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理由——论权利的三个层次(简称权利三段论)
一、 前言
乔达摩悉达多先生说:“众生平等”。此后无数人在讨论“平等”这个论题,无数人使用这个概念做自己的事情。
无数人知道“人生而平等”,但为何平等?平等从何而来似乎都言之不详。
我们作此文,尝试解构“平等”,希望为更多的思想深邃,思维深刻的人带来新的思路。
二、 生命的共同点
纵观人类已知的生命形态,均于生死间吞吐物质,消耗能量。
物质构成了生命的形体,物质转化而出现的能量为生命的任何活动提供动力,能量的作用方法基于其一大特征:高能区向低能区流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无能向生命形态和逆能向生命形态)。
生命所需物质的有限性,是生命个体、生命群体之间竞争拼杀的根本。
分享有限的物质是生命个体、生命群体之间合作互助的根本原因。
对于一个生命个体来说,在其适合的环境中生存:
一、需要通过感知系统和思维判断系统探知其生存所需求的物质。
二、在感知系统和思维判断系统的支援下使用运动系统移动自己或移动其生存所需物质,靠近摄取。
三、如果有相同需求的生命个体与其争夺,在感知系统和思维判断系统的支援下,使用运动系统实施于对方的力量输出将是必须的,力量输出的强弱决定该份生存物质的最终摄取方。
任何一个成功生存的生命体均会探知,并由思维判断系统衡量出争夺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能量,与争夺摄取后所获得的物质能量之间的差距,摄取量愈大于消耗量,力量输出力度愈强;摄取量愈小于消耗量,力量输出的力度愈小。
任何一个力量输出均是以感知系统探知为先导,思维判断系统决定力量输出的时间、方位、距离、大小、次数、方法,并推测出可能的效果。
双方力量输出差距越小,争夺的也越惨烈;反之则成为强对弱的驱逐或屠杀。
生命个体力量输出的强与弱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单次输出力度的大小;
二、单位时间内输出次数的多少。
基于第二个因素,在力量输出过程中,一方的生命个体数量多于另一方的时候,那该方将呈现强的状态。
当两个以上的生命个体组成群体合作摄取生存物质时,该群体内必通过表达系统达成互不伤害和生存物质均分的契约。
长期的合作,生命个体间会逐渐去除戒备,进而形成相互依赖,这时,契约里将自然而然的会被加入彼此保护的条款。
该契约通过自约束和他约束两种模式维护执行。
约束基于生命个体的自然赋予的,与生俱来的行为能力。
我们可以将这些行为能力概括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 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表达系统组成的信息能力。
二、 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运动系统组成用于物质摄取的生产能力。
三、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运动系统组成用于力量输出的暴力能力。
因这些行为能力执行的范围不同,我们也可将约束划分为三部分:
一、 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表达系统执行的信息性约束。
二、 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运动系统执行的限制物质摄取的生产性约束。
三、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运动系统执行的不同程度力量输出的暴力性约束。
当契约及维持契约的约束被群体自然默认,并本能性的维护,该群体即成为社会。
由于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的基本能力是相同的,所以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也是相同的:
一、信息权利。
二、生产权利。
三、暴力权利。
是以,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均是平等的。
三、 人这种生命
作为生命物种之一的“人类”中的任何一个个体,其生存方式比较其他已知生命形态、物种群属的种种个体没有本质区别。(有区别也只是更了解自己?)
个体人在其所适应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繁衍,三个层次的基本行为能力执行是:
(一) 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组成的感知系统探知物体,大脑这个思维判断系统判断是不是自己所需的生存资源。(对于直觉这种神秘的、具有预知能力的感知方式,我们即没有直观的证据证明有,也没有直观的证据证明没有)
(二) 在得到感知系统和思维判断系统的支援下,使用肢体进行系统的运动来获得生存资源。(事实上,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同类也是重要的食物来源,人逐渐把人自身从食谱中剔除出去,只是最近几千年的事。)三、当有同样生存资源需求的其他动物来争夺(最主要的争夺者还是来自于同类),甚至威胁其生命安全时,被争夺者在得到感知系统和思维判断系统的支援下,运动系统实施于对方的力量输出将成为必须。
在自然环境中,个体人是无法独自生存繁衍的。他必须组织一个社会或加入一个社会才会得以相对轻松的生存繁衍。
个体人使用口腔发音、图画、面部表情、肢体的动作等表达系统,与其他个体人沟通信息,确定基本的社会契约条款,以及相应的约束。这些条款和约束,其中包括分享生存所需的各种资源、互不伤害和彼此保护。
分享生存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
1) 物质类资源:在各自的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支援下使用运动系统共同获取领地、食物、水、居所、工具、衣物、火源等等。
2) 信息类资源:在各自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支援下使用表达系统彼此交流领地的范围、地形、物产、威胁、邻居是谁、狩猎地、狩猎物种、狩猎时间、狩猎方法、采摘地、采摘物种、采摘时间、采摘方法,水源地、等等林林总总的各种个体外需性资源生产类信息;关注、认同、赞赏、肯定等等个体内需性价值存在类信息。
互不伤害包括:
1) 物质类:不以社会其他成员的身体本身做为食物、水、衣物、工具的来源;不以抢劫社会其他成员的生存资源作为自己生存的资源来生活;不无故或随意驱逐社会其他成员;不无端限制社会其他成员的生产行为;不以殴打杀伤社会其他成员作为自我价值实现的途径。
2)信息类:不否认社会其他成员的存在;不漠视社会其他成员的存在;不无故反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意见;不无端侮辱社会其他成员;不诅咒社会其他成员死亡或受到伤害。
彼此保护包括:
1)物质类保护:在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的支援下使用运动系统,保护社会其他成员不受其他人或者物种对社会其他成员实施的物质类伤害。
2)信息类保护:在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的支援下使用表达系统,保护社会其他成员不受其他人对社会其他成员实施否认、漠视、反对、侮辱、诅咒等信息类伤害。
分享生存资源、互不伤害、彼此保护这三条基本社会契约条款,在正常的人类生产生活中,是以社会成员间的亲密关系的不同程度来相互依存的:分享资源是建立在互不伤害的基础上,分享资源且互不伤害是建立在彼此保护的基础上。
但在一些特殊条件、情况和环境中也会出现分享资源同时也彼此伤害,还有不伤害同时也不保护的情况。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出现这些情况,社会群体内就逐步形成了惩罚性质的约束。
这些惩罚性质的约束包括:
一、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表达系统使用冷漠、无视、反对、侮辱、诅咒等言行组成的信息性惩罚。
二、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运动系统使用拒绝配合、拒绝分配、偷窃、破坏等行为组成的生产性惩罚。
三、由感知系统、思维判断系统、运动系统使用限制运动能力的囚禁、限制生存资源拥有量的抢劫、限制生命个体享受生存资源的殴打杀伤等行为组成的暴力性惩罚。
这些条款和约束随着社会范围的扩大,进而以血缘认同、家庭伦理、团队友情、社会道德、种族观念、民族意识、阶层制度、文明属性等认知加强完善,逐步形成社会默认的秩序。
在这个秩序中,每一个个体人的自然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基本能力是同样的;每一个个体人的社会权利也是相同的。
所以每个一个个体人即是秩序的享有者(即拥有权利),又同时是秩序的维护者(即履行义务)。
是以,每一个个体人,均是平等的,而社会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
四、 结论
平等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一个虚无的认知,一个飘渺的理想。
平等是由无数人——不管是高贵的还是卑贱的,是统治的还是被统治的,是富有的还是贫穷的,是健全的还是残疾的——无数的生命和鲜血,数之不尽的痛苦和折磨,无数血淋淋的事实得来的一个认识。
平等不是谁来赐予,是每个人自己动用自己的全部权利斗争而来。
平等是争斗各方避免不可承受的伤害而妥协出来的事实,不是进行斗争的理由。
于子益&徐慎檀2012.1.19于北京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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