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军队转业干部反腐败的下场
〔+六年的冤难伸,十六年的梦难园〕
我叫李华才,男,1960年生,1988年从部队转业,分配到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工作,由于我是一个共产党员,对中行湛江分行系统内的不正之风非常气愤,不但经常在会议上和行动上对时任行长笵绍润等人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斗争,还经常向上级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他们的情况,因而激怒了中行的领导和一些腐败分子,他们就对我进行打击报复,不到一年就把我调到分行下属的南油支行的饭堂扫地和打杂工。但我依然忍辱负重,一边工作-边想办法把他们推上审判台,结果,他们于1995年1月26日把-份1994年就准备好的〈辞退决定书〉送到我手上,理由竞然是“经常迟到,早退,五个月宽限期已过,无单位接收”我当即问他们有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那条法律辞退我?”他们回答说:“什么也不用,有上级〔即分行〕同意就可以了”我即向市人事局,坡头区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反映,后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干涉和调解,他们明知无权处理我,又怕留下把柄,被迫于同年5月4日收回1月26日送到我手上的〈辞退决定书〉,并退回我当时签收该文书的收据给我。一场以打击报复为目的的辞退闹剧就此收场。南油支行虽然解除了对我的辞退行为,但是仍然不给我工作和工资,剝夺了我的劳动权〔名义上是待崗〕直到2001年9月5日,《湛江日报》邗登了“中行湛江分行财务科员周福生金融凭证诈骗17674万元,大徳路办事处副主任黄少波受贿692万元,湛江中行原行长笵绍润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己被湛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行长笵绍润被判无期徒刑〕。这当然是我意料之中的结果,我以为我这个反腐英雄有见青天之日了;谁知南油支行还是不给我上班和工资,湛江分行也不给我办理辞职手续,迫使我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开始我以职工的身份一边向劳动部门和法院维权,一边向人事组织部门上访,经过十六年的漫长岁月,历经五次-审,四次二审,一次提审,其中有胜诉,有败诉,谁知最后还是被高院以我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裁定不受理。
我总结以上教训,重新研究和翻阅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现:我虽然也是南油支行的职工,但是,没有和南油支行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由其上级〔中行湛江分行〕调下来的“国家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衡量全国各种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的根本大法〕第八+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的规定;経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厅发〔1983〕26号》〔4〕“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因此我认为:只有中行湛江分行才有权处理我的问题。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所以我后来到广东省人事厅上访,人事厅给我的通知:“我们已把你的来信转给湛江市人事局处梩。今后请直接和他们联系。”我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中院给我复函:“市人事局,现转去李华才来信1件,请你们处理。”我到湛江市人事局上访,市人事局复函:“李华才同志,你的来信已转往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办理,请你与他们接洽。”坡头区委组织部也发函向我指出:“李华才同志,请你向你原党组织关系所在地中国银行湛江分行机关党委提出申诉。”〔这些函件我都保留着复印件〕以上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所有党政组织和人事部门都一致认为:只有中行湛江分行才有权处理我的问题。我数百次到湛江分行要求恢复工作或办理辞职手续,但分行的负责人拒不接洽,不肯见我,在一个双拥模笵城里出现这样一件疯狂对军转干部打击报复的事件,实在令人汗颜,总之,到今天为止,不管按《劳动法》还是按《军官法》,我还没有收到中行湛江分行和南油支行的任何开除、辞退或解除工作关系的文书,由于湛江分行的不作为而造成我如今生不如死的困难处境,现特请求法律界和社会上的有识之士,救救我这个泱泱大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转业军官,否则,我死不瞑目,也可能做出連我自己也不敢想的事情。问苍天!谁来为我伸冤?谁来园我工作的梦?
被害人:李华才
2012年1月15日
联系电话:138271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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