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4日的《南方周末》里,一片题为“司法独立审判应从优化政法委结构入手”的文章里陈有西就“2011年11月16日《四川日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批准四川省高院院长刘玉顺任中共四川省委委员、常委,刘同时兼任该省政法委书记一职”发表评论,他说:“由省高院院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只是个案,也许仅为人事的短暂变动。但公安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正变得更为合理却已是客观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审判的原则。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首次得以表述。1957年反右运动时,被当作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加以批判。‘文革’‘砸烂公检’,司法独立审判原则被彻底摧毁‘群众专政’直接取代了法院的审判职能。经‘文革’动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执政党痛定思痛,重新开始了依法治国的进程。1982年的宪法重新确立了司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为法治提供了重要的宪法性基础。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小平、彭真等第二代共产党执政者一直坚定不移坚持的理念。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直接干预司法的现象,一直没有消除。”
陈有西的篇文章还有其它的一些内容,但这篇文章的其它内容基本是被网民驳斥了很多遍的老生常谈,他愿意没事重复几遍,我们也没办法,我们就不再重复揭露他的谎言了。(他可能记住戈培尔说的“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这句话了。)但上面这段话基本表达了陈有西整篇文章的理念,下面,我们可以通过这段话看看陈有西的这篇这表达了极右法律党的什么思想呢?
四川高院院长被任命为政法委书记,令陈有西很高兴,陈有西认为由高院院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是合理的趋势。陈有西在文章里认为,公安兼任政法委书记就等于公安高于司法,高院院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就等于司法高于警察,按照这个逻辑推理,如果一个律师做了政协主席,难道就等于律师高于政协?难道就等于律师领导政协?政法委是代表党对公检法的领导,陈有西认为由哪个行业的人兼职就等于这个行业高于其它,这种逻辑很可笑。按照陈有西的逻辑推理:司法要“独立”不受制约,司法又高于公安和检察院,那云南高院判决罪大恶极的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死缓受到全国多数人的质疑和反对的时候,就根本没有任何机关能监督法院改正了;司法如果完全不受制约,那律师收钱辩护,法院等于被有钱人和律师控制,司法又高于公安和检察机关,那中国的司法不成了金钱资本家控制的司法?中国可能有各种腐败,但我从没看到过什么警察权高于司法。大家认为有这种事吗?
陈有西应该知道,政法委是由党代表人民来领导和监督公检法的,党领导公检法的目的是要求公检法保持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方向(党员如果腐败了,不证明共产党的党章不代表多数百姓了)政法委书记出身于什么系统并不代表那个系统高于其它系统,政法委书记出身于哪个系统并不重要,但政法委书记必须忠诚于人民和共产党的党章,是要政法委书记按照党章要求公检法必须保持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一个警察如果也无特别精通,但他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他为黑社会服务了,那肯定不行)所以某个法院院长领导政法委,只是代表党领导司法,而不是代表法院领导司法,也不代表法院高于公安;公安厅长兼职政法委书记,也是代表党来领导司法,他绝对不是代表公安来领导法院,也不代表公安高于法院。陈有西就不要恶意的歪曲!公安和法院的领导只要忠于党的理念,都可以做政法委书记。陈有西说的这些可笑逻辑只是烟幕弹,他的真正目的是否定党章为人民服务的的政治方向来领导公检法(他们公开说要为客户服务了,他们能喜欢为人民服务吗?)我们想,公安是由本地党委领导的,现在按照陈有西的设计,法院独立不受控制了,法院再领导公安,这样就等于党领导公安的方针消失了,变成了法律党领导公安,而法律党又为资本家的金钱服务,最后把公安由党领导变成了公安由资本家领导。把公安从由党领导变成公安由资本家金钱领导,这是陈有西的真正目的。陈有西的所谓公安高于司法,司法高于公安都是烟幕弹,为了掩盖他否定党章对公检法的领导,掩盖他否定公检法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有人会说,党如果不代表人民咋办?我回答他,你说的党不代表人民,是党章不代表人民了,还是党的某些高级干部不代表人民了?共产党由党章代表,党章才是共产党真正的宗旨,而党的某些高级干部不代表党人民了,那只能说明他们个人那个资产阶级不代表人民,而不是党的宗旨不代表人民了。多数人被压迫,共产党要共产,难道多数被压迫的百姓不愿意共产?极右势力所谓的要推翻共产党,并不是要推翻某些共产党的腐败高级干部,他们要推翻的是共产党的党章,因为共产党的党章和现在极右势力的非法财富是抵触的,所以他们最反对共产党的党章。如果党的大多数干部都不遵守党章,那自然人民就要大民主恢复真正的党章。
为什么陈有西们相对来说更喜欢法院高于公安呢?因为他认为法院高于公安更容易脱离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我们看,法院法官大都是政法大学毕业的,陈有西他们在政法大学里有巨大的影响,(这从他们拼命支持云南高院对强奸杀人案的第一次判决看出来)经过陈有西们的洗脑,现在有很多政法大学的学生不认同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了,并且陈有西们一直反对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院对他们掺沙子,这样相对来说,法院系统是陈有西他们为资本家服务政治理念的重灾区,可以说法院基本是陈有西他们的自己人,在现在还无法推翻宪法和党章的条件下,让法院高于公安,那么法院搞所谓的司法独立脱离共产党控制,这样把公安等等都带着脱离了革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政治方向的领导。
陈有西在这篇文章里着重强调了“司法独立”这种理念。其实”司法独立“即违反宪法,也根本不存在,司法独立纯属是极右分子的忽悠。
现在的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法院要对人大负责。以上这些宪法的规定说明人民法院之所以是人民法院,就是因为它必须接受人民的领导,并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现在的法院必须倾向于人民。如果说司法独立,那就等于说人民法院不能有倾向,那不等于公然违背宪法吗?所以司法独立这种理念根本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受干扰,那是说法院必须在倾向人民这个前提下,不受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干扰,宪法从来没规定法院不能受人民领导。比如我们国企改制时候,行政领导不让法院受理下岗职工的诉讼,这就是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审判权,但陈有西们当时不仅不反对,还很拥护国企改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不是司法独立的意思,陪审团选普通百姓,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限制高学历的加入,这明显就是倾向于底层的某种规定,难道陈有西不知道?
司法独立说的是法律没有倾向,法律中立,其实这种法律在全世界都不存在。比如一个瘸子和跳高冠军严格按照跳高规则比赛,我说规则独立、中立,你们说他中立和独立吗?按照陈有西他们的标准,法院不能受群众和党的监督,严格按照他们制定的法律办事,那在他们的体系下,资本家有钱请很多律师、知识精英懂得条文,他们很容易利用知识和金钱逃脱法律的惩处,普通百姓没钱请律师,也不懂那么多条文,这法律肯定倾向于有钱的资本家和知识精英;而那种按照群众意见办事毛泽东理念的法律,群众多数人说的意见说了算,精英利用知识和金钱逃脱法律惩处的优势消失了,群众大多数可以按照自己的理念惩处犯罪,这种法律倾向多数普通百姓。所以世界上的法律都是有倾向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倾向的法律,而倾向于群众的法律就是民主法律,也是历史的潮流,陈有西们其实是打着“司法独立”的旗号,让法律由为人民服务变成为资本精英、知识精英服务。
陈友西在这篇文章里谈到了邓小平和彭真的某些谈话,用来证明陈有西的正确性。但陈有西似乎忘记了邓小平说过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难道别人去世了,就把人家的话掐头去尾的曲解?再说,极右分子常常告诉我们“要遵守法律,不能按照毛泽东或其它领导人的话做事,不能搞个人崇拜”,怎么他们现在搬出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话来给自己的理念增加分量?
陈有西们谈宪法就让人笑掉大牙。我国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社会主义制度这些国家性质陈有西们都根本不认同,他们还说什么宪法?陈有西们认同的私有化国企改制根本是违反宪法的,他们还谈什么宪法?陈有西认同的政改就是要推翻现有的宪法,那他还说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们看到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人大负责,这意思是说人大代表人民,所以法院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我们看到,宪法规定公检法要相互监督相互配合,而陈有西把宪法中相互监督的条文告诉我们,却故意遗忘了要相互配合的条文,陈有西并因此认为公检法配合办案违法,陈有西这种把宪法掐头去尾篡改的作风就很不好。公检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人民利益要相互配合,但也要监督对方的违法行为,而陈有西认为相互监督就必须永远对立,不允许合作,这很可笑!比如让陈有西监督他的子女学习,不让他的子女学习时候偷懒,难道因此就说明陈有西和他的子女不能去配合做对家庭有利的事情?比如云南高院前一阵判处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死缓,这时候检察院和人大都要监督;比如人民和政府,人民看到政府不代表自己利益就要监督政府,看到政府代表自己利益就要合作,难道人民和政府要不只对立,要不只合作?陈有西认为公检法要不就处于全部对立的关系,要不就处于全部合作的关系,这本身就很可笑!当然陈有西们不认同共产党的辩证法,可能理解不了合作和监督的关系。
陈有西说了这么多,反正他主要是强调现在的制度容易冤枉人,陈有西绞尽脑汁的考虑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服务,但陈有西从来不想怎样能尽量多惩处坏人。法律的最佳状态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种法律的最佳状态是难以达到的,所以法律总是有偏向的,不是偏向尽量不冤枉人,就是倾向于尽量多的惩处坏人,那陈有西的倾向是代表谁的利益呢?能枉法犯罪的相对来说都是有一定智力的精英,在陈有西认同的体制下,资本家和黑道控制金钱、制定只有少数精英才懂的复杂的法律程序、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是倾向于资本的精英制定的,这种法律下资本家和黑道出钱雇佣法律精英,老百姓两眼一抹黑,少数正义的公安处于弱势,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之后,很多危害百姓利益犯罪的精英逃脱了,这种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精英利益,但代价是大量被精英损害的无钱无势的普通百姓因为没钱,他们和伤害他们的精英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的利益被最大的损害了。总之陈有西的所谓不冤枉一个人的法律理念是维护资本精英、黑道精英、某些知识精英利益的,对弱势的普通百姓了来说,陈有西们的法律理念很反动!
而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法律理念就是尽量不要那么复杂的程序,制造让普通百姓也能理解的简单程序,尽量让多数百姓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判断是否犯罪,这样的法律下,百姓不用出什么金钱,也不用有复杂的知识就可以惩处损害自己利益的精英,这样的群众司法能最大限度的惩处犯罪保护弱势普通百姓的利益,但代价是冤枉极少数精英,这样的群众司法可能偶然冤枉某个精英,但民主的力量是无穷的,善良的群众会尽量纠正错误,这种法律理念肯定是倾向于多数普通百姓的。(相对于陈有西靠少数精英独裁的法律,多数群众更能民主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所以这种理念的法律是世界潮流,比如英美法系也有这种倾向。)
我们通过陈有西的言论看出,陈有西的法律理念是尽量维护少数危害普通百姓利益的精英,而毛泽东类型的法律是尽量维护受害的普通百姓的利益,所以陈有西他们就是要建立一个少数精英即使做了坏事也不受惩处的法律体系。
陈友西反对党领导政府,反对党领导司法,这本身就违反了宪法。陈有西认为政府和司法只要业务精通就行了,不要正确的政治方向?共产党党章是代表多数人,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方向,政府和司法如果脱离了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方向能行吗?这就像一支中国军队很会打仗,但他如果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他为日本人来打中国人民,那他的业务越精通,他对中国的危害越大;如果政府和司法没有共产党党章这个正确政治方向的领导,他改为为少数资本家和洋人服务,那么政府和司法业务越精通,他对人民的危害越大。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有倾向的,比如美国宪法也要说人民,而不能说政府代表公民,因为如果说代表公民,那少数人是公民,他要炸美国白宫,你能代表他吗?陈有西们脱离了共产党正确政治方向的监督,他们的司法独立实际是为少数人服务,那他业务越精通,越危害普通百姓的利益。所以政府和司法都不能脱离共产党党章这个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领导。陈有西反对共产党领导,并不是反对某些极右的共产党高级干部领导,他是反对共产党的党章和共产党为多数百姓,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方向。通过一些事实就可以看出陈有西们并不是反对共产党内的腐败分子,而是反对共产党的政治理念,比如共产党某些领导的改革开放、物权法、私有化改制的政策他们拥护,而共产党的党章和宪法他们就反对;比如,少数领导的所谓政改陈有西们就支持,他们支持政改的推翻宪法和党章。陈有西们以共产党某些领导腐败为由反对共产党的党章领导,这就等于一个小偷混进工会里混上了一定的职位,他打着工会的旗号偷窃,而某些人不要求惩处小偷,却要求推翻工会为工人服务的的章程,让小偷继续进行偷窃的政策,这不是小偷的同伙吗?难道某个律师犯罪了,就因此否定律师行业的主要理念?共产党里的极右党员腐败,我们是要清除他的极右腐败政策,而不是因此反对共产党代表人民的党章的精神;共产党某些党员极右了,我们要发挥大民主,把共产党的领导扭转成为真正的共产党。共产党的政治理念是不是代表多数人呢?我们想,中国现在大多数人没有生产资料,大多数生产资料都被国企改制给了少数官僚资本家,那我们拿出共产党的共产政治理念,要求把私有化给少数人的企业重新分给全国人民,多数没有生产资料的百姓能反对吗?所以共产党的政治理念是被多数百姓拥护的,而被百姓反对的只是共产党内搞新自由主义市场化的腐败分子。如果陈有西反对共产党领导,认为共产党的理念不代表人民了,我们可以拿出共产党的真正共产党章和陈有西他们让少数人私有的宪法让人们公决选择,如果人民选择了共产的政治理念,那我们就要用大民主的办法清除党内极右分子腐败政策,恢复真正党章的理念,而不是反对政府和司法接受真正的共产党的政治理念的领导!
陈有西的在南方系的言论说明极右法律精英的目的是:通过推翻革命共产党党章对公检法的政治领导,进而推翻公检法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倾向,建立一个精英和资本独裁的司法体系。南方系和陈有西们有关政法委的各种烟幕弹都是掩盖他们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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