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的司法干警:
您们好!
我是广西钟山县红花镇里北槽水电站的股东之一。钟山县红花镇里北槽水电站是一个股份制企业,里北槽水电站于2011年10月7日,由全世川、石初生、蒙姣旺、邓运才、全俊柯、彭路养、邱贵远、韦绍山、廖明绍等9人集资合股修建,2002年冬建好发电。电站筹建初期,制定了《里北槽水电站股份制章程》,各股东均在章程上签字认可。该《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里北槽水电站从始建至发电,电站的财务管理人员全世川、邓运才、邱贵通均不按《章程》的规定办,不按国家的财务制度管理,而是故意把电站的帐目搞乱,不建账,不清账,以达到混水摸鱼,侵占合伙人财产的目的。股东发现后,要求他们清账,他们不配合,清帐组算出的结果,他们不认可不签字。经过股东选出的清帐小组清算,发现了全世川、邓运才、邱贵通三人在财务管理中,采取购物不开发票,重复报账,搞假发票,请农民写白条子,预支借支算实际支出,造假工程,收入不进账,借款不进账,还款不入帐,架空法定代表人,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等手段,侵占了里北槽水电站的巨额资金陆拾多万元,归他们私人所有。
2006年,里北槽水电站清算小组经过两个多月的清算,清算结果发现,全世川、邓运才、邱贵通三人共侵占了电站的财产陆拾多万元。股东多次要求他们退出,他们拒不退出。2007年1月,清算小组向钟山县公安局提起了刑事控告,要求立案侦察。钟山县公安局的有关人员,看过材料后说不便受理,建议我们向贺州市公安局举报。这样,我们于2007年7月,向贺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起了控告。贺州市经侦支队的黄队长,陈队长接待了我们,陈队长接受了材料后,久久不办,在我们多次询问后,陈队长告知我们:“你们的材料不过硬,要求对里北槽水电站的帐目进行审计,审计后方能立案。”根据陈队长的要求,我们于2009年委托了桂林桂鑫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晨北槽水电站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经审计,桂林桂鑫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了[桂鑫诚审字(2009)会第11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结果是:全世川、邓运才、邱贵通共占用了里北槽水电站的资金1017198.44元。2009年12月8日,我们向贺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要求立案侦察的申请。2010年7月15日,贺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该案是经济纠纷,没有证据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和以前不立案是正确的答复。2010年8月,我们对贺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答复不服,分别向广西公安厅、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结果,均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本案经过里北槽水电站自己清算,全世川、邓运才、邱贵通三人侵占了电站陆拾多万元。经过会计师务所审计,全世川、邓运才、邱贵通侵占了电站101万元。自算的不算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应当是有效的吧。根据法律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否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挪用、占用国家集体企业的财产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近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贪污、挪用、为亲属谋利5000元以上均应立案。本案的犯罪标的已达一百万元以上,历时5年,历经举报,控告、申诉,为何都没有立案呢?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特请求全国司法战线的广大干警对本案立案与否发表宝贵意见,并给予大力支持和声援。
此致
广西钟山县红花镇里北槽水电站清算小组
石初生 13978314303
彭路养 13878450207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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