保平律师:  

  

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受害人本人拒绝重新鉴定的话,公安机关就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这很简单,就是撤销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嘛,没法定案。因为轻伤和轻微伤这两个结论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李志伟律师:  

  

关于司法鉴定,我国有很多明确的司法规定,我查了一下法律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出台了一个《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司法部也出台了一个《司法鉴定业务执行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0月29日发布了一个《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99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一个《河南省刑事诉讼法医学鉴定办法》。从这里我们就可判断到在河南鉴定这个案子中,司法鉴定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正当的,是不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马玉东的家属提出重新司法鉴定,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南省刑事诉讼法医学鉴定办法》规定,必须是专门鉴定机构才有权作出鉴定。  

在本案中,头两次鉴定过程及相关情况由赵律师作介绍。  

  

赵明律师:  

  

关于鉴定的启动问题,根据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是只能由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才能起诉的,但是除了受害人和嫌疑人之外,公安局也可自行启用重新鉴定。公安部门制定了一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此规定的第240条是这样规定的: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定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就是说,公安局没有搞重新鉴定,它搞了个复核鉴定,这个复核鉴定在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来讲,复核鉴定是请省内或国内一些知名的专家来共同对一些重大疑案伤情作出鉴定。尉氏县公安局名义上搞了复核鉴定,但是据当事人反映,该复核鉴定并没有请相关的专家,只让当地一家医院的三个医生以及法医搞了个复核鉴定,而且在搞这个复核鉴定时,他们允许受害人贴耳膜纸作检查。关于搞耳膜穿孔的鉴定允不允许受害人贴耳膜纸作鉴定,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不过我估计他们可能认为贴耳膜纸也不影响对听力的检测,但是这个案件有一个特殊性,就是耳膜穿孔这种案件,贴了耳膜纸,影响不了对听力的判断,但是把伤害痕迹完全掩盖住了。关于这个耳膜穿孔案件,在前几年,我国发生了这样一件事:2006年破获了一个制造耳膜穿孔的犯罪团伙,是在我国昌黎县。这个县每年都会产生100多个耳膜穿孔案,在上访的人群中,每年都有50多个是因耳膜穿孔上访,后来就发现,有一个犯罪团伙,从法医、从社会上的一些混混流氓,加上一些所谓的受害人,他们串通一气,制造了耳膜穿孔,获得了赔偿。这个案件已侦破。耳膜穿孔,一个是容易做手脚,第二个是愈合特别快。如果说你贴了耳膜纸,无法看清具体的伤痕,这伤痕到底是后来用纸扎的,还是在当时情况下受到外力产生的,以及伤痕的新旧程度,在贴了耳膜纸的情况下,都无法判断出来。从这点来讲,她贴耳膜纸做的鉴定,肯定不能完全地反映出案件的实际情况。  

再说,搞了个复核鉴定,按说复核鉴定是比重新鉴定更复杂的一个程序,应请省内或国内的知名专家汇合起来一块作这个鉴定,可是因为它没有法律规定具体操作的情况下,随意性就大,尉氏县公安局搞的复核鉴定,就没有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做,而重新鉴定法律上有规定,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做。既然如此,尉氏县公安局为什么要这么搞,搞了个复核鉴定当事人又不服,要提出重新鉴定,这点就不好判断。  

  

李志伟律师:  

  

关于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是这样写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这条规定的原因,我认为是这样的,就说侦查机关根据侦查需要,作为内部使用的鉴定,可以使用自己的鉴定机构,而要作为诉讼证据定案的话,我认为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是不合适的。从这个案件本身讲,两次鉴定,从程序还是鉴定机构本身的合法性来讲,是有瑕疵的。尉氏县公安局根据这样的鉴定结论,对马玉东采取这么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不恰当的。  

  

赵明律师:  

  

补充一点。即使鉴定为真,鉴于马玉东这样的实际情况,采取这样严厉的强制措施,明显是不适当的。因为发布通缉令,只有对逮捕的人逃逸才能发生。还有一个条件,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方法,你防止不了他的社会危害性了,这种情况下你必须要逮捕,这样才可以。但马玉东这种情况,案件本身就显著的轻微,因为邻里之间的纠纷产生的,即使不逮捕,不把他拘留起来,也产生不了社会危害性,而且他是本地人,也没有什么流窜的可能性。即使在后来,公安局把马玉东拘传的情况下,他当时正在开车跑出租跑营运,没有任何迹象要逃逸,而由于公安局采取了这种强制措施,反而使马玉东产生了逃逸这种念头,造成了这个案件到目前久拖不决,一个很简单的案子拖到现在。  

  

李志伟律师:  

  

关于这个案子,我再补充一点。如果说这个所谓的受害人仍然拒绝再次进行司法鉴定,该怎么处理?公安局从办案的程序来讲,完全可以撤销案件,但是如果说它不撤销案件,不站在公正立场上而偏袒一方拒不撤销这个案件的话,我们国家规定了哪些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请米律师介绍一下。  

  

米保平律师:  

  

这个呀,我们国家关于刑事案件,是有明显分工的,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像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是第一道。它立案侦查之后,根据掌握的证据,认为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经县级人民检察院逮捕以后,这个案子下一步就移送起诉。以后,马玉东还有一个补救途径:在刑事诉讼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立案以后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对这个案件的异议,要求检察机关重新鉴定。如果检查机关还不采纳的话,那么最后一道,就是到了法院,在法院可以申请对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而且还有一个二审纠错程序。到了二审中级以上法院,还可以提出要求。因为现在公安机关办案子,一般来讲,不是很细,往往有时候出现一些偏差,这可靠后面的侦查阶段来进行纠正,或是到最后的审判进行纠正。这几个程序,是互相制约的,所以一般来讲,案子有几层来避免差错。尤其是我们国家前几年出了个佘祥林案,按说公安机关应该非常慎重,尤其是证据不足,就不宜轻易判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赵明律师:  

  

刚才米律师是说程序上怎么走。目前事情就僵持在这。当事人不归案,公安人员也无法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这事拖了一年了,无论从社会影响上看,对马玉东本人的生活(当时他正要准备结婚)还是他的家人,都造成了很大影响。他本来是开出租搞营运的,一年没法开车。怎样打破这个僵局?就说公安局你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因为第一,你有这个权力,第二,你根据这个案件的疑点和以往我们国家出现的耳膜穿孔造假这种案例,也有义务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只有你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了,你按法定的规则来做,那当事人也无话可说了,案件就能顺利地进行下去了,所以当前自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应该是本案一个关键,也是解决目前这种情况的唯一可行的方案,于法有据,于理也有据。  

  

李志伟律师:  

  

我在考虑一个问题,就说现在发生这类案件的概率是很高的,如果说所谓的受害的一方拒绝再次鉴定,公安机关也把这样的案件无限期地拖下去,这样会对马玉东非常不利。他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里边,这方面的救济途径倒是不太多,如果说他认为当地的公安机关有些做法不妥的话,他可去投诉,这是可以的。他可去上级法院、政法委,还可到人民检察院。如果他有更多的证据认为公安机关有违法不当行为的话,还可控告、检举。  

  

赵明律师:  

  

本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说,轻伤害案件,本来是一个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本来应该由受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诉,自己去收集相关的证据。现在公安机关调动侦查力量替你收集证据,你又不配合,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把这个案件撤销或让其自己去起诉,反正这是自诉案。  

  

米保平律师:  

  

公安机关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或撤销案件,然后你自己可以收集证据。你如果认为证据全,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公诉转自诉,可以避免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赵明律师:  

  

现在一个缉捕令,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社会矛盾激化,邻里关系更加激化了。  

  

李志伟律师:  

  

这个案件让我想到了更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从这个案子本身来看,本身是一个邻里纠纷。中国有句老话: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是有很大帮助。为什么一个简单的邻里纠纷,逐步演变、升级、发展到刑事案件?马玉东被通缉一年了,给马玉东和他的家属带来多么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资源造成多么大的浪费!马玉东的家属多次上访,每次上访,各级政府要安抚,抽出人来接待,调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这也是目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为什么我们国家那么多的上访案件,很多都是由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然后不断地升级,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断扩大?这是一个当前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国家非常严峻的一个问题。我想其中的一个原因,还是因为有些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问题。如果说对这类案子,采取合理的途径及早发现,尽早调解尽早处理的话,就不会逐步演变为刑事案件甚至严重刑事案件,对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这也是我们需要深思的一个问题。  

  

赵明律师:  

  

目前对这种上访案件,好象通行的一种做法是和稀泥,给上访人员一点钱,但不给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不把这件事弄得明明白白。像马玉东,一开始答应给他家属马留安5000元钱,出于这种考虑,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都说现在我国的维稳经费超过了军费,可能与这种思路有关系。它不是说拿钱来和稀泥就能解决问题,那样的效果并不明显,上访案件还是有增无减。我认为应该端正工作态度,把事情解决好,这样用钱来解决问题更切实有效。  

  

米保平律师:  

  

赵律师谈到了我们国家普遍存在的上访现象。上访,从法律角度讲,它是一个纠偏程序,纠正我们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事务等处理过程中一些做得不对的地方,这是一个事后的补救。按理说,应该在行政程序中解决这个矛盾,给行政当事人一个圆满的答复,当时应该把这个问题解决在基层,别让它一级一级往上走。你这样一来就激化了矛盾,有时就酿成一些重大的伤害案件。最普遍的就是拆迁纠纷,有的自焚了,这个东西你当初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你适当地考虑考虑他的困难,给他增加一些补助不就行了吗?可你非得弄到那一步,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这时你导致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实际应该化解在基层,而不应该让矛盾上交。现在我们有些基层政府的官员,处理这一类矛盾的能力不高。我是过来人,记得五十年代的时候,不用往上交,街坊邻居打架,到居民委员会就给你和解了,到办事处就给你和解了,而且那时也互相谅解。现在说你到派出所,派出所说:你不打出血不管。所以说六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文化事业。说实在的,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了,精神需求、文化生活是远远不够的,要靠提高人的文化素质来解决,还包括我们一些官员的爱民敬业问题,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问题。这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像五六十年代那样,根本没有这么多上访的,你那时一上访,上面真重视,跟着就追下来了,一追到底。谁的事,出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得具体落实,落实完了以后上级领导还要听汇报。现在,底下往上推,上头往外推,矛盾解决不了……。这涉及到一个治国方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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