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有钱5千也立案,无钱百万也枉然
调查是假,包庇是真
致全国司法战线的第二封公开信 对《2010年7月15日》贺市公安经侦支队《关于对石初生举报线索再次核查的调查情况》的答辩。
2010年7月15日贺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给我们的《再次核查的调查情况》字里行间我们认为三大队王队长根本没有站在公平立场处理这件案件,而是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偏坦一方。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现仅择录几点问题答辩如下:
1、“挂鑫诚审字(2009)令第11审计报告”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
这次请桂林鑫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里北曹水电站进行审计是根据2006年9月25日所有股东签字用意《关于对里北曹水电站财务进行结算的决定》进行的,由清算小组依法操作,由法人石初生办理。审计所需的财会全部由会计赵丹玲、邓运才、全世川、邱贵通提供。为了公正公平《清算小组》选择了桂林市具有一定规模的“桂鑫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进行审计。另一个要进行审计妁原因是贺州市公安局经侦一大队陈队长的提议告之:“你们是民营企业,要经过审计程序”。现审计的结果出来了,电站的收入数为2434492.5元,支出数为1417294.06元,电站现账上还应有1017198.44元。这些钱到什么地方去了?报案后此案由经侦三大队王队长接手,态度却出现了180度大转弯。全盘否定了审计报告,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称:“该报告没有―个审计结果,只是对石初生提供的资料发表审计意见,作数据整理统计。”看到《调查报告》申这段奇怪的文字,我们很诧议,审计就对电站历年收支进行数字整理,得出亏空和盈利结果。审计所有的财会账目都由全世川、邱贵通、邓远才三人及会计所提供,审计的结果有什么问题,差额为什么那么大,经侦部门应当去问问他们三个管理人员及会计,找出发现突破口,以利
部门圆满的解答。
二、关于全世川提供的收支情况
《调查报告》第二页第九行:“发现全世川从该电站筹建起来至2003年4月经营该电站的收支情况是: 收入为:2060359元,支出2092371元,还垫支32012.4元。”这份收支材料从何而来?为什么其它股东都不知道此事。值得怀疑?是否经过三队长审查合格合法作为证据用来对抗合法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宴审计报告!全世川作的收支材料有什么法律依据?请答复我们。
三、关于烧毁材料帐目算不算毁灭罪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调查报告》第三页15行:“经过我们的再次调查,以及收集大量相关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已为后来进的新股东岑立才烧掉,此事石初生知情)。”
为什么要烧毁财会帐目?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要烧毁证据资料。逃避责任坭?经侦支队的同志难道不清楚这个常识性的道理吗?如果立案这个事件就是很好的突破口!事情就会真相大白。犯罪人员就会强之以法。知道这些事情石初生、彭路养也是在2010年5月25日下午在钟山县万丰大酒楼经侦三大队王队长住地由王队长、黄警官告诉才知道此事。并且还说:“他们三人〈指)×××、×××、×××”判了2、3年出来,对你们俩有什么好处?言下之意就是叫我们不要追究了。所以我们要求经侦支队以此事立案调查处理。烧毁财会资料,就完全认定有重大经济问题。
石初生13978314303
201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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