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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死者以尊严 给恶者以严惩

信阳平民 · 2012-01-0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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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死者以尊严 给恶者以严惩  

------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  

   

信阳县平桥区平昌关镇南河沙场血案到现在已经有半个多月了,可怜的受害人一家六口(两位老人,三个1到3岁的小孩和一个瘦弱的年青妈妈。)在寒冷的天气中仍然无助地守在死者的尸体旁。她们还在期待着,期待着最终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期待着还死者一个尊严并给作恶者以严厉的惩罚。  

可是这几天受害者的家人得到什么?他们得到的不是肇事方给死者家属的安慰,而是肇事方和威胁和伤害,他们仍然利用其家族权势四处打点关系,想用金钱和权势给作恶者进行开脱和减免。也许肇事方的家人体会到自已的亲人犯了罪,要受处罚就有点心疼想保护他。可他们能想到受害者的家人的感受吗?本来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现在已是家破人亡了,几个还不会说话的孩子永远失去了叫爸爸的机会!一个家的顶梁柱没了,这个家以后能完好生存下去吗?  

   

作为一个不相识的群众看不下去了,作为一个普通的邻居看不下去了,作为受害者的亲属们更看不下去了!  

     人总有一死,但死也应当有尊严,不能死的不明不白,应当给身后的家人有一个交待。如今死者的生存权已被罪恶夺去,但我们活着的亲属们应当让死者的尊严不能再受到玷污。  

     可是,这几天事件的发展对受害者家属来说可能不太有利,传言说案子早已定性,就按当初先定好的过失至人死结果亡定案,肇事方仍然不断制造谣言和恐吓,并且让我们受害方无论怎样也得接这样的结果,这给受害方造成极大的身体和心灵的伤害。  

可悲呀!几千年的逆来顺受的思想又要被利用了!  

     我们不会答应的,正义的人们也不会答应的,党和政府也不会答应的!在得不到是实的真象,在我们的疑问得不到科学的解释之前我们是一定不会答应的!  

     我们的疑问并不过份,也不复杂。就是死也要死个明白,按说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如果说我们的要求是多余的,那事故现场和事后的一些反常现象应如何解释呢?  

一、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说马上去报案,但接警的却是交通部门,为何事故发生后3个多小时才到赶到。也许他们可以说当时正在处理另外的交通事故,人走不开。  

二、       交通部门在对现场勘擦后,发现有疑点,在不光线不好的环境中,明知车的车辙迹对破案有关键性作用,为何不把现场进行保护,以便天明之后做更好的勘擦照相,而且也把最重要的物证----死者的衣服也让烧掉,并且连夜把肇事车辆托走,破坏了现场呢?现在物证没有了,我们只好用科学让死者说出事实的真象了。交通部门不要说:开始以为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没有重视。这样的话就是普通群众也不会相信的。  

三、       死者有两处伤无法解释,如果是溜车或过失。不可能是腿部和头部分别受伤,且是部是至命伤。已确定这两次的伤都是车的右前轮造成的。其它地方没有伤。再说人都知道,溜车的车速是不可能很快的。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他会等着车来慢慢的压他的腿后再来压他的头吗?任何人都可以想象的道。  

四、       现场实际是尸体方向与车成约九十度的夹角,且已确定头部和腿部两处伤都是车的右前轮压的。普通人都可以看得出一次不可能压出两处伤害的。  

五、       技术上死者的体位不合理,修车的人都知道,这样的问题人在车下是面向车的前部的。如是倒车压着他尸体应该是仰着的,不可能是爬着的。  

六、       根据现场调查,修液压泵时车下应有大片油迹。而死者旁没有。可疑点是死者也是车的左前方的路中间在第三天有大片的油迹从土里渗出,而出事当晚没有发现油迹。有可能作案后用沙土埋住。所以死的所在位置可能不是第一现场,而是作案的第二现场。  

七、       死者右小腿外侧有多处皮肤擦伤。右腿大腿下部骨折。这一点可以佐证,这个不致命的伤是否是第一次的伤害所至。  

八、       死者背部的擦伤如何造成,如何解释。  

九、       事发后余的家属听有人说,肇事的人严与几个人喝过酒,且当晚有人听道有人喊:救命呀,救命呀。要调查清楚;  

十、       现在定案所谓的过失至人死亡结论,为何只有肇事者一方的口供,其它方面的技侦内容为何没有,即便是有也大部分是揣测或者是可能,比如肇事者报警方式是如何,其电话记录有否查对过,肇事者在出事之后最先和谁联系,联系中又说了什么?等等。在没有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就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否有先标题目后写作文之嫌呢?  

十一、           受害者家属先前提出的有关受伤部位、车轮方向、机油现象、尸体体位的形成为何象写小说一样在缺泛关键人证物证的情况下还写得这样肯定呢?  

十二、           在描述犯罪动机时,为何说双方无怨无仇,不会故意作出伤害行为。如果这样的话世上就没有二次碾压行为,更没有西安的药八刀事件了。  

十三、           尸体检验的结果和现场照片等关键信息,受害人家属必需有知情权。  

   

不正常现象:  

一、 事后这几天,死者的家属及亲属以及有正义感、有爱心的群众,表示对受害方的关心,这也是人之常情。但他们确不断接到来自肇事方的恐吓、利诱。比如对方想用感染艾滋病的人到受害方闹事等。这种恶霸的嘴脸暴露无疑了。  

   

二、出事后,肇事方不是主动积极给受害方道歉、关怀。而是利用其特殊的当官亲戚关系到相关部门上下疏通关系。给办案人员进行施压。  

   

三、有少部分公职人员,如县法院的某位高官,身在关键位置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公安刑侦部门的工作。他们也许是不明真相,也许因为亲戚关系,也许是局外人员随口说说。在案子还在侦察阶段,就给事件做了一个定性。刚开始说是要按其不在现场是溜车造成的。后来交刑侦大队后又要求按过失致人死亡定案。这让受害方亲属怎能接受呢?  

   

尊敬的上级领导和司法刑侦部门,我们受害人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和千千万万平凡的家庭一样,我们无权无势,完全相信党和政府能为民做主,我们平凡地生活着,仅靠自已的双手劳动着,我们一直遵纪守法,遵从党的号召,从来都是积极维护我们和谐的社会环境。但目前犯罪者还在逍遥法外,他们是和谐了,可我们受害人却和谐不成了。  

 现在受害人一家大大小小六口人正无助地在期待着我们的领导和我们的执法部门秉公执法,申张正义。为无数无名大众撑起一片和谐的蓝天。  

   

我们期待正义在哪里?  

我们希望恶者得以严惩,  

严惩谁来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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