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设限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歧视!
有人说,公务员考试存在就业歧视,公务员局指出,公务员考试是选拔治国理政的人才,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因此不存在就业歧视。公务员考试难道真的就如此说,不存在就业歧视吗?相信公务员局的解释并不能让一些考试信服!可是,先不说,公务员考试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公务员考试,其实还存在着比就业歧视更为严重的歧视,就业歧视还只是其次!
公务员考试制度存在的歧视,由来已久。在实际的考试过程中,考生要参加考试,必须要通过该考试所设置的种种门槛,比如学历、年龄、甚至于政治面貌,就是说,公务员考试一开始就为考生设置了很多限制。而这种限制的设置,又恰恰违背了公务员考试选拔治国理政人才的初衷。因为,要选拔治国理政的人才就不能为考生设置参加考试的障碍!
治国理政,需要专门人才,治国理政更需要有能力的人,但是,拥有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拥有治国理政的权利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一个完全不拥有治国理政能力的人,也绝对拥有治国理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是不容任何人剥夺的权利,是不容用任何形式来限制的权利,国家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和各种途径来保证每个公民实现这种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而我们的公务员考试呢?有学历、年龄、政治面貌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存在,意味着,要当公务员,要做治国理政的事情,就必须符合考试所设置的各种条件!从表面看,这样做似乎有些道理,可是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一个人是否拥有治国理政的能力和他是否具有某种学历、是否是某个党派的成员,和他是否在一定的年龄段,没有必然的关系!一个小学毕业的人,只要他努力,善于自学,也就会拥有某些专门知识,也可以拥有一定的治国理政的能力,那么,只要他愿意去从事治国理政的工作,只要他通过了一定的考核,比如公务员考试,虽然他没有所谓的文凭、学历,他同样可以去从事治国理政这样的工作,因为这是宪法赋予他的基本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他没有文凭而首先剥夺他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权利,进而剥夺他通过他考试而直接参政从事治国理政的工作的权利,更进而剥夺他个人所拥有的宪法所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权利!对于那些不具备一定知识能力的公民,尽管直接的从事公务员的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有困难,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他们不享有治国理政的权利,他们同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公民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且担任公务员直接参政理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这种权利也同样不应该因为公民本身的年龄问题而得不到实现,一个有很强治国理政能力的老人,只要他自己愿意,只要他通过了国家的考试,他也可以自由的担任国家公职,实现自己治国理政的权利。哪怕这位老人担任公职的时间很短,也不应该在他有能力、有意愿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年龄过大而不让他担任公职,剥夺宪法赋予他个人的神圣权利。历史上,西方公务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不乏年龄极大的公民参政理政的实例,当然,更很有一些年轻人,站到了政治舞台的前列,为国家做出了贡献。而看看我们的公务员考试,一个年龄门槛,把多少想通过担任公务员这一方式来实现自己治国理政理想的人挡在了实现自己治国理政政治权利的大门之外?一个年龄门槛,又把多少有治国理政能力的人挡在了治国理政、实现公民神圣政治权利、使国家更加民主、自由的大门之外?挡住了一大批公民担任公务员进而参政从政之路,其实也是挡住了国家民主富强之路!
因此,我们说,公务员考试,存在着比就业歧视更严重的歧视,这种歧视,是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蔑视和无视,从公民的政治权利要得到实现的意义上说,这种设限的公务员考试其实存在着一种对公民的政治歧视,这样的考试,限制了全体公民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虽然公民在治国理政方面的途径很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参政理政的途径多,就在公务员考试这条途径上设置很多限制,使公民的政治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全面的实现。
公务员局所说的公务员考试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不存在就业歧视,这种说法也是有问题的。公务员考试的目的是选拔人才,但是选拔出来的人才,他要从事的是公务员工作,而这种工作首先会为他解决个人的生存问题,他也只有在解决自身生存问题的基础上才能为国家从事从政理政的工作,这样,他担任公务员从自身角度讲也是解决了个人的就业问题,而我们就不能因为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就否认公务员是一种首先能够解决个人生存问题的职业。既然是一种职业,那么这种职业和那种职业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公务员也一样,他所从事的只不过是社会所需要的一种职业门类,并不比其他人要神圣多少,“因为凡是职业,没有不神圣的!”(梁启超)这样,就需要那些通过考试的幸运儿、认清自己和其他职业的相同,不要让自己高高在上!毕竟,你只是在执行人民大众所赋予的权力!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没有了学历、年龄、政治面貌限制,就会有很多的人去参加公务员考试,甚至会出现范进一类的人物,从而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其实,如果真的没有了学历、年龄、政治面貌限制,考试的人自然会多,因为,这种考试会大大激发普通百姓从政理政的热情,同时也会促进公民治国理政实际能力的提高,取消了这些限制,其实是一件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即使出现了现代范进,那也是范进自己的选择,无需其他人指手画脚,而范进只要有能力,那么他完全可以行使自己治国理政的权利!而所谓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公民政治觉悟、素养的提高比起来,那还是一件值得惋惜的事情吗!
当然,我们也看到,由于没有成熟的民主制度,在很大情况下,公务员考试并不能和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结合起来,而就有了使当代公务员考试制度沦为新的“科举制度”的可能,从而使公民只能通过这一个狭窄的途径参与治国理政,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那么取消各种限制也更是选公务员考试的应有之义,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会大大拓宽普通人实现自己政治权利的机会和途径,从而更大程度的促进社会的流动,为社会换来最大程度的稳定和和谐!
当然,公务员考试取消各种限制,并非是为了做到“野无遗贤”,而实际的公务员考试也确实把一大批有才能的人挡在了政府的大门之外,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为了避免出现约翰穆勒在《 论自由》里所说的 “若把一国中的主要人才尽数吸收入政府之内,这对于那个团体自身的智力活动和进步说来,也迟早是致命的”这样的情形,因此,通过有限制的公务员考试做到“要刺激这个政府的能力,使其保持高度水准,唯一的条件是应在这个政府外面,有同等能力的监视批评负责。”“这个团体就切不可把一切足以养成为管治人类所需要的才具的职业都垄断起来”,大约也的确不是当代公务员考试制度设计者的本义,可是,如果当代公务员考试制度在客观上能够培养出一大批敢于监督政府、批评政府的人才的话,这也是我们所乐见的!但,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罢了!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要想真正发挥它在现代民主生活中的作用,的确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希望,这条迈向民主之路,走的更快、更稳健!
作于 2011年12月1日 ,于从吾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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